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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盗墓之风与人鬼恋故事的产生

http://www.newdu.com 2017-10-27 《魏晋南北朝文学论集》 王青 参加讨论
    《搜神记》卷一所载的杜兰香、成公智琼的故事,乃是公认的人神恋故事,现在一般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认为类似故事反映了中下层知识分子被压抑的某种潜意识,他们通过幻想来达成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愿望。于是,这类作品的形成主要是基于某些人的丰富想象。然而,据小南一郎研究,这类故事并非仅仅具有心理上的满足功能,它们的产生更有其现实的功利的目的。杜兰香故事中的男主角张硕的身份有可能为巫医,而成公知琼故事中的男主角弦超则可能为巫师,这从故事中神女所吟之诗和所赠之物可以看出端倪。“这些人创造出与神女交往的传说,是为了给人造成他们的咒术来自天上,并特别神秘的印象。这也是一个为了取得实利的目的。”[1]此类由方士、巫师编造的神鬼故事甚多,这类人的职业决定了其“善诈伪”、“好大言”等特点[2],编造神话既是其特长,又是其职业需要。汉朝的新垣平、少翁、李少君、奕大、公孙卿即是其代表。时至晋朝,方士的诈伪行径不但没有收敛,相反有变本加厉的发展。葛洪在《抱朴子》卷六《微旨篇》说:“诸虚名道士,既善为诳诈,以欺学者,又多护短匿愚,耻于不知。”并说:“而浅薄之徒,率多夸诞自称,说以厉色希声,饰其虚妄,足以眩惑晚学,而敢为大言。”[3]并列举了古强、蔡诞、项曼都、白和诸方士的诈伪行径。这些由方士为了求财干利的目的而编造的故事恰恰符合了干宝等人“证明神鬼实有”和猎奇的需要,因此,大量地被收入志怪小说。由于记录者有其鲜明的个人信仰和主观意图,所以不可能对事实本身作完全客观的记载,加上志怪文体所导致的记录上的简略,有些故事的真实目的往往被掩盖起来了,不加仔细考察就无法看出创作者的真实意图[4]。
    人神恋故事中经济动因的揭发,给了我们如下启示,首先,一些被现代人视为爱情故事的作品,其产生往往并不是由于浪漫而美丽的爱情,更强大的动力来自于现实的功利目的。其二,这类貌似爱情故事的作品与真正的爱情故事之间,并不是没有可能区分,它们必然在某些细节上表现得有所不同。基于这样的思路,我们来重新审视一下几个传统意义上的人鬼恋故事。 
    一、《搜神记》中的人鬼恋故事
    《搜神记》卷十六中集中记载了几个人鬼恋的故事,它们分别是《紫玉韩重》、《辛道度》、《谈生》和《卢充》。我们先来看《紫玉韩重》故事:
    吴王夫差小女,名曰紫玉……童子韩重,年十九,有道术。女悦之,私交信问,许为之妻。重学于齐鲁之间,临去,属其父母,使求婚。王怒,不与女。玉结气死,葬阊门之外……(重)往吊于墓前。玉魂从墓出,见重……要重还冢……重感其言,送之还冢。玉与之饮,留三日三夜,尽夫妇之礼。临出,取径寸明珠以送重……重既出,遂诣王,自说其事。王大怒曰:“……此不过发冢取物,托以鬼神。”趣收重……王妆梳,忽见玉……玉跪而言曰:“……重从远还……感其笃终,辄与相见,因以珠遗之,不为发冢,愿勿推治。”夫人闻之,出而抱之,玉如烟然。
    我们首先就会发现这段传说的男主角的身份是一位“有道术”者,这就必须研究一下,这段传说是不是有自神其术的目的在。在这个传说中矛盾的解决完全取决于紫玉再现对夫差说明真相,这一情节乃是客观叙述中最具有神秘性的事件。夫差乃至于读者相信这场恋爱的存在,关键就在于死者的再现。而使亡者再现,恰恰是方士可以掌握的一种方技。我们耳熟能详的故事是方士少翁为汉武帝招致已亡故的李夫人[5],《汉书·李夫人传》载:
