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吴伟斌先生是近20年元稹研究领域最活跃的人物,最近他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讨论《元稹年谱》的系年失误,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一系列不小的错误。清理这些错误,对于促进原本比较薄弱的元镇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元稹年谱 吴伟斌 系年 截止到目前,元稹研究一直是唐代文学研究中相对薄弱的环节。20世纪80年代初,学术研究刚刚步入正常化发展时期,卞孝萱先生就出版了他的《元稹年谱》(以下简称《年谱》)。《年谱》至今仍是元稹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学术成果,仍是涉足这一领域的学者案头必备的工具书之一,还没有一部著作能够取代它的地位与作用。当然,《年谱》也不是没有一点失误,不然,后人同一课题的研究便毫无意义。吴伟斌先生近20年发表的大多数文章都是针对《年谱》“失误”的,他最近的元稹诗文系年研究更是如此。辨订前人的失误,本是学术界极为正常的现象,然而令人深感遗憾的是他的研究存在不小且不少的失误。本文仅以吴先生的两篇文章为例,逐条考订辨析其中的有关失误,以求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不当之处,敬请学界同仁与吴先生不吝赐教。 《元稹年谱》系《表夏十首》于“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栏内,吴先生认为“过于笼统”,元稹的作品“已经清楚地表明这十首诗的作年”是“元和五年的夏天”。其根据是元诗第三首的“今宵好风月,独此荒庭趋”和第六首的“佳人不在此,怅望阶前立”[1]。 也许是生性愚钝,我反反覆覆细读了几遍元稹的诗,也未看出它作于元稹原配韦丛卒后、妾安仙嫔入主元家之前元稹“独自一人面对花好月圆之夜,流露无限怅望之情”的时候,倒发现有两个问题与吴先生的结论有些龀龉。一是我一直觉得“佳人”云云不过是比兴寄托手法而已,并不是纪实。“佳人”除指美人外,还可指贤人君子,也可用作妻子对自己丈夫的称呼,因此万不可一见“佳人”就只做美女想。同时,吴先生把“独”理解为生活上的孤家寡人,也显然过于狭隘了。一个人赏月和家里只有一个人无论如何不能等同,这是不争的事实。二是吴先生所谓“元稹与安仙嫔结婚的最迟时日应该是三月”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众所周知,元和六年闰十二月,以十月怀胎计,元稹与安氏最迟在四月结婚而不是三月。有意思的是,元稹与安氏结婚最迟在四月,《表夏十首》也正好写于四月(其四:“孟月夏犹浅”),四月还是有可能存在元稹一人独自赏月的情况的。吴先生既未考订出元稹到江陵在元和五年四月前,又未全部排除六年四月元稹不可能独身一人的情况,因此,即使元诗确实如他理解的那样,他的结论也存在不可忽视的漏洞,而作品系年是宁可失之范围过大也不可失之涵盖不严的。 《元稹年谱》系《赠李十二(二十)牡丹花片因以饯行》于元和元年,吴先生以为应作于“元和十九年”。他从元诗及白居易《看浑家牡丹花戏赠李二十》,看出“似乎李绅不愿看花”,“这种不快心情,不像是元和元年元稹白居易制举和及第、李绅进士及第时候的欢快情调,而像是李绅落第南返的凄凉情景”,而贞元十九年元白及第、李绅落第,与当时情景相符[2]。 元诗云:“莺涩余声絮堕风,牡丹花尽叶成丛。可怜颜色经年别,收取朱栏一片红。”白居易《看浑家牡丹花戏赠李二十》云:“香胜烧兰红胜霞,城中最数令公家。人人散后君须看,归到江南无此花。”从这两首诗,吴先生看出了“似乎李绅不愿看花,元稹白居易两人极力劝解,希望李绅不要错过这一次欣赏牡丹花的大好时机”的意思,确实令我感到十二分的意外。吴先生由此出发,断然排除了作于“元和元年的暮春初夏时节”的可能。然后,吴先生考察了孪绅参加科举考试的情况,认为贞元十八、十九年春,两次落第,两次南返,最后确定十九年春是元诗的写作时间。对这一问题,我要说的第一点是,作品系年是一件相当严肃、严谨的工作,我个人以为,如果确实没有其他的证据支持系年,不妨谨慎地根据诗歌的情感基调等推测(仅仅是推测)它大致的写作时间。