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轩先生《红楼梦与清代东北官庄》(载《红楼梦学刊》2005年第3期),提及《红楼梦》中“石”“斛”的计量,认为:“清代东北斗最大,宁古塔每斗重60斤,按一石为10斗,五斗为一斛。现代一石为120斤。历代各地差异很大。我们仅以清代东北宁古塔每石500斤的计量标准算贾府官庄的收入。”文中附表“第53回黑山村乌进孝进贡杂粮柴炭等重量”(表3)中“石”和“斛”的“单位重量”分别标为“500斤”与“250斤”。得出这样的结论:“仅运米的各色杂粮就达60万斤之多。以宁府庄田粮食收入而言,总收粮食约216万斤,如果上缴1080石即54万斤,去掉壮丁口粮等54石即27万斤,余额尚有132万斤。乌进孝运来收成粮总额的一半不到。”我觉得这个计量标准值得商榷,“现代一石为120斤”更令人费解。 清代有没有统一的“石”“斛”计量标准?《红楼梦》中“石”“斛”应该按哪个计量标准?首先得弄清楚康乾时期的计量标准,这样有助于我们了解“乌进孝”所进贡米粮各项数量。 应当讲清代度量衡制度,经过康熙、乾隆两朝釐定,确立了全国统一标准。“斗斛”关系国计民生,康熙十分重视,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下谕旨:“各省民间所用衡器,虽轻重稍殊,尚不甚相悬绝,惟斗斛大小,迥然各别,不独各省不同,即一县之内,城市乡村亦不相等,此皆伢侩评价之人,希图牟利之所致,又升、斗面宽底窄,若稍尖量,即致浮多,若稍平量,即致亏损,弊端易生,于民间殊为不便。嗣后各直省斗斛大小作何划一,其升斗样式可否底一律平准,以杜弊端。至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亦应一并划一,着九卿詹事科道,详议具奏。”户部特奉旨“议定斛式”,并由工部依式铸成“铁斛、铁斗、铁升”,颁发全国。“遵旨议定直隶、各省府州县所用斛面,俱令照户部原颁铁斛之式;其升、斗亦照户部仓斗仓升式样,底面一律平准。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俱停其使用。并铸铁斗铁升各三十具,发盛京、户部、顺天府五城仓场总漕、直隶各省巡抚,令转发奉天府、宁古塔、黑龙江等处,及各该省布政司、粮道府州县仓官,一体通行。”①有关“议定斛式”,亦见于清王庆云《石渠馀纪》“纪铁斛铁尺”:“康熙四十三年,敕造铁斛、斗、升颁行中外……今应照铁斛铸造七具,发盛京顺天府五城,再造底面平准斗升各三十具,颁直省以为定式。及户部呈进样斛、斗、升,仁庙亲注水测量……并谕以依此十升为斗,五斗为斛,毫厘不差。敕照式铸造颁行。”②康熙(仁庙)甚至亲自以注水的方法来校准“斗斛”,从此包括宁古塔在内,全国各地必须使用遵照户部颁发的标准“斗斛”。 清代《漕运全书》“造斛”载:“户部提准铸造铁斛,颁发仓场总漕及有漕各省。户部存祖斛一张,祖斗一个,祖升一个。”铁斗、铁升为方体形,铁斛为锥体形,“其斛制,上窄下宽。”《会典》:“斛积一千五百八十寸,面方六寸六分,底方一尺六寸,深一尺一寸七分。”户部颁布了漕斛用“仓斛”的制作、使用、管理办法:各省征收漕粮及各仓收发米石,由部颁发铁斛,令如式制木斛,校准备用。各州县制造木斛,所用木料,须于春间预办板材,晒干后方可制作,新木斛应于每年八月送粮道校验烙印,旧木斛校验加烙某年复验字样,京道各仓木斛三年一验。“通仓由仓场查验,京仓由查仓御史查验,监收旗员一律复较(校),如与铁斛稍有嬴缩,饬令随时修理。” 乾隆六年(1741)刑部大臣张照奏称:“圣祖既以斗、尺、秤、法马式样颁之天下,又凡省府州县皆有铁斛,收粮放饷一准诸平,违则有刑。