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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俗 ——与高丙中博士商榷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陈金文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高丙中以为民俗有其“作为传统、历史现象”的一面,却又因“随着时代发展”,传统民俗的“消逝”,主张取消民俗的“传统性”标准,拓展民俗概念内涵。关于民俗之“民”,高氏以为“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世界”,在“生活世界”里“任何群体的人都是‘民’”。他还抽掉了“传统性”对民俗的规定,实现了对“俗”的内涵最大量扩充。本人反对高氏对民俗概念的扩充。以为其动机违背了学术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其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的解释会使民俗研究对象失去独特性或封闭性,使民俗学失去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依据。本人以为民俗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中、下层文化,是一个民族的传承文化。我国拥有丰富的民俗资源,将保证民俗研究长盛不衰。关键词:“民”;“俗”;民俗;民俗资源
    新时期以来,我国民俗学研究日趋繁荣,一方面研究具体民俗事象的著述连篇累牍,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着力于民俗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其中高丙中博士所著《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一书洋洋洒洒数十万字,围绕着“民”和“俗”,博引中外,就“民俗”的概念做了极为充分的探讨和全新的解释。高丙中在民俗学学术创新和理论建设方面的努力,让人深感钦佩,其《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一书也不啻为新时期以来民俗学界较有理论深度的一部著作,但对于他书中的一些观点,本人却不敢苟同。故不揣浅陋,撰写此文,以与高博士商榷。
  首先,本人认为高丙中重新探讨民俗概念出发点的正确性是值得怀疑的。他说:“民俗的文化形态突出地表现了民俗作为传统、作为历史现象的一面,所以,当人们普遍偏重民俗文化的时候,很容易偏重民俗传统的一面,并进而以‘传统性’作为确定民俗范围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把自己的研究对象限于传统民俗之内。这样一来,民俗的范围就被人为的弄得很促狭。大家现在已经认识到,民俗学按照这样发展显得后劲不足,前景不妙。随着时代发展所注定的传统民俗的改造和消逝,如何保证民俗学拥有充分的‘民’和‘俗’就成了大问题。”[1]170在这里,高丙中明确地告诉我们,民俗文化形态确有其“作为传统、历史现象”的一面,而且这一面还比较“突出”,他之所以反对人们把“传统性”作为“确定民俗范围的首要标准”,是因为“随着时代发展”,传统民俗的“消逝”,民俗学发展“显得后劲不足”,“前景不妙”。因而要保证民俗学的发展,就要保证“民俗学拥有充分的‘民’和‘俗’”,因而,他主张取消民俗的“传统性”标准,以拓展民俗概念的内涵。
  我以为高丙中此论甚差!学术研究要实事求是,如果民俗文化形态确实表现出突出的传统性或历史性,我们就应该把“传统性”作为确定民俗范围的重要标准,而不应该为了“保证民俗学拥有充分的‘民’和‘俗’”,而特意去为“民俗”概念寻求新的解释。打个比方说,一个研究狼的生物学家,一旦世界上没有了狼,他完全可以去研究狐,但他不必也不应该把狐解释为狼。民俗研究者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了具有“传统性”特点的民俗,他们完全可以去研究其他社会现象,但他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不属于民俗的社会现象解释为民俗。如果硬要把一些与民俗不相干的社会现象解释为民俗,那就违背了学术研究所应有的科学精神。
  基于前述认识,高氏通过对西方多学科理论的旁征博引,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做了全新的解释。关于民俗之“民”,高氏以为一个人的日常活动分为“科学世界”和“生活世界”两个层面,“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世界”,在“生活世界”里,“任何群体的人都是‘民’,而且是充分意义上的‘民’”。[1]170关于民俗之“民”的内涵,中外民俗学者一直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在此本人不打算一一列举并加以评论,而欲仅就高氏的观点,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首先,我以为,把一个人的日常活动划分为“科学世界”与“生活世界”两个层面,乍听颇为合理,但一旦仔细琢磨,就会意识到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因为人的职业、身份或地位等总是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不同职业、身份、地位的人,他们的生活世界也往往因此而各有自己的特点。