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由于把马克思对社会物质生产的经济结构的描述,误读为对人类社会基本构架的揭示,导致把艺术作品也归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造成了马克思自身理论上的矛盾和不解。实际上马克思是把上层建筑的构成划分为三个层次,艺术作品属于社会意识形式的层次,它依社会意识而产生,又生发出艺术的思想理论来;反过来,艺术的思想理论又制约着社会的艺术生产,通过艺术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意识,最终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 关键词 经济结构;社会意识;意识形式;意识形态;上层建筑 对艺术本质的探索由来已久,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原因主要在于艺术的意识形态性在传统认识中是来自马克思的定论。但是,它又说明不了一切艺术现象,或许这正是有的论者提出的“要解决艺术是什么,首先必须解决它不是什么”的要旨所在。当我们抛开一切陈见,遵循马克思研究历史的思路,探究他对人类社会的解剖所得出的结论时,却意外地发现马克思并没有把艺术作品归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 一、艺术作品属于意识形态说的历史由来 艺术属于意识形态的主要依据,来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简述。在这段简述的过程中,马克思逐步完成了对人类社会基本构架的揭示。但他一开始所讲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2:P82),只是对人们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必须进行物质生产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描述。社会的经济结构是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不是指社会生产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横向关系的相加,因为“生产关系”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从社会生产的全过程中抽象出来的,如果再把它理解为一切横向关系的相加,无异于同义语反复,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它是指生产关系赖以产生的以及它所生发的一切纵向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依生产力而产生,二者的统一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而“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同上,2:P91)。“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同上,4:P484),它是人们的经济关系在法原则上的表现,法的律条及其一切落实性机构,则是人们财产关系的法的规定和保护性设施,它们都是表达法思想并与法思想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它集中反映着不同阶级、阶层、集团等由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统治思想,它与表达统治思想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如制度、国家各级机构等等,构成了统治社会经济活动的完整系统。人们在生产过程中自发地建立起来的这个经济结构型社会,即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正是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由于“过去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略这一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没有任何关系的附带因素”(同上,1:P44)。所以,马克思在简述他所发现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时,首先特别强调地指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正是社会物质生产的经济结构。笔者所以这样理解和认识问题,是因为马克思的“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方式,即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同上,1:P43)然而,遗憾的是在传统的认识中,却把马克思这段对于社会物质生产的经济结构的描述,当作是对社会基本构架的揭示,从中寻求艺术的社会定位,并导出艺术的意识形态性来。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每一个时代的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同上,3:P66)。前半句话原本地表达了马克思的原意,但后半句话就有所不同。特别是由于“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的明确提出,就把马克思所说的“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局限于它们的设施,虽然随着“其他观点”的提出,可以包括法律和政治的观点在内,又与马克思所说的“经济结构”完全相符合,但又引出了新的问题。这就是:在“设施”前面所加的明确限定词———法律和政治,就否定了在“设施”的层次中可以包括艺术、宗教、哲学等设施的可能性。那么,它们在上层建筑的构成中居于何处?没有它们的位置。艺术思想当然可以包括在“其他观点”之中,那么艺术作品也是属于“观点”的范畴吗?从这个表述中看不出来,也找不到艺术作品的确切定位。 …… 点击附件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