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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复仇文学作品中的司法审判及其叙写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 罗世琴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魏晋以复仇为主题的文学作品中,多对司法审理和判决过程进行了叙写,分析这些叙写的基本状况,探索其产生的法律背景,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窥探当时社会对待复仇的态度及相关法律的执行状况。当禁止复仇的法律规定被明确提出并逐步完善时,相关复仇文学作品的叙写方式也带有明显特点,这些文学作品是当时立法与司法对复仇问题逐步完善规约历程的见证,对当时法律规定具有间接的宣传普及作用。
    关 键 词:复仇文学/魏晋/司法审判/叙写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中国古代文学教育——中国汉族与少数民族教育互动研究的视角”(DMA140214);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魏晋南北朝文学对音乐的接受”(09ZFQ75001)。
    作者简介:罗世琴(1976- ),女,甘肃白银人,文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与文论研究。
     
    复仇是中国古代文学中经常出现的主题之一,由“父兄之仇”、“兄弟之仇”的血亲复仇到“交游之仇”、“弑君之仇”的非血缘关系的复仇故事,在各类史书中有淋漓尽致的记叙。魏晋时期,由于律法制度的进一步专门规约,复仇行为受到一定局限,但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仍有大量的以复仇为主题的叙写。
    一、魏晋复仇司法审判的文学叙写
    表面上,在一个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社会,复仇行为与对复仇者的司法审判从意愿上并不趋同,采取复仇行为意味着置司法审判于不顾,审判则是为了对复仇行为进行以法律为准的裁决。然而,在魏晋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复仇与司法审判构成了一种相消相长的特殊互补形式,复仇者复仇的坚定意志与其复仇得以实现后所受司法审判的过程,往往都成为作品描绘的重心。以下将其基本模式分为两类进行探讨:
    第一,复仇后的审判模式。
    这种模式的创作内容大多有本事可考,多写前代之人、前代之事,创作手段上对音乐仍有一定依赖。
    曹植《精微篇》中有苏来卿因复父仇受刑而亡与女休复仇得赦的叙写。
    关东有贤女,自字苏来卿。壮年报父仇,身没垂功名。
    女休逢赦书,白刃几在颈。俱上列仙籍,去死独就生。[1](P332)
    左延年《秦女休行》写主人公女休“为宗行报仇”,“左执白杨刃,右据宛鲁矛。仇家便东南,仆僵秦女休”,杀死仇人,成功复仇。其后,诗歌对其复仇行为审判、服刑及结果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描写:
    关吏呵问女休,女休前置辞:“平生为燕王妇,于今为诏狱囚。平生衣参差,当今无领襦。明知杀人当死,兄言怏怏,弟言无道忧。女休坚辞为宗报仇,死不疑。”杀人都市中,徼我都巷西。丞卿罗东向坐,女休凄凄曳梏前。两徒夹我持刀,刀五尺余。刀未下,朣胧击鼓赦书下。[2](卷六十一,P886)女休对自己复仇行为的申辩内容可分为三个层次:其一,复仇造成的生活影响。对于女休,杀人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她复仇前以“燕王妇”身份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复仇后成“诏狱囚”,过着“无领襦”的艰难日子。倘若不复仇,就不会有如此落差。其二,不得已而复仇。女休复仇,是因为家族中再无人能承担如此重任,兄长只知郁闷忧愁,小弟浑噩无知,女休责无旁贷。其三,复仇无悔。虽然有上述落差与困境,女休并未选择放弃,而是更进一步坚定了复仇的决心,“为宗报仇,死不疑”。