这样的系年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作为立论还勉强行得通,而作为反驳他人结论失误的证据则有些“饥不择食”。第二点是,如果李绅当时是落第了,心情“不快”,白居易“鼓励”(吴语)李绅,而以“戏”语出之,这合适吗?我以为元白的意思是说,李绅要回江南去,而江南是没有牡丹花的。因此劝李绅珍惜之,并借此表达朋友惜别之情,仅此而已。第三点是,如果把吴先生的推理过程简化,那就是:“似乎”——“不应该”——“应该”。“似乎”表明问题的不太确定性,而“不应该”、“应该”却是确凿无疑的定论,这样的推理如何能够让人信服?第四点是,《全唐文》卷七三八沈亚之《李绅传》云:“元和元年,……绅以进士及第还,……”同书卷八一六李jùn@①《慧山寺家山记》云:“至丙戌岁,擢第归宁。”丙戌岁即元和元年。李绅元和元年进士及第后归乡确凿无疑,而贞元十九年春落第后归乡却于史无证。 《元稹年谱》系《奉和权相公行次临阙驿逢郑仆射相公归朝俄顷分途因以奉赠诗十四韵》于元和十年,吴先生认为“过于笼统”,他“据《旧唐书·宪宗纪》,权德舆出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在元和十一年十月初,替换郑余庆,两人又在途中相遇”,断定诗写于十月[1]。 首先,吴先生所谓权德舆出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在十月初,是十分错误的。《旧唐书·宪宗纪下》原文是这样的:“冬十月丁巳,以刑部尚书权德舆检校吏部尚书,兼兴元尹,充山南东道节度使。丙寅,幽州刘总加平章事……”吴先生许是以为《旧唐书》十月条首叙权德舆事,故应在月初,而事实上“丁巳”是二十五日,“丙寅”云云,实为十一月事,《旧唐书》误把十月的一条资料与十一月的七条资料混在一起叙述了。我以为,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在翻阅《旧唐书》时,应该注意到本年无十一月的叙事,从而对十月的叙事小心求证。其次,史料本身的问题导致的失误还情有可原,而推理过程中的失误则完全是研究者本人的不慎造成的,责任无可推卸。我们知道,《旧唐书》中的“丁巳”为诏命下达之时,如果权氏接到任命后收拾行装,辞别亲旧,而后登途赴任,即使临阙驿近在长安郊外,他与郑余庆的相逢也不是没有可能在十一月,更何况元稹(时在兴元)诗绝不可能作于权、郑相逢之时呢!说到底,元稹诗应作于权德舆到兴元之后,根本不可能作于十月,因此,吴先生的“断定”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误解。 《元稹年谱》系《鹿角镇》于元和九年,吴先生以为应作于大和四、五年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其证据主要有:一,元稹拜访为官潭州的张正甫在元和九年春,与《鹿角镇》所写时间不合。二,大和四年正月至五年七月,元稹任武昌军节度使,岳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他“有可能也应该视察过岳州,到过洞庭湖”。三,大和四、五年鄂岳大水,与《鹿角镇》所写相合。四,与《鹿角镇》相似的《遭风二十韵》、《洞庭湖》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2]。 吴先生的考订初看起来证据十分充足,细细审视,却多处存在不小的漏洞。第一,依吴先生所言,《遭风》中之“紫衣将校”、“白马君侯”是来迎接巡视的元稹的,则此诗所写景象绝对不可能发生在大和四年,因为据《唐会要》卷四四《水灾下》,大和四年水灾发生在十一月,不合诗中所写秋天景象。但是,如果《鹿角镇》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去年湖水满,此地覆行舟”之“去年”却只能指大和四年。第二,据《旧唐书·文宗纪下》,大和五年的水灾发生在六月辛卯。按照唐代历史记述的习惯,一般记述消息传到京师的日期。