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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尔苏行动对曹家的作用及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童力群 参加讨论

    我认为:《红楼梦》(含《石头记》)的作者有六位——曹雪芹(扬)、曹雪芹(宁)、脂砚斋、曹雪芹(锡)、程伟元和高鹗。即“六贤说”。曹雪芹(扬)是曹寅的孙子、曹颙的私生子,他写作的《红楼梦》,可称为“原始《红楼梦》”,其内容已由明义诗表露,他将自己在扬州的浪漫生活加以虚构而成小说,很少涉及本家族之事。曹雪芹(宁)是江宁府的才子、会试不顺的举人,不是曹寅家的后代,他写作的《石头记》取材相当广泛,其中采用了曹寅家的素材,但所占比例不大。因此,《石头记》是典型的“他传”!
    我以完整的体系来树立“六贤说”及“他传说”,湖北省孝感学院中文系的苏建新先生称我为“新考证派”。我今天的文章,是“六贤说”、“他传说”体系
    中的一篇。
    一、刘上生先生的观点
    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的刘上生先生撰文写道:“曹雪芹所亲历的世态炎凉,具体虽不可考,但有两件事肯定对他有重大刺激:一是雍正六年曹頫获罪枷号时曹家在京亲戚无一援救。据史料,雍正六年六月,曹頫骚扰驿站案结案,应分赔443两2钱,交纳141两,尚欠302两2钱未清,按例枷号追赔。至次年七月仍在枷号之中。据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内务府奏查各处呈报赔款案均符恩诏请予宽免折》,这300两有零的银子直到那时仍未赔出,只好靠恩诏结案。可见曹家败落后之困窘,亦可见曹頫的孤立无援。”接着,刘先生以曹顺、曹宜、曹颀的时任职务和受宠情况来例证。 ’
    接着,刘先生写道:“二是乾隆年间曹家彻底败落时‘家亡莫论亲’的绝望处境。……其一是曹寅好友屈复乾隆八年夏天写作的《消暑诗十六首》之一《曹荔轩织造》诗云:‘诗书家计俱冰雪,何处飘零有子孙?’据此,可推知曹家当在乾隆八年初以前彻底败落子孙四散飘零,以致诗人无从访寻。其二是《清高宗实录》卷193载乾隆八年五月廿五日丁未上谕:‘……’福彭是曹寅外孙,曹雪芹亲表兄。平郡王府是曹家在京城上层的主要依靠。据此上谕,福彭当时正受乾隆宠信……是否可以如此推断,即曹家在遭受最后的毁灭性打击之时,并未能得到如福彭这样的权贵至戚的丝毫帮助呢?……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他于次年(乾隆九年)开始以“十年辛苦”之期创作自叙传小说《石头记》时,会把所历‘离合悲欢炎凉世态’作为叙事内容,这种刺激必定成为极为重要的创作驱力”[1]。
    二、初步商榷
    曹頫家在京的亲戚,除了曹顺、曹宜、曹颀外,还有傅鼐家、纳尔苏家、侍卫某王子(曹寅之次婿)家等,仅仅列举曹顺、曹宜、曹颀,不能得出“在京亲戚无一人救援”的结论。更何况,我们还难以断定曹顺、曹宜、曹颀根本没有救援曹頫。
    刘先生由“这300两有零的银子直到那时仍未赔出”,断定“曹頫的孤立无援”。表面看来,颇有道理。但事情并不这么简单。雍正五年“十二月二十四内务府上传档(十四号)云:‘奉旨:江宁织造曹頫……然伊不但不感恩图报,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有违朕恩,甚属可恶!……钦此。’”’内务府奉雍正帝之命,调查曹頫“暗移”“家中财物”。此调查必定惊动了曹頫在京的亲戚,后来,他们在考虑怎样援救曹頫时,必定顾虑重重。史实表明:老平郡王纳尔苏(曹寅子长婿)是真心援救曹烦的(本文后部将论述)。纳尔苏为何不拿出“302
    两2钱”银子来援救曹頫呢?其中必有缘故!如果我们不能苛求纳尔苏,当然也不能苛求曹頫的其他的在京亲戚。
    周汝昌先生著《红楼梦新证·史事稽年·末期》载[2]p539:“(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内务府为将应予宽免欠项人员缮单请旨折略云:“‘……再,轮赔、代赔、著赔者亦著一概宽免。钦此。……’”’先有臣民犯罪,然后才有皇恩浩荡之“宽免”。既然代赔者受到宽免,那么,其代赔行为必属犯罪。我认为:“代赔属于犯罪”是“曹家在京亲戚无一人援救”的根本原因!
