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批评虽然像法官一样对文艺作品进行“判断”,但这种“判断”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并不能像法院一样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让人们接受这种“判断”。这恰好也说明了文艺批评的特殊性质,它所面对的文艺,是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精神产品,精神的丰富性和精神作用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对它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法律的手段进行裁决。 ■今天,我们普遍感到缺乏像鲁迅这样的文学艺术大家,也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缺乏相互接纳和宽容贬损评价的文艺批评的心态和环境。范曾自称是大师,但他这个大师的称号却要靠打压否定性的文艺批评来维持,这真是一个时代的悲哀。 范曾状告郭庆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范曾赢了,郭庆祥为了他的一篇批评文章要赔偿范曾7万元。我获知这一消息时,感到十分震惊。我只知道,长期以来,人们对当代的文艺批评非常不满,因为在文艺批评中很难听到直率的批评声音,更多的是不痛不痒的说好话。我一直以为人们对文艺批评的不满是对的,文艺批评的确少了直率、尖锐的声音,的确少了批评的锋芒。因此当我最初读到郭庆祥的文章时还为其不留情面的批评叫好。如今,代表正义的法院却以他们的宣判正告人们,你们对于文艺批评的不满是大错特错了,现在文艺批评的问题不是直率的批评声音少不少的问题,而是直率的批评声音该不该有的问题,法院以他们的判决正告人们:必须把这些直率的批评声音都打压下去,文艺批评才天下太平。本来像郭庆祥这样的直率的批评就很稀少,那么法院凭借他们的权力,大概很快就可以将文艺批评整顿得干干净净,让文坛呈现一派和谐的局面。 但我为法院的良苦用心着想,以为对于文艺批评的问题还需要追根溯源。说实在的,郭庆祥这样的批评不是从他才开始的,这是一个流毒久远的问题,完全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当时的批评家和作家热衷于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批评,代表性人物就是鲁迅,一直以来我们以鲁迅为榜样,呼唤要发扬鲁迅的战斗精神。今天之所以还存在着一些直率的批评声音,关键就在于鲁迅的流毒还在。所以,我站在法院的立场上,以为在郭庆祥之后,必须追诉鲁迅,才能彻底肃清批评上的流毒。这份上诉状还需交给经办郭庆祥一案的法院和检察官们,因为唯有他们才有这份觉悟。 如果说郭庆祥的批评姿态是从鲁迅那里学来的话,那么,相比于鲁迅,郭庆祥顶多只是学到了皮毛,就说尖锐、犀利的程度,郭庆祥显然远远不及鲁迅。相对于郭庆祥在文章中使用的“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语,鲁迅的批评就更加尖锐了,他批评郭沫若是“才子+流氓”,批评梁实秋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批评周扬是“奴隶总管”,批评施蛰存是“洋场恶少”,他甚至拿顾颉刚的生理缺陷大做文章,嘲笑顾颉刚的“红鼻子”。我猜想,法院的检察官们看到这样的“贬损”词语,一定会按捺不住内心的正义感,收下我的追诉状。 其实,追诉鲁迅的真正目的是要追问什么是真正的文艺批评。因为法院对范曾状告郭庆祥一案的审判,也是在对一篇文艺批评的文章进行审判,所以它必须是建立在对文艺批评的正确认识上。冯黎明在《文学批评的学科身份问题》一文中从学术的角度对文学批评做了这样的描述:“在大多数文学理论教科书中,文学批评都被定义为一种依据某些标准(美学的或历史的)对文学现象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活动。罗吉·福勒(RogerFowler)主编的《现代西方文学批评术语词典》关于‘批评’的解释认为,‘分析’和‘评价’是文学批评应严守的两个含义。根据韦勒克所作的词源学的考察,希腊文中的‘kités’一词乃是批评(criticism)的来源,该词在希腊时代意为‘判断者’,而‘含有’文学的判断者之意的‘ kriticós’这个术语,最早出现在公元前四世纪末。到19世纪,法国的圣伯夫和英国的马休·阿诺德强化了这种‘判断者’的含义,他们通过对文学的审视和评判把文学批评推上了文学世界中的‘法官’的地位。”文章虽然是讨论文学批评的,但完全可以推广到文艺批评,由此看来,文艺批评家与法官还真有相似之处,他们都在以某种标准行使着是非判断的权力。