就此而言,我们很难把一个人的“科学世界”与他的 “生活世界”截然分开。其次,即使我们承认一个人的日常活动可以划分为“科学世界”与“生活世界”两个层面,这种划分也并不适用于任何人。因为对一些有特别身份的人物来讲,他们并无自己完整的生活世界。就中国的封建社会来讲,皇帝老儿娶妻生子都是国家大事,驾幸哪一位妃子都可能有政治背景,至于元宵节观灯、中秋节赏月,也往往被赋予与民同乐的政治内涵,就此而言,封建帝王何曾拥有自己的“生活世界”?就今天来看,在某些国家,领导人请人吃饭、到医院探望病人、发唁电、参加丧礼,乃至节日期间出现在什么场合,似乎无不都具有政治方面的象征意义,至于其家庭成员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也往往被视为国家的高度机密,请问他们的“生活世界”在哪里?可见,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世界”,至少有些人没有自己完整的“生活世界”。就此,高氏所谓“任何群体的人都是‘民’,而且是充分意义上的‘民’”的观点也就不能成立。
  关于民俗之“俗”的内涵,中外学界也多有论及。以往民俗学界尽管在对民俗之“俗”内涵的理解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始终有一个未被动摇的基本点,那就是民俗属于“传统”。即使是因扩充了民俗概念的内涵,而被高氏所称赏的美国民俗学家多尔逊也没有否定民俗的“传统性”特征。他说:“如果我们用‘口头文化’、‘传统文化’、‘非官方文化’来代替‘大众古俗’,我们就比较接近民俗学家思虑的真正的焦点了。”[2]39可见,多尔逊仍认为民俗需要具有传统性特点。而高丙中则把它看作民俗学科在未来生存或发展的枷锁给摒弃了。他说:“‘俗’见于传统形式,但是不限于传统形式。只要是群体内具有概率上的广泛性的活动模式,包含在文化现象里或体现在生活里都是‘俗’。‘俗’与生活同在,……已有漫长历史的传统可能是‘俗’,而大量的时尚也可能是‘俗 ’”。[1]170高丙中抽掉了“传统性”对民俗的规定,实现了对“俗”的内涵最大量的扩充,以至于连时尚也被囊括进了“俗”的范畴。按照高氏的观点,只要是具有概率上的广泛性的“活动模式”,“包含在文化现象里或体现在生活里都是俗”,那么,在上个世纪,每隔几年都来一次的政治运动或各地每年都有一、两次的万人大会战,大概也可以划到“俗”的范畴里去。按高丙中的观点理解“俗”,民俗研究者自然不必再为研究对象的“促狭”而发愁,但究竟什么才不是“俗”,这却又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
  高氏几乎颠覆了所有学界前辈对民俗概念的理解和认识。在他眼中“民俗”之“民”是“生活世界”层面上的“任何人”,而“俗”也只剩下“模式”化的规定,而不再受“传统性”或其他任何方面的限制。至此,“民”与“俗”都几乎失去了任何限制或规定,一是凡人皆民,“民”的概念已经宽泛无边;一是“俗”的概念失去了传统性特征的规定,被仅仅以具有“广泛性”的“模式”来界定。至此,民俗概念的内涵确实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扩充,保证了民俗学研究对“民”和“俗”的充分拥有。但是问题也随之凸显。高丙中说:“民俗学当初得以迅速发展成学科,正是因为民俗学者为它找到了这一个独特的领域。”[1]171正如高氏所说,一个学科得以形成、发展与是否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是密切相关的,而民俗学正是因为拥有了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而迅速发展成为一门学科。然而,就高氏有关民俗的定义看,当连“大量的时尚也可能是‘俗’”的时候,民俗学还有自己的“独特领域”吗?网恋,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穿喇叭裤,着高跟鞋,洗桑拿浴……,凡此种种,究竟还有哪一种没有“俗”的因子呢?因为按高氏的说法,这些现象很显然都属于“生活世界”的层面,在这一层面上,相关人物又都是“民”,而这些现象显然也都具有“广泛性”的“活动模式”,因此,自然应该理解为与民俗有关。按照高氏对民俗概念的诠释,我感觉到民俗内涵的广阔无边。如果这样去理解,民俗学者确实无须再担忧没有“充分的‘民’和‘俗’”去研究,但另一种麻烦也随之而来,那就是面对如此庞杂,无以计数的广阔领域,民俗学者将会无所适从,他们将无法确定自己的研究究竟该从哪里入手。
  综上所述,我以为高丙中对民俗概念的解释在无限度的扩张了民俗概念内涵的同时,也使民俗研究失去了研究领域的“独特”性,这只能让人们怀疑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合理性。那么,民俗究竟是什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去理解民俗?在这里本人拟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谈谈自己对民俗内涵的理解。我们也从民俗之“民”开始谈起。关于民俗之“民”,中外民俗学者多有所论,本人仅就我国民俗学界对民俗之“民”的一般认识,发表一点自己的意见。我们首先看钟敬文对于民俗之“民” 的理解,在其主编的《民俗学概论》中说:“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3]1 1983年中国民俗学会成立期间,他在发表演讲时则讲:“民俗里面”“包含着一定的阶级内容” ,但它又“不仅限于哪一个阶级”,“所以重要的民俗,在一个民族具有广泛的共同性。”[4]383他还曾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分为三条干流,指出:“第一条是上层文化,从阶级上说,它主要是封建地主阶级所创造和享用的文化。