    与左延年所作不同,傅玄《秦女休行》一开始就着力强调仇之深、仇人与复仇者之间实力的强弱反差:“父母家有重怨,仇人暴且强。虽有男兄弟,志弱不能当。”以至于主人公为复仇不得不采取一些策略:“烈女念此痛,丹心为寸伤。外若无意者,内潜思无方。”这种实力强弱对比下的复仇过程相当惨烈,傅玄在描写了复仇过程之后,也集中描写了审判过程:
    烈女直造县门,云父不幸遭祸殃。今仇身以分裂,虽死情益扬。杀人当伏法,义不苟活隳旧章。县令解印绶,令我伤心不忍听。刑部垂头塞耳,令我吏举不能成。烈著希代之绩,义立无穷之名。[2](卷六十一,P887)与左延年诗相比,傅玄《秦女休行》不但专写复仇者的申辩,还特地叙写了执法官吏听闻事件过程与主人公申辩后的态度和举动。前人多以傅玄诗模拟左延年诗,所歌咏为一事,胡适《白话文学史》认为:
    左延年与傅玄所作《秦女休行》的材料都是大致根据于这种民间的传说的。这种传说——故事诗——流传在民间,东添一句,西改一句,“母题”(Motif)虽未大变,而情节已大变了。左延年所采的是这个故事的前期状态;傅玄所采的已经是后期状态了,已是“义声驰雍良”以后的民间版本了。流传越久,枝叶添的越多,描写的越细碎。故傅玄写烈女杀仇人与自首两点比左延年详细的多。[3](P66)胡适正是以这两首诗中官吏对复仇者的态度与行为以及对复仇事件的审判结果作为诗所歌咏内容本事的判断标准之一。
    从文学叙写与创作的角度,晋代类似的女子复仇故事流传很广,皇甫谧作《列女传》,将娥亲复仇的审判、执法官员的感动、娥亲欲伏法而不得的过程叙写得更为详细。然而,这些女子复仇的故事仅见于文艺作品的转述叙写,在魏晋史册中却几乎找不到。
    第二,通过审判实现复仇的模式。
    当复仇行动由于各种缘由无法实现时,司法审判又会成为实现复仇的中介。在这一叙写模式中,往往是复仇者受冤屈——包括在前期审判过程中受冤屈——从而引发带有复仇性质的申诉,最终实现正义审判,平复冤仇。魏晋时期这类文学叙写的着力点往往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终极审判的正义性,其二是复仇目标的转移。
    干宝《搜神记》载东海孝妇故事:
    汉时,东海孝妇,养姑甚谨。姑曰:“妇养我勤苦,我已老,何惜余年,久累年少。”遂自缢死。其女告官云:“妇杀我母。”官收系之。拷掠毒治,孝妇不堪苦楚,自诬服之。时于公为狱吏,曰:“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不得理,抱其狱词,哭于府而去。自后郡中枯旱,三年不雨。后太守至,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枉杀之,咎当在此。”太守即时身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雨,岁大熟。《长老传》云:“孝妇名周青,青将死,车载十丈竹竿,以悬五旛。立誓于众曰:‘青若有罪,愿杀,血当顺下;青若枉死,血当逆流。’既行刑已,其血青黄,缘旙竹而上极标,又缘旛而下云。”[4](卷十一,P421)故事中东海孝妇蒙冤,前任太守作为执法者未能伸张正义是极其关键的因素,因此需要进行一次具有正义性质的审判,也即后任太守“即时身祭孝妇冢,因表其墓”。这虽然不是当事人本人对簿公堂,但后任太守以执法人的身份给予了一个正义的认证,从而取得了与审判同等效力的结果。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复仇并不是指向前任太守或某一个人,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指向性,因此复杂方式为“郡中枯旱,三年不雨”,复仇成功,则一切回归常态,“天立雨,岁大熟”。此故事《汉书·于定国传》有记载,此处虽也出现“于公”,但侧重角度已经发生了转变:《汉书》中,为了表现于定国的正义明断,故事的主人公是于定国;此处则以东海孝妇为主人公,又加入了“长老传云”的一段记载,进一步突出了周青“冤”的成分。这也是汉代史传文学中的复仇与魏晋时期诗歌小说类文学作品中的复仇的主要区别之一。