所不同的是,文艺批评虽然像法官一样对文艺作品进行“判断”,但这种“判断”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并不能像法院一样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让人们接受这种“判断”。这恰好也说明了文艺批评的特殊性质,它所面对的文艺,是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精神产品,精神的丰富性和精神作用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对它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法律的手段进行裁决。因此与文艺批评相伴而生的是文艺争鸣,正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争鸣,文艺作品的丰富精神内涵才得以充分释放。现在,法院针对郭庆祥的一篇文艺批评的文章进行法律上的审判,这给人们带来两个不祥的信号:其一,以后文艺作品好不好,不能由文艺批评说了算,而要由法院说了算。其二,文艺批评不能随意进行否定性的批评,因为背后还会有法院对你的否定性批评进行法律上的裁决。法院的法官们也许会说,我们的判决是要纠正文艺批评中的错误言论。不可否认,文艺批评也是会犯错误的,但是,文艺批评中的错误只能由文艺批评自身来解决,通过文艺争鸣来解决。如果让法律来解决文艺批评中的错误,其结果就是文艺批评的死亡。 追诉鲁迅的目的还在于我们要分辨清楚如何对待文艺批评中的否定性言论。文艺批评是对文艺现象进行综合性的评价,既有肯定性的言论,也有否定性的言论;既有建设性的意见,也有破坏性的意见。有的批评者可能侧重于肯定性的言论,有的批评者则可能侧重于否定性的言论。法院在宣判郭庆祥的理由之一,就是他用了贬损和侮辱的词语。毫无疑问,否定性的言论就是一种贬损的言论,如果不允许在文艺批评中存在贬损性文字的话,那么实际上也就是取消了文艺批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区分文艺批评的贬损性文字和对一个人的名誉权造成伤害的贬损性文字。说起来这种区分也很简单,文艺批评的否定性言论如果是针对作家、艺术家的文学艺术活动而发言,作家、艺术家的文学艺术活动既包括他们的艺术创作实践,也包括他们所创作的艺术文本,我们不能认为这种针对文艺活动和艺术文本的否定性言论会给批评对象造成名誉伤害,这样的言论即使带有贬损性,也应该是允许存在的。否定性的批评言论当然是对批评对象进行一种贬损,这是批评者对其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 两千多年前,孔子听了郑国的音乐作品后说:“郑声淫”,这就是典型的否定性的文艺批评,孔子从自己的文化理想和价值取舍出发,认为郑国的音乐会引导人们心旌摇荡、滋生邪念,这种贬损性还不厉害吗?但我们不能据此就判定孔子的言论伤害了郑国人的名誉。以此标准来看郭庆祥对范曾的批评,不得不承认,郭庆祥批评的是范曾的艺术活动以及艺术作品,他认为范曾的绘画是“流水线作业”,是“重复自己”;认为范曾的作品是“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人物画是“连环画的放大”,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奇”,并得出范曾“对艺术不真诚”、“有辱艺术”的结论。这个结论虽然是关乎范曾的品格的,但它只是针对范曾的艺术品格,艺术品格是一个艺术家在艺术实践中的行为范式,与艺术作品的优劣直接相关,是文艺批评应该涉及的范畴。如今,法院的判决,就是在宣告这些针对文艺活动和艺术文本的贬损性文字也是不允许存在的,从此以后,否定性的文艺批评也就只能噤声了。 我要追诉鲁迅,无非是想提请人们注意,鲁迅那个时代的文人们是如何对待贬损性的批评的。鲁迅在批评别人时固然毫不吝惜贬损性的文字,但同时别人回敬给鲁迅的贬损性批评甚至更加尖刻。鲁迅被别人指责为“学匪”、“学棍”、“双重反革命”、“汉奸”、“法西斯蒂”,不一而足。但这丝毫也没有影响人们对鲁迅的敬仰。同样,鲁迅对郭沫若、梁实秋等大文人的批评也包含着贬损的评价,但他们在文学上和学术上的成就并没有因为鲁迅的贬损评价就被抹杀掉。更重要的是,当年中国的文学艺术取得辉煌的成就,造就了一批文学艺术的大家,而人们能够相互接纳和宽容贬损评价的文艺批评,则是造就这些文学艺术大家的重要条件之一。今天,我们普遍感到缺乏像鲁迅这样的文学艺术大家,也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缺乏相互接纳和宽容贬损评价的文艺批评的心态和环境。范曾自称是大师,但他这个大师的称号却要靠打压否定性的文艺批评来维持,这真是一个时代的悲哀。 (作者为文学评论家) 原载:《文学报》2011年07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