一致规则是对于一同出现的语词的形式所加的一种约束。这种规则要求某一形式作出变化来配合另一形式,像配色一样—绿的配绿的,蓝的配蓝的,金黄色配金黄色。例如,象大多数欧洲语言那样,一个动词采取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取决于它的主语是单数还是复数。又如,像班图语系的语言那样,一个形容词的形式取决于它所修饰的词(中心名词)代表一个细长物件还是一个粗壮物体。一个主要动词的形式可能取决于它的助动词是is还是have(is falling,has fallen)。可能有的一致规则的种类极其繁多。触犯这些规则的结果,通常只是表面上的不合语法,虽然有时候也可能产生歧义或者不可理解。它们的功能通常是羡余的,可是有时候它们是使对方了解真实意义的唯一线索: 这里,are是跟复数主语一致的,不引起特殊的解释问题。可是is,表面上不一致,驱使听者对这个句子做出有意义的解释(或者,如果他做不出解释,就把它当作说者的失误而置之不理,这也是一种解释)。事实上这句话有一个容易取得的解释: 形式上的不一致是这一解释的唯一线索。 因为一致规则是相对地不起作用,所以触犯一致规则很难得妨害语句的意义或者引起特殊的解释(像上面的例子)。有时候一种语言不提供绝对清楚的一致规则,因而有些句子的合不合语法无从决定: (a)是学校里教的,可是在受过教育的人中间比较随便的正常说法是(b)。请注意,其所以产生两种用法是由于形式一致(a)和语意一致(b)之间发生冲突: Everyone这个词的意思是一群人,所以人们在语义上期待有某个复数形式的代名词(they,them,their,theirs)来指向这个群体。语法的各个领域都存在这种类型的冲突,句法“规则”几乎从来不是绝对的,或者无例外的。 (本文摘自R.P.斯托克威尔/著,吕叔湘、黄国营/译,沈家煊/校《句法理论基础》(1986),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2-1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