    曹頫只“交纳141两”,始终没有赔那尚欠的“302两2钱”。宁可被枷号,也不赔出那“302两2钱”,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这种行为,是可以说明自己没有“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的!也可以证明曹家没有侵吞国帑(雍正帝要追查的是几十万两“亏空”!)。
    罢免曹頫的江宁织造,是雍正帝的既定决策。曹頫躲过了今天,躲不过明天。雍正帝迟早会抓住曹頫的一个“把柄”,找出一个“理由”来罢免曹頫的。
    至于曹寅好友屈复感叹“何处飘零有子孙?”,应该是有感而发。屈复是否到北京寻找曹寅的子孙,或屈复到北京的寻找是否耐心和得法,目前我们无法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曹寅的子孙在北京并没有“飘零”!
    一是曹家有稳定的住所——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蒜市口,有房十七间半,有仆人三对[3],全家聚居在一起(曹寅之妻李氏、曹颙之妻马氏、曹頫夫妇及其子女、曹天佑和曹雪芹)。
    二是乾隆九年曹天佑“现任州同”。《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七十四附载满洲旗分之尼堪姓氏中记载:“曹天佑现任州同。”
    《红楼梦新证·史事稽年·末期》写道:“(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朔,命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按是书于乾隆九年成。”因此,“曹天佑现任州同”,可视为到乾隆九年曹天佑仍然“现任州同”。
    既然乾隆九年曹天佑“现任州同”,那么,在乾隆八年,曹寅的子孙没有“飘零”!
    屈复的感叹,只能说明他没有找到曹寅的子孙,这不等于曹寅的子孙一定就“飘零”了。
    又:曹頫曾为“塞思赫”(胤禟在万寿庵藏贮金狮子一对,雍正六年七月被发现。这个“政治错误”,更使曹頫的在京亲戚们有顾虑。
    三、纳尔苏
    纳尔苏,又汉译为纳尔素,是曹寅的长女婿,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与曹寅之长女成婚。他是曹頫的姐夫。
    纳尔苏,“曾随抚远大将军胤褆定西垂,摄大将军印事;雍正元年由古木回京管上驷院事;四年以旧贿案削爵;乾隆五年卒,仍以郡王礼葬。”[3]
    四、纳尔苏行动
    纳尔苏于雍正四年七月被革退王爵,不许出门。雍正六年六月,曹頫被枷号追赔,此时纳尔苏作为废王,没有援救曹颊,同时没唆使已接替王位的长子福彭(曹寅之长外孙)援救曹烦。雍正十年十一月至雍正十一年四月,纳尔苏瞅准时机,向已被革职的隋赫德(曾任江宁织造)索要银两,以便从经济上援助曹頫家。
    我将纳尔苏的这个索要银两的行动,称为“纳尔苏行动”。
    “审办隋赫德以财物钻营老平郡王一案”之史料,可反映“纳尔苏行动”。
