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以体制改革为起点,以经济全球化为语境,中国文化产业迅速兴起并蓬勃发展。一个乐观的评估是:文化产业增长势头强劲,总量和规模逐年递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持续增强;文化企业迅速成长,骨干企业开始壮大,生产能力极大提高;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趋紧密,产业门类渐趋齐全,新兴产业异军突起;投融资体系建设与文化资源开发走向规范,集群化趋势基本形成;文化产品出口增加,文化贸易繁荣;文化市场空前活跃,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日益丰富。据统计,2004年以来,文化产业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6个百分点。原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认为:“总体看,我国已步入了演艺、影视、出版、艺术品、动漫游戏和网络文化生产及消费大国的行列。”[1]可以说,文化产业已经改写了中国文化和中国经济的版图,也有力地参与了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当然,大国不是强国。据2004年的评估:“我国的文化产业竞争力在世界15个主要国家中以0.22的竞争力指数排名倒数第一,比同属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南非和印度还分别低0.01和0.02。”[2]这一状况至今也还没有根本改变。数量的巨大和竞争力的低弱,是本文论评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背景。 1、文化产业政策的中国特色 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原因很多,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松梆、政策推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在任何现代国家,文化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都是体现政府意志、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中国,党和政府是如此迫切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为此制定的政策又是如此之多且确实发挥了重大作用,则又有其深刻的历史因素和复杂的体制因素。 早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上海等沿海城市,文化产业就曾有过局部的辉煌。1949年以后,执政党基于其革命理念和迅速建成强国的抱负,继续用阶级斗争的方式,试图用政治动员而不是市场的方式推进经济发展。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引进了苏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体制,直到1977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市场意义的文化产业已基本上不复存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基层强大而严密的管理系统,并将所有的文化机构和文化生产企业纳入到意识形态的管理系统之中,成为计划体制的“事业单位”。文化为政治服务、为革命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文艺是“阶级斗争的晴雨表”,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新闻出版是党的“喉舌”等,是这一时期文化生产的主导观念,并有制度化的落实和保障。文化资源为国家所有,文化生产和传播主要由国家投资并由国有事业单位完成,各种文化生产者均为宣传文化系统的“国家干部”,文化消费与政治宣传、思想教育紧密相联,与文化有关的一切基本上被视为意识形态行动与公益性行为,以至于公民的文化消费基本上不花钱或只花不多的钱。总之,这一时期的文化高度政治化、国家化,而支撑、规范、调控文化发展的,则是党的文化政策。中国前领导人毛泽东曾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3]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党中央制定出各种文化政策并由全国各级党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落实。文化产品与服务的题材、内容、形式和风格,乃至演员工资、剧院票价、电影放映时间(通常两个半小时)、作家住房等,都必须有政策依据。这种以统一的文化政策、严密的文化管理为特征的“计划文化”,保证了中国的文化建设较好地配合了党和国家的需要,也部分满足了人民的文化需求,但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生机不足、产能低下、产品和服务单一等严重问题。 如果说,西方文化产业随工业化、城市化而来并在工业文明的后期迅速发展,那么,当代中国文化产业则是改革开放的后果。在政治主导、政府掌握一切产业和资源的管理体制中,没有党和政府最高权威机关的认可,没有自上而下的政策松绑,发展文化产业是不可能的。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理念和以政治运动为治国方式的“极左”路线,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发展目标的新的政治路线,中国文化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三种力量直接推动了当代文化产业的兴起。其一是文化开放。政治和权力放松了对文化的控制,意识形态部分地退出社会生活,文化的审美属性、娱乐属性、商品属性、经济属性等因此得以呈现,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文化研究,都日益关注文化的多方面价值以及在满足公民多方面需求上的功能。其二是长期受到压抑的公民文化需求的初步释放,文化消费开始形成。1979年,广州东方宾馆开设国内第一家音乐茶座,这是公认的文化市场出现的标志;台湾歌星邓丽君的歌曲磁带以各种非正式的方式进入大陆,通俗音乐、轻音乐开始流行;生活类出版物出现,通俗杂志大量涌现;电视机开始走进普通家庭;香港、日本等境外的电影、电视剧进入大陆,等等,逐步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的“生活文化”形态。其三是文化事业单位转型。这一方面是政治路线改变之后的直接后果,另一方面也与政府急于减轻财政负担、不再承担文化生产与消费的全部经费有关。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1979年,中央电视台播出第一条外国商业广告。在经历了一系列试点探索和广泛实验之后的1998年,国家提出要在三年内取消部分事业单位政府财政拨款,要求电视台等事业单位要在三年内全面实行自收自支。上述三种力量都把文化体制改革提出上了日程。早在1980年2月,全国文化局长会议第一次提出了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很多,严重影响了表演艺术的发展和提高,需要进行合理的改革。”改革开放的时代就是解放的时代。1980年以来,中国文化日益突破僵化的观念与体制的紧身衣,寻找新的发展空间。 在此背景下,“文化产业”的观念开始酝酿。198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第一次把教育、文化、广播等“事业”纳入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范畴,界定为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1988年,文化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市场”的概念,文化部并于次年成立“文化市场管理局”。1991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第一次使用了“文化经济”的概念。199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要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机制的要求。所有这些都表现出政府对文化的一种新的认知:文化具有产业属性,文化机构和企业同时也属于经济部门。与之伴随的是八十和九十年代之交,在中国大中城市和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文化产业已处萌芽状态。