拿元稹来说,据白居易《元稹墓志》,其辞世时间为大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而《旧唐书·文宗纪下》却云卒于大和五年八月庚午(五日),其原因就在于一个是元稹实际的辞世时间,一个是朝廷得到奏报的时间。这就是说,大和五年的水灾实际发生的时间应比历史记述早一些。吴先生也征引到《遭风》“暝色已笼秋竹树”,但未注意到大和五年的水灾不在秋天。如果说五年六月的水灾持续时间较长,延续到了秋天,这倒可能,但是,元稹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逝世,他也不大可能“巡视辖区”。第三,《遭风》写“暝色”,写“夕阳”,写“渐觉宵分曙气催”,显然大风是在晚上刮的。我们不仅要问:元稹“巡视辖区”,怎么在晚上穿越洞庭湖?第四,“遭风”和遭水灾不能等同是不言而喻的事,即使正常年份,遇到大风,完全可能出现元诗中所描写的景象,而不必等到发生水灾的时候。吴先生混淆“遭风”和遭水灾,把关于水灾的史料拿过来作为对元诗系年的依据,是没有必要同时也是错误的。实际上,《鹿角镇》中之“去年”,指元和八年。这年严绶率兵讨伐镇州贼帅张伯靖,元稹随行,刘禹锡《酬窦员外郡斋宴客偶命柘枝因见寄兼呈张十一院长元九侍御》题下注云:“员外时兼节度判官佐平蛮之略,张初罢郡,元方从事。”“元”即元稹。严绶班师经洞庭湖之时,突遭大风,有的船只被击翻,元稹作《遭风》等诗以纪之。元和九年,元稹赴潭州再次经过这里,忆起往事,又写了《鹿角镇》。由于《遭风》、《鹿角镇》写的都是元和八年秋天的景象,自然与九年春赴潭州之事不相符了。在此我附带指出,吴先生以为《赛神》(楚俗不事事)和《竞舟》也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元稹是就事而发,自然在春天不妨写“十月”、“四五月”的事。 《元稹年谱》系《春鸠》于元和四年,系《苦雨》于“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内,吴先生认为“在《全唐诗》卷396、397中,自《思归乐》起,经《春鸠》、《春蝉》……至《苦雨》止,共十七首”,均为元和五年元稹赴江陵途中作。其证据是白居易《和答诗十首》序:“及足下到江陵,寄在路所为诗十七章,凡五六千言。”[2] 吴先生的判断是十分错误的,《春鸠》和《苦雨》均不作于元和五年赴江陵途中。先说《春鸠》,吴先生不但征引过《春蝉》中的“我自东归日,厌苦春鸠声。作诗怜化工,不遣春蝉生”,而且还特别指出“东归”指“元稹元和五年二(应作‘三’——引者注)月间从东都洛阳奉诏返回西京长安”,这不是证明《春鸠》作于自洛阳赴长安的途中么,怎么转脸又变成了作于赴江陵途中呢?再说《苦雨》,开篇即云:“江瘴气候恶,庭空田地芜。烦昏一日内,阴暗三四殊。巢燕污床席,苍蝇点肌肤。不足生诟怒,但苦寡欢娱。夜来稍清晏,放体阶前呼。未饱风月思,已为蚊蚋图。”勿需多引,这段文字足以说明该诗作于江陵是毫无疑义的,不知吴先生何以视而不见呢? 《元稹年谱》没有为《授杨巨源郭同玄河中兴元少尹制》系年,吴先生认为“是因为疏忽而遗漏”。为弥补这个“遗漏”,吴先生仅据元稹知制诰的时间,定本文作于“元和十五年二月五日至长庆元年十月二十三日之间”[1]。 此文属伪文。《制》云:“敕:具官杨巨源,诗律铿金,词锋切玉,相如有凌云之势,陶潜多把菊之情。……巨源可守河中少尹……”据韩愈《送杨少尹序》云:“国子司业杨尹巨源,方以能诗训后进……予忝在公卿后,遇病不能出……然吾闻杨侯之去,丞相有爱而惜之者,白以为其都少尹,不绝其禄。”巨源,河中人,序中“其都少尹”即指制中“河中少尹”。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云:“此序长庆中公为吏部侍郎时作,故序谓‘予忝在公卿后’。”韩愈一生两度官吏部侍郎,一次在长庆二年九月三日至三年六月六日,一次在长庆三年十月二十日至四年十二月二日病卒。序云:“遇病不能出”,当指长庆四年患病之时。宋方崧卿《韩文年表》系序于长庆四年,甚是。又据韩序,杨迁河中少尹之前为国子司业,制中“诗律铿金”云云,正可与序“方以能诗训后进”相辉映。元稹《酬杨司业十二兄早秋述情见寄》题下注云:“今春与杨兄会于冯翊,数日而别。此诗同州作。”元稹长庆二年六月贬同州,三年八月转浙东观察使,“今春”指三年春自不待言。以是知杨长庆三年秋犹官国子司业,四年方转河中少尹。杨迁河中少尹之时,元稹正在浙东任上,如何能为此《制》?