    《红楼梦新证·史事稽年》记载:“(雍正十一年)十月初七日内务府奏案,原件云:‘和硕庄亲王臣允禄谨奏:臣遵旨讯问原任织造绥赫德以财钻营一案。据绥赫德供称:……后来沈姓人带了老平郡王的小儿子,到奴才家来,说要书架、宝月瓶……后来我想,小阿哥是原任织造曹寅的女所生之子,奴才荷蒙皇上洪恩,将曹寅家产都赏了奴才……随传唤原平郡王纳尔素第六子福静讯问,据供:……因此借他家银子三千八百两……后来我大哥哥听见,即向我说,所借银两,务必急速请还,若不还使不得等语。讯据绥赫德之子富璋供称:上年十一月内,有卖古董的沈四,将老平郡王的儿子六阿哥带到我家,拿了几宗古董去。后来又要借银子……复详讯富璋,据称,从前曹家人往老平郡王家行走,后来沈四带六阿哥并赵姓太监到我家看古董,二次老平郡王又使六阿哥同赵姓太监到我家,向我父亲借银使用。……今年三四月间,小平郡王差两个护卫到我家,向我父亲说:你借给老王爷银子,小王爷已经知道了,嗣后你这里若再使人来往,或借给银子,若教小王爷听见时,必定参奏,断不轻完等语。……再四详加详讯,绥赫德方供,奴才来京时,曾将官赏的扬州地方所有房地,卖银五千余两。我原要带回京城,养赡家口。老平郡王差人来说,要借银五千两使用,奴才一时糊涂,只将所剩银三千八百两送去借给是实。……查绥赫德系微末之人,累受皇恩,至深至重,前于织造任内,种种负恩,仍邀蒙宽典,仅革退织造。绥赫德理宜在家安静,以待余年,乃并不安分,竟敢钻营原平郡王纳尔素,往来行走,送给银两,其中不无情弊。至于纳尔素,已经革退王爵,不许出门,今又使令伊子福静,私与绥赫德往来行走,借取银物,殊干法纪。相应请旨,将伊等因何往来,并送给银物实情,臣会同宗人府及该部,提齐案内人犯,一并严审定拟具奏。为此谨奏。雍正十
    一年十月初七日奉旨,绥赫德著发往北路军台效力赎罪,若尽心效力,著该总管奏闻,如不肯实心效力,即行请旨,于该处正法。钦此。此旨系大学士鄂(尔泰)等交出,应办理之处军机处业经办理讫。’”
    五、初步分析
    “纳尔苏行动”起于雍正十年十一月,迄于雍正十一年四月。开始由曹頫的家人到平郡王府“行走”而推动,然后由纳尔苏派嫡妻(曹寅之长女)之幼子六阿哥福静具体实施,最后由纳尔苏之嫡长子小平郡王福彭制止而收场。纳尔苏先向隋(绥)赫德借几件古董,后向隋赫德借五千两银子,实借得三千八百两银子。所谓借,实为索要,有借无还的。这五千两银子,是隋赫德变卖曹寅的扬州房产所
    得,而曹寅是纳尔苏的岳父。
    福彭说“所谓银两,务必急速请还”,从四月到十月,足有半年,他家没向隋赫德还一两银子!福彭说“若不还使不得”,“若不还”三字,已表现出他没有催逼父母、六弟向隋赫德还银的意思;至于“使不得”,只有天晓得,说不定在他说这话之前,那三千八百两银子已经转到曹頫的手中呢!
    若依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此案本是纳尔苏主动向惰赫德索要银物,应将纳尔苏定罪。然而在当时,不仅未将纳尔苏定罪,反而将被索要银物的隋赫德定罪,其罪名是“以财物钻营老平郡王”。雍正帝惯会无中生有、以小变大来定人罪名,这次却视而不见,将有变无。雍正帝的这次裁决,令人感到非常奇怪!
