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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学”概念考略及订误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读书》2014年第5期 方维规 参加讨论

    曾任英国驻宁波领事、1897年成为剑桥大学汉学教授的翟理斯(H. A. Giles)著《中国文学史》(1901),曾长期被误认为这一领域的开山之作,或曰第一部以西方语言写成的中国文学史。后来,有学者将世界第一部中国文学史推至俄国汉学家王西里(В. П. Васильев,瓦西里耶夫)的《中国文学史纲要》(1880),开拓了该领域研究的视野(李明滨:《世界第一部中国文学史的发现》,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9卷第1期〔2002年1月〕,第92-95页)。然而,“杂文学”意义上的早期中国文学史编纂,委实“山外有山”;西人修中国文学史的时间还要早得多,可推至德国汉学家肖特(W. Schott)的《中国文学论纲》(1854)。就迄今所发现的文献资料而言,该著当为世界上第一部中国文学史。王西里著作之结构,基本上与之相仿。视肖特而非翟理斯在西方着人先鞭,在于翟氏论著并未走出欧洲传统的文学史框架,亦未在文学观上完成从文章流别到现代意义之文学概念的转化。19世纪末效仿西方文学史纂的诸多日本制中国文学史也大抵如此。这很能让人看到时人对文学概念以及文学史编纂体例的“共识”,亦能见出外国早期中国文学史纂的一些共有特征。
    人们常会对欧洲早期中国文学史纂之“无所不包”、经史子集均归文学而纳闷,或诟病其舛误。这显然缘于缺乏对彼时欧洲“文学”概念本身的深入辨析。毋庸置疑,这里所说的不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文笔”之辨(如刘勰《文心雕龙·总术》所言):有韵有文采者为文,无韵无文采者为笔;自然也不是后人对“纯文学”(“文”)与“杂文学”(“笔”)的区分,以理解经史子集一应俱全的杂文学观。作为一个源于西方的学术门类,文学史纂有其自身的发展历史,离不开“文学”概念的沿革。对于相关研究来说,19世纪欧洲“文学”概念是一个必须厘清的问题;对此概念的清醒认识,是所有讨论的必要前提。
    中国学界的不少相关研究在论及西方“文学”概念史时,喜于征引某些西方“权威”著作(尤其是译成汉语的英美著述)中的说法,这么做当然无可非议。然而,有些被人盲从的一家之见,本身不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概念嬗变至关紧要的某些年代、文献、人物等,有些陈述显然缺乏必要的勾稽;有些考据不足的论点或判断,却被当做不刊之论。鉴于“信手拈来”是不少人的习惯,亦由于常见的“人云亦云”现象,这篇短文主要从历史语义学(概念史)的角度,提纲挈领地解证西方“文学”概念的产生、发展及其19世纪的运用状况,同时对当下中国学界流行的个别西方参考文献做一些必要的辨谬工作。下面,笔者先简要梳理一下西方“文学”的词语和概念小史:
    在古拉丁语和中古拉丁语中,“文学”(litteratura)一词源于“字母”(littera),多半指“书写技巧”,即希腊语的γραμματική(文法),表示作文知识及其运用。这个词语的重要语义移位,发生于16世纪;Lit(t)eratura摆脱了它同“字母”的固定关系而指向“学识”,获得“学问”或“书本知识”之义,后来扩展为“知识整体”。由于拉丁语长期作为学者语言,“文学”一词进入18世纪之后,依然具有浓重的、无所不包的“百科”倾向。然而也在18世纪,“文学”逐渐变成多层面的同音异义词:其一、“学识”或“博学”(拉丁语:scientia litterarum,斯时“博学”非今之“博学”,只是“知文达理”而已);其二、研究修辞格和诗学、兼及语文学和史学的学术门类;其三、文献索引;其四、所有书写物。在所有书写物中,又细分出“美文学”,即法语belle littérature;这种向“美文学”的倾斜和词义收缩,尤其发生于18世纪下半叶。最迟至1830年代,“学识”、“学术门类”、“文献索引”等含义逐渐走下坡路,后来的“文学”词义初现雏形。昔日之“所有书写物”,随语境而转化为“分门别类的所有书写物”;而在语文学或文学史语境中,则指“所有文学文本”:凡基于文字的记录、写本、书籍等皆属文学。今人所理解的“文学”一词,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产物。以上为西方“文学”(英:literature;法:littérature;德:lit(t)eratur)词语的语义变迁概略。
    从概念史的角度来说,将当今“文学”概念用于前现代或中世纪作品,乃后人之建构。彼时探讨所谓“文学”文本,不管其称谓如何,均未形成与后世“文学”概念相匹配的概念。对不同门类和形式的文学文本之诸多称谓中,尚无囊括所有文学文本的概念。17世纪及18世纪上半叶,英法德之poetry、poésie、poesie,仍然集“诗作”和“作诗”于一词;惟创作和作品被区分之后,即18世纪中期之修辞学与美学的分离,Poetry才被看做诗作品,作为创作客体的近代文学概念才随之产生。嗣后,“文学”这一客体概念具有两个向度:其一、书写物之总称,囊括所有“文献”,这一范畴见之于里维(A. Rivet)、代庸狄埃(Ch. R. Taillandier)、克莱曼讷斯提(Ch. Clémencet)著《法国文学史》(12卷,1733/63);其二、富有诗性亦即文学性的作品,见之于胡贝尔(M. Huber)的《日耳曼文学作品选编》(4卷,1766)及借鉴此著的埃贝林(Ch. D. Ebeling)著《德意志文学简史》(1767/68),沃顿(Th. Warton)的《英国文学史》(3卷,1774/81),尤其是德意志土地上的第一部重要文学史著作、盖尔维努斯(G. G. Gervinus)著《德意志民族诗性文学史》(5卷,1836/42,自第5版〔1853〕起更名为《德意志文学史》)。这便凸显出“文学”的广义和狭义之分;然而,二者的划分界线常给时人带来麻烦。在整个19世纪,狭义文学概念的关涉范围,依然模糊不清、游移不定。于是,欧洲各种文学史的考查对象,既有虚构作品,亦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著作,取舍由文学史作者对作品之重要性的看法而定。模糊的界线导致两种取向:哲学领域的美学探讨,多半避免“literature”一词,而是采用相对明确的poetry(这在黑格尔《美学》中一目了然),即今人所理解的“诗学”、“诗艺”概念,尽管它无法涵盖所有富有诗性或文学性的作品。语文学和文学史编纂的取向,则是实用主义的,由趣味、习惯和传统来决定狭义文学概念的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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