    夫人卒……上思念李夫人不已,方士齐人少翁言能致鬼神。乃夜张灯烛,设帷帐,陈酒肉,而令上居他帐,遥望见好女如李夫人之貌,还幄坐而步。又不得就视。帝愈益相思悲感,为作诗曰:“是邪、非邪?立而望之,偏何姗姗其来迟!”令乐府诸音家弦歌之。
    又据《搜神记》卷二载:
    汉北海陵营陵有道人,能令人与已死人相见。其同郡人,妇死已数年,闻而往见之,曰:“愿令我一见亡妇,死不恨矣。”道人曰:“卿可往见之。若闻鼓声,即出勿留。”乃语其相见之术。俄而得见之。
    由此我们知道,按照当时方术水平,不但能招致亡者,而且还可以使其与生人互相对话。所以,紫玉韩重这一传说产生时的初始目的有可能是自神其技。但是,无论此一传说的本意为何,按照文本中的面貌,由于故事并不明言紫玉的再生是由于方术显灵,所以它显然已经不能取到神化方技的作用了,我们可以将它视为一个较为典型的爱情故事来看待,反映了人们对生死不渝的爱情的向往。
    以后几个故事里面的主人公全是书生,它们与方术无关,显然不是用自神其术就能解释的。我们将这几个故事摘抄一下:
    陇西辛道度者,游学至雍州城西四五里,比见一大宅,有青衣女子在门。度诣门下求飧。女子入告秦女,女命召入。度趋入阁中,秦女子西榻而坐……即治饮馔。食讫,女谓度曰:“我秦闵王女,出聘曹国,不幸无夫而亡。亡来已二十三年,独居此宅,今日君来,愿为夫妇。”经三宿三日后……女即命取床后盒子开之,取金枕一枚,与度为信。乃分袂泣别……未逾数步,不见舍宇,惟有一冢……视其金枕在怀,乃无异变。寻至秦国,以枕于市货之。恰遇秦妃东游,亲见度卖金枕,疑而索看,诘度何处得来?度具以告。妃闻,悲泣不能自胜。然尚疑耳。乃遣人发冢,启柩视之,原葬悉在。唯不见枕。解体看之,交情宛若,秦妃始信之。叹曰:“我女大圣,死经二十三年,犹能与生人交往,此是我真女婿也。”遂封度为驸马都尉,赐金帛车马,令还本国。
    汉谈生者,年四十,无妇……夜半,有女子年可十五六,姿颜服饰,天下无双,来就生,为夫妇。之言曰:“我与人不同,勿以火照我也。三年之后,方可照耳。”与为夫妇。生一儿,已二岁,不能忍,夜祠其寝后,盗照视之。其腰已上,生肉如人,腰已下,但有枯骨。妇觉,遂言曰:“……与君虽大义永离,然顾念我儿,若贫不能自偕活者,暂随我去,方遗君物。”生随之去,入华堂室宇,器物不凡。以一珠袍与之。裂取生衣裾,留之而去。后生持袍诣市,睢阳王家买之,得钱千万。王识之曰:“是我女袍,那得在市?此必发冢。”乃取拷之。生具以实对,王犹不信。乃视女冢,冢完如故。发视之,棺盖下果得衣裾。呼其儿视,正类王女。王乃信之。即召谈生,复赐遗之,以为女婿。表其儿为郎中。
    卢充者,范阳人。家西三十里,有崔少府墓。充年二十,先冬至一日,出宅西猎戏。……忽见道北一里许,高门,瓦屋四周,有如府舍……进见少府,展姓名。酒炙数行,谓充曰:“尊府君不以仆门鄙陋,近得书,为君索小女婚,故相迎耳。”……充既至东廊,女已下车,立席头,却共拜。时为三日,给食。三日毕,崔谓充曰:“君可归矣。女有娠相,若生男,当以相还,无相疑,生女,当留自养。”充便辞出,……别后四年,三月三日,充临水戏,忽见水旁有二犊车……而充往开车后户,见崔氏女与三岁男共载……女抱儿还充,又与金鋺……充后乘车入市买鋺。高举其价,不欲速售,冀有识。有一老婢识此,还白大家曰:“市中见一人乘车,卖崔氏女郎棺中鋺。”大家即崔氏亲姨母也……语充曰:“……可说得鋺本末。”充以事对……赍还白母。母即令诣充家,迎儿视之。诸亲悉集。儿有崔氏之状,又复似充貌。儿、鋺俱验。姨母曰:“我外甥三月末间产。父曰:‘春暖温也,愿休强也。’即字温休。‘温休’盖幽婚也。其兆先彰矣。”儿遂成令器。历郡守二千石,子孙冠盖,相承至今。其后植,字子干,有名天下。
    此事又见于《世说新语·方正》:
    卢志于众坐问陆士衡:“陆逊、陆抗,是君何物?”答曰:“如卿于卢毓、卢珽。”士龙失色。既出户,谓兄曰:“何至如此,彼容不相知也?”士衡正色曰:“我父祖名播海内,宁有不知,鬼子敢尔!”
