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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举:《春秋》媵婚叙事的“虚”与“实”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刘举 参加讨论

    媵婚是春秋时期诸侯婚姻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记载屡见于《春秋》经传。其中《公羊传》庄公十九年的记载最为详细具体:“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左传》成公八年谓,“凡诸侯之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即诸侯国中,甲国娶于乙国时,乙国需以所嫁女子之侄女或妹妹陪嫁,同时与乙国同姓的两个诸侯国需遣女及该女之侄、妹陪嫁,如此,诸侯一次娶九人,而后不再婚娶。由于《公羊传》在汉代位列诸经之首,这种说法遂成为春秋时期诸侯媵婚制度的主流观点,并广为流布。事实上,通过对传世文献相关记载及出土青铜器铭文的考证就会发现,《春秋》经传中上述记载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异姓不媵”缺乏有力佐证
    从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来看,“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在春秋时期未必被严格遵守。《春秋》经传涉及诸侯娶妻而别国来媵的记载共计三事:其一,《左传》庄公十九年,“(鲁)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据考证,此乃陈侯娶卫女为夫人,这次婚娶仅鲁国一国来媵。其二,《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该记载中唯有齐国一国媵之。其三,成公九年,伯姬出嫁宋共公,卫、晋、齐三国先后遣女往媵。
    以上三则记载中,媵者或一国,或三国,皆不符合“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的说法。而鲁、卫、晋皆为姬姓,齐为姜姓,“晋嫁女”、“鲁伯姬嫁宋”皆有异姓诸侯国齐国来媵,亦与“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的要求相悖。对此,有人以“《春秋》经传有常事不书的传统,或因此三事均不合媵婚礼制,故记之,合礼之事概皆略过”进行疏解,但这种解释难以彻底释疑,因为即便传世文献的记载不能令人完全信服,但出土青铜器中专为媵婚而铸造的媵器,其铭文体现的信息也与《春秋》经传相关记载不甚相符。
    据统计,目前已发现的媵器中, 一器铭一女者多见, 一器铭多女者尚未发现,铭二女之器有少许出土。但兼铭两女的铭文记载及学者的相关解读却并不支持《公羊传》的说法。如“许子妆簠”是许国为纪念许楚联姻而铸造的陪嫁铜器,其上铭文:“许子妆择其吉金用铸其簠,用媵孟姜、秦嬴。”郭沫若认为,“殆许与秦同时嫁女,或许嫡秦为媵,或秦嫡许为媵,故铸器以分媵之”。即许国之女孟姜与嬴秦之女同嫁于楚国,可能是许女为正妻,秦女为媵妾,也可能是秦女为正妻,许女为媵妾。换言之,这里的两女乃一妻一媵,与《公羊传》一妻两媵共三人的记载出入较大。“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的说法也与出土资料有所出入。“樊君鬲”铭曰:“樊君作叔嬴嬭(芈)媵器宝鬲。”即樊女叔嬴与芈姓之女二者共嫁一夫,樊君为庆祝联姻的实现而制作了这件宝鬲作为陪嫁之物。李学勤认为叔嬴嬭(芈)并非一人,而是两位女子,一为叔嬴,一为嬭,后者即芈,兼媵两女并非同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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