    至于对纳尔苏已经索要到手的三千八百两银子,怎样处理,雍正帝的圣旨对此只字未提!实际上雍正帝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纳尔苏留着这三千八百两银子。(若依我们现在的认识,既然隋赫德已被定罪,这银两不必退还给他;但是,纳尔苏虽未定罪,但毕竟属于犯了严重的错误,这银两必须交出,输往国库。然而,雍正帝对此银两,根本没有追缴之意。)
    在此事情过程之中,福彭虽有制止之表现,但毕竟属于“知情不报”。雍正帝亦未治罪。
    六、福彭
    《红楼梦新证·人物考·几门亲戚》写道:“(福彭)雍正十年正月任镶蓝旗满洲都统,闰五月授宗人府右宗正;十一年二月充玉牒馆总裁;四月军机处行走;七月为‘定边大将军’……”
    戴逸著《乾隆帝及其时代》写道:
    “弘历另一位亲密的同学是平郡王福彭,努尔哈赤的八世孙,属于代善、岳托一支。……福彭英年早慧,受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的赏识,是王公子弟中的佼佼者。早年即被康熙皇帝看中,养育宫中读书……雍正六年,弘历、弘昼已满18岁,无论学业上、性格上、身体上都在发育成熟。比他们大三岁的平郡王福彭被挑选人宫,陪同皇子们读书,这是雍正帝希望品学兼优的福彭能够影响弘历、弘昼,使他们健康地成长。从此,福彭成了皇子们的同窗挚友。……雍正八年,……不久,福彭又被派管理旗务,署都统,擢宗人府宗正。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月,在办理军机处行走,是当时最年轻的一位军机大臣,可见雍正帝对他的器重。当时,清军和准噶尔作战……清廷不乏能征惯战的宿将,而雍正帝都没看中,偏偏选了只有25岁的福彭。雍正十一年,任命他为定边大将军……临行之日,弘历送行到清河,赋诗三首赠别。……弘历对这位挚友眷念甚深,在和福彭离别的一周年,他写诗:‘徘徊倚石栏,闲望抒情吟,却忆昨年秋,今夕送知音(原注:癸丑年八月五日平郡王奉命西征)。
    七、绝妙的贵族行动
    纳尔苏在革爵圈禁六年之后,为何敢于行动、索要银物呢?因为他选择了一个最恰当的时机!——雍正十一年年初,福彭正受雍正帝宠信,任都统和宗人府宗正。
    此行动被人告发(此告发应在福彭离京西征之后)。告发之后,雍正帝丝毫没有对纳尔苏追缴,可能出乎纳尔苏意料之外。
    结此案的时机是雍正十一年十月七日,而在该年的八月三日,福彭“奉命西征”。雍正帝没有追缴那三千八百两银子,对福彭这位远在西北边疆指挥千军万马的“定边大将军”,送了个顺水人情。
    总之,纳尔苏仗着儿子福彭的受宠,稳操胜券,采取了行动。
    八、曹家在行动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阐述“曹家在行动”!
    本文第四部分所引的富璋供词中,有“从前曹家人往老平郡王家行走”之句。由这一句引发的深入研究,可以推翻“自传说”!
    废王纳尔苏为什么“废闲生事”呢?为什么冒着犯罪的危险来索要银物呢?还是为自己的享受来索要银物呢?还是为自己的享受来索要这三千八百两银子呢!
    因为曹家的家人的“行走”,才有了纳尔苏的索要银物的行动。因此,纳尔苏是为了曹家才索要三千八百两银子。后来他必定将这三千八百两银子送给曹家!
    曹家的家人的幕后指挥是谁呢?
    无疑有曹頫。很可能还有曹寅之妻李氏。李关庭先生著《从贾宝玉艺术形象探讨曹雪芹生辰》[4]中写道:“曹母李太夫人原系宫中女官,康熙二十六年三十岁放出择配,嫁曹寅为继室。於乾隆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去世,享年八十三岁”。
    李先生写得这么精确,理应有据。
    如果李先生所写能成立,就意味着在雍正十年和十一年,曹寅之妻李氏仍健在!那么,曹家的行动的总指挥就是李氏!
