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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经、讲经、俗讲与中国早期白话小说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李时人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变文”并非通行意义的“文学体裁”概念,而是一种“泛文体”概念,是在特殊历史情况下产生的作品类别称谓。按照通行的文学分类标准,敦煌藏经洞中保留下来的“叙事文学作品”,包括历来被称为“变文”的作品,有不少篇什实可被视为中国“早期白话小说”。通过对有关史实和文献的考察辨析,本文提出,佛教东传,特别是“译经”、“讲经”和“俗讲”对中国古代小说的影响,不仅在于题材内容、观念精神方面,而且对“白话小说”的语体及体制形式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佛教/译经/讲经/俗讲/转变/变文/中国早期白话小说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高校一流学科(B类)建设计划规划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中国古代文学(S30403)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时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小说”是中外古今公认的一种“文学体裁”(或称之为“文学样式”),中同古代小说又基本上可分为“文言”和“白话”两类,所以研究中国古代小说,在学理上,应以对中同古代小说“一种体裁两种语体”的认知为前提。所谓“一种体裁”,就是承认作为“文学体裁”的“小说”只有一种,古代小说研究首先要用一个符合学理的概念来界定“小说”——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学体裁”,“小说”应该有基本的文体要求,那种将中国汉魏六朝以来缀缉琐语、记录异闻、叙述杂事之丛残小语、杂俎笔记,以及各种博物志怪之书、志人记言之短札谈片,统统纳入“小说”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学理的。所谓“两种语体”,就是要承认中国古代小说分为“文言”与“白话”两大类这一事实,而这两种不同“语体”的小说,实际上是同源异流,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小说产生、发展的特殊的总体格局和历史景观。
    中国小说的产生、发展之所以与欧洲小说不同,最突出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文学没有在自己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类似于欧洲的“神话—史诗”传统,即叙事诗传统。因此,书面叙事艺术的经验首先是在中国古代层出不穷的各类散文体史书——“史传”及其衍流杂史、杂传、志怪书中分散累积的。所以中国最早成批出现的散文体小说——“唐代文言短篇小说”,无论是表述语言,还是文体形式,都保留着从“史传”及其衍流杂史、杂传、志怪书等“蜕变”而来的痕迹。相对于“文言小说”,中国古代“白话小说”形成与发展的情况则更为复杂,特别是在历史过程中信息载体大量流失,难免使之显得扑朔迷离。这种情况的改变,应该归功于敦煌石室藏卷的突然重现。正是敦煌石室所藏一定数量的唐五代至宋初的“叙事文学作品”,为我们探讨中国白话小说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文献资料。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敦煌石室藏卷惊现于世,虽然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这些无比珍贵的文献资料大量流落外邦,但还是逐渐引起了国人的注意。1920年王国维著文提出:“伦敦博物馆又藏唐人小说一种,全用俗语,为宋以后通俗小说之祖。”①1920年起,鲁迅在北京大学讲授“中国小说史”课程时,也言及敦煌藏卷中的“俗文体之故事”是宋代市井“平话”的初始。②郑振铎在1928年写成的《敦煌的俗文学》一文中,将敦煌藏卷中的“俗语小说”放在文学史和小说史发展的流程中进行考察。③1930年,陈寅恪在《敦煌本〈维摩诘经文殊师利问疾品〉演义跋》中进一步谈到敦煌藏卷中部分作品所采取的“韵散相间”体式,是由佛典“长行”与“偈颂”相间的体式转化而来,且直接影响了后世章回小说的体式。④
    诸位中国现代学术的先行者对敦煌藏卷中一些“叙事作品”可视为中国早期“白话小说”的判断,以及对这部分作品与后世白话小说关系的考察,是极富开创性的意见。以此为先导,后来有些学者就将敦煌藏卷中的一些作品直接视为中国白话小说的早期作品,并将其纳入小说史中加以研究。⑤但因敦煌藏卷涉及面很广,其中有关“讲唱文学”的材料也很丰富,以致形成了专门的“敦煌学”,所以这部分作品在学界更多地被放在“敦煌学”中加以研究,其作为早期白话小说的意义被相对忽视。20世纪60年代以来两种通行的《中国文学史》,一种认为敦煌藏卷中的《庐山远公话》、《韩擒虎画本》(拟名)、《叶净能诗》等,是不同于“变文”的唐代“话本小说”;另一种则将这一类作品全部列入“变文”中加以论述,不提“变文”中有“小说”。⑥90年代末新出的两种《中国文学史》,又分别承袭了前两种文学史的论述格局和观点。⑦至于已出的各种小说史,虽然多数是将其中的一些作品视为唐代的“话本”加以论述,⑧但也有人在写唐代小说史时对这类作品只字不提,或讲到白话小说就干脆直接从宋元“说话”谈起。⑨凡此,说明学界对这一问题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十几年前,我在编校《全唐五代小说》时,将30余种“叙事性”较强的敦煌写卷都编了进去,并在这一断代小说总集的《前言》中谈到,这些作品“未尝不可被视为中国古代白话小说的滥觞”⑩。也就是说,我是将这些作品都作为一种“早期形态”的白话小说来看待的。由于《前言》篇幅的限制,我没有对这一做法作出说明。其实,这种做法反映了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其一,“变文”并非通行意义上的“文学体裁”概念,而是一种“泛文体”概念,是在特殊历史情况下产生的作品类别(“文类”)称谓;既不能将其与作为“文学体裁”的“小说”等同起来,也不能排除敦煌写卷中,包括历来被称为“变文”的作品中有基本符合“小说”文体要求的作品。其二,不能用是否“说话底本”的“话本”来确定这些作品是不是“小说”,我们见到的所有这些作品都应被视为“写本”,即书面作品。是不是“小说”,应该从其是否符合“小说”文体的要求来判断,而不能根据讲唱形式或门类来确定。这种想法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一些前辈的说法,也从若干同仁的研究,包括从有关论辩中得到启发,但与先哲和时贤的观点又有不同,是应该加以说明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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