当然,这是一个充满论争和曲折过程,各种陈旧的观念和体制也都在顽强地抵制文化改革。 中国文化产业的关键性突破,发生在1990年代。几经反复之后,199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这是继七十年代末执政党重新确立政治路线之后,第一次提出了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市场化”的潮流席卷中国,进一步催生了文化市场和文化经济,文化的意义和功能又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被利用和放大,取代“文化为政治服务”的是文化为经济服务。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背景下,中国文化生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外部影响、传播手段等也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文化产业”的概念呼之即出。1992年文化部综合司发布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中,第一次出现了“文化产业”概念。1998年,在政府体制改革、机构精简的背景下,“文化产业司”在文化部脱颖而出,成为文化部唯一新成立的司局级单位。依中国惯例,如此重大的文化事件需要党中央来宣布。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政策”的概念,明确指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区分开来,提出“发展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产业”终于从一个被批判的对象转变为一个需要发展的领域,发展文化产业具有了一种由上而下的“运动”式规模和气势。有关文化产业的讨论已不是要不要、好不好,而是如何做大做强的问题。由此出现了党委主导、政府引领、文人参与、企业踊跃的“文化产业热”,制定和落实文化产业政策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4]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在政权结构的延续、意识形态策略调整的框架下发生的。对文化多元性的认识与肯定、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期待与想象,并没有否定文化的政治宣传功能和意识形态属性,也没有否定以政策推动各项工作的治国方式。这就是说,文化政策的内容、指向变了,但政策之于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没有变,制定、发布政策的程序没有变。中国文化产业的若干重大政策,基本上是先由党中央提出,然后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再出台具体政策落实之。由党而政之外,政策制定和发布的另一条线索是自上而下,即有关文化产业的重要政策,一般是由国务院各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然后各地方政府即时跟进。因此,中国文化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党中央会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会议等)的决定、决议等;党中央文化宣传主管部门(主要是中央宣传部)的决定、通知等; 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的决定、决议、通知,国务院主管全国文化生产的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一般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以上)的报告、讲话; 各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是省一级,市、县主要是执行和落实)的决定、决议等; 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发展规划、纲要、指导意见等。 基于中国权力结构的特点,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一般先由党中央、国务院下发通知、意见,然后由政府机关制定并下发各种“实施方案”、“办法”、“细则”等予以具体化并贯彻落实。基于中国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在大量显性政策之外,中国还有若干隐性政策。比如有关经济的转型升级政策、扩大内需政策、提升区域竞争力政策,有关城市化进程中空间重构与城市功能的政策,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有关对外宣传的政策等,都或明显或潜在包含着发展文化产业的期待和规范,并实际上提升了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总的趋势看,从2000年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一般表述,到2003年“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积极态度,再到2010年“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全面动员,体现了国家决策机构从模糊到清晰、从认可到推进的演变过程,这也构成了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到2012年底,包括党中央重要会议就发展文化产业相关问题所做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宏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务院下辖各部委颁布实施的各项文化产业政策等,多达数十项,包括发展规划、促进政策、统计分类政策以及部分宏观管理与奖励政策等。这些政策与其他文化政策中的相关内容相互配合,构成了庞大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5] 2、文化产业政策的基本逻辑 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是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语境中发布和实施的。这既是一个持续开放、不断展开的改革系统,也是一个日益完善、具有内在逻辑的规范系统。 文化产业政策的起点是体制改革。在国家垄断全部文化资源和生产资料、直接设计安排公民文化生活的历史背景下, 发展文化产业的起点只能以体制改革为起点。实际上,这也是近十多年来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最重要的内容。体制改革的核心有两条,一是政府由办文化向管文化的方向转变,二是国有文化院团的转企改制。 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也叫“转变政府职能”。这个过程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并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得以明确:“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转变职能和区分事业与产业是相互界定的:政府职能在于发展事业、管理产业,没有文化产业就谈不上“管文化”。文化产业既然与文化事业相分开,就必然会存在管理问题。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其中包括财政税收、投融资、资产管理及处置、工商管理、价格、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和法人登记等各方面的政策规定。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是194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就文化体制改革做出的重大决策,其中心观点就是划分事业和产业的范围和界限,给出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使政府职能转变有了实质性的内容和目标,即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主要面对直属事业单位转为面向全社会,充分发挥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如果说文化产业是企业和市场行为,只有在政府不“包办”后,文化产业才能真正独立地发展起来,那么从“办”文化到“管”文化,不只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它同时意味着党和政府对文化内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松绑:即只要不违背各级政府的政策,文化企业可以生产面向市场的任何文化产品。