    所谓“纳尔苏行动”,总指挥亦为李氏。
    既然迟至雍正十年十一月,曹家的家人仍愿意到平郡王府“行走”,那么,从雍正六年到雍正十年,曹颛家与纳尔苏家一直有往来。
    曹寅之长女是纳尔苏王妃,她的作用亦不可忽视。她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嫁给纳尔苏,年龄不应超过17岁。至雍正十年(1732年),她只有四十三岁,应该健在。
    九、三千八百两银子的作用
    《八旗满洲氏族通谱》载:“曹天佑现任州同”。
    曹天佑既不可能参加科举考试,又不可能有当差机会,他这个“州同”是如何来的呢?应该是通过捐纳得来的。
    清代的州同为正五品。
    曹天佑何时任州同呢?应不早于乾隆七年夏(乾隆帝登基后停捐纳七年),应不迟于乾隆九年底(《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始修于乾隆帝登基之后,刻本于乾隆九年成。现存刻本)其具体时问以乾隆七年秋的可能性较大。“乾隆七年上下江水灾,……请仿乐善好施例……如所请”[5]
    《石头记》第十三回写宁府为贾蓉娟纳以谋取龙禁尉。写道:“戴权道:‘……昨儿襄阳侯的兄弟老三,现拿了一千五百两银子送到我家。……”’又写戴权“说道:‘起一张五品龙禁尉的票……”’又写“戴权道:‘若到部里,你又吃亏了,不如平准一千二百两银子,送到我家就完了。”’
    龙禁尉亦为五品,需捐纳一千二百两至一千五百两银子。
    《清史稿·捐纳》载:“(乾隆)十三年……贡监纳即用,同知不过千余金……”与《石头记》所写基本相同。
    当然,捐纳州同之前必须有贡监身份。贡监亦可捐纳,《清史稿·捐纳》载:“平民得捐贡监”。
    三千八百两银子,除捐纳贡(监)和捐纳州同外,还可余银二千两。
    如果买田,一千两银子可买一百亩好田。“至乾隆初年,田价渐涨,然余五六岁时,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两”[6]。
    总之,仅靠这三千八百两银子,曹頫家就可以中兴至“州同”水平。(除此之外,曹頫家有办法维持日常生活,例如,从“十七间半房”里拿出五间出租,有何不可?)
    十、几点启示
    一是《红楼梦》里贾府家族内部勾心斗角的表现,“乌眼鸡”的表现,不等于曹頫的在京亲戚皆不援助曹頫。
    二是曹天佑“现任州同”,不是令人半信半疑的史料,而是必定兑现了的事实。从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七年,曹天佑用九年时间等来了捐纳州同的机会,表明了他不是《石头记》的作者!
    三是既然我们肯定曹雪芹是《红楼梦》的原始作者,那么,我们可断定曹雪芹不是曹天佑。
    四是从雍正十一年到乾隆七年,曹頫家承受了种种考验。在乾隆七年,曹頫能拿出一千多两银子为曹天佑捐纳贡(监)和捐纳州同,说明他有“闲钱”,他能勤俭持家,他能在九年内维持全家的小康生活水平。
    因此,我们对曹頫家的穷困问题,有必要重新作通盘的思考。
    五是对“曹雪芹从乾隆九年开始创作《石头记》”的定论,大可怀疑。仍是时间与作者问题。
    六是在纳尔苏索要三千八百两银子的案件中,宝亲王(后来的乾隆帝)弘历起了巨大的包庇作用!
    因此,乾隆帝对曹頫家有大恩。
    然而,《石头记》将矛头对准了乾隆帝(以后我有专文论述),这就更值得我们深思!
    参  考   文  献
    [1] 刘上生.论《红楼梦》的两个叙事起点[J].红楼梦学刊,1999(2).
    [2] 周汝昌.红楼梦新证.人物考.几门亲戚[M].北京:华艺出版社,1998.
    [3] 薛侃.曹雪芹旧居遗址研讨会在京举行[J].红楼梦学刊,1999(4).
    [4] 李关庭.从贾宝玉艺术形象探讨曹雪芹生辰[J].红楼梦学刊,1998(4).
    [5] 赵尔巽.清史稿·志·选举七·捐纳[M].北京:中华书局.1976.
    [6] 钱梅溪.履园丛话:卷二[M].刘梦溪.红学三十年论文选编(上)[C].106.
    原载:《南都学坛》2002年第三期(第55页—第58页)
    
    原载:《南都学坛》2002年第三期(第55页—第5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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