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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文学的虚构——论塞尔的假装的以言行事观(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学术论坛》2014年1期 王峰 参加讨论

    三、虚构:意向还是惯例?
    塞尔在讨论假装的时候无疑采用了第二义,虚构的假装必须是没有伦理责任的,才能真正成为虚构。塞尔说,“‘假装’是一个意向性动词”[1]。的确,假装里面存在着意图。这个意图是可以明确看出来的。这里存在两种东西,一种是表面行为,一种是隐藏起来的意图,必须两者共存,才可能谈到假装。当然这两者共存只是一种非常单纯的情况。可以说,这不过是对一个单句的单纯分析,而这样的单句其实不能实际单独应用,它只有同语境结合起来才具有实际的使用意义。“他假装是尼克松总统。”从单独这句话里,我们根本无法判断是第一义还是第二义的假装。但如果我们给出周围的语境,我们就能进行判断。单一句子中的词义的确具有意向,但如果缺乏周围语境,这一意向的具体方向根本无法判断。
    塞尔同时兼顾到假装作为一个意向动词的语境以及假装这一意向动作的发出者:作者。对于一个文本而言,只要我们从一个过程的角度去思考文本的创造、成型以及接受这些问题,我们就一定会把作者、文本、读者放在一个过程流中去考察。塞尔虽然从语词的角度思考文本的问题,本来这是一个语言学考察,但他同时将这一语言学做成一种发生现象学的过程考察,这就使整个考察显得极其复杂、多变。一个文本的发生过程如果与一个文本状态的语言学结构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建立起一种语言的发生性逻辑,但这种东西除了让我们看到两种矛盾存在的结合在一起建立一种虚假的逻辑以外,找不到更有建设性的思路。
    既然考察了语词的意向,那么自然就出现了意向的施行者,这就是作者。塞尔作出的这样区分也很关键:“一个文本是否是虚构作品的判断标准必须由作者的以言行事意图决定。……因为既然已经把一个文本判定为小说、诗歌或仅仅是文本,那也就已对其作者意图做出了判断。”[1]塞尔将文本的创造视为一个假装或非假装活动的整体,那么这一活动自然要有发出者和接受者。在塞尔这里,发出者就是作者,接受者就是读者。从这个类比来说,这样的划分没有什么问题。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区别没有说出来:假装作为一个虚构文本的意向活动的特征,这是对文本活动的整体描述;而假装作为一个意向动词,则是对一个动作的描述。如果我们把创作文本的活动与写出这一文本的意向状态等同起来,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作者的意向决定了文本是否具有虚构性质。而从上面的引文中、我们看到“把一个文本判定为小说、诗歌或仅仅是文本,那也就已对其作者意图作出了判断”,这是恰当的,因为这是从文本执行功能的表述;而“一个文本是否是虚构作品的判断标准必须由作者的以言行事意图决定”则容易将我们导向对意图的先行判定,实际上,后一句是前一句的条件。
    德里达把塞尔称作现象学者[6],这是一个错误,但也有合理性。错误在于,德里达有意对塞尔的语言学维度做了忽略,而夸大了意向的发生现象学的成分。合理性在于,塞尔的意向性的确具有发生现象学这样的导向。
    塞尔不是不知道:“构成虚构作品的伪装的以言行事是因一系列的惯例而得以可能的,这些惯例暂停了那些让以言行事得以与世界关联的规则的正常运行。”[1]这是在谈横向惯例的重要性。但是他对意向性的强调导致了他在作者和读者之间作了特别的区分:作者负责虚构,他明知其不真,而读者应用横向惯例来阅读作品,不必知其真与不真。
    一件作品是否是文学,这由读者决定,一件作品是否是虚构的,这由作者决定。
    对以言行事行为的伪装施行实际上包括施行言语行为以及唤起横向惯例的意图,它们构成虚构作品的写作,而横向惯例中止了对一般话语的以言行事承诺。
    在某种程度上,某些虚构的风格就被虚构作品中引入的对非虚构的承诺所决定着。自然主义小说、童话、科幻虚构作品和超现实主义小说之间的不同,在某种情况下,是被作者对客观事实的再现的承诺的程度所决定的。[1]塞尔没有提醒我们的是,这一承诺在同一个文本中也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并没有什么标准来确定这一承诺。我们只可以说,在这种类型的小说里,也可以这么写,或者惊叹道:竟然可以这么写!