文化生产的部分权限开始由党和政府转向社会,在“上级领导”、政治标准之外,文化市场、文化大众也同时获得了影响文化生产的权力,解放和提升了文化创造力和生产力。 政府不“办”文化的另一个结果是,那些长期由政府供养的文化生产和服务机构、单位,必须转变成面向市场的企业。这势必要求艺术院团首先在内部进行微观体制改革,目标是在不靠或少靠国家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自主。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国有文化机构,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直属的艺术院团就面临着向市场找出路的压力。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明确了体制创新的改革新思路,国有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换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央提出的“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十六字方针,国有院团在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2009年7月《中宣部文化部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加快推进了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转企改制的进程,为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提供了政策保障。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国有文艺院团已基本完成转企改制,它们原则上不再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部门,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文化产业行业多样、结构复杂,一些产业如广告、电视、媒体、出版、艺术设计以及更多的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新兴文化产业,因其与市场、与实体经济有更多的关联而拥有较好的市场收益,但表演艺术,特别是涉及到与内容有关的文化产业,却不可能仅仅依靠市场生存发展,这些产业不但是原来政府管理的直属单位,也是中国文化生产的主力,还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因此,对于这些体系庞大、人员众多的“传统文化产业”,政府仍然需要有所补贴。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文化经济政策。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宽文化产业准入政策,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放宽文化产业准入政策的核心是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其直接动机是为了争取社会支持,但同时也改变了文化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自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之后,2005年和2008年《条例》又作了两次修订完善,文化部还分别发布了三个《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开放内地演出市场,降低演出市场准入门槛。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划分事业与产业的范围和界限的同时,允许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吸收部分社会资本,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在此前后,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了多项更为具体的政策。如国务院2005年初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8月下发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等,为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民营文化企业的崛起创造了条件,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非公资本之外,更重要的是外资。自中国“入世”以后,文化领域的大门也逐渐打开。2005年7月,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出《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就外资进入文化及传媒领域做出明确规定,强调要严格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所有这些政策的特点是都同时具有放松和限制两个方面。放松是指允许大量业内外/境内外资本进入文化行业,不但缓解了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压力,也打破了文化领域公有制的一统天下。限制是指这些政策还在内容生产与市场经营的领域进行区分,社会资本、特别是外资,基本上只能进入文化企业的经营部分、服务部分,而不能进入核心领域。比如外资就不能参与电视产业新闻类节目的制作,也不能在中国从事图书出版。这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在政治上抓紧、在经济上放开的普遍趋势是一致的。当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开放性政策,也必将为文化的多元发展提供越来越强大的动力。 文化经济支持政策包括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重点扶持政策等。由于发展文化产业不是文化主管部门的具体业务,而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最高决策之一,因此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调动更多政府部门积极参与。2005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政策还有《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关于推进文化企业境内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文化部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2011年财政部发)等。经济政策最具权威性的是2010年3月中宣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9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政策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由党的宣传主管部门、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国家财政金融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这在中国的当代史上还是唯一的一次,谓之为“举全国之力”亦不为过。同年5月,文化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双方分别就文化公司、产业园区、重点项目等重点内容,择优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支持金融服务达成一致。2011年1月,保监会和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就积极培育文化产业保险市场给出了具体规定和制度安排。中宣部直接对经济政策的介入,不但表达了党和国家对发展文化产业的积极关切,而且也表明执政党将积极推动并进一步掌握有关文化产业的一些重要资源和重要领域。