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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古籍的档案界定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华林 参加讨论

     一、少数民族古籍的理论界定
     少数民族古籍的理论界定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少数民族古籍的本质特征与外延范围问题;二是少数民族古籍与档案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文献发展史上,古籍与档案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古籍”一词按其字面意思解释,“古”即“古代”,“籍”即“书籍”,所谓“古籍”是为“古书”之意。古籍就是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用各种零散文献资料按照一定的规律加工、整理、汇集成册的书籍”(注:乌谷著《民族古籍学》【M】第5、6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9月。)。我国最早的古籍文献始于何时学术界尚无定论。唐张怀guàn@①《书断》说:“大道衰而有书,利害萌而有其契。”这说明书契(既是一种古籍,也是一种文书档案)是在原始公社衰亡、私有制出现时产生的。《吕氏春秋·先识览》记载,在桀时,夏代处于危亡之际,太史令曾拿出典籍文献向夏桀哭谏,夏桀荒淫无道更甚,太史令终古愤而投奔商朝。《左传》中记述了少康中兴之事,并征用了《夏书》,这说明夏代已有典籍存在。到了商代,《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礼记·中庸》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这里的“册、典”、“方、策”系竹简文献,具有古籍与文书的双重性质,除竹简外,商代产生了大量的甲骨、金文文献,亦可视为早期的古籍和档案。
     目前,对于严格意义上的古籍文献我国学术界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当始自春秋战国时期。《隋书·经籍志》说:“是以大道方行,府龟象而设卦,后圣有作,仰鸟迹以成文,书契以传,绳木弃而不用,史官既立,经籍于是兴焉!”春秋战国初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各国学者把过去历代史官积累起来的档案文书和各种典籍文献搜集起来,编撰成《诗》、《书》、《易》、《春秋》等经籍文献;同一时期,战国诸子百家也汇编了许多反映各派学术思想和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著,这些经籍、论著被收入历朝的史志文献书目之中,归于经、史、子、集等类别,成为我国图书发展史上最早产生的重要古籍文献。
     民族古籍是指民族古书,即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书面载体书籍,如今学术界对民族古籍内涵外延的界定有不同的认识,归结起来有宏观论和微观论两种观点,宏观论认为,“民族古籍是指曾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范围内生活过的各少数民族和正在生活着的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用文字,具有某种文化涵义的符号(文字的雏形)即口头语言记录下来的文化载体。这种文化载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型,原生载体古籍、金石载体古籍、口碑载体古籍和书面载体古籍”(注:乌谷著《民族古籍学》【M】第5、6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9月。)。“民族古籍,范围广些,种类要多些,时间下限不宜一刀切,要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定,有的可以定到1949年以前(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决定)。范围既涵盖古代民族文字撰写的文献典籍,又包括民族语言流传的口头史料,内容涉及历史、传记、宗教、哲学、法律、军事、语言、文学、天文历法、建筑、艺术、医药、地理、民俗、生产技术等各种学科。此外,重要的甲骨文、金文、碑刻、竹简、文书、岩画等文物之类也属民族古籍整理范围”(注:李晋有等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古籍论》【M】第17页,巴蜀书社1997年1月。)。
     微观论认为民族古籍只是书面古籍,代表性的观点有民族古籍“主要指1911年以前历朝的刻本、写本、稿本、拓本”(注: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图书馆合编《图书馆古籍编目》【M】第2页,中华书局1989年3月。)。少数民族古籍属于微观或狭义民族古籍的范畴,其内涵外延可界定为:建国前各个历史时期的少数民族在社会活动中以纸质载体和本民族文字、汉文或其他符号形成的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军事、历史、科技、文化、宗教和民俗等社会历史情况的刻本、写本、稿本、抄本和拓本。
         二、少数民族古籍与档案的关系问题
