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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举:《春秋》媵婚叙事的“虚”与“实”(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刘举 参加讨论

    “诸侯不再娶”与史实不符
    “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的说法也缺乏普遍性证据。春秋诸侯配偶确有达九女者,《左传》僖公十七年谓:“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内嬖如夫人者六人。”但据此认定春秋时期诸侯“一聘九女”是普遍现象则未免失之武断,因为这与当时通行的婚姻制度和男女性别比例存在矛盾。
    春秋时期诸侯通行等级内婚制,已成学界共识,考之史实亦然。据《春秋会要》统计,鲁桓、庄、僖、文、宣、成六君分别娶文、哀、声、出、穆、齐六姜,故有“齐鲁世姻”之说。这种婚制在《诗经》中亦有体现,如《陈风·衡门》云:“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取妻,必齐之姜?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岂其取妻,必宋之子?”可见当时等级内婚的观念已根深蒂固,即便借“食鱼”来颂诗讽喻,也未必能改变这一客观事实。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诸侯阶层内适婚女性数量是否能够满足“一聘九女”,是值得深究的。男女性别比例就其自然规律而言,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从一个较大的地理范围与较长的时间段观察,新生婴儿男女性别比约等于105∶100,在自然状态下男性略多于女性应是人口性别比例的常态。加之先秦时期重男轻女的性别观和生育观日甚一日,西周、春秋时期生男生女已有“床地”、“裳裼”、“璋瓦”之别,进入战国时期,乃至出现“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的极端事例。这种生育文化很可能进一步加大总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衡。因此,春秋诸侯虽然可能有一聘九女的礼制要求,但在具体的婚姻实践上,受制于等级内婚制度与男女性别比例的客观规律,很难普遍执行。
    诸侯“不得再娶”的规定也与史实出入较大。汉儒何休认为,之所以要求诸侯“一聘九女”,其原因正在于有“不得再娶”的规定。《白虎通·嫁娶》则从道德角度将其阐释为“人君之道”:“必一娶何?防淫佚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无再娶之义也。”即规定诸侯不可再娶,是为了避免国君过分追求色欲而丧失道德。但从文献记载来看,春秋时期许多诸侯在没有子嗣或子嗣不旺的情况下,以广继子嗣的名义再行婚娶。相关记载中,确有反映诸侯为完成宗法制传宗接代任务而再娶的例证,如《左传》隐公三年,因美貌而享“硕人”之名的齐东宫得臣之妹庄姜嫁于卫庄公,庄姜无子,因而庄公又娶陈国厉妫,厉妫所生之子孝伯早夭,作为媵妾的厉妫之娣戴妫生公子完,公子完即卫桓公。然而,为满足色欲或政治目的而再娶者亦不鲜见。如《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在已有子嗣的情况下,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在至少育有三子的前提下,献公又娶骊戎美女骊姬姐妹而生公子奚齐。由此可见,无论是为了广生子嗣还是满足个人欲望或政治需要,所谓“诸侯不再娶”似乎从未得广泛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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