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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小说的事、传之别与雅、俗之体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评论》2014年3期 戴伟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唐人小说传播中存在“事”、“传”两种叙事方式,口头传述谓之“事”,文字记述谓之“传”。“事”、“传”之分的本质就是口头叙述与书面叙述的差别,这也就形成小说叙述的“雅体”和“俗体”的文体特征。唐人对“事”、“传”的区别是对小说特征较为成熟的认识,这必然影响人们去界定小说文体的属性。在“事”、“传”之别的叙述语境中才能正确理解和分析小说叙述的雅体与俗体相交融的叙事体式及其审美特点。
    【作者简介】戴伟华,华南师范大学中国文学与文化研究所
     
    唐代小说内涵的确定,尚有分歧,侯忠义分为传奇、志怪、轶事三类①。周勋初认为:“但不管作品的性质属于志人、志怪,抑或属于学术随笔性质的著作,在古人看来,中间还是有其相通的地方,即对正经而言,都属‘丛残小语’;对正史而言,大都出于‘街谈巷语,道听途说’;学术随笔,则大都为纠正历代相传之讹误而作。因此这些著作都可在‘小说’名下统一起来。”②本文中的小说概念,也较为宽泛。从文学发生学看,小说一体,多起于民间,并没有得到文人应有的关注。唐代人也不太重视小说,举例来说,唐代文人的行卷可以用诗,也可以用散文,但鲜有用小说者。唐以小说行卷的记录只有一例,宋人钱易《南部新书》甲卷载:“李景让典贡年,有李复言者,纳省卷,有《纂异》一部十卷。榜出曰:‘事非经济,动涉虚妄,其所纳仰贡院驱使官却还。’复言因此罢举。”③且不说钱易的记录是否属实,即使如实,也只能说明李复言以小说行卷只是一种尝试,想以奇取胜,结果却遭斥逐。李景让知贡举在晚唐的文宗开成五年,“虚妄”成为李景让轻视《纂异》的理由,但这正反映了小说虚构的特点。一般而言,越是受重视的文体,其形式上的成熟度与纯净度就越高,越容易具有排他性。小说因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的相对低下,其结构具有较大的松散性与包容性。因此,对中古时期小说形式的研究更适宜采用平面描述的方式,注重同一时间序列上各种要素的组合形态。
    
    在唐代小说中,有一种明显的现象,即“事”、“传”二体交叉兼行。究其内涵而言,唐人以口头传述之故事谓之“事”,而以文字记述者谓之“传”。唐代文人在小说创作中也自觉运用并区分着这两个概念,这在一些重要小说中留有痕迹。白行简《李娃传》云:“贞元中,予与陇西公佐话妇人操烈之品格,因遂述汧国之事,公佐拊掌竦听,命予为传。”④沈既济《任氏传》云:“众君子闻任氏之事,共深叹骇,因请既济传之,以志异云。”⑤李公佐《南柯太守传》云:“询访遗迹,翻覆再三,事皆摭实,辄编录成传,以资好事。”⑥《卢江冯媪传》云:“钺具道其事,公佐因为之传。”⑦《谢小娥传》云:“余备详前事,发明隐文,暗与冥会,符于人心。知善不录,非《春秋》义也。故作传以旌美之。”⑧陈鸿《长恨歌传》云:“鸿与琅琊王质夫家于是邑,暇日相携游仙游寺,话及此事,相与感叹。质夫举酒于乐天前曰:‘夫希代之事,非遇出世之才润色之,则与时消没,不闻于世。乐天深于诗多于情者也。试为歌之,如何?’乐天因为《长恨歌》。意者不但感其事,亦欲惩尤物,窒乱阶,垂于将来者也。歌既成,使鸿传焉。”⑨可以看出,一则小说经由“事”到“传”的两个传播阶段。
    “事”、“传”之别还体现在唐人小说中有大量关于将口头叙述转变为书面叙述的记载,这些材料已为研究者所重视,并据以阐释唐人小说受史著影响的观念,强调故事的真实性,将荒诞真实化。如唐临《冥报记》中传递了大量相关信息⑩,其《释智菀》云:“殿中丞相里玄奖、大理丞采宣明等皆为临说云尔。临以十九年从车驾幽州,问乡人亦同云尔。”《大业客僧》云:“杭州别驾张德言前任兖州,具知其事,自向临说云尔也。”《东魏邺下人》云:“雍州司马卢承业为临说,云是著作郎降所传之。”亦有众人传说,如《北齐冀州人》云:“浮图今尚在,邑里犹传之矣。”《韦仲圭》云:“仲圭弟孝谐为大理主簿,为临说,更问州人,亦同云尔。”本为众人传说,而由知之最详者口头叙述的,如《陈严恭》云:“州邑共见,京师人士亦多知之,驸马宋国公萧锐最所详审。”《崔彦武》云:“崔尚书敦礼说云然。往年见卢文励亦同,但言齐州刺史,不得姓名,不如崔具,故依崔录。”还有直接来自于当事人的传述,《孙回璞》云:“回璞自为临说云尔。”在其他小说中也有留下类似传播的痕迹,如陈玄祐《离魂记》云:“玄祐少常闻此说,而多异同,或谓其虚。大历末,遇莱芜县令张仲规,因备述其本末。镒则仲规堂叔,而说极备悉,故记之。”(11)这样的现象除了将荒诞不经的故事以来源有自而令读者听众相信外,还有一层重要意义,即它暗示了故事传播的过程。这一由口头到书面叙述的过程,其文本的形式必然包含有故事叙述者的口头语言风格和故事记录整理者的书面语言风格。
