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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学争鸣的历史论据——与刘敏先生等商榷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顾家宁 参加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9日刊发了南开大学刘敏、张欣先生的《国学争鸣须注意历史证据的准确--对梁涛先生〈论国学研究的态度、立场与方法〉中一个历史问题的厘正》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对梁文中提到的“古代地方自治传统”提出质疑,认为“在王权盖天式的控驭下,中国古代不存在世外桃源般的地方自治传统”。笔者学力浅薄,在此仅想就其中的相关论述提出一些不同意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传统中国在何种意义上可被称为“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的确是理解传统中国政治运作的一个重大问题。正因如此,刘文中援引一些论著,力图“证伪”地方自治传统。但奇怪的是,许多肯定传统中国地方自治的论述,文中却只字未提,其中不乏像孙中山、韦伯、梁启超这样一些大家的观点,这里仅略举一二。
    孙中山在论述现代中国地方自治的发展愿景时曾指出,“我国以旧有自治之基础,合诸今日人人尊重民权之心理,行诸十年,不难达此目的。”可见其地方自治思想既是对西方近代自治制度的借鉴,也是对传统中国治理经验的吸取。
    马克斯·韦伯对传统中国的研究一直堪称经典。在《中国的宗教》一书中,韦伯明确提到中华帝国官僚行政的疏放性特征:“皇权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城市'就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地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在韦伯的描述中,中国的村落在法律和事实上都具有地方自治团体的地位和能力,在政治受上一级的县统辖,但除缴纳赋税外,它是一个以共同的血缘、风俗、道德规范等为纽带的,内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一个以传统为准绳的社会生活组织。
    那么,在传统中国“地方自治”问题上,何以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呢?笔者认为,其中关键在于刘文对传统中国“自治”一词的特定含义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首先须厘清的问题是,传统中国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称为是“地方自治”的。这里有必要引入政治学中对于“国家权力”的层次性区分。英国学者迈可·曼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穿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前者指国家统治者独断的力量,即国家无须与社会商议即能自行行动的能力,后者指国家对社会结构的穿透力量。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依据两种力量的强弱组合,便可划分出四种国家的理想类型。
    依此框架,则传统中国大体属于专断力量强、穿透力量弱者。也就是说,虽然统治者的专断权力较少受到制度化规约,但就深入渗透动员并改变基层社会秩序这一点而言,则又相当力不从心。因此传统中国的所谓“乡村自治”,正是从国家的穿透力量角度立言。正如韦伯所说,中国行政史上充满了皇权政府试图将其势力贯彻于城外地区的实例,但除了在赋税上的妥协之外,帝国政府的努力不可能取得长期成功,其中关键在于传统行政的疏放性。作为一个以农立国、广土众民的前现代国家,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决定了国家在对农村社会的管辖中采取近似无为而治的低度干预方式最为经济有效。表现在实际操作中,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仅限于缴纳赋税和承担徭役,而这一职能的实施,又有赖乡间士绅阶层的合作。另一方面,国家低度干预必然导致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匮乏。正因如此,乡村社会才必须通过自我治理来获取生活所需的基本公共产品,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乡村社会具有某种“自治”的特征。对此,梁启超先生有过十分精辟的概括:
    吾中国则数千年来,有自治之特质。……人民之居其间者,苟非求富贵利达及犯大罪,则与地方有司绝无关涉事件,唯每年纳钱粮地丁(即田租)少许而已。而推其所以致此之由,非历代君相,乐畀吾民以此特权也。中国之地太大,人太众,历代君相皆苟且小就,无大略不能尽力民事,其于民仅羁縻勿绝,听其自生自养而已。我民因君相不代我谋,于是合群以自谋之,积之既久,遂养成此一种政体。
    这里说得非常明白,传统中国的所谓“自治”,并非指那种以法律、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地方自主精神与民主权利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定自治,而仅仅指一种基层农村社会生产生活较少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干涉的实际无为状态,不含任何价值判断(如韦伯便认为乡村自治状态阻碍了统一而有效的官僚制度的建立,这也是传统中国未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的重要制度原因),更不是认为这是一种“世外桃源”,而这也正是梁文中“自治”一词的意涵所指。