    塞尔把承诺摆在风格类型之上,可见,作者在作品中占有多么重要的位置。可以说,作者在跟作品缔结条约,作品的面貌由作者来承诺决定,而读者在作品形成之时,只是一个无所相关的外在者。承诺就是意向性动词的自然延伸,既然作品的语词由作者写出,而且是一种主观的有意为之的假装行为,那么最终形成的文本类型就必须由作者承诺来保证。在此之后,才有读者与作品关于惯例的契约。在这里,我们不仅发现话语分析,还发现一种意向行为的发生过程分析,这也是为什么德里达把塞尔当作现象学家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我们要问的是,承诺是对于虚构的方式的承诺,这一承诺的准则来自哪里?如果是来自作者的,为什么作者就能够对虚构类型进行承诺?是因为他明知自己在假装但却必须承担起他对虚构的真实性的义务吗?如果这一承诺来自读者,也就是来自于作者与读者达成一致的横向惯例,那么我们依然可以问,这一横向惯例是如何达成一致的,标准何在?
    塞尔以戏剧的写作与表演为例说明作者承诺对虚构的支配性。
    剧作家在写作戏剧文本时的行动更多的是像在写一篇关于伪装的说明书,而不是自身在塑造一种伪装。一个虚构的小说是一个对事态的假的再现;但是一个戏剧,一个被表演的戏剧,并非是一个对事态的假的再现,而是假的事态自身,这个事态就是演员伪装成为角色。在这个意义上,戏剧作者一般说来并没有伪装下断言:他是在给出如何从事一种伪装的指引,而演员们将会跟随这种指引。[1]可以说这段区分真是精彩,作者不假装,他只是给出假装的指引,表演者才假装,因为他要像真的一样在舞台上行事。但我也注意到,塞尔举的虚构的例证都是文学的。为什么要选取戏剧文本?就主要的原因在于戏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剧本和表演,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戏剧的创造。而剧本明显是优先于表演的,也就是说,如果表演是作品的最后形成,那么剧本作为作者的虚构意向表达就是作品的指引,所以我们才看到塞尔强调作者“给出如何从事一种伪装的指引,而演员们将会跟随这种指引”。
    在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整个文学过程中的作者优先性问题?塞尔不只一次地批评新批评对作者的忽略产生的误差。的确,新批评切断作者与作品联系的方式是成问题的,或者说,这样的思路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类似于现象学对本质问题的悬搁。我们知道,作者怎么可能在作品中不现身呢?没有一个文学理论家能够对作者忽略不计。塞尔通过意向性动词来定位作者的方法就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方式,无论这样的方式还存在哪些需要调整的地方。
    那么,从语言游戏的角度,作者具有哪些优先性呢?第一,作者不假装,但他给出一种假装的指引(一种说明书)。也就是说,作者知道他做的是什么,他是清醒的。第二,作者创造一个虚构人物,他把这一虚构送到读者那里,读者把虚构接受下来,认以为真。作者“通过伪装指称一个人,她创造了一个虚构人物”。现在只要虚构人物被创造出来,我们这些在虚构故事之外的人们就能够真切地指称一个虚构人物了。注意在关于夏洛克·福尔摩斯的那段话里,“我的确指称了一个虚构人物(譬如,我的话满足了指称的原则)。我没有伪装指称一个真的夏洛克·福尔摩斯;我所确实指称的是虚构的夏洛克·福尔摩斯”[1]。第三,作者的最大优先性在于,他假装指称,而读者则真实指称。这种语法表述带来作者与读者地位的彻底不对等。由于作者只是进行假装指称,所以他只是在创造一个假装的说明书,这一说明书具有调动读者情绪的功能,而读者则首先相信他所面对的是一个真实的人物,这一相信如果不是一种天真相信就无法完成对文本的阅读。但作者那里不存在相信的问题,因为读者相信的对象就是他创造的,在文本中,他对于读者就像造物主一样。所以只有作者有意向,因为只有他才假装,而读者没有意向,他只陷于文本的横向惯例当中,是被决定的存在者。只有以这个区分为基础,塞尔才会引领我们思考如何在作者与读者之间达成一致的问题。横向惯例的契约在塞尔这儿地位并不高,意向性才是优先者。
