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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复仇文学作品中的司法审判及其叙写(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 罗世琴 参加讨论

    三、魏晋复仇文学中的司法审判叙写特点
    其一,以现世流行的书写形式叙写非现世的题材。
    由于魏晋时期对复私仇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律法规约,社会上属于民间复私仇的实例与前代相比少之又少,人们所谈论的有关复仇话题自然而然地逐渐聚焦于前朝旧事,这些古事一般都有一定的历史基础,经过民间的口头加工,然后才成为文人笔下的文学创作素材。曹植《精微篇》写了7则故事,其中4则为先秦故事,2则为西汉故事,当代学界多以为女休事“极可能亦西汉事”[18](P154)。郭茂倩《乐府诗集》:“《秦女休行》,左延年辞,大略言女休为燕王妇,为宗报仇,杀人都市,虽被囚系,终以赦宥,得宽刑戮也。晋傅玄云‘庞氏有烈妇’,亦言杀人抱怨,以烈义称,与古词义同而事异。”[2](卷六十一,P886)萧涤非《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以为左延年所作也是“借古题以咏古事之类”,傅玄所作庞娥事“实为汉末魏晋间最流行之故事”[19](P180)。葛晓音《左延年〈秦女休行〉本事新探》认为左延年诗本事当为顺帝阳嘉时的缑玉复仇事[20]。陶元珍《傅玄〈秦女休行〉本事考》认为傅玄诗本事当为酒泉庞涓母赵娥事[21]。干宝整理《搜神记》序言“今之所集,设有承于前载者”、“若使采访近世之事”[4](原序,P366)。可见,前人著作和时人采集是《搜神记》故事的主要来源,前文中出现的于公、周敞、严遵等,便是前朝古事改编的痕迹。
    虽然所写素材为前朝旧事,却又采用在当时极为流行的文体叙写。沈约《宋书·乐志》以为曹植《精微篇》当《关东有贤女》,应归入《汉鼙舞歌》之一。曹植自己说这是“依前曲,改作新歌五篇”②。左延年,李白拟《秦女休行》称其为魏协律都尉,《三国志·魏书》载其人“妙于音,咸善郑声,其好古存正莫及(杜)夔”[10](杜夔传,P807),他曾于魏黄初间“以新声被宠”,魏明帝曹睿时期颇受重用,太和年间改制杜夔所整理古曲,“更自作声节”,使“其名虽存,而声实异”[13](乐志,P684)。傅玄,晋初重臣,曾改制晋初雅乐,其乐府诗创作多拘于模拟,但也不乏新篇,《秦女休行》便是一例。魏晋小说流行,“志怪”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多以短篇叙神怪之事,《列异传》、《搜神记》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代表。
    可见,魏晋复仇主题文学作品从选材上以古事为主要叙写对象,在创作形式上则往往采用当时较为流行的体裁,也即以新辞书古事,其主要原因是人们欲借此寄托现世复仇的愿望。古事的主人公及其结局为魏晋时人熟知,而具体的过程却有可能少为人知。魏晋时期有关复仇的文学作品着力强调司法审判的过程,正是当时社会对复仇有所规约有所限制的时代特征的体现。
    其二,注重塑造“知法”的复仇主人公形象。
    成功复仇的主人公对自身复仇行为的后果有非常清醒的认识,左延年笔下的女休“明知杀人当死”,傅玄笔下的女休言“杀人当伏法”,皇甫谧笔下的娥亲言:“今仇人已雪,死则妾分。”主人公并非过失杀人或无相关知识,而是在清醒地认识到行为后果的前提下,故意杀人。但在复仇后,又往往归于理性,能依照法律程序报官处理。
    主人公们大都成功复仇并受到了法律审判,虽然审判后受刑与恕刑的结果各不相同,但都是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或最高审判权威得出结果。复仇后主人公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左延年笔下的女休复仇后西行归家,而傅玄笔下的女休则是“直造县门”,两人面对法律审判的时候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申辩。《列女传》中的娥亲不但报官,还强调了自己对朝廷法律的信任:“枉法逃死,非妾本心……乞得归法,以全国体。虽复万死,于娥亲毕足,不敢贪生为明廷负也。”坚信即便自己被处以极刑,朝廷法律也是绝对公正公平的,自己不会因为个体的生命而损害朝廷法律的威严。
    主人公受到委屈,首先想到的也是通过法律去处理,《搜神记》中那些蒙冤的主人公,即便身亡,也要寻找到清正的官吏,以企图通过官方的明断是非,平复怨仇。他们基于清醒的认识,通过报官的方式寻找最终的解决途径,正是当时有律可循的反映。