    刘孝标在此条下详引《孔氏志怪》以注陆机“鬼子”之讥所自出。《孔氏志怪》所载此事虽与《搜神记》有详略之异,但大致情节基本一致。据此,卢充乃范阳卢氏之先祖。卢嘉锡考证说:孔氏名约,字慎言,在干宝之后,至迟为晋末时人。同一事而干宝与孔氏先后互载,可知当时已盛传[6]。
    应该说,心理学的解释对这几个故事是不适合的,在正常的心态下,与鬼婚恋决不是人们的愿望。比较一下这几个故事与紫玉韩重故事的异同,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一些有趣的现象。首先,与紫玉韩重故事一样,这三个故事都有赠物这一情节单元,而且这种赠与总是单向性的,即鬼女赠凡男,而非情人定情时通常采用的双向赠物。而所赠之物又往往极为贵重。辛道度所得之物为一金枕,谈生所得之物为一珠袍,卢充所得之物为一金鋺。与神女恋故事中神女所赠之物不同,成公知琼赠弦超之物为诗与织成裙衫两副,并为之注《易》七卷。杜兰香所赠之物仅为三枚大如鸡子的薯蓣子。难道是鬼女比神女精神境界为低,更注重物质享受,有意识地多给爱人以实惠吗?似乎不能这么解释。
    与紫玉故事不同的有以下几点,紫玉与韩重乃是早已结识的恋人,而这几个故事中的男主角与他们的恋爱对象在生前素不相识。除了他们自己,谁也无法证明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其二,与紫玉故事相比,都增加了一重要情节:售物。一般来说,有了一段刻骨铭心的恋情之后,对爱人的赠与之物就该无比珍视,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轻易出售。但与珍视情感的恋人的通常表现不同,这些书生在收到爱人的定情之物后无一例外地很快在市场上出售。其三,就在他们出售之时,无一例外地都被原主发现。
    类似这样的故事,我们有必要将作者的客观叙述与人物的叙述相区别。人物的叙述,尤其是男主角的叙述,往往只有他本人和亡者在场,没有旁观者的证明,我们理应持一种存疑的态度。记录者的叙述有些反映了此一事件的客观部份,值得我们重视。按照客观的叙述,事件的进程大致如下,书生售物----被墓主发现----书生叙述此物由来(此节乃是人鬼恋之主体部份)----重开墓冢----书生得释。因此,至少在客观上,书生叙述的美丽爱情故事成了书生免罪的根据,具有使赃物合法化的功能。问题是,这种客观功能是否正是书生主观上希望产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所谓人鬼恋故事,是否实际上是如夫差所说的,不过是“发墓盗冢,假托鬼神”之神话,其目的是避免惩罚?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书生采用这种做法极有可能。
    

 
    二、汉晋时期的盗墓之风 
    谈生故事的产生时代是汉朝,辛道度和卢充故事的产生时代都是晋朝。这段时期正是盗墓之风盛行之时。由于当时的厚葬之风,使盗墓成为获取厚利的一条捷径。赤眉掘西汉帝后坟墓,董卓掘东汉帝后及公卿大臣坟墓,都收得财宝无数。据《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太和四年(230)……及孟武母卒,欲厚葬,起祠堂,太后(文帝郭皇后)止之曰:‘自丧乱以来,坟墓无不发掘,皆由厚葬也。’”至西晋末年的五胡之乱,更是大规模的发掘冢墓。靳准作乱,发掘刘元海、刘聪墓[7]。刘曜葬父及妻,“二陵皆下锢三泉,上崇百尺,积石为山,增土为阜,发掘古冢以千百数。”[8] “勒及季龙并贪无礼,既王有十州之地,金帛珠玉及外国珍奇异货不可胜纪,而犹以为不足,曩代帝王及先贤陵墓靡不发掘,而取其宝货焉。”[9]慕容皝入丸都,“掘高句丽王钊父利墓,载其尸并其母妻珍宝,掠男女五万余口,焚其宫室,毁丸都而归。”[10]慕容儁“夜梦石季龙啮其臂,窹而恶之,命发其墓,剖棺出尸……鞭之,弃于漳水。”[11]汉朝有些贵族宗室,竟以发掘冢墓为乐,如汉广川王去疾,“国内冢藏,一皆发掘”[12]。除了类似有组织的大规模发掘,值得注意的是民间的小规模盗掘也比皆是,太康年间是一段短暂的承平期,但此时同样盗墓不断:
