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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文学改编权名正言顺立于影视评奖之中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newdu 参加讨论

    在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与王兴东联合提案,在国家影视作品重要奖项中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这一建议得到了很多作家、剧作家以及专家学者的响应。今年的“两会”,两位委员就此再度联合提案,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让文学改编权名正言顺立于影视评奖之中
    张抗抗、王兴东委员再度提议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
    提案题目:关于建议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的第二次提案
    2009年“两会”上,张抗抗与王兴东委员联合提案,“在国家影视作品重要奖项中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的建议。但有关部门对该提案的答复意见,我们不满意不认同。理由如下:
    一、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旨在提升全民对于原创的尊重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实施以来,维护、保护原创作品和作者的著作权益,已经提升到战略高度。中国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而构成影视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剧本的版权大多来自改编小说的版权。因此,原创作品的文学形象是影视之源。所谓原创和首创,即在知识产权的生成过程中,拥有法律必须保护的两项权利:发现权与发明权。没有原创的发现与发明,就没有以后影视发展的一切。因此,尊重原创,奖励首创,无论是从知识产权法理、还是从建立文化发展的创新机制来说,都是必须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某些现象令人堪忧:未经原作者授权即剽窃抄袭文学作品内容和细节;即使根据原创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剧,未经作者商议将原著的精神内容任意篡改;拍摄中还出现不许演员看原著小说的规定;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播映时,原著作品的名称、原著作权人的名字,往往消失不见;连剧本编剧的署名都受到排挤,更何况原创作者署名,均成为被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遗忘的角落”;一旦影视作品轰动或是得奖,剧本改编者很少能够进入奖励机制,小说原作者在媒体报道中淡化出局已成惯例,不尊重原创已成恶习。不仅造成涉及影视著作权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极大地降低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更模糊了公民对于原创著作权人的理解与尊重。长此下去,恶性循环,中国影视产业就会出现源头无水、树下无根的现象。我们提出增设此奖,旨在提升文艺界内及全社会对于原创的尊重意识。
    二、以“包括”和“涵盖”的答复是模糊著作权概念的答复
    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在答复中表示:“电影华表奖已设有‘优秀编剧奖’,电视剧‘飞天奖’设有‘最佳编剧奖’,这两个奖项的评选范围,既包括原创作品,也包括根据原著改编的作品。”中国文联的答复表示:“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编剧奖,可涵盖最佳原创编剧及最佳改编两个方面,因此不必进行调整。”对此答复,我们不能苟同:
    1、关于“涵盖”和“包括”一说,不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性。影视版权作为产业基础的剧本版权,必须版权明晰。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版权构成不同。原创剧本是编剧一次性授权,而改编剧本是先由原作小说者授权,而后再由改编的编剧二次授权。从著作权法理上说,两种形式所产生的版权是截然不同的,既不能“包括”更不能“涵盖”。国际上著名的电影奥斯卡奖,除了“最佳原作编剧奖”,为何还要另设一个“最佳改编剧本奖”,把两个奖项明确区分开呢?因为从版权属性而言,“最佳编剧奖”无法“涵盖”原创文学作者经过改编而转换成另一种形态的奖励,这既是对文学原著授予“改编权”的肯定,也是对于改编者再创作智慧的双重奖励,这与原作剧本奖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必须从国际知识产权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奖励不仅仅是手段,而是提高人们对于原创和首创的尊重与使用。中国影视产业太缺少对于原创文学作品的激励机制了,这个重要而关键的一环亟需填补。
    再则,不能因为影视剧创作均属编剧职能范畴,就用“涵盖”和“包括”作为答复理由。这种认识显然模糊了两种不同的版权价值。举例说,为何所有的影视大奖中,表演艺术类中要细分出最佳男女演员奖,而不能用一个“表演艺术奖”来“涵盖”和“包括”最佳男女主角奖呢?既然“最佳男女演员表演奖”涵盖并包括了男女演员,为何要再有“最佳男女配角奖”呢?一项表演艺术就能分解出四项演员奖来,可见艺术分类是不能笼统地“涵盖”和“包括”的。而剧本原创与剧本改编有不同的版权构成,不同的法权关系,不可混为一谈。若是以“涵盖”和“包括”一言蔽之,显然有失科学分析和公平原则。没有剧本就没有影视的一切,更不用谈评奖和其它奖项了。当今,世界进入知识产权创意竞争的时代,比拼的就是原创和首创能力。产权明晰是知识产权业界不能动摇的原则,国家必须给予法定的地位,必须给予公开的承认与奖励,才能使影视产业保持旺盛的源头活水。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纵观目前根据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包括影片获奖少有人指出和宣传原作者和作品名字。《著作权法》还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我国加入世界《伯尔尼公约》,此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它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需经原作者授权。”即电影拍摄完成后,再改成其它形式的文艺作品,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足见国际版权法规定了原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拥有永久性控制权和终极影响力,即使经过影视改编拍摄加工,都不可动摇原作者的首创权利和应得利益。有关部门对于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的忽视与短视,非常不利于中国影视产业体现原创和首创的文学形象在影视作品中的地位与价值。若以科学发展观进行衡量,这将有损于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发展与提升。
    3.以评奖活动要严格控制评奖范围、子项数量和获奖名额为由,不考虑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这不是改进并完善改革评奖机制的态度。时代的进步如此之快,任何事物都在不断变化之中。如果评奖不是为了时尚娱乐,而是为了激励影视产业创新和发展,那么,设立“最佳改编剧本奖”,比起一个最佳配角奖的意义更为必要和重要。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不仅体现原作者以及改编者的才华,而且不争食原创剧本评选的份额,实现公平竞评的原则。此案提议并非可有可无,我们希望引起全国作家及全社会公议,其目的不在于设立一奖项,而是如何在公民心中建立一座尊重原创和首创的灯塔,照耀并激励国民在各行各业上有所创新、有所发明,这是本提案的长久意义。
    我们将坚持继续提案,直到该提案以科学民主的态度被采纳。
    重申提案的三条建议如下:
    1、建议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大型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
    2、建立电视剧送审作品必须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制度。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7条中规定,送审电影双片应当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要求,希望影片制作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同时,建议在电视剧的行政审批中,也要体现这个原则,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增加,送审作品需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规定,以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3、媒体在宣传影视改编作品时,要尊重原作者在影视产品中的一切权益。各类海报、影碟封面,媒体宣传都不得侵害原著的署名权和荣誉权。应对媒体从业人员进行著作权法培训,逐渐形成维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张抗抗: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
    王兴东: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原载:《文艺报》2010年03月0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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