再说《制》对偶严整,藻饰甚厚,词浮气孱,哪里像致力于改良制诏的元稹的作品?日人池田温编《唐代诏敕目录》系于元和十五年至长庆元年,亦属失考。另附带说明一点,吴先生在另一篇文章中认为元稹解中书舍人、翰林学士任在长庆元年十月二十三日也是十分错误的。由于此一问题较为复杂,我将另文详细讨论,今从略。 《元稹年谱》系《酬李六醉后见寄口号》于“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内,吴先生认为元和九年秋冬在江陵作。其证据有:一,“诗题曰‘见寄’,应该是李景俭离开江陵之后之事,本诗至少是元和七年以后的诗”。二,“本诗云:‘命童寒色倦,抚稚晚啼饥。’两句诗表明:元稹亲自抚养女儿,并没有家室代为操劳”[1]。 诗歌是一种艺术作品,它固然可以纪实,但也可以虚构,可以夸张,因此,诗歌中的言语有时可以当真,有时不可以当真,这需要学者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地处理。且看下面几个问题:首先,“寄”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作者与所“寄”对象不在一地,但并不绝对地表明二人不在一地。刘禹锡有《酬窦员外郡斋宴客偶命柘枝因见寄兼呈张十一院长元九侍御》,其时刘禹锡正在朗州司马任,为窦常属僚。元稹有《内状诗寄杨白二员外》,“杨”指虞部员外郎杨巨源,“白”指司门员外郎白居易。元诗作于元和十五年夏至十二月间(本月二十八日白氏迁主客郎中),时元、白、杨俱在长安。因此,“寄”的距离可长亦可短,不必天涯睽隔。其次,吴先生云:“安仙嫔病故于元和九年秋天,元稹从唐州平叛前线返回江陵之时,安仙嫔已经病故”,而事实上,安氏病故时元稹犹未奔赴唐州前线。《葬安氏志》云:“近岁婴疾,秋方绵痼,适予与信友约为浙(淅)行,不敢私废。及还,果不克见。”九月十三日,严绶移镇山南东道的诏命始下,实际移镇可能已是十月,是知安氏卒于元稹随严绶北上之前。再次,元稹《画松》云:“我去淅阳山,深山看真物”,此行当与“与信友约为淅行”是一回事儿,而与发赴唐州毫不相干。这一点可从元稹秋天去的是淅阳(在邓州),冬天去的是唐州得到证明。吴先生在此处说元稹自唐州回时安氏已卒,而在《系年》中又说元稹“‘淅行’归来”时安氏已卒,自己无法自圆其说却浑然不觉。刘禹锡《问大钧赋》言其自朗州回京之命颁下时间在元和九年十二月,元稹接到诏命约在同时,其自唐州回江陵当在九年岁末或次年初。 《元稹年谱》系《去杭州》、《送王协律游杭越十韵》于“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内,吴先生以为:“元稹元和五年春天之后才到江陵,江陵已经不是‘柳阴覆岸’、‘李花压树’的景象,诗中所述‘去年江上识君面’的情景,当是元稹元和六年至八年的某年春天在江陵的情景。而《送王协律游杭越十韵》有句云‘江树春常早’,如果王协律固然如《年谱》所言就是王师范的话,此诗也当作于元和七年至九年之间的某年春天。”[1] 首先,元稹到江陵时固然已过春天,但吴先生以为元和六年春元稹才识王氏,却是靠不住的。《去杭州》云:“去年江上识君面,爱君风貌情已敦。与君言语见君性,灵府坦荡消尘烦。自兹心洽迹亦洽,居常并榻游并轩。柳阴覆岸郑监水,李花压树韦公园。”“柳阴”云云显然只是泛写元稹与王氏“自兹”以后同游时的景象,而不是元稹始识王氏时的景象。既如此,元稹就有可能在元和五年识王氏。吴先生系年的时间上限靠不住,时间下限又与《年谱》所定的时间相同,因此,失误的不是《年谱》而是吴先生自己。 《元稹年谱》系《饮致用神曲酒三十韵》于“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内,吴先生认为:“李景俭在元稹元和五年三月到达江陵之时已在江陵,在元和七年曾经要求元稹编纂元稹自己的诗文,并在元稹元和九年离开江陵府之前离开江陵”,因此,本诗“应该编年在元和五年三月至元和七年以后李景俭离开江陵府期间”[1]。 首先,吴先生此处的“元稹元和五年三月到达江陵”是错误的,而且与他在同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元和五年三月之后到达江陵”矛盾。其次,吴先生得出的是一个虽有确定时间起点却没有确定时间终点的“期间”,这就好像小学生告诉家人他三点至五点以后从公园回来才做作业一样,让家人搞不清他到底什么时候才做“本职工作”。