    初,太康二年(281),汲郡人不准盗发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书十余车[13]。
    (刘)表死后八十余年,至晋太康中,表冢见发。表及妻身形如生,芬香闻数里[14]。
    乱世时期就更是如此,据《搜神记》卷十五记载:
    汉末,关中大乱,有发前汉宫人冢者,宫人犹活。既出,平复如旧。魏郭后爱念之,录置宫内,常在左右[15]。
    魏时,太原发冢破棺,棺中有一生妇人。将出与语,生人也。送之京师。问其本事,不知也。
    《晋书》卷一百三《刘曜载记》载:
    (光初年间)上洛男子张庐死二十七日,有盗发其冢者,庐得苏。
    然而,这种民间的发墓掘冢在当时是一种颇为冒险的行为,如果被发现,面临的惩罚是严厉的。按照唐律,发墓而未及棺椁的,役放;发及棺椁的,处于绞型[16]。魏晋时期,对盗墓者的判决则是弃市。据《搜神记》卷十五载:“汉建安四年(199)二月,武陵充县妇人李娥,年六十岁,病卒,……娥比舍有蔡仲,闻娥富,谓殡当有万金,乃盗发冢求金。以斧剖棺。……会为县吏所见,遂收治。依法,当弃市。”然而,盗墓所得的赃物要出手,必然会有被发现的可能。这时候,逃脱惩罚的唯一希望就是假托鬼神,编造神话,以求一逞。这类例子,在中古时期并不罕见,我们先来看唐朝的两个案例:
    贞观元年(627),李勣爱女卒,葬北邙。使家僮庐于墓侧。一日,女子忽诣家僮曰:“我本不死,被大树之神窃我,今值其神出朝西岳,故得便奔出。知尔在此,是以来。我已离父母,复有此辱耻,不可归。幸尔匿我,我能以致富报尔。”家僮骇愕,良久乃许。遂别置一室。其女或朝出暮至,或夜出晓来,行步如风。一月后,忽携黄金十斤以赐。家僮受之,出卖数两,乃民家所失。主者执家僮以告。洛阳令推穷其由。家僮具述此事。及追取,此女已失,其余金尽化为黄石焉[17]。
    这是一桩很明显的盗窃案,案中的女贼采取的正是假冒鬼神的作法。再来看《法苑珠林》中“王志”一条:
    唐显庆三年(658),歧州人王志,任益州县令,考满还乡。有女美,未嫁道亡,停县州寺中累月。寺中先有学生,停一房。夜初见此女来,妆饰华丽,欲伸缱绻,学生纳之,相知经月。此女赠生一铜镜,巾栉各一。令欲上道,女与生密共辞别。家人求此物不得,令遣巡房求索。于生房得之。令遣左右缚此生,以为私盗。学生诉其事,非唯得此物,兼留上下二衣。令遣人开棺检之,果无此衣。既见此徵,于是释之。问其乡里,乃歧州人,因从父南任,父母俱亡,游诸州学问,不久当还。令给衣马,装束同归,以为女夫,怜爱甚重[18]。
    稍有理性的人都能一眼看出这位书生确系窃犯,因为他既有盗窃的动机:父母双亡,远离家乡,需要还乡的资金;又有盗窃的物证。然而,就凭一个人鬼恋的故事,就轻易得释,并被“怜爱甚重”,可见此类故事在一些神鬼信仰强烈的昏庸官吏中间确有其明显的作用。萧殷士,唐朝名士,即便是他也差点放跑了盗墓贼,而且,这群盗墓贼还并非是有意假托鬼神,只不过是由于一次偶然的巧合,《太平广记》卷三百三十二引《集异记》载:
    兰陵萧殷士,为扬州功曹,秩满南游,济瓜州渡。船中有二少年,熟视颖,相顾曰:“此人甚似鄱阳忠烈王也。”颖士即为鄱阳曾孙,乃自款陈。二子曰:“吾识尔祖久矣。”……俟及岸,方将问之,二子忽遽负担而去。颖士必谓非神即仙,虔心向嘱而已。明年,颖士比归,至于盱眙,方与邑长下帘昼坐,吏白云:“擒获发冢盗六人。”登令召入……旅之于庭。颖士惊曰:“二人非仙即神。”[19]
    如果是萧殷士审理此案,这两人无疑就逃脱了惩罚,说不定还有意想不到的赏赐,志怪小说中又多了一桩神奇故事,然而,真相如何呢?