第二条是中层文化的干流,它主要是市民文化。第三条干流是下层文化,即由广大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创造和传承的文化。中、下层文化就是民俗文化,它虽然属于民族文化的一个部分,但却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部分。”[5]5-6从钟敬文几次对民俗内涵存在一定差异的解释看,我们以为应该这样来理解钟敬文对民俗之“民”的认识:民俗之“民” 一般是指社会中、下层,有时也可能是民族全体。换一种说法讲,那就是以人民(社会中、下层)为主的全民族。乌丙安在其《中国民俗学》一书中,也曾表达过他对民俗之“民”的理解:“在我国,民俗学……不仅以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人民为对象,而且也兼顾其他阶层的文化”。[6]8本人以为乌丙安对民俗之“民”的理解大致与钟氏相似或相同,认为民俗之“民”主要是劳动人民,但又兼及其他阶层。
  在这一问题上,本人的认识与两位学界前辈有相同之处。从目前我们对民俗事象的认定看,一种文化现象如果仅仅属于社会上层,即使它有模式化或传统性特点,我们一般也不会把它当做民俗。譬如古代皇室贵族或王公大臣以着黄色服装为贵的风习,就不应该把它当做民俗来对待;主要是在封建社会官场上流行的以请茶表示辞客的习惯,也不应该把它视为民俗。而一种文化现象如果为社会下层或中、下层所集体享有,再具有模式化或传统性特点,就必然会被看作民俗,所以我们毫无疑义地把劳动者渔猎时的禁忌、市场上商贩的叫卖声、乡土小戏等等,都当做民俗文化来研究。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自古就有官方的“礼”与民间的“俗”两种为不同阶层所享用的文化,直到今天这种区别也是存在的。就丧礼而言,百姓去世,要搭灵棚、亲属要根据亲疏远近着孝服、来吊唁的人要挂孝哭丧;政府官员去世,往往在遗体上覆盖党旗、发讣告、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二者显然有很大差别。近年来,屡屡有人不满民俗学科建设理论中的意识形态色彩,一看到“阶级”之类的字眼就以为是“左”的产物。我们且不说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是非常正常的。就说“阶级”、“阶层”这些概念吧,也并非是哪个政治人物为了现实需要捏造或凭空虚构出来的。“阶级”与“阶层”的划分是有着充分的现实依据的,在我国古代诗文当中就有不少关于阶级对立或阶层差别的反映。当然,也有一些民俗不分阶级、阶层,属于全民,正如钟敬文所说,喜儿、杨白劳和黄家地主“都要在同一天过年”,[4]383我国的部分节日民俗就具有全民性。此外,还有一些为全民所共享的民俗文化。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民俗都具有全民性。就此,我以为民俗之“民”的中、下层性是绝对的,而全民性则是有限的。凡民俗必须与社会中、下层有联系,却不一定非要与社会上层有关或属于全民。
  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俗”呢?如前所述,以往民俗学界尽管在对民俗之“俗”内涵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但在民俗属于“传统”文化这一点上还不存在争议。就我国民俗学家的观点看,他们都特别强调民俗属于传承文化这一点。前边已经讲到,钟敬文指出民俗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3]1乌丙安在其《中国民俗学》一书中则指出:“民俗学是研究各民族最广泛的人民传承文化事象的科学”[6]7陶立璠则称:“民俗学,是研究人们在日常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通过语言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俗事象的学问。”[7]7几位民俗学界前辈在为民俗或民俗学下定义时都突出强调了“俗”的传承性特点。就国外看,高丙中称:“特别热心于拓展民俗学的范围的职业民俗学家” 阿兰·邓迪斯,其民俗研究“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民俗学,他的贡献只是做了一些不厌其烦的增补工作。”[1]59可见,国外民俗学界也没有忽略“俗”的传承性或传统性特点。
  如前所述,本人不赞成高丙中为扩大民俗内涵而抽掉“传统性”对“俗”的规定,因为这样就会使民俗的外延扩大到广阔无边,民俗学科也就失去了特定的研究范围,失去了作为一门学科的最基本条件。民俗学正是借助于对“民”与“俗”的规定,圈定了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而对“俗”的规定正是主要通过将其定义为“传承” 文化或“传统”文化而实现的。正是因为有了“传统性”或“传承性”的规定,我们才会把饺子、粽子,乃至大饼、油条看作民俗食品,而不会把麦当劳、肯德基快餐与我国的饮食民俗相联系;才会把先拜天地,后入洞房的传统婚礼看作民俗事象,而不把在教堂成婚看作中国人的婚姻民俗;也正因为此,我们才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中秋节看作我们的民俗节日,而不把愚人节、情人节、圣诞节看作我们自己的民俗节日。总之,正是传承性或传统性等规定确定了民俗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封闭性,使其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具备了成为一门学科的最基本前提。就此,我以为民俗属于传承文化或传统文化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
