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珍贵而脆弱的文化遗产.需要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对其提供保护。但是.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保护自然地就会与以保护智力成果为使命的知识产权法存在某种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首次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大鼓舞一也是从私权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知识产权的肯定。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大多是己经文艺家整理、改编后固定下来的形式.而非民间文学艺术本身。①《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作为整理者、改编者的文艺家的利益.真正创作、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群体的利益在现行《著作权法》中仍得不到体现。要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要重视创作、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群体的利益.而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还不能提供这一保护.在“试论民间文学艺术权”②;文中笔者曾提出在现行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之外再设立一种新的权利一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并对该权利的性质、特征进行了阐述。因此.本文试图进一步探讨民间文学艺术权的相关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权的主体 率先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一些非洲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立法中大多将国家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如安哥拉1990年3月作者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不知作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国家……”;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7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构成国家遗产的一部分.任何为营利使用而抄录民间文学艺术.均应取得文化部授权.并向依本法成立的版权保护代理机构的福利基金会支付使用费。”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我国学者中目前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 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国家对内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丑化……对外则以权利主体身份与外国从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贸易……”。[2] 居民团体或民族。“国家在这里没有参与创作活动.因此.主体只能是居民团体或民族”。[3]“民间文学艺术不为某人或某些人专有.而为某一民族或群体专有.它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民族)有着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因此.在权利归属上也具有群体性.某一民族往往是某一民间文学艺术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人”。[4] 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5] 群体或民族是事实主体.国家为法律主体。“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事实上属于产生它的某个群体或民族.……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6] 民间艺人、民间工艺品制作者。[7] …… 点击附件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