    邑长即令先穷二子,须臾款伏。左验明著。皆云发墓有年,尝开鄱阳公冢,大获金玉,当门有贵人,颜色如生。年方五十许。须发斑白,僵卧于石榻,姿状正与颖士相类,无少差异。昔舟中相遇,又知萧氏,固是鄱阳裔也。岂有他术哉!
    确实,一切神奇故事说穿了都很简单,同样,人鬼恋故事中的一部份也只不过是盗墓者为逃避惩罚而编造的神话罢了,如果选择年轻女子的坟墓,在盗墓时注意保持墓室及尸身的完好,做到不野蛮发掘,在当时神鬼信仰流行的背景下,完全可能凭藉神话逃脱惩罚,并有意外之收获。《搜神记》中人鬼故事的主角都是书生,他们生活贫穷,偶而需要靠盗墓维持生计;富有知识,熟知如“紫玉韩重”这类的历史故事,完全有可能模仿它编造新的神话[20]。 
    三、人鬼恋故事在唐朝的发展
    这类遁辞如果被揭穿,那么盗者伏法,在历史上留不下半点痕迹;如果得逞,那么就成为神奇的爱情故事而为后人津津乐道,其真实的创作意图永远不为人知晓,它开始沿着文学的固有轨道独立地发展,这就必然会产生结构、细节上的改变。一些与盗墓有关的情节单元如出售定情之物、为物主发现、最后得释等显然不再需要。而幻想总是建筑在现实的基础上的,在其结构、细节的变化过程中,我们总能看出现实影响的痕迹。东晋以后,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沿江许多重要都市如建业、江陵、襄阳等空前繁荣,刺激了酒楼妓院的兴起,倡妓歌女大量出现,对于贵族、书生、商人来说,受到意外诱惑的机会也显著增多。时至唐朝,纵洒狎妓更成为文人生活的一个重要部份。后期人鬼恋故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现实。我们来看《太平广记》卷三百二十六引《玄怪录》中的一个故事:
    长孙绍祖,常行陈蔡间。日暮,路侧有一人家,呼宿,房内闻弹箜篌声,窃于窗中窥之,见一少女,容态闲婉,明烛独处。绍祖微调之,女抚弦不辍,笑而歌曰:“宿昔相思苦,今霄良会稀。欲持留客被,一愿拂君衣。”绍祖悦怿,直前抚慰,女亦欣然曰:“何处公子,横来相干?”因与会合。又谓绍祖曰:“昨夜好梦,今果有徵。”屏风衾枕,率皆华整。左右有婢,仍命馔,颇有珍羞,而悉无味。又饮白醪酒,女曰:“猝值上客,不瑕更营佳味。”才饮数杯,女复歌,歌曰:“星汉纵复叙,风霜凄已切。薄陈君不御,谁知思欲绝。”因前拥绍组,呼婢撤烛共寝,仍以小婢配其苍头。将曙,女挥泪与别,赠以金缕小合子:“无复后期,时可相念。”绍祖乘马出门百余步,顾视,乃一小坟也。怆然而去。其所赠合子,尘埃积中,非生人所用物也。
    与《搜神记》中的人鬼恋故事相比,这里增加了男女调情的一系列情节,那位鬼女所赠的定情之物也成了“非生人所用”之物,无经济价值。很显然,长孙绍祖与鬼女的艳遇,乃是轻薄文人纵酒狎妓生活的写照。然而,与《游仙窟》等作品不同,女主角的身份是鬼女而非神女,这隐约可以看出作者对这类婚外性关系的态度。在结构上,这类作品把夜间的狂欢与天明时发现真相的惊愕与“怆然”,构成对比,以取得奇幻的效果。这种心理上的急转直下,显然使这类作品有警世的社会功能。如果说,这一故事中作者的态度较为隐蔽的话,下一则故事就更有典型意义:
    河东裴徽……天宝中,曾独步行庄侧,途中见一妇人,容色殊丽,瞻靓艳泆……徽有才思,以艳词相调,妇人初不易色,亦献酬数四,前至其家。邀徽相过。室宇宏丽。入门后,闻老婢怒云:“女子何故令他人来。名教中宁有此事。”女辞门有贤客,家人问者甚众……须臾,张灯施幕,邀徽入座。侍数人,各美色,香气芬馥,进止甚闲。寻令小娘子出。云:“裴郎何须相避。”妇人出,不复入。徽窃见室中甚嚣,设绮帐锦茵,如欲嫁者,独心喜欲留。会腹胀,起如厕,所持古剑,可以辟恶。厕毕,取剑坏纸,忽见剑光粲然,执之欲回,不复见室宇人物。顾视在孤墓上丛棘中,因大号叫。家人识徽,持烛寻之,去庄百余步,瞪视不能言,久之方悟耳[21]。