由于政府长期垄断文化资源和文化生产,一直处于文化生产领域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在投入文化产业时,需要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而文化产业又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与西方国家政府只补贴有关艺术生产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式不同,中国政府直接安排资金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比如国家财政部2010年4月印发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提出,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向资金的管理,将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有关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领域。此后,各省市也大多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中国若干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项目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政府专项资金的支持。 体制改革打开了空间,经济支持提供了条件,如果说这些政策还偏重于允许性、支持性的话,那么习惯于“政府主导、政策推动”的执政模式还有更大的作为,它同时制定和发布了若干更为积极而具体的产业发展规划,这是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第三个方面。 “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国家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都有文化产业方面的内容。200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把文化产业提升到与钢铁等产业一样重要的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地位,并把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八大产业作为国家重点产业推进。在综合、总结了此前若干政策的基础上,这一规划还为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等,在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根据这份《规划》,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等主管部门也分别下发了若干促进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等,实际上是把文化产业发展当作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来落实。另一份最重要的政策文件是2010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它的重要性在于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并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扩大文化消费等方面作了具体部署。这一战略目标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于2011年3月被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党中央的决定/决议、国务院的规划/纲要等都是中国最具有权威性的政策文件,文化产业在其中被提到如此重要的地位、而其发展战略又被规定得如此细密,表明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关怀和重视已经达到最高点,表明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主题之一。与国家级规划相应,文化部等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也都制定了本行业或本地区的发展规划。正是在这些政策性规划的指导和引领下,文化产业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主题,通过种种高规格的会议、权威性的领导机构、新闻舆论的积极配合、广泛的社会动员和竞争性的发展战略等,形成了规模浩大、声势逼人的“文化产业运动”。 在上述体制改革、经济支持、产业发展之外,中国文化产业政策还包括一系列有关文化市场管理、重点产业扶持政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政策、文化内容管理政策等。如国家商务部就制定了多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那些以北美、欧洲、非洲、东南亚等为目标市场的文艺演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产业核心领域的重大境外营销项目给与各种支持。从目前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看,产业发展政策中有两类政策,需要专门述评。 一是有关新兴产业发展政策。中国文化产业的兴起,幸运地契合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科技的新突破,特别是网络、数字技术的介入直接催生了一系列新兴文化产业,如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电影等。21世纪初,高新技术与文化生产的关系问题就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政府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提出要用高新技术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培植开发新兴文化产业,相关要求在《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纲要》中有明确表述。2009年9月21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座谈会, 对新兴产业表达了极大关注。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出台,对什么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内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意义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决定》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指出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产业。其中与文化产业有着密切关系的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决定》指出,加快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就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等十大具体问题给出了实施意见。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指出,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2012年12月,国家统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要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进行了再分类,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其中,与文化产业最直接的行业包括数字游戏、数字动漫、数字文学、数字影音、数字学习、数字版权保护、动漫游戏涉及制作和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在此前后,政府相关部门也对各具体行业中的新兴产业发展制定了若干具体政策。