既然李景俭离开江陵的时间不可确定,那么元诗就可能作于在江陵的任何时间。我们不禁要问,这一结论与《年谱》的结论有何根本的不同(吴先生对《陪诸公游故江西韦大夫通德湖旧居有感题四韵兼呈李六侍御即韦大夫旧僚也》的系年同此)?如果吴先生自己编写《元稹年谱》,我想他也只能把本诗放在“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栏内。 《元稹年谱》系《和乐天送客游岭南二十韵》于“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内,而吴先生却云:“朱金城先生《白居易集笺校》系《送客游岭南二十韵》于元和十三年江州司马任内,并且特地说明:‘卞孝萱《元稹年谱》系白氏此诗于元稹为江陵士曹时,非是’。”吴先生加按语云:“甚是”。[1] 首先,朱金城先生虽以《年谱》为误,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吴先生在同样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从朱先生之说而断定《年谱》失误,显然不符合学术批评的基本规范。其次,白诗题下注云:“因叙岭南方物以谕之,并拟微之送崔二十二之作”,说明白氏是“拟”元稹《送崔侍御之岭南二十韵》而作,而元诗云:“汉法戎施幕,秦官郡置监。萧何归旧印(自注:自江陵士曹拜),鲍永授新衔。……荆俗欺王粲,吾生问季咸。”证明此诗作于江陵。元稹《送崔侍御之岭南二十韵》既作于江陵,一般情况下白诗当作于此后不太久。元稹《和乐天送客游岭南二十韵》题下注云:“次用本韵”,是酬和白诗之作,如何作于至少四年之后的元和十三年?如谓元氏二诗均作于元和十三年司马通州时,他如何可能送自江陵士曹移官岭南的“崔侍御”? 《元稹年谱》系《酬许五康佐》于元和五年元稹任江陵士曹时,吴先生则“断定此诗作于元和五年至八年期间的某年秋天”,其理由是诗中有“蝉报两京秋”,而“元和九年秋天,元稹随同严绶前往淮西平叛,不在江陵,可以排除”[1]。 在同一篇文章中,吴先生曾指出“元和九年九月元稹离开江陵前往唐州平叛”,则九年秋元稹在江陵,何以此处又说不在江陵呢?元稹九年秋未随严绶北上,如何能够“排除”? 最后,有必要说明四个问题。第一,本文讨论的只是吴先生两篇文章中的十余处失误,其《元稹通州行踪考述》(《海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元稹诗文编年新解》(《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两文中关于元稹诗文编年的失误,因我在另外两篇文章中集中讨论了有关问题,因此此处略而不谈(其中《吴伟斌先生〈莺莺传〉研究的失误》,见《烟台师院学报》2002年1期)。第二,除了为避免重复而有意省略者之外,本文指出的失误也不是吴先生有关失误的全部,我们之所以没有一一指出,一是因为篇幅的限制。二是因为一个严谨的读者,如果把吴先生的考订认真浏览一遍,就不难发现他立论的勉强甚至错误。第三,吴先生不止一次地在他的文章中说:“元稹有诗805首、文293篇”,但他竟发现《年谱》诗文编年的失误“约500处”。事实上,《年谱》的系年失误绝对没有这么多。第四,著名学者萧公权先生的治学座右铭言简而意深:“以学心读,以平心取,以公心述。”这应该是每个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尤其是从事学术批评的人都力争做到的,否则,他的研究就得打一些折扣了。 【参考文献】 [1] 吴伟斌.元稹诗文编年别解[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2). [2] 吴伟斌.关于元稹诗文的系年[J].北方论丛,2000,(6). [3] 吴伟斌.元稹诗文编年新解[J].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0,(6). 原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0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