    类似故事试图通过艳遇后的可怕后果以警戒世人,以此达到维护纲常、检束士行的作用。尽管人鬼恋故事与神女恋故事极为相似,但神女恋故事对这类婚外艳遇通篇都表现出津津乐道的态度,因此就无法具有节制并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结构、细节上的变化,往往反映了作者的态度,并将完全改变故事的功能。
    注释:
    

    [1]小南一朗著,孙昌武译《中国的神话传说与古小说》,中华书局1993,第266-268页。
    [2]参见陈槃《战国秦汉间方士考论》,《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7本,1948年。
    [3]《抱朴子内篇》卷二十《祛惑》。
    [4]实际上,除了杜兰香和成公智琼故事外,《搜神记》中的另一个故事即卷四的“河伯嫁妇”故事也属于自神其术的类型故事中的主角为一“道人”,亦即方士,以行医为生。从河伯女那儿得到的神方以及作为河伯女婿的身份,显然能提高其声名,扩大其影响,招致顾客,培养信仰。从河伯女赐其金瓯、钱十万这一细节中,隐隐透露出他靠这一神话和方技而暴富的事实。
    [5] :据《史记·封禅书》说招致的是王夫人。
    [6]见《世说新语笺疏》,第301-30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7]《晋书》卷一百二《刘聪载记》,2679页。
    [8]《晋书》卷一百三《刘曜载记》,2692页。
    [9]《晋书》卷一百六《石季龙载记下》,2781页。
    [10]《晋书》卷一百九《慕容皝载记》,2822页。
    [11]《晋书》卷一百九《慕容儁载记》,2841页。
    [12]见《西京杂记》卷六,又见《搜神记》卷十五。
    [13]《晋书》卷五十一《束皙传》,1432页。
    [14]《三国志》卷六《魏书·刘表传》裴注引《世语》,216页。
    [15]此条又见《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裴注引顾恺之《启蒙》、《博物志》卷七,《述异记》卷下等。
    [16]见《唐律疏义》卷十九。
    [17](《太平广记》卷三百二十八引《孙相录》,陈校本作出《潇湘录》
    [18]《太平广记》卷三百二十八引。
    [19]此句《太平广记》通行本据明抄本改作“二人者亦在其中,颖士大惊”,今据谈恺刻本。
    [20]紫玉韩重故事一直要到八百年以后的晋朝才流行,我怀疑和它掩护盗墓的功能被发现有关,有文化的盗墓者忽然注意到可以凭籍类似的故事逃脱惩罚,因此有意宣传,扩大其影响,让人们相信中诸如此类的故事古已有之,并非当今人的虚构。这四个故事中男女在墓中留住的时间均为三日,这类细节上的雷同,可能表明后三个故事乃是对紫玉韩重故事的模仿。
    [21]《太平广记》卷三百三十三引《广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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