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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卡若夫斯基诗学述略(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外国文学网 杜常婧 参加讨论

    三
    穆卡若夫斯基并非将孤立的文本作为唯一关注的对象。他的理论前提与英加登一致,即承认围绕文学文本,作者与读者必然产生意识的关联与对接。文学中的个性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穆卡若夫斯基建立起动态的个体观,将个性视为不断引起文学运动发展的外部动因以及合力。“一切的外部影响都是藉由个性进入作品的。” 穆卡若夫斯基进而提出文学创作中的意向性和非意向性问题。文学作品显然是一种典型的意向性创造,作者的个性是历史事实,由文本触发的读者的精神状态亦是如此,文本的结构则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不过结构并不纯粹依赖于作者的意志,而主要由结构自身特有的发展,随时间推移的创作连贯序列(传统,惯例)来注定。创造文本和引起心理活动的意向的起止点,在穆氏诗学中退居其次,居于首位的是意向性本身。在文学文本内,涵义的统一性极其重要,意向性即是将各个部分联合在一起,并赋予文本以一致意义的一种力量。意向性于文本内部执行功能的使命,力求克服文本各个部分和要素之间的矛盾与张力,将每一个要素纳入与其他要素的相互关联内。于是在文学中,意向性体现为语义化 (sémantické gesto)。唯有从读者的角度来看待意向性,才有可能充分理解文本的一致性涵义。
    依凭语义化,作者选择创作元素,使之融合为一个意义整体。如若将文学文本看作符号,它一方面是代表意义的外部符号,即“能指”;另一方面是所代表的意义,即“所指”。换言之,与“能指”相对应的是文学文本,与“所指”相对应的是“美感对象”。 结构主义诗学的典型特征之一即为“它对符号和意义的定位” 。文学文本的每一个成分皆承载一部分意义,这些意义排列成不断递进的单元,即作为繁复语义整体的文本。符号和语义特色在文学文本的局部以及整体内表现得都相当明朗,只要读者的感知尚未完结,文本的构造还未作为一个整体呈现于接受者的意识中,接受者就无法全然把握其各个部分的含义和意义。以结构主义的文学观看来,文学文本中的一切,及其与周边的关系,由此表现为符号和意义。穆卡若夫斯基需要给自己发展的结构寻求一个理想的落脚点,它必须在任何物质产品之外,在具体的文本之外,因为它亦是有形的。他认为文学文本只是一种符号表征,其真正的意义与形象是在读者的意识中具体化,而后形成的艺术形象或美感对象。于是他利用读者这一媒介,将发展的结构安置于集体意识中。集体意识乃是价值存在的场所。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结,受集体觉悟的操控。 审美对象并非艺术作品(能指),而是“审美客体”(所指),是文学文本在感知者的意识中互相关联的体现。
    论及文学的本质,穆卡若夫斯基提出功能,规范,价值的问题。功能被我们理解为事物与目的之间的积极关系,事物因目的而被使用。价值是基于这一目的之对象的效用。而规范是某一种类、某一价值类别的控制领域中,起着制约作用的一个准则或一套准则。此三者戮力同心,休戚与共。从本质而言,这些都是言之成理的构想。穆氏诗学以审美为本位,将文学之“美”等同于文本的整体艺术价值——审美价值是文本不可或缺的价值。文学文本作为艺术品的相应功能表现为审美功能,除此以外,文本也会获得许多其他的,审美以外的功能,例如认知功能,伦理功能,宗教功能等。非审美功能其实并非诗学问题,而属于文学艺术的社会学;唯有指向可以附着于同类文本内部,成为其构造元素的一定功能,方才隶属于诗学问题,此为穆卡若夫斯基对其诗学范畴的明晰界定。
    穆卡若夫斯基表明,文学作品必须具有审美功能,否则便不能成为艺术作品。通过审美分析,可以推敲出它的真正实质。审美分析的目的,在于发掘文本中可以引起审美体验的那些特点,即说明文本被运用何种手法构造,以产生美感。文本分析的基本要求为,分析不得在任何一处逾越文本本身的界限,但凡在文本内部找不到依据,便不得预先将文本的任何特点用作阐释。使文本与其他一系列现象隔离开来,是由于假如我们运用文本的某个特点进行阐释,比如社会影响、创作者的个性等等,那么研究势必会丧失审美分析的性质,文本便沦为一份纯粹的文件,成为社会学、心理学等浩瀚材料里的组成部分。文学文本不是作为文件(创作者个性的表达、现代社会的写照等等)被构造的,因为文学的本质——“文学性”——乃它是具有美感的艺术作品。
    审美规范的特征在于,比起被遵守,它更倾向于受到违反。审美规范可谓为一个参照点,用以感受在新的趋势下艺术传统的变形程度。对于艺术惯例的逆反,在审美规范中是常有的情形。如果从这一视角出发来看待一部文学作品,它将会在我们面前展现出规范的复杂的纠结:充斥着内部的和谐与分歧,构成部分被肯定地运用,部分被否定地运用的异质规范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在它的独特性上是无法模仿的。 文学文本的结构包含哪些规范呢?穆氏将其划分为四个类别。文学的材料是以系统的规范为特征的语言,那么第一类即为语言规范。语言规范本身与审美规范并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但它在艺术中运用的方式提供了审美规范的效果。文学中的第二类规范类型可称之为“技术规范”,即文学传统,艺术惯例。第三种规范类型是实用规范(与“审美规范”相对),比如道德规范,政治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范等。它们是通过主题进入作品的。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规范,为审美规范,与前面那些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在本质上属于审美领域。因而,一部文学作品所包含的规范的多样性,为形成文本结构的不甚稳固的平衡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所有作为艺术手法的工具而产生功能的规范,相互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并且不断转化的,以便文本的正面价值可以表现为共同完满地遵循文本中显现出来的所有规范。
    从集体意识的角度而言,文学在社会中的传播,有的时期,渗透多个社会环境和阶层,为大量社会成员所接受;另外一些时期,却仅仅局限在相对十分狭窄的读者群内。文学这种数量有限的接受情况,时而被归咎于全体文学作品,被解读为它的危机。假如我们意识到文学传播与在社会中施加影响的功能之间的联系,便会豁然开朗,文学接受范围的广泛或狭窄,同它自身的艺术本质并无关联,而受其非审美功能强调多寡的制约,毕竟同样的艺术作品不可能在所有相同的时期内都得到社会传播。能够充分接受文学作品的环境,从它的审美功能理解之,终究是非常狭窄的。穆卡若夫斯基以诗歌为例,在《作为价值集合的诗歌作品》(1932)一文中写道,
    [……] 诗歌同其他艺术一样,一旦仅只关乎其审美效用,这种特殊接受环境的边界是可以延伸的。某些艺术每一次真正广泛的扩散,都伴随它某些非审美功能的着力强调。因而不可在读者数量缩小的情况下论及诗歌的危机,只能谈论其功能领域的转移。
    因此,有必要厘清非审美价值在文学艺术,在社会意识中的发展,以及其在社会生活实践之间的转换。文学文本中的非审美价值嵌入其艺术构造之中,遵循它的发展规律。穆卡若夫斯基之文学发展的研究主要源于文本艺术构造的主张,他非但不否认研究作品内部及外部非审美价值的必要性,而且申明应将非审美价值计入文本的结构分析,以便社会学研究反过来勘察文学内部的艺术构造,勘察其中包含的非审美价值的发展,以及它与生活实践中主导价值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关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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