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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设立“国家文学奖”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万安伦 参加讨论

    文学奖励伴随着文学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文学的发展而发展,甚至可以说是文学的影子,与文学形影相随。而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甚或一个国家的文学能否健康成长,与其文学奖励制度的科学完备与否是紧密相关的。我国目前有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夏衍电影文学奖”、“庄重文文学奖”等各种性质、层次的文学奖,这些奖项的设立对我国的文学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有的已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对中国文学走向世界的价值不可低估。但总体来说,中国的各种文学奖数量不少,质量却不高,与国际知名的“布克文学奖”、“普利策文学奖”、“龚古尔文学奖”等相比尚有差距。在“文化软实力”越来越受到各国和各地区重视的今天,整合及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国家文学奖”显得必要而迫切。
    文理失衡造成“国家文学奖”缺席
    在“国家奖”建设方面,中国自然科学方面有自己无可争辩的“国家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一届,目前已颁发十届。而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只有“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等中国作协级别的文学奖,没有自己的“国家文学奖”。二者失衡,差别极大。
    一是体制和机制建设差别很大。“国家科学奖”的机制和体制建设比较规范,设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的科学技术发明创造进行评审和奖励的日常性工作,而“鲁奖”、“茅奖”等文学奖励的机制和体制建设不确定因素则较多。二是奖励单位级别相差甚远。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级别规格是国家最高级形式,一个是中国作协,仅为部级建置;一个是由国家主席签署获奖证书并颁发奖金,一个是由中国作协授奖。三是奖金数额相差极大,一个是奖金500万元,一个是奖金只有万元左右。前者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而后者经济支撑不充实、不稳定、不牢固,经常要靠寻求赞助及地方政府协办才能勉强维系。四是颁奖地点有别,前者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在人民大会堂,后者则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设立“国家文学奖”一直呼声很高
    设立“国家文学奖”的呼唤其实一直没有停止过。早在1985年4月,王蒙就在答《文艺报》记者问时谈到设立“国家文学奖”的问题:“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今后单篇作品的评奖可以交给一些刊物进行,以刊物的名义发奖。作家协会协同有关部门可以筹备高档次的国家奖。对比较能代表一个国家文学成就的某些作家,至少是对某部书颁发国家奖。”
    1986年5月8日,中国作协在京召开了“改进文学评奖工作座谈会”,《文艺报》5月17日报道:“老诗人冯至说:‘粉碎“四人帮”后,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文学奖,但是至今没有一种具有相当权威、高层次国家级奖,这种状况对我们这样一个泱泱文化大国来说,无疑是一重大缺憾。’……李瑛认为应分为三个层次,最高为国家奖,中国作协奖次之,此外,各期刊和出版社还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评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也要增设世界性的文学奖。”
    上述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是有真知灼见的。但是中国“国家文学奖”畅想了二十多年,也没能实现。
    建立“国家文学奖”路径建议
    一是将“鲁迅文学奖”改成“国家文学奖”。将“鲁迅文学奖” 升级为“国家文学奖”,名称沿用不变。具体办法是:在体制建设上,将中国作协下设的“鲁迅文学奖励办公室”升格到国务院下设的“国家文学奖励(鲁迅文学奖)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中宣部和中国作协可具体承办。在奖励对象方面,将现行的“作品奖”改为“作家奖”,总体考察作家近年来的创作实绩和社会影响,这样有利于改变先行评奖机制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并剔除一些“昙花一现”和用情不专的文学过客。在评奖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奖项设置上将现有的7个子项压缩为小说、诗歌、散文、戏剧4个子项,大奖只授1人;奖金设定虽不一定要与500万看齐,但不能少于100万,否则不具有震撼性;征评过程应实行“提名制”、“申报制”、“推荐制”三结合的开放性原则,评定作品应实行领导、专家、公众三分的制衡原则,这样有利于扩大影响及得到最大限度的认同。颁奖典礼要与“国家文学奖”的规格匹配,颁奖时间也应相对固定,便于形成社会期待和关注效应。
    二是将“鲁奖”、“茅奖”、“曹奖”等合成“国家文学奖”。即除“民间文学奖”保留作为新创设的“国家文学奖”评选基础外,将现有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夏衍电影文学奖”、“宋庆龄全国儿童文学奖”等进行有效的整合归并,集中力量办好整合归并后的“国家文学奖”。评奖的体制、机制、程序及颁奖典礼与第一路径大致相同。
    三是另起炉灶,创立全新的国家级的“中国文学奖”。现有的文学奖保持不变,可以作为全新创立的“国家文学奖”的评奖参考,新创立的“国家文学奖”直接命名为“中国文学奖”。国务院下设“中国文学奖励工作办公室”,专事“中国文学奖”的评奖工作。评奖机制和程序及颁奖典礼与第一、二条路径大致相同。
    值得提出的是,以上三种路径的“国家文学奖”建设,都应将台、港、澳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纳入评奖视野。甚至可以在“国家文学奖”下设立“国际奖”,奖励世界其他国家的非华裔作家,这样更有利于中国“国家文学奖”国际影响力的形成和扩大,同时也更有利于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提高和升华。
    原载: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2-28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2-2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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