  综上所述,本人以为高丙中为了保证“民俗学拥有充分的‘民’和‘俗’”,而对民俗概念所进行的无限制的扩充是不科学的。就其动机而言,违背了学术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其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的扩张性解释来看,这样会使民俗研究的对象失去独特性或封闭性,变得无边无际,漫无际涯。本人以为,民俗之 “民”应该主要是指社会中、下层群众,虽不排除某些民俗事象为全民共享,但其全民性是有限的;而有关民俗之“俗”传承性或传统性的规定则是不能取消的。这样,就决定了民俗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中、下层文化,而且是一个民族的传承文化或传统文化,民俗研究的范围就具有了独特性或封闭性,民俗学才具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基本依据。那么,这样限定民俗学研究的领域,而随着现代化进程传统文化又在消失,民俗学会不会出现生存危机呢?
  本人以为,一个学科如果为时代所抛弃,它也就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应该悄然隐退,而不应勉强支撑。但就我国的民俗学研究来讲,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各门学科的发展存在着不平衡性,就我国来讲,大部分人文学科或社会学科建设落后于西方,但我们对本国史的研究则可能为西方所不及,因为我们有远较西方悠久的史学传统。就民俗学研究来看,我们起步晚于西方,又由于其他各种原因,至今在理论建设方面恐怕还落后于他们。但是,本人以为,我们与他们相比也有优势,优势之一就是我们拥有丰富的民俗文化资源,这一优势决定了中国民俗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就目前看,虽然近年中国在现代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在我国,农村地区还相当广大,十三亿人口中百分之七、八十生活在乡村。农村虽然也面对现代化冲击,但受全球化影响远较城市为小,传承文化在乡村仍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经常性的作用。刘锡诚在谈到民间文学今后在民间的传承趋势时曾说:“中国毕竟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的耕作方式可能由于科技的介入而发生变化,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归于消失;适应于口传文学传承和传播的传统的村落聚居方式可能会因为人口的流动方式而发生某些变化,但不会在短期内被‘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城镇居住模式所代替。总之,只要农民作为国家主体居民的格局没有出现根本性转变,民间文学就依然会在民众(主要是农民)的传承中得以延续,在传承中得以发展。”[8]我以为刘锡诚所言不仅很有道理,而且还适合于用来说明整个民俗文化在未来的传承、传播趋势。再者,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境内有五十六个民族,由于各民族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各方面的不同,它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风俗习惯也就自然不同,各民族在居住习惯、服饰、饮食、人生仪礼、婚丧嫁娶、宗教信仰、喜好禁忌等方面表现出自己的独特风格,由此形成了我国各具特色、众采纷呈的民族民俗文化。我国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某些历史的或现实的原因,至今仍属于欠发达地区,受生产方式的制约,传统文化在他们的生活中还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钟敬文早就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每个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文化特点,有的少数民族的民俗文化还保留得相当完整”,基于这种认识,他提出了中国民俗学是“多民族的一国民俗学”的科学理论。[9]57从以上两个方面看,中国民俗学研究具有资源占有方面的优势,至少目前还不会缺乏现实的关注对象。
  从长远看,我也不认为中国民俗学研究会因研究对象的“促狭”而“前景不妙”。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典籍,将为我国文献民俗学研究提供永不枯竭的资源。在世界各民族中,中国是较早发明文字的国家,更是较早发明印刷术的国家,我国有浩如烟海的文字典籍,从诸子百家、史学著作,到笔记小说、地方志文献,都有对古代社会民风民俗的记载,当然,还有《风俗通义》、《荆楚岁时记》这样一些集中记录古代风尚习俗的专门性著作,这些都是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浩如烟海的典籍文献所记载的民俗文化资料,对于我们了解我国古代先民的生活、生存状况,了解今天的一些民风民俗与古代民风民俗之间的关系,无疑有着重要的价值或意义。这些丰富的典籍文献是我国民俗学研究永不枯竭的资源,将有助于保证我国民俗学研究的长盛不衰!