如果说传统形式的文化产业在中国起步较晚的话,那么,在新兴文化产业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并不遥远。更重要的是,传统文化产业体制性障碍较多,且有意识形态方面的牵制,而新兴产业因其更多地与科技、与实体经济关系紧密,发展的障碍较少。所以,新兴产业后来居上,其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明显优于传统文化产业,并逐步渗透到传统文化产业之中。 二是有关文化产业园区政策。文化产业在中国兴起之时,也正是中国城市文化的自觉与重建之时。发展文化产业是建设新的城市文化与城市空间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式,而新型城市化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其结合点就是各类文化产业园区。产业园区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文化产业内涵式增长,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不仅是基于文化资源主要集中于城市、文化产业化与中国城市化进程高度契合的现实,也是基于中国经济开发区的经验和模式。根据文化部2010年6月颁发的《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解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主要从事演艺、动漫、文化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文化产业门类活动的园区、基地。” 从整体上看,文化产业园区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同园区之间的界限还不清晰,但大体上还是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以城市升级、旧城改造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同美国的SOHO发展经历相类似,中国较早出现的民间自发的文化产业园区也同样集聚北京、上海等的一线城市的旧厂房和废旧仓库之中,后来发展为如北京798工厂的大山子艺术中心、上海的“田子坊”、广州的TIT等的具有现代意义的集文艺创作、展示、销售、旅游等为一体的产业园区。在这些园区的带动下,政府和文化界都积极参与开发各种各样的废旧厂房和仓库、传统的街巷弄堂和民居建筑,把文化产业与历史建筑保护、文化旅游产业结合起来。二是依托高等学校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文化产业园区。前者如北京的中关村,其起点是以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为依托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经过一段发展之后由国务院于1988年5月正式批准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此后的兴起的中国文化产业园区的创建和发展,基本上沿袭了类似于中关村这样的科技园、开发区的模式,期在通过孵化式运营,集约化管理而高效、快速地将文化产业作大、做强。但高新技术产业园必须有文化内容的介入才能成为文化产业园。2012年9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了《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就有关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文化科技战略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基础环境建设等方面制定了详尽的文化科技融合推进计划。据此,各地以科技创新为主体、依托于高校智库为基础的科技产业园区都在不同程度上选择文化与科技相融合、相促进的路径而同时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如依托中关村创建的中国人民大学文化产业园、依托同济大学创建的上海杨浦区赤峰路上的建筑一条街、依托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增建的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等,都是大学、科技、文化、园区相融合的代表。三是以传统文化资源为依托的文化社区、艺术家村。文化社区主要建立在有广泛影响力、历史文化内涵深厚的地区,比如四川德阳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北京高碑店传统民俗文化产业园区等等。艺术家村起源于艺术家的自发行为,如北京的草桥、宋庄,深圳的大芬村等城乡结合部地区,其低廉的房租及生活成本吸引了大批艺术人才来从事创作、交流与交易。在地方政府的干预、支持下,这些地区被纳入到文化产业园区的范畴,集中开发、管理和运营。四是以文化消费为中心的休闲娱乐型产业园。有代表性的是上海的新天地,北京长安街文化演艺集聚区,以及门类繁多的主题公园等。 产业园区一旦被认为是发展文化产业和城市文化的有效方式,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2006年2月,文化部出台《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就“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评选程序、管理机制等提出规范性要求,并明确表示将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方面对“示范基地”给以重点扶持。上下互动,各省、市也随之拟定地方性的“示范基地”标准。在此政策的导向下,发展、建设文化产业园之风在全国劲吹。以深圳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全市共有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48个,其中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8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1家、国家原创音乐基地1家、国家动漫产业基地1家,涵盖了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内容、出版发行、工艺美术等领域。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产业园区方面的政策,主要是为了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并通过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推优评选,带动有关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尽管《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包含了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的内容,尽管2009年就有3家单位在巡检中被撤销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命名,但在实际发展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依然把文化产业园区作为“贴政绩金”、“卖地产钱”、“钻政策漏洞”的渠道,还有一些地方的文化产业园区纯粹是“假大空”,既无文化内容,亦无经济效益。以影视基地为例,目前已经立项通过审批的影视基地有110余家,还有很多在建的项目和计划建设的项目。新建基地中95%的项目投资过亿元。这些基地中80%处于亏损状态,只有5%的基地可以盈利。再如主题公园,目前已造成多达3000多亿元的亏损,而这并不妨碍投资征地继续增建的狂潮。[6] 正如其他各类政策一样,中国文化产业园区的政策,也具有一好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摇摆症”。鉴于文化产业园区的乱象,文化部于2010年6月下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与服务,严格建设程序和条件,有效遏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盲目发展的势头。同年7月,文化部又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评选条件,明确总量控制的管理思路,规定考核办法及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的处理办法。