并恐法久易湮,订定度量衡表,载入《会典》,颁行天下。在今日度量权衡犹有未同,并非法度之不立,实在奉行之未能。”特条陈二事:一是命有司制造尺、秤、法码、斗斛标准器具,颁行天下,重申“违式之禁,务使划一。”“并令直省将《会典》内权衡表,刊刻颁布,使人人共晓。”二是严惩违禁官吏,“而官司之用,入则重,出则轻,以为家肥。更甚者,转以为国利,行之在上,百姓至愚,必以为度量权衡国家本无定准,浸假而民间各自为制,浸假而官司转从民制,此历代度量权衡不能齐同之本也。欲期民间之恪守,必先从官司之恪守。”乾隆朝更以刑法来强化实施度量衡的统一标准。 乾隆九年,参照东汉圆式“嘉量”和唐太宗朝方式“嘉量”,特地制造了方形圆形各一个“嘉量”,“嘉量形式,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上为合,下为龠。其重二钧,声中黄钟之宫。”范铜鎏金,上刻乾隆御制铭文(满汉双文),列于殿庭,作为量器之范。“是年颁行小口铁斛,令直省照式铸用,旧存铁斛缴销。”③足见乾隆朝同样高度重视统一的“斗斛”之制。 《会典》:“斛容五斗,即仓斛也。”量法规定:一石为二斛,一斛为五斗,一斗为十升,一升为十合,一合为十勺,一勺为十撮,一撮为十秒,一秒为十圭,一圭为六粟。康熙五十二年《御制律吕正义》规定:“以古十二铢为今二钱五分,十钱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因此一石合120斤,一斛合60斤,当是康乾年间法定“仓斛”计量标准。 康熙朝,粮漕各仓收兑米粮,规定漕斛使用官制“仓斛”,但清初使用的“洪斛”大于“仓斛”,户部特制《则例》,规定兑换比例:“坐粮应收兑粮米俱用洪斛,进京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二斗五升,进道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一斗七升,是按正兑加耗二五,改兑加耗一七核算。”《会典》:“户部仓斛十二斗五升为洪斛十斗,仓斛十斗为洪斛八斗,仓斛十斗为关东斗五斗,洪斛十斗为关东斗六斗二升五合。”“洪斛”、“关东斗”等地方量器,必须折合成“仓斛”才能正式计量,实际上除官制“仓斛”外,其它“斗斛”均视为非法量器。 对于官民违禁变造或使用非法度量衡器具,清廷特地制定了严厉的惩处条例,主要有: 一、各省布政使将钱粮解部时,库官应以法码校准轻重,相符方可兑收,如若不符,该省解官即须听候参办。 二、收兑钱量之官吏,倘若将所保管的部颁权量器私自改铸,受笞刑一百,其私改权量器从中渔利者,按坐脏论罪;代铸之工匠,受笞刑八十。监督官若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若不知,仅失于觉察,由死罪减三等,并受笞刑一百。 三、民间如有不遵法度使用权量器者,或私造权量器者,或在官府查验过的器具上加贴补削者,弄虚作假,受笞刑六十,工匠同罪。 四、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虽大小轻重与官制无异,亦受笞刑四十。 五、各衙门制造之度量衡器,不遵部颁定式,主造官与工匠俱受笞刑七十,监督官吏不知情者,同罪减一等,知情者同罪。④ 清皇朝为实施全国划一的度量衡标准,户部、刑部等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典。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后,全国“石”、“斛”定下统一的计量标准,自此而始无论是官书文字记载(包括官修地方志书),还是私人笔记,包括文学作品,凡不加特别注明者,均为《会典》法定的“仓斛”。 