  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的,无论进行不进行现代化,总要有一些传统文化要变化或消失。虽然没有人具体统计过,但古往今来肯定有不少民俗随着时代的前进消失了或变化了。但是我们不认为民俗就此会消亡,在现实当中会找不到民俗,因为人们需要民俗。社会生活无论如何变化,总有相当一部分具重复性的生活事件,在处理这些具重复性的生活事件时,人们需要一套模式化处理方式,以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章可循,驾轻就熟。民俗文化正具有这种“服务性”特点,[3]22它为人们处理日常生活事件提供模式化的方法,人们会因它而感觉到方便,因而人们离不开民俗。旧的不合时宜的民俗会渐渐消失,也有一些新的民俗会逐渐产生。时尚虽不是民俗,但它有成为民俗的可能,一旦流传甚久,获得了传承性,就有可能成为民俗。另一方面,一些流行于社会上层的生活文化,也可能为社会中、下层所接受,渐渐变而为俗。孔子曾说:“礼失而求诸野。”就是说,上层社会弃而不用的一些礼仪,可能会被民间接受化而为俗。总之,我认为一些民俗现象的消失是必然的,但也会有新的民俗事象产生。就此,我们认为,无论是中国的民俗学研究,还是世界其他各国的民俗学研究,都不会因社会发展而失去其现实的关注对象。
  总之,无论在目前,还是在将来,中国民俗学研究,乃至世界其他各国的民俗学研究,都不存在一个会失去研究对象的问题,就此,我以为高丙中所谓因为“民俗的范围”“促狭”,民俗学会“后劲不足,前景不妙”的担忧并无多少道理,至少在我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民俗之“民”是以社会中下层为主的全民,民俗之“俗”属于传承文化或传统文化的范畴。我们不赞成高丙中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所作的扩充性解释,或对民俗研究对象所作的无限制的扩张。但是,本人并不否定高丙中为民俗学理论建设所做出的努力或贡献。本人一直认为高氏的《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一书是我国民俗学界较有理论深度的一部著作。其实就人文或社会科学而言,一部著作的价值,以至一种学说的价值有时并不完全在于它的结论正确与否,回顾学术发展的历史,即使那些堪称文化巨人的前辈学人也少有不为后人所诟病者。总之,本人撰写此文的用意不在于否定高氏在民俗学基本理论研究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仅作为一个民俗研究者就民俗概念的内涵发表一点不同于高丙中博士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高博士及其他各位大方之家。本人才薄识浅,文中定有不妥之处,望各位斧正!
  参考文献:
  [1]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理查德·多尔逊。民俗和仿俗(Folklore and Fakelore)[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 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4] 钟敬文。民俗学的历史、问题和今后的工作[A]。新的驿程[C]。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
  [5] 钟敬文。民俗文化学发凡[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5)
  [6] 乌丙安。中国民俗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
  [7] 陶立璠。民俗学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
  [8] 刘锡诚。民间文学学科向何处去[J/OL]。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网,
  [9] 钟敬文。建立中国民俗学学派[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0(1)

    原载:《鲁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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