     从宏观论来看,民族古籍中的甲骨文、金文、碑刻、竹简、文书、岩画多属于历史档案的范畴,就微观论而言,古籍中的公务文书、家谱等也都是档案文件。从档案学理论分析,档案之所以成其为档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具有原始性,是第一手文件材料;二是要具有权威性,可以发挥出档案的参考凭证作用。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1.少数民族古籍的原始性。从少数民族古籍的形成来看,许多少数民族古籍都是由各个少数民族的土官、贵族、民族知识分子(如佛爷、毕摩、东巴、民间歌手等)和一般群众产生形成的,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具有较强的档案形成的原生性和档案作用的权威性。以东巴经的形成为例,现存4万余册东巴经均为东巴所撰。东巴们所修纂经书有的没有署名,亦有部分经书注明撰写东巴的姓名。如《大祭风·迎请精如神》结尾说:“这本经书是富饶的根可都(地名)东巴多发写的。我活到七十一岁这年手写的。”有的东巴经不仅落有作者名,还写明成书日期,如东巴经名著《董术战争》篇末云:“这本书是在绵羊年的八月里书写的。是丽江县宝山寿南村的东巴书写的。这都是古代的传说故事。总共就写了四册。”再从档案形制的原生性和权威性来看,各少数民族由于居住环境的不同所采用的档案载体材料各有差异,如傣族居于本民族文化传统和当地植被环境,大量地使用贝叶作为书写材料;彝族主要居住在山区,石质材料随处可得,因而所产的碑刻、摩崖档案极其丰富,除上述两种档案外,各民族所采用的档案载体材料还有棉纸、草纸、宣纸、兽皮、麻纸、树叶、禽骨、木板、竹片、布帛、陶片、青铜器皿等各种类型。再从档案的制作与外形看,傣族贝叶纸是以贝叶制作而成的,采下的贝叶经修整后要放在锅里面煮,加放酸角或柠檬使贝叶变为淡绿白色,晒干后制作为长一市尺半、宽约四寸的贝叶片,并按书写格式把墨微微打在贝叶上,书写时用小刀尖或铁錾沿着打好的墨线,把字刻写在贝叶上,装订成册后再在叶边涂上一层金粉和红、黑漆加以保护和装饰,这才形成了极富民族特色的贝叶经档案。
     2.少数民族古籍内容的权威性。少数民族古籍是各少数民族自身形成的,所记录的大多是他们的思想、观点、立场、意志与当时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与存在的历史事实,准确地反映了各少数民族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历史面貌,因而是一种真实记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状况的权威性档案材料。如东巴经《鲁般鲁饶》是一部描写爱情悲剧的叙事长诗。作品的前半部分主要讲述处于奴隶社会阶段的纳西族先民于公元三世纪从所居住的定管(四川盐源)地迁徙往金沙江上游地带的历史过程;后半部分则记述了他们进入金沙江上游地区的生产生活状况,从经书所反映的婚姻父母作主观念、门阀观念、贞操观念的产生和使用的金银饰物、生产工具以及青年集体逃婚后男女成双成对地建家立寨的社会历史情况看,纳西族已经发展进入了封建社会初期。经书的内容印证了汉文史志关于纳西族迁徙发展历史的记载,对研究纳西族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提供了可靠的档案文献材料。
     古彝文作祭经中有一种《指路经》,主要内容是教导死者的灵魂如何走回到祖宗的发源地和祖先团聚,对彝族先民居住的地理环境、各彝族支系的迁徙发展路线记述十分详尽,是了解西南各地彝族分布区域、迁徙路线以及沿途地理物产、风土民情状况的宝贵档案文献材料。作祭经中还有一类《献药经》,它从死者父母的结合、死者在母体中的发育成形,一直讲述到死者出生后逐渐长大成人以及所患的各种病症、施治药物和为死者治病而找药、配药和献药的整个过程,记录了丰富的当地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的种类、药效、配和运用知识,为研究古代彝族民间医学提供了翔实的档案文献材料。
     再以傣文谱牒为例,原勐海土司署4代土司的文书官,105岁的帕雅龙欠宛贡(卒于公元1945年)珍藏有一份《车里宣慰世系》,《世系》主要载录了1世“宣慰使召帕雅真理父位为帕雅于西双版纳火勐景洪,是为1世祖”至28世“召孟龙(刀栋梁)于祖腊历1288年丙寅继承父位,治理地方,时40岁,在位17年,享年57岁”凡763年间刀氏家族世系源流、土司在位时间、历史业绩、辖境变更及子女配偶情况;并对“西双版纳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开朝皇帝划绘宣慰使管辖的疆域”、宣慰使司职官制度和各级官吏接待礼仪、宣慰署运转制度、税银礼金征收制度以及西双版纳土司与各地土司睦邻关系详加叙述,内容涉及面极广,史料殷实,有很高的查考利用价值。
     少数民族古籍多为刻本、写本、稿本和抄本,从档案学的角度划分,他们是一种极其珍贵的手稿档案,内容反映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面貌,具有很强的档案参考凭证作用,因而可视为档案文件的一种类型,表现出档案和图书的双重属性。
         三、少数民族古籍档案界定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工作的开展。我国现有5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就有55个。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民族历史档案。1960年,国家档案局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档案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在民族地区做好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其后,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档案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研究少数民族古籍的内涵外延,明确少数民族古籍的档案身份,有利于各民族地区档案机构依照国家《档案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将少数民族古籍纳入少数民族档案的管理范围,开展少数民族古籍的征集与管理工作,将众多的少数民族古籍集中到管理条件较好的档案馆(室)进行的管理,以更好地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科学保管与开发利用。