综上所述,我认为《红楼梦》写及的“石”“斛”,其计量单位当以康乾年间官方法定的“仓斛”为标准。第五十三回中,乌进孝所呈“帐目”中米粮各项,当按一石为120斤,一斛为60斤的标准来折合重量。即:御田胭脂米二石,合240斤;碧糯五十斛,合3000斤;白糯五十斛,合3000斤;粉粳五十斛,合3000斤;杂色粱、谷各五十斛,即杂粱五十斛,合3000斤,杂谷五十斛,合3000斤;下用常米一千石,合120,000斤,各项米粮合计为:135,240斤。 乌进孝解送到贾府的米粮等项,实际上也属于贾氏合族“例米”,贾珍作为“一族之长”,作了这样分配: 这里贾珍分付将方才各物,留出供祖的来,将各样取了些,命贾蓉送过荣府里,然后自己留下了家中所用的,馀者派出例米,一分一分的堆在月台下,命人将族中的子侄唤来与他们。(第五十三回) 从“例米”表述这一点上来分析,也能得到“仓斛”计量的印证。“下用常米一千石”,折合重量为12万斤,即使按人均一年用米粮360斤计算,可供300余人。据《红楼梦人物谱》所列,有文可稽的奴仆(薛家除外)荣国府约164人,宁国府约18人,贾府近支族人27人⑤,倘若加上宁荣两府各房主人,铁槛寺和尚及无文可稽的奴仆们,实际人数应在300人左右。故贾珍留出供祖部分及自用所需之后,将米粮作为口粮分配给了合族中子侄。 贾府常年用粮由庄田供给,不会缺粮,不需要再化银子去买粮食,然而贾府属世袭封爵人家,经济来源主要靠俸禄,按大清典律也决不允许在家里囤了粮食卖粮。因此庄田除自用之外的多余粮食,不会千里迢迢运到京城来,而由庄头就地变卖兑成现银,故乌进孝的“帐目”中列“外卖粱谷、牲口各项之银共折银二千五百两。”“粱谷”,即为未加工的原粮。贾珍认为不止这些:“我算定了你至少也有五千两银子来,这彀作什么的!如今你们一共只剩了八九个庄子,今年到有两处报了旱涝,你们又打擂台,真真是又教别过年了。”贾珍估算“黑山村”庄田所收粮食,除按常例供来后,将多余粮食等变卖,应当值五千两银子,而乌进孝只交上来二千五百两,故称他“打擂台”。即是二千五百两银子,按康乾时期的平均米价,可折白米2500石左右,而乌进孝运到贾府的米粮一共才合1127石。 还有一个史实值得赘述,那就是清王朝严禁“旗人经商”,“国有四民功令,独旗人不得经商逐利。”清顺治五年,“禁王府商人及旗员家人外省贸易。”康熙五年,下谕禁约大臣家奴,“内外奸棍妄称显要名色,于各处贸易,霸占船只关津,着严拿送部。”康熙十八年又下谕:“包衣下人,王公大臣家人,领赀本霸占关津生理,倚势欺凌者,立斩!” 由此可见,贾府决不可能要将“60万斤”(可供约2000人作口粮)粮食运至府中,囤积着大量粮食,吃不了在京城腾卖?!退一步来说,即使当时东北地区民间仍然存在违禁使用“关东斗”的现象,在清康、雍、乾时期吏治极严的背景下,如贾府这样的“皇亲国戚”,断然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乌庄头按违禁“斗斛”交粮,贾珍他们不会不清楚,一旦“参办”,受几十下鞭笞是小事,弄不好会丢掉乌纱帽,甚至于掉脑袋! 2005年6月6日稿,2007年2月1日改 注释: ①④所引资料,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第252—280页 ②③清王庆云《石渠馀纪》(北京古籍出版社)第311—312页 ⑤朱一玄《红楼梦人物谱》(百花文艺出版社)第11—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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