在2011年6月至12月的巡检中,北京、湖北和广东4家单位被撤销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命名。与此同时,鉴于目前全中国已有的主题公园超过2500个,总占地面积达到167.2平方公里,实际上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现状,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城乡住房建设部于2011年8月联合发文《关于暂停新开工建设主题公园项目的通知》,要求在国家规范发展主题公园的具体措施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主题公园项目。 然而,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的乱局并未因新政策的出台而得到有效遏制。这主要是因为政策上的漏洞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变通”。从企业来说,由于文化园区得到国家支持,文化项目带有公益性质,所以文化产业园区的土地价格非常便宜,配套费用低,手续简单,开发成本相对较小。特别是一些企业为了避免楼市调控的影响,变相申请投建文化产业项目“曲线”拿地,以至于一些文化产业集聚区成了地产集聚区、文化产业变成文化地产。从地方政府来说,为了给一些欠发达的城区、地区以扶持,就把一些与文化无关的项目、内容也作为文化产业园区申明报以获得各类优惠。中国文化产业园发展状况,涉及到一个理论问题,如何谓文化、何谓文化产业、何谓文化产业园区;也涉及到一个政策问题,我们如何制定科学的、有效的文化产业园政策;还涉及到整体国家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问题:经济的发展或其他行业的发展,如何才能不需要假“文化”之名而进行? 一个政策大国的文化政策当然不是上述简单概括就可以穷尽的。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内,这些政策在动员国家和社会力量、推动和规范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它们是对经济社会转型且又面临全球文化竞争压力的一种反应,一旦发布实施,就会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直接动力。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政府通过文化产业政策而表现出来的发展热情和推动力度,都是少见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仍然是由党所主导的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中央政府是强势政府,只要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任何一个部门都必然积极配合;同时也是因为文化产业在中国,被赋予了极为丰富的意义和“责任”:在经济上,发展文化产业是提升带动中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由数量型经济向质量型经济、粗放式发展向集约化发展的战略选择;在文化上,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提高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基本途径;在政治上,发展文化产业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用执政党所理解的“先进文化”引导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发展文化产业是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迎接西方文化挑战的必然要求等等。 3、文化产业政策的经验教训 迄今为止,政策仍然是治国的主要方式,“集中力量办大事”也仍然被认为是我国的成功经验之一,所以简要地总结文化产业之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得失,就特别重要。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政策既有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功能,也有管制、规训产业实践的效果。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主要方向与实际效果基本上是积极的。联系到改革开放前把文化紧紧捆绑到政治乃至党内斗争上的“极左”政策,我们不难从当下的这些政策看出中国正在发生的巨大变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政策制定、政策文本还是政策的效果,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政策制定主体分散、政策权威性不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较差、政策支持产业的力度不够等。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来完善。 这首先涉及到当代文化产业政策的另一个极端重要的方面,即文化内容监管政策。中国文化产业兴起于执政党的政治路线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兴起于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调整之后,但这决不意味着,中国文化产业可以摆脱政治权力的监管和意识形态的制约。无论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领导权”还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无论是发展“先进文化”要求还是“以社会效益优先”,执政党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文化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内容产业,都有其鲜明的政治规范和意识形态要求。表现在文化产业政策上,就是监管性政策极多。根据宋建武等人对这些政策法规的统计性研究,在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中,“纯支持性的政策法规与兼有支持和管制或支持和禁止的政策法规总计达到50.8%;当然,纯管制性的政策法规也相对较多,约为46.1%,多是对细分行业许可制度、企业设立和经营程序、内容审查和规范、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规定和管理,这体现了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以及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管理原则。除此之外,3.1%的政策法规这类纯禁止性的,这些禁止性的政策法规全部为内容管理,主要是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针对新闻出版、演艺、声讯以及娱乐场所等制定的政策法规,多为部门文件。”[7]体制改革政策与意识形态调整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兴起和发展的空间,释放了文化生产力,但仍然树立其上的管理体制和意识形态认知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一些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一些重要政策法规性文本中,通常会有这样的说法:坚持和巩固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宣传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宣传内容的终审权。无论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如此等等。这是中国政府至今未变的改革原则,它设定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意识形态调整的底线,意在确保文化产业在“规定方向”上的“政治正确”。这是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在文化产业领域中的一种反映,我们当然要坚持。但如何理解、如何执行这些政策原则,也还有待商榷。中央党校谢武军教授就指出:“比如党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说法和做法,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从文化领域的领导者就成了直接管理者,从管‘天下’变成了管‘脚下’。