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历史的伦理现场 伦理批评复兴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定义的重新界定。正如马歇尔·格雷戈里所言,“如果伦理批评意欲成为一种可行的阐释范式,则必须与传统教条式的道德批评进行有效区分”,而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关键一环在于厘清“伦理”与“道德”的区别。伦理批评家们于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出了比较。如约翰·吉约里指出:“在平常的使用过程中,‘伦理’和‘道德’的概念只有细微的差别,但在更具体的语境中,‘伦理’主要用来指涉更宽泛的探究领域,它回答的是‘人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而‘道德’所指涉的却是更具法律或条文性的权利与义务,或可以简单理解为有关‘对错的选择’。”韦恩·布斯也谈到,“‘伦理’这个词最初可能被曲解成对有限的道德标准的研究”,但他更关心“与之相关的更宽泛的话题,如对性格、个人或自我的影响,道德评价仅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从这些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代伦理批评家担心伦理批评被理解成对具体价值标准的硬性规定或更糟的道德说教,从而把文学及其读者与死板的标准紧紧地拴在一起。 那么,意欲厘清伦理批评与道德批评之别的批评家们又是如何重新定义伦理批评的呢?韦恩·布斯明确指出:“伦理批评力图描述故事讲述者与读者听众的精神气质(ethos)之间的碰撞交流(encounter),任何旨在揭示叙事性故事的德性与个人和社会德性之间的关系的行为,或任何旨在揭示它们如何相互影响各自的‘精神气质’(即全部德性之和的行为),都称得上是伦理批评。格雷戈里在《伦理批评:它是什么,为什么重要》中也给出了相似的定义:读者与小说人物的换位(transposition)具有明显的伦理意义。伦理批评的任务就是分析小说如何对读者产生影响,然后对该影响做出评价。”戴维斯和沃马克在《文学阅读与批评的伦理》中也对此作出了肯定:如果我们同意文学既能反映人生经历,又能影响人的生活这个命题,那文学就既是社会秩序的产物,又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以考察艺术作品的伦理特征为目的的伦理批评,显然要在文本所体现的生活与读者真实的生活之间建立一种重要的联系(bond)。换言之,故事讲述凭借其本质特征变成了一项道德参与活动,敦促我们做出同意与否的判断。他要求我们参与其中并对其做出反应或按照罗森布拉特的观点 “与之沟通交易”(transact)。 这些学者在界定伦理批评时用词各有不同 (布斯的en-counter、格雷戈里的transposi-tion、戴维斯和沃马克的bond、罗森布拉特的 transact)。这些不同的用词说明,伦理批评在他们的眼里只不过是一种阅读模式和对文本的反应模式,他们都还没有把伦理批评提升到方法论的高度。相比而言,聂珍钊对伦理批评的定义就显得更为完善: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从伦理视角阅读、分析、阐释和评价文学的批评方法,它强调回到历史的伦理现场,站在当时的伦理立场上解读和阐释文学作品,寻找文学产生的客观伦理原因并解释其何以成立,用伦理的观点对事件、人物、文学问题等给以解释,并从历史的角度作出道德评价”。回归历史的伦理现场是区别于道德批评的关键一环,伦理的角度是批评的突破口,客观分析伦理原因是批评的过程,历史的道德评价是批评的目的和对文学教诲功能的彰显。 彰显社会公众价值 纵观中西学者对伦理批评的重新界定,他们不仅做到了与传统的道德批评进行严格区分,还力图突出伦理批评的包容性。他们不只关注文学对伦理道德的启示,更关注文学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即意味着伦理批评可以与女性批评、生态批评、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等现行的批评理论相结合,来阐明文学各要素背后的伦理原因,从而影响个人和社会的精神气质。但就笔者看来,这些定义似乎还忽略了另一问题,即文学的政治性。唯美主义、形式主义以及新批评等批评方法的消退,至少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它们只关注语言内部的东西,而忽略了文学批评对社会公众生活的意义。正如伊格尔顿所言:“一切批评都具有政治性。”况且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伦理与政治从来就不可分割。因此,在重新定义伦理批评时,我们既要彰显文学的教诲功能,让人的德行得到净化与提升,更要关注社会的多元判断标准和公共伦理价值。只有这样,复兴后的伦理批评才能更有活力和走得更远。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