    其三,注重描绘司法审判过程的细节问题。
    魏晋复仇文学注重描写审判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值得关注。
    魏文帝曹丕黄初四年下《禁复仇诏》,曹植《精微篇》明确点出创作时间为“黄初发和气”,黄初年号共计7年(公元220-226),当代学界多以此诗作于黄初六年[1](P332),二者相距极近。观曹丕诏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和解与严刑两个途径来制止社会中的复仇之风。观曹植《精微篇》中的两个复仇人物,显然是经过了筛选,除了勇气感人外,还特地突出对其行为的处理结果。诗中并未叙写两位女子复仇的具体过程,也未叙写二人明知杀人当死但死而无憾的坚决态度,相反,对于其伏法的处理结果,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强调:苏来卿因复仇被处刑,名列“仙籍”;女休在已受刑伏法的过程中,在“白刃几在颈”时“逢赦书”,何其侥幸。
    相比曹植笔下的人物,左延年《秦女休行》加入了更多的细节:首先,复仇不逃亡,诗中多次出现“西门”、“西上”、“西巷”等方位名词,就是刻意突出女休“明知杀人当死”,必然要接受法律处置,因此认为没有必要逃亡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去,而是选择归家。其次,“上山四五里”,“杀人都市中,徼我都巷西”,强调进入司法审判过程的速度非常快,而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女休的态度是选择伏法,“死不疑”,而非逃避。再次,女休被审判时进行了申辩,实际上是为了突出其复仇是否属于受刑范围。女休复仇前的争斗,是否为“贼斗杀人”,不得而知,但女休在受“劾”前后并无任何逃亡迹象,相反,却选择尽可能为自己申辩,通过审判程序为自己宽刑。既然这次复仇有准备、有预谋且非过误杀人,能救她的,只能是“赦书”,故而,女休最终被恕刑的结果,不只是与曹植的叙写达成统一,事实上也完全符合当时对复仇的立法与司法审判程序。
    傅玄、皇甫谧生活时代相同、生活地域相近,故而在创作中以不同文体叙写在当时广为流传的前代旧事,一诗一文。除所选题材相同,二者都极力刻画了仇敌的嚣张气焰,或曰“仇人暴且强”、“怨家如平常”,或曰“防备懈弛”、“更乘马带刀,乡人皆畏惮之”。这与晋代律法对复仇相对宽松的审理方式又相应。仇人的彪悍与无所忌,恰恰是复仇者获得审判同情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也是当时感动执法官员、获得广泛同情的基础。
    《搜神记》中,对法律的审判程序也有非常明显的细节叙写,如卷六记载“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至将分妻子而不可均”时,“乃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范虽然做出了初步判断,“此非人类,当以禽兽从母不从父也”,但他也没有直接的决定权,于是“请戮三男,以儿还母”。卷十五写两家争复活的女子不决,“于是相讼”,郡县不能决,以谳廷尉,强调了法律审判层层决断的特点。
    可见,同样是对复仇事件的叙写,即便是同样的古事、同样的结果,由于创作者所处的时代不同,具体的叙写过程和切入视角、细节处理方式也都有所不同,如曹植和左延年对女休这一主人公的叙写。作者叙写时着力铺叙和刻画之处,也是最能体现文学创作的时代之处。魏晋时期复仇主题文学作品中的司法审判叙写,其实是当时立法与司法对复仇问题逐步完善规约历程的一个见证。在不修改前代结果的前提下,加入对司法审判过程的详细叙写,并非当下社会的实际反映,也并未刻意强调“礼”大于“法”,或突出“礼”向现有的立法内容、司法程序挑战,而恰恰是当时社会禁止复仇、复仇伏法现实的反映。
    这些文学作品,不但不与当时的法律规范和具体执行过程相悖,相反,往往会得到朝廷的默许甚至支持,因为从某种角度讲,这些作品以特定的细节处理方式,使其叙写的内容不但与当时的律法冲突甚少,相反,还能间接地起到宣传普及法律规定的作用。这或许可视为在一个有律法、很少有复仇事件的社会里复仇文学作品流传甚广的原因;也可以解释在一个有律法的社会中复仇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大都为官或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原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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