党委有关部门经常处于行政工作的第一线,甚至直接处于执行者的地位,不符合党依法执政以及协调各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符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体制改革目标。”[8]应当看到,党管文化在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如执行不好,也可能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约束。现实的情况是,不但改革前形成的教条的意识形态、僵化的管理体制和谁官大谁说了算的领导方式依然保持着强大惯性,而且改革后又形成新的文化生产领域的权力与资本、领导与老板的合谋,共同控制着文化产业的命运。严峻的现实警示我们,中国文化政策必须合理处理文化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要继续解决改革前的老问题:政治要求与文化创新的矛盾;另一方面还要面对改革后的新问题:意识形态与文化市场的矛盾。如果说在改革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虽有矛盾但大体和谐的话,那么改革以来的市场经济、文化产业与权威政治之间就已矛盾凸显了。文化政策虽多次调整,但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文化是意识形态的认知方式以及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这当然与国情、世情有关,有其必然性。但是,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已然出现的十分明显的问题是,政治期待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一个彰彰昭著的事实就是这种政策界限与管理方式严重地制约着文化产业的内容生产。“从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来看,一方面,凡是涉及到文化内容管理的,……文件的态度取向都是禁止或管制,而且内容管理集中在对文化各产业政治标准的规制。……另一方面,除了少数政策法规如对图书质量的内容、等级进行的图书质量管理之外,现有政策文件对文化产品的内容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管理和规定,更没有可以操作的评价体系。”[9]导致迄今为止的中国文化产业,总体上处于低端产业、外围产业发展较快,而高端产业、核心产业并不理想的阶段。文化产业的平台建设、渠道建设成绩很大,但内容生产、意义生产还远远不够。部分中国文化产品确实已经走到国外,但得到境外消费者普遍认同的主要是以传统文化为生产要素的文化产品,而反映当代中国文化实力、文化思想、文化观念的文化产品没有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同。如何在内容生产、意义生产方面突进一步,既需要政治、体制上的进一步松绑,也需要党和政府之外的各种创造活力的进一步释放。从政策上说,“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必须平衡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不能因为文化属于意识形态就缩手缩脚,严管严防,也不能因为产业的营利趋向就过度推崇文化商品化,而是需要对不同的文化产业、文化产品以及同一文化产业的不同产业环节进行分类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统一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 政治和意识形态之外,第二个问题是与之相联系的文化体制问题。文化产业的发展改变了中国文化的内在结构并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中国文化产业并不等于中国文化。从中国国情来看,这里存在着至少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关系矛盾。历史是连续的,市场经济体制内的文化产业与计划经济体制内的文化事业至今仍纠缠在一起。虽然中央早就明确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相区分,但具体到一些行业,特别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业,哪些是事业、哪些是产业,并不清楚。主要根据2004年4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所界定的文化产业体系,并没有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做出明确区分,带来了实践中的混乱。以电视系统为例,它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由此形成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成为走出计划经济框架下的文化企业市场化的改制模式。问题是,国家对事业与产业有不同的政策,分界不清就会造成目标管理上的混乱。若干电视机构坐拥“事业单位”的各种好处,同时挟“市场之名”,唯“收视率至上”,获得巨大的利益空间,损害了公共利益,转变成“企业单位,事业化管理”的畸形。类似于电视产业的这种困境,在文化产业核心产业中普遍存在。二是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矛盾。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自上而下,文化产业至少在理论上有钱可赚,把这一点翻译成“官场”的语言就是:发展文化产业既可迎合“上级”意图而又有利可图,所以政府热衷于文化产业发展而忽视了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把文化产业等同于文化,似乎全部文化都与文化产业一样是市场行为、社会行为,都可以交给市场、交给社会来完成,而政府在这方面无需承担多大责任。除了这种以文化产业代替公共文化服务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基本的文化设施、文化服务都还不具备,却大唱发展文化产业的高调。所有这些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过度作为和不作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权力等级清晰的国家,上下互动,地方紧跟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原来只有在国家、在省市一级部门才有意义的政策,却一杆子插到乡镇,以至于若干温饱问题刚刚解决或有待解决的欠发达地区的镇政府,也在发展文化产业。其结果不但是文化产业成为套话,而且严重妨碍了公共文化建设,也败坏了文化产业的声誉。 第三,在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尽管文化产业政策绩效显著,但它也只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力量之一。以政策方式表现出来的政府强力介入与积极干预,固然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政策”是权力的化身,以政策“增量”的方式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也可能迫使文化产业遵循权力意志的逻辑而不是文化价值和市场的逻辑,导致“管”文化并不比“办”文化更好。比如欧阳坚就指出:“长期以来,在文化领域一直存在着重文化事业轻文化企业、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的观念。在此观念下,政策主体往往忽略了政策客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正当诉求。这就导致文化产业政策的普惠性不足,从而限制了政策适用范围、影响了政策效果的发挥。”[11]同时,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权威性,决定了它们所制定和发布政策的权威性。在多种多样的权威性政策的强力推动下,不少地方“群情涌动”,以“开展运动”的方式发展文化产业,一哄而上,有条件上,没有条件也在上,简单地、粗放地追求规模和总量,数量过剩,质量不足,失去了文化产业应有的创造意义、丰富生活、改造人性、和谐社会的价值和功能。