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以为,凡将某篇作品是“复调小说”作为主题论点的文章,都应该在巴赫金所界说的意义上使用“复调”概念。因为,再在其他的意义上使用“复调”一词,会导致巴赫金复调理论的独特意义被遮蔽和扭曲,使得“复调”一词的理论价值逐渐流失。再者,在巴赫金已经赋予“复调”一词在文学研究中棱角分明的理论站位之后,所有不在巴赫金的意思上使用“复调”概念的研究都容易被误解。这里举一个例子。严家炎著有《复调小说:鲁迅的突出贡献》一文。文章认为,决定鲁迅小说成为复调小说的几个因素,是思想的复杂性、多种不同的创作方法(写实主义、象征主义、表现主义等)、叙事角度的自由变化这三个方面(11)。也就是说,这三个方面,是他对“复调小说”下的定义。我们暂且不谈这定义本身是否过于宽泛,只先确定这是一个不同于巴赫金笔下“复调”的新定义。严教授没有声称自己是在巴赫金的意义上使用“复调”的概念,那么从道理上说,我们不能称其为误用。但是却有其他的研究者把这篇文章中的“复调”理解为巴赫金意义上的“复调”。比如,吴晓东著有《鲁迅第一人称小说的复调问题》一文,是在巴赫金的意义上讨论“复调”话题的。文章开头即以严家炎的文章作为前人典例示出,将其置于自己的研究理路中(12)。这很容易带给人误解,以为严家炎的文章也是在巴赫金意义上使用“复调”概念的。不过,严家炎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确实提到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对鲁迅的影响,也提到了巴赫金的名字。把“复调”的渊源追溯到陀思妥耶夫斯基,却并未在巴赫金评点陀思妥耶夫斯基的意义上使用“复调”这个概念,这就不免让其他研究者眼花缭乱了。 在文学研究中,“复调”在巴赫金处已获得了经典性的理论意义。因此,我们应该避免轻易为某部作品或者某位作家贴上“复调”的标签。严格来说,当我们使用“复调”一词作为文章的主题论点时,除非有令人信服的新的界说,我们都应该在巴赫金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而话又说回来,若真有新的想法,为防止概念的混乱,在“复调”一词已很大程度上成为巴赫金的“专利”之后,最好还是使用其他词汇来命名自己的论点。 在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界,绝大部分使用“复调”概念的研究者都通过对巴赫金相关理论的摘引和概括,直示自己是在巴赫金的意义上使用“复调”一词的。要证明一些研究者泛用、误用了巴赫金的概念,无疑需要说清楚巴赫金“复调”理论的本来内涵。 这个问题可谓“前人之述备矣”。在各大词典中,这一术语已有了固定的释义。但是,人们对“复调”的理解和接受存有一定偏误。在众多的研究文章和词典条目中,学者们常常引用的是原著中这样一些语段(13): 复调的实质恰恰在于:不同声音在这里仍保持各自的独立,作为独立的声音结合在一个统一体中,这已是比单声结构高出一层的统一体。(14) 有着众多的各自独立而不相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由具有充分价值的不同声音组成真正的复调——这确实是陀思妥耶夫斯基长篇小说的基本特点。(15)复调的任务,同一般类型小说里思想的单一性,是互不相容的。(1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