    同样,谢承《后汉书·周敞传》对苏娥故事的记载非常简单:“苍梧广信女子苏娥,行宿鹊巢亭,为亭长龚寿所杀,及婢,致富,取财物,埋置楼下。交阯刺史周敞行部宿亭,觉寿奸罪,奏之,杀寿。”此事《列异传》中记载略同。两处记载中周敞“杀寿”是执法官吏主动审理的结果,而这一过程在《搜神记》卷十六则变成了女主人公复仇的故事:
    汉,九江何(周)敞,……夜犹未半,有一女从楼下出,呼曰:“妾姓苏,名娥,字始珠,本居广信县修里人。早失父母,又无兄弟,嫁与同县施氏,薄命夫死,有杂缯帛百二十匹,及婢一人,名致富,妾孤穷羸弱,不能自振;欲之傍县卖缯,从同县男子王伯赁牛车一乘,直钱万二千,载妾并缯,令致富执辔,乃以前年四月十日到此亭外。于时日已向暮,行人断绝,不敢复进,因即留止,致富暴得腹痛。妾之亭长舍乞浆,取火,亭长龚寿,操戈持戟,来至车旁,问妾曰:‘夫人从何所来?车上所载何物?丈夫安在?何故独行?’妾应曰:‘何劳问之?’寿因持妾臂曰:‘少年爱有色,冀可乐也。’妾惧怖不从,寿即持刀刺胁下,一创,立死。又刺致富,亦死。寿掘楼下,合埋妾在下,婢在上,取财物去。杀牛,烧车,车缸及牛骨,贮亭东空井中。妾既冤死,痛感皇天,无所告诉,故来自归于明使君。”敞曰:“今欲发出汝尸,以何为验?”女曰:“妾上下着白衣,青丝履,犹未朽也,愿访乡里,以骸骨归死夫。”掘之,果然。敞乃驰还,遣吏捕捉,拷问,具服。下广信县验问,与娥语合。寿父母兄弟,悉捕系狱。敞表寿,常律,杀人不至族诛,然寿为恶首,隐密数年,王法自所不免。令鬼神诉者,千载无一,请皆斩之,以明鬼神,以助阴诛。上报,听之。[4](P443)通过细节叙写,已由前书所载的一件普通再审案例变为女子借执法官审判的复仇案:加入了女子在请求正义审判时的辩辞,着力刻画了周敞在获得主要案情后的验证过程,详细记载了案件审理的结果。足见,《搜神记》对这一故事进行的加工,主要集中于以文学描绘方式突出法律因素。
    除了亲属复仇并受到审判外,魏晋时期复仇文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依靠执法官员的明断正义实现怨仇报复,而复仇方式也由手刃仇家转化为多元复仇。
    当执法的官员能伸张正义,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平复冤屈,同时也就完成了复仇。如《列异传》载魏公子无忌审鹞杀鸠事[5](P12),《搜神记》卷十一载严遵闻道傍女子哭声不哀事[4](P423)。当执法官员不能伸张正义,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出现如《搜神记》卷一载汉阴生“长吏知之,械收系,著桎梏……又械欲杀之”的情形,就会引发“洒之者家,屋室自坏,杀十数人”的复仇转移[4](P369),即便不是现实世界中的复仇,也会通过天道获得正义支持。文学作品中还会出现主张正义的天或伸张正义的侠客来完成复仇,如《搜神记》卷二谢尚绝后就是因天道进行复仇式审判的结果[4](P377)。
    由上述不难发现,魏晋时期复仇主题文学作品中所写审判的实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矛盾:一方面,司法审判是对主人公复杂进行以律法为依据的处罚——从效果上,往往反衬出主人公的复仇被宽恕的理由;另一方面,由于是以律法为依据的审判,执法者又在帮助复仇者完成复仇行动,也即复仇行动由于各种缘由无法实现时,司法审判能实现正义复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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