本来,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历来重视社会效益,反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但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却更多是基于“政绩”的动机发展文化产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考核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又是GDP经济指标。如此,文化产业就被片面地理解为文化经济化、文化金钱化。至于国家政策一再强调的“社会效益”,因为缺乏有效而可靠的计算和考核方法,实际并未得到真正重视。如此,文化价值、文化伦理、文化品格等文化产业理应具有的质素也就被无情地摧毁。同时,就一些政策本身来说也有其片面性。2004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连续发布《关于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通知》、“黄金时段不得播放渲染凶杀暴力的涉案题材影视剧”的规定以及《关于认真对待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大“禁令”。这类禁令,虽有其合理的出发点,但其核心要求,或者难以落实,或者落实后成为广电产业发展的禁令。 所以,过分地依赖政策,很可能妨碍文化法制的建设。文化产业管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最终必须走向法制化。有法可依,才具有管理的权威性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为政策的权威性源自制定与发布政策主体的权威性,政策治国属于人治而不属于法治,具有临时性、应景性的内在不足。其一,政策容易发生变化。作为一个大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党中央、国务院有其一贯的立场和长远的视野,其路线、方针不会轻易变动,但在具体政策方面,也难以持之以恒。如我国的网吧审批政策,从2004年到2005年不到两年的时间中,就经历停止新批单体、一律停批、有限恢复连锁新批、提高准入标准、禁止新设单体网吧等五次变化。至于各部门及地方政府,更可能出现朝令夕改,人存政举、人去政改的现象。比如广播电视行业的“制播分离”,就有过几次反复,不但妨碍了行业发展,也使其政策的严肃性受到质疑。其二,政策容易流于空文。一种情况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却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而更多的情况是,政策本身就缺少严肃性和合理性,就更不会被认真执行。为了规范电视市场制定的各种“亡羊补牢”式的强制性政策就是如此。清朝宫廷戏泛滥,禁播清宫戏,电视剧插播广告太多,禁止插播广告,如此等等,虽三令五申出台多项“通知”,但收效甚微,甚至成为新的权力寻租的空间。其三,政策容易部门化。政策有其制定和发布的主体,这个主体通常是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它们各有其发展思路、办事程规和部门利益,其所制定和发布的政策,也有部门化的特点。由此会产生的严重的“条块分割”的现象,很可能会为了部门利益而“不顾大局”——也确实存在一些文化主管部门借“发展文化产业”之名而为部门“私欲”披上合理外套的事实。因为缺少系统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体系,政策管理就会被曲解为行政管理,最终可能沦为部门利益的保护性措施。如为了保护广电系统主管企业和国产动漫产业的利益,2006年8月广电总局下令9月1日起各级电视台黄金时间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2008年2月广电总局再次对境外动画片发出限制性禁令,明确规定自5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以及展示境外动画片栏目的时段由原来的17:00-20:00延长至17:00-21:00等。这些政策虽有其正面效果,但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情况,不仅不利于中国动漫产业的成长,还让电视机前的小观众失去了以高水准动画片滋养心灵的机会。 政策是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化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合理合法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摆脱以“政治”化方式规训文化产业发展, 转而走向“法治”,依法规范,依法“治业”;同时要正确处理经济与文化的关系,以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最高理想。对此,香港学者冯应谦提出一个设问:“当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从20世纪90年代把国家的文化工业由政治主导驶向经济主导——即打造一个商品化或商业化的文化产业,中国的文化产业,尤其是传媒、音像产品大部分仍未脱离行政的主导,究竟中国的文化产业是否可以跻身国际呢?中国可否独善其身,以一个政治和经济主导的混合模式,成功打造一个中国文化的国际市场呢?”[12]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文化产业政策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今后一个时期,政策也仍然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推动力量,文化市场期待中国文化政策体系日益完善、日益理性。这就是说,就中国的文化国情来说,“政策”是文化产业的第一推动力,但它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之后,就应当考虑适时退出这一位置。从一个更长远的目标看,中国文化产业的真正动力,不应当是政府和政策,而是企业、是市场,是全体中国人民健康旺盛的文化需求。 (与付延慧合作,原载《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期) 2013/6/25 -------------------------------------------------------------------------------- [1]欧阳坚:《文化产业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8页。 [2]祈述裕主编:《中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3]毛泽东:《关于情况的通报》(1948年3月2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96页。 [4]参见单世联:《文化产业与中国现代性》,载《中国文化产业评论》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5]参见胡惠林主编:《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文献研究综述 1999—2009》,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6]参见邱玥:《主题公园如何突围“同质化”》,《光明日报》2012年5月31日第16版;朱磊:《让主题公园回归文化》,《人民日报》,2011年9月9日第12版。 [7]宋建武、张宏伟:《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研究》,载《2010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65页第71—72页。 [8]谢武军:《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文化产业评论》第8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4页。 [9]宋建武、张宏伟:《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研究》,载《2010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第75—76页。 [10]宋建武、张宏伟:《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研究》,载《2010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第65页。 [11]欧阳坚:《文化产业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33页。 [12]冯应谦:《全球文化工业:比较角度探讨》,载《中国文化产业评论》第8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