     2.为少数民族古籍提供较好的保护条件。现今,各民族地区的档案管理机构都做了大量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由于对少数民族古籍认识的不同,许多文化机构都在进行少数民族古籍的征集工作,致使大量的古籍文献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高等院校、民族研究所、民委、寺庙、史志办等机构保存。以西双版纳州保存的傣文古籍为例,其中州政协搜集有20余册;州档案馆珍藏有325册;州文管所215册;州文化馆43册;景洪县政协史志办19册;州民委1500册;勐海县档案馆20多卷90余册;勐海县民委11册;勐腊县档案馆8册。由于很多单位保管条件简陋,许多少数民族古籍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界定少数民族古籍的档案地位,将少数民族古籍集中到保管条件较好的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保管,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与发掘利用这一珍贵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3.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献进行科学的管理。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是一个宏观构成体系,按载体形式可划分为纸质档案、石刻档案、器物档案、羊皮档案、兽骨档案、陶片档案、贝叶档案、照片档案和口碑档案等;按内容性质可划分为政治、历史、经济、军事、天文、历法、医药、文艺、哲学、伦理、宗教、民俗、译著和语言文字诸多类别;按现存档案类别可划分为古籍、文书、石刻、印章、金文等类型。将少数民族古籍纳入档案管理体系,有利于保持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完整性,建立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科学分类管理体系,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
     4.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更好地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是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由古籍、文书、石刻、印章、金文、器物、竹木、布帛、羊皮、兽骨、陶片、贝叶、照片等多种档案类型组成,内容涉及到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领域。确立少数民族古籍的档案地位,既保持了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完整性,又可发挥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整体资源优势,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系统地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在文化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少数民族古籍分散管理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
     1.集中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古籍多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高等院校、民族研究所、民委、寺庙、史志办等机构保存。由于许多文化机构保管条件的简陋,极不利于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集中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指出:“省辖区市(地、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本市、本县建国前的各种档案。”少数民族古籍是我国国家档案财富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档案馆(室)可依照《档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将散存在各个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的少数民族古籍收集到保管条件较好的档案部门保存,以维护这些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分散管理。对于部分保存在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少数民族古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这一规定既顾及了民族古籍的双重性,又维护了档案的有机联系,对解决目前少数民族古籍分散保管的问题也不失为一种妥善的处理方法。
    原载:《档案学通讯》20050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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