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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古代乐论的美学范畴及其演绎(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韩伟 参加讨论

    以“和”为表现的同场搬用
    同场搬用模式,是音乐领域的概念被其他艺术门类所征用,使其不断定型。这里所称的“场”实际上是指同一“艺术场”。中国早期艺术的浑融一体特征,导致很多概念在发展过程中被其他艺术门类征用,最终走向成熟。较典型的例子是,《诗大序》中提到的“风、赋、比、兴、雅、颂”,这六个概念不仅是后世研究《诗经》创作方法和文体分类的门径,也逐渐定型为中国文学理论的核心范畴。实际上,此“六义”完全照搬自《周礼·大师》。大师在周代属于重要乐官,由大司乐统领,主管音律校订、典礼音乐的指挥,并协助大司乐进行音乐方面的教育,因此此处的“六义”实际上是大师传授的六种音乐技艺。
    与这种情况相类似的还有“和”这一范畴。此概念最早见于《尚书·舜典》。“典乐”是当时的乐官,其职责之一是向贵族子弟传授音乐技能,“八音克谐”进而实现“神人以和”是当时音乐演奏的最高理想。
    在中国美学史上,与“和”相关、被征引最广泛的一段材料是《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的齐景公与晏婴的一段对话。在这段对话中,晏婴提到美好的音乐往往是不同乐器、不同声律相互间杂,清浊、短长、疾徐、哀乐、刚柔、高下等不同声调杂相配合并相得益彰形成的。这种音乐形态就是“和”,反之则属于“同”的范畴了。由此可见,先秦之后被奉为中国美学核心范畴的“和”,实际上肇始于音乐领域,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其他艺术门类搬用,将音乐领域的“和乐”之“和”衍生为“和谐”之“和”,并且将追求与人心的和谐、与天地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看成是中国艺术“和谐”之美的具体表现。借助同场搬用模式逐渐定型的美学范畴还包括“韵”、“淡”等范畴,它们从音乐领域进入其他艺术门类的路径与“六义”、“和”颇为相似。
    总体而言,美学范畴是中国古代美学史的最核心单元,也是其基本质素,而乐论恰是众多美学范畴的发源地和成熟场域。中国古代乐论文史哲合论、诗乐舞不分的总体特征,决定了其中必然蕴含着对后世哲学、美学、文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核心概念。这些概念经过历史的磨砺,以及不同艺术门类的深化、改造,最终获得了充盈的内涵,同时也获得了更加强大的指涉能力,并足以在整个美学史中占有一席之地。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古代乐论与文论的关系谱系研究”(14CZW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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