    的确,我们在一个作品的整个结构中发现作者与读者不是对等关系,但这是否让我们再次倒向文学虚构的作者呢?我认为不必。塞尔将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和读者与作品的关系分而视之,相对忽略了作者那里同样存在着横向惯例的作用,并且正是这一惯例才决定了作者如何能够并且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创作。这一惯例与读者惯例表面不同,其来源却无法区分。我们暂时只能这样来判断:读者掌握的惯例规则相对于作者掌握的惯例规则少,而且作者掌握的惯例规则往往是明确意识到的惯例,那种潜在惯例规则虽然同样大量存在,但比起读者来还是要少得多。读者掌握的表层惯例少,而潜在的惯例规则多,从比例上正好与作者形成反面。
    横向惯例是优先还是纵向原则是优先,这才是关键之处。我们从塞尔这里看到了纵向原则与横向惯例的对峙。在塞尔这里,纵向原则优先于横向惯例。纵向原则完成整个虚构行动,如果虚构的确可以理解为一个从意向发出者开始到达意向接受的完整行动的话,而把横向惯例留给了读者,也就是说,意向+横向惯例=纵向原则。意向优先于横向惯例。这乍看起来毫无疑义,但仔细思考却让人疑惑丛生。意向不是单纯意向,而是与实现出来的行动结合在一起的语词意向,这一点塞尔也同意;更重要的是,意向是一个词语与所对事物的关联中产生的意向,还是一个位于词语系中的词语与所对事物系中的事物的关联产生的意向,如果是前者,那么无疑塞尔是对的,而如果是后者,那么塞尔的理论就存在没有考虑周全的地方。后者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考路径。假装作为一种以言行事行为并且作为在语言中起作用的一个语词,是与具体行动和语词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如果我们想看清楚这一使用方式,一个最好的方式就是回到语词使用的原初语境中去,简单的语词在一个简单的语境中习得,而复杂的语词在复杂的语境中习得,而假装无疑是一个复杂语词,它在复杂语境中习得。但塞尔并不同意这一点:
    我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种看法是错的:他认为撒谎是一种也像别的那些语言游戏那样需要学习的语言游戏(见《哲学研究》249条)。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撒谎体现为对关于施行言语行为的调节性原则之一的冒犯,而一切调节性原则在其自身中本来就包含着关于冒犯的概念。由于原则本身就定义了什么会构成对其自身的冒犯,学会了遵循原则,也就并没有必要再特地学会一种打破原则的行动。[1]这是把对原则的打破包含进原则里面,但这个原则毕竟也是习得的,除非塞尔认为这个原则是先天成立的。对于幼儿来说,说谎就像一个游戏,构成一种特别的游戏方式,与要求真实行为的语言游戏完全不同,它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行为。塞尔在此没有看到两种行为吗?我认为塞尔与维特根斯坦的区别在于,维特根斯坦回到原初使用语境中去考察语言,而塞尔则是从一种日常交往的理性语言中去考察使用,后期维特根斯坦关注幼儿语言习得的重要意义,而塞尔关心成人语言的使用方式,这就让两者的语言观念在同中有异,在异中有同。在解决更根本的语言本体性问题上,后期维特根斯坦无疑更胜一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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