    这里其实涉及了一个分析哲学意义上语意与概念的厘定问题,如果我们联想一下近代思想史上有关“自由”的争论,就会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严复批判传统,认为其病根在于专制制度下国民缺乏自由;与之相反,孙中山则强调传统中国的主要问题不在专制与缺乏自由,而在于“个人的自由太多”,缺乏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组织。显然,严、孙所言均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包含着深刻的洞见,只不过二者所谈的并不是同一个“自由”。前者谈论的是人民缺乏法律保障下的自由,皇帝无法律限定之权限,而后者讨论的则是现实政治中国家实际渗透、控制社会能力的有限性。
    明乎此,我们便可知道,今日“自治”问题的争论,在理路上其实亦与百年前的自由之争如出一辙:刘先生从帝王权力的专断性出发,进而否定传统中国存在任何“地方自治”的空间和可能;而梁先生则认为就传统国家的实际控制能力来看,乡村基层社会的“自治”乃是一种多数历史时段中的实然状态。从方法论上说,它代表着一种“理想类型”中“典型情况下的典型行为”。
    不可将两千年历史简单符号化为一部“王权”的发生发展史
    应该说,这两种对传统中国基层“自治”的理解,对于理解传统中国政治运作而言均属必要。站在乡村自治的角度,必须充分考虑君权阴影的存在,才不致将其与近代意义上的法定自治混为一谈;而站在君权的角度,亦应充分考虑到在传统社会实际运作中由于治理成本导致的官僚行政的疏放性,才能对传统国家政治运作的特性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宏观把握。
    然而遗憾的是,刘文中恰恰缺乏这样一种整体与宏观的视野,而是将两千年的历史简单符号化为一部“王权”的发生发展史。如说“两千年的历史证明,王权既是一种君主专制制度,也是一种政治思想,甚至还是一种社会形态”,试问,“两千年历史”中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难道最后都可以简单归结到“王权”这一“根本”上去?这里体现的是一种对待历史的简单决定论思维,沿着这一思路,往往容易得出诸如“王权主义成就了中国古代一批批的思想家”之类的荒谬观点。笔者认为,无需否认,君权在传统中国的方方面面均有其深刻影响,对君权的批判与反思无疑是研究传统中国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这绝不意味着“王权”在传统社会中是一种笼罩一切的“主义”。相反,至少在儒家思想中,“君臣”仅仅是五伦之一,它是构成秩序的一个环节,却不是秩序本身的最后根源。如《孝经》中就明确认定了父高于君的基本原则(“母取其爱,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 又如东汉荀爽曾说:“臣闻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所以很显然,认定“传统文化的主旨是王权主义”是十分片面的。
    所谓“王权”的研究范式,其产生不能不归结于特定时代的问题意识,正如刘泽华先生自己提到的,他的研究“就是对现代封建主义作历史的解剖”。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这样的研究方式或有其意义,然而对于历史的理解亦应随着时代的进步、问题意识的更新而不断趋向深化,否则,便不免胶柱鼓瑟,甚至于在先入为主的迷思中影响了对历史事实的正确判断,正如刘文中出现的某些问题那样。
    吏员人数未必与“王权”成正比:一处史实的错用
    梁涛先生在文中提到,政府委派的官吏一般只到县一级,且人数有限,以说明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有限。为了“证伪”梁涛先生的观点,刘文却提出,尹湾汉简中有大量关于西汉晚期东海郡郡县吏员构成的簿籍文书,证明当时基层政府的组织已经十分复杂,如海西县、下邳县的在编吏员均达107人之多。由此得出结论,“由这些大小官吏所代表的王权触角早已深入到古代社会机体的里层”。事实上,刘文所引材料不但不足以佐证其观点,甚至可能导向相反的结论。
    首先,中央委派的官吏人数有限,并不等于地方只有这有限的官吏在进行治理。无论有无王权,地方事务总须有人经办,因此地方吏员人数的增加不能简单等同于王权的增强。学者曾统计了西汉官民的比例(以公元2年为准)为0.22﹪(参见翦伯赞:《论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历史问题论丛》,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02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8页)。下邳作为万户之县,人口数应在5万上下,相应地,107名吏员的人数并不算大,依此折算,甚至略低于上面的比例。所以,刘文引用材料是似是而非的,下邳县的例子根本不足以支持其观点。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规模的大小与王权的强弱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众所周知,西汉晚期朝廷的权威大为减弱,地方独立性渐长,因此郡县吏员数的增加反而可能意味着基层离心力的增强。东汉末年崔寔《政论》中所引 “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的民谚,正是地方离心情形的生动反映:
    今典州郡者,自违诏书,纵意出入。每诏书所欲禁绝,虽重恳恻,骂詈极笔,由复废舍,终无悛意。故里语曰:“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
    因此刘文中所举事例,实与其结论大相乖谬。这一简单错误的造成,不能不说是“王权主义”迷思所导致的谬果。“两千年的历史”毕竟十分复杂,倘若抽离了集权政府的实际渗透能力、中央对地方的实际控制能力这些具体历史背景,笼统地将传统中国的地方治理系统一概视为“王权的工具”,那么最后得出的结论便难免失之偏颇。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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