    唐代小说中以“传”为题的篇目数量较多,一般研究者认为这是受史书中“传”体的影响,但从唐人小说的创作情形来看,“传”还不是史书中传记的原意。从传的含义来讲,可分两层:一为说明、解释意义。如先秦经书,各自有传,经传即因解释经义而生,史传目的也是阐发历史进程规律。《陔余丛考·史记一》云:“古人著书,凡发明义理,记载故事,皆谓之传。”(12)《史记》中的列传虽以人物、故事次第结篇,但主旨一贯,并非仅以故事本身为宗旨,而始终与太史公“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主旨相一致。除此以外,传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转述与转达。《史通·六家》云:“盖传者,转也。转受经旨,以授后人。”(13)上古时期经文授受,常以师徒相传的形式进行。老师将经文诵读告知弟子,弟子则背诵记忆,尽量保留原初样式向下传习,故有伏生传书的典故流传。因此,传一方面有解释、说明的意思,一方面又有转述、转引的意思。传的这两层意思进入文章、文学体裁后,各自形成“传注”体与“传奇”体两大类。前者以说理为要旨,后者以记录为核心,虽然形式上均以故事的方式展开,但本质上仍是有所区分的。从上引唐小说“事”、“传”诸例可以看出,小说的“传”是在口头材料“事”的基础上进行“传述”的意思,一经“传述”则成为书面文字。这一解释也能得到文献的支撑,白行简《李娃传》开头是这样的:“汧国夫人李娃,长安之倡女也。节行瑰奇,有足称者,故监察御史白行简为传述。”结束时则云:“贞元中,予与陇西公佐话妇人操烈之品格,因遂述汧国之事,公佐拊掌竦听,命予为传。”传,即传述之意。
    从“事”、“传”实例及析义来看,唐人对于口头叙事与书面叙事已有清晰的认识,并体察到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分:即前者为群体的,民间的创作;后者是文人的、个体的创作。唐代小说正产生于书面叙事与口头叙事的“互动”状态当中。文学叙事的两种形态,不仅为唐代小说的生成所反映,也体现在有唐一代其他“说唱—记录”体式当中,如敦煌变文中就经常有两种叙事形态交织、互动的实证。敦煌写本《舜子变》,记载了在《尚书》、《史记》、《孟子》等经典文本之外的舜的故事,追其源头,应来源于长期以来民间口头文学传统对舜的形象记忆:“从变文中呈现许多与《史记》情节的歧异的现象来看:舜的传说,在太史公写成定本之前,应即有非常丰富的口头传说,敦煌本《舜子变》的依据可能有另一与《史记》不同的源头,有可能是《列女传》,也有可能是当时广泛流传于民间的各种舜子口头传说,而在民间可能也仍有一些口传形态的不同文本。”(14)除从材料来源上反映敦煌变文的口头传统之外,从变文自身形式上也能看出口语叙述与书面叙述的区别。由于口头表演具有即时性、即兴性,固定的故事形式、起承转合时的习惯性说法有助于艺人记忆与民间故事传播。这一特征体现在变文当中程式化的语言:“在敦煌变文中,说唱艺人在现场表演时,也常会运用一些重复的习套式词组和短语,来作为组织故事的方法。”(15)又如,在变文中描写人物外貌时不重视个体特征,而是程式化叙述:“比如《伍子胥变文》中,描写秦穆公之女的‘美丽过人’:‘眉如尽月,颊似凝光;眼似流星,面如花色;发长七尺,鼻直颜方,耳似珰珠,手垂过膝,拾指纤长。’猛一听来,每一个部位都出奇地美丽,但仔细推敲,在我们的面前会呈现出怎样一个美女呢?恐怕和怪物差不多。为什么会这样呢,只能说,变文作品给我们描绘出的‘并不是一副具体的人物肖像,而是凭借一套现成的公式捏合出一个美女的某种象征性形象。’”(16)这些套语的运用,有可能在变文文本内部造成细节的含混,逻辑的矛盾,但它对于主要意义的表达与传递不会构成大的障碍。相反,这种文本“缺陷”正凸显了敦煌变文与口语叙事的密切关系,正是直接来源于口语,在语词与细节上才未经仔细打磨与推敲,在结构上则体现为单一和固定化,这与书面用语的精雕细琢和富于变化是相对立的。同时,变文对口语“缺陷”或者说“特色”的记载,显现出被书面传统所遮盖的民间通俗文学传统,这对于深入了解唐代小说的生成方式,乃至文学经典文本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从小说生成的角度不难看出,它结合了口头和书面两类叙述方法。尽管在现存的文献中故事多以文本为载体,但仍然可以看到口头叙述在文本中留下的诸多痕迹。由“事”到“传”的过程,也就是故事不断被“文本”化的过程,而文本中的“口头”叙事成分自然会混杂在“书面”叙述之中,“口头”叙述也不断被改造为“书面”叙述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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