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学术视野中,法律与文学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法律充满了理性色彩,而文学则富有感性特征,要将两者结合起来似乎并非易事。就连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核心人物波斯纳,在早期也对此持批判态度,其名著《法律与文学》第一版的副标题就称为“一场误会”。 用文学研究法学如掘富矿 但是真正误会的是那些不信任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研究者,如果要研究一个时代、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法律甚至经济等问题,最好的切入点之一就是文学。 文学源于生活,是对生活的真实反映,即使是神话、寓言等文学作品,也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只不过是一种变形的、隐喻的反映而已。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就肯定“诗比历史更真实”,“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经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实,即根据可然或必然的原则可能发生的事。……诗是一种比历史更富哲学性、更严肃的艺术,因为倾向于表现带普遍性的事,而历史却倾向于记载具体的事件”。正因为文学描述的是带有普遍性的、必然性的事,所以更准确地反映了人类存在的真实状况。 通过文学来研究法学,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一座富矿,因为文学文本是对“人生在世”的最好把握,文学人物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其存在状态具有显著的当下性和开放性,这对于把握具体的法律与人的关系最为精当。文学理论界称“文学是人学”,其实法学何尝不是人学呢!如果从纯粹哲学的层面来看问题,文学与法学的学科基础都是人及其存在。 前些年,法律的移植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和西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参考西方各国法律而建构起来的中国近代、现代法律体系,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也有一个服不服水土的问题。所以苏力教授就主张要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本土资源,因为传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动的一些观念”。(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研究中国法律就必须回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具体语境中,回到法律产生的具体情境中,而不是从理论到理论进行空对空式的学理分析。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作家不一定懂法律,但他们却能深刻地体会生活在一定法律环境中的人的感受。作家陈源斌写的中篇小说《万家诉讼》虽然是关于一个农妇诉讼的故事,但其本意并不在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张艺谋拍摄的由《万家诉讼》改编的电影《秋菊打官司》,其意也不在研究法律问题,但这两部作品却在不同程度上深刻揭示了现代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水土不服。对某一文学文本的深入剖析,可以发现一般法学研究的盲点。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研究中,最重要的是“文学中的法律”和“关于文学的法律”这两个方面。如果能从这两方面深入研究,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贡献将会很大。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如苏力、冯象、贺卫方、徐忠明等学者的研究就从不同层次上展示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成果。 法学给文学研究提供新视角 法律与文学这一学术命题,在文学研究领域里取得的成就不及法学研究领域,但在近年来也陆续有了一些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创生了“涉法文学”一词来指称这一文学族类。 根据中国期刊网论文索引的资料显示,国内较早使用“涉法文学”这一词汇的是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余宗其教授。2000年第3期《鲁迅研究月刊》刊登了余宗其教授一篇题为《〈阿Q正传〉的法律解读》的论文,在该文里,余宗其教授称《阿Q正传》为“涉法文学”的典范。不过,他虽然使用了“涉法文学”这一术语,但未对之进行学理上的梳理,也没有对内涵进行界定。2001年第3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发表拙文《涉法文学:文学和法学共同视域中的文学族类》,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指出:“‘涉法文学’这一概念在文学词典里找不到,在法学词典里也找不到。它是笔者杜撰出来的一个新名词。作为一个概念它是新的,但作为一种文学现象,它却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只不过过去有不同的称谓罢了。那么什么是‘涉法文学’呢?顾名思义,就是和‘法’有关的文学文本。具体地说,涉法文学首先是文学作品,它不是法律条文的形象解释或法制政策的宣传材料,更不是以暴露案件侦破或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秘密’为噱头来吸引读者的‘伪文学’,它是以审美的、个性化的方式对人和法律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进行艺术把握、艺术表述的一个文学族类;它所关注的不是表面化的‘事件’,而是在事件中潜藏着的人和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在此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人的精神景况;它所关注的不应该仅仅是作品所要表述的内容,还关注这些内容被表述时的外在形式。”当时笔者在写这篇文章时,并不清楚余宗其教授已经使用了这一词,现在看来,说是自己“杜撰出来的一个新名词”似乎有些武断。同时,现在回头来审视这一定义,其不足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涉法文学,笔者起初研究的本意是要将与法律有关的文学作品当做一个独立的文本,用文学与法学两种学术思想进行一番审视与考量,以区别于当时流行的提法“法制文学”。因此,它所关注的并不是作品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思想层面的问题。 在20世纪80年代,法制文学曾经十分红火。应该承认,法制文学原本是一个比较纯洁、科学的概念,但自80年代初以来,却屡遭歪曲、玷污。《法制日报》1994年7月20日刊登的一篇题为《“法制文学热”之忧》的文章指出:当时又一次形成的“法制文学热”对中学生产生了令人担忧的负面影响,个中原因主要是这些所谓的“法制文学”作品“往往偏重于强奸、凶杀、抢劫等内容,同时又辅之以男欢女爱之类的桃色新闻”。其实,这并不是法制文学惹的祸。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对法制文学“栽赃陷害”的尴尬局面,应该说是和概念本身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以至于造成了读者的理解偏差有相当大的关系。 涉法文学有其独特的审美价值、思想价值,这些年来笔者先后从涉法文学的价值构成系统、普法宣传功能、读者影响系统、作家思想意识等方面进行过研究,并发表了一些论文。法律与文学这一命题对文学研究的意义就在于用法律的思想和理论来开掘传统文学研究所未发现的意义,发现在制度中生存的人及其状态,从而更好地关注人的价值和意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2日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