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当头,批判紧跟,学术创新的曙光就依稀可见了。”学术批评是学术评价的重要一环,对于学术研究的推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制度化、经常化的学术批评,就难以形成“动真格”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也就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繁荣。 然而,在当前的中国学界,一方面,学术批评之声日渐难闻,息事宁人、一团和气的“好人”风气弥盛;另一方面,学术之外相煎太急、攻击谩骂频现,学者斯文之气尽扫。这些现象的存在,笔者以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还太缺乏宽容的姿态和制度环境。 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学术批评,就没有学术进步。所以,我们要宽容地对待学术批评! 宽容地对待学术批评,首先是对批评者提出的要求。“批者,比也;评者,平也。”诚如唐棣先生指出的,批评的字面含义是下批语或作评论,也包括称赞叹服之意,是一个中性概念,“要之,终归是持平之论”。孙正聿教授则倡言,批评者对其“讨伐”的思想应持有一种“同情的理解”和“充满敬意的批判”,应能体会学术研究和创新的艰难,必须要看到人家的优点。批评者应明白,一种思想或学术成果能够成为你批评或批判的对象,值得你集中投放智力去思考,这本身就表明了你对其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当然,这里的“宽容”决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或“隔靴搔痒”,而是说“我们的整体基调必然是平和的、善意的,毋宁说更应该是超然的。它与那种假学术批评之名,把个人恩怨及门户之见凌驾于学术之上的做法有天壤之别”。作为推动学术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学术批评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学术和道德规范,必须是纯粹和健康的。 宽容地对待学术批评,实际是对被批评者的期待和要求。事实上,真正有创见、有生命力的思想是不怕批评、经得起批评甚至是希望批评来得更猛烈些的,而毫无学术含量的思想或成果总是乏人问津,是没有被批评的价值的。每一个被批评的学者,面对批评的第一反应应是感到荣幸——因为有人在认真地关注你的思想,这种关注本身就证明了你的思想的价值。同时,被批评者还要有一颗宽容的心,面对批评,应以平常心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完全没有必要情绪激动、“反应过度”甚至失态失德;可以局限在小范围内讨论、解决的学术问题,就没有必要溢出学术圈子之外,以免“扩大影响”。完整的学术批评应是由批评和反批评构成的,被批评者可以认真反思、据理反驳,与批评者在学术的边界和限度之内坦诚交流,“对事(理论)不对(个)人”。 宽容地对待学术批评,更是对法律和制度提出的要求。进行学术批评是学者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体现,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更是主张中国的名誉权应当有一个“瘦身”运动,以此来保证学术批评的正常进行。法学家梁慧星在论述法院审理“学术官司”应注意的问题时,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学术官司时,特别要注意区分哪些侵犯著作权,哪些属于学术批评行为。如果原告以被告批评自己的作品剽窃抄袭或胡编滥造因而损害自己的名誉为由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以属于学术批评,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受理了案件,对属于学术批评的争执,即使被告在批评中使用了过激的言辞,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学术批评的范畴。”这些主张和呼吁,在目前国内学术圈学术批评之风气还不兴盛的背景之下,显得尤为及时和鼓舞人心。重视、保护和宽容学术批评,法律制度可以、也应当有所作为。 “拥有一个健康而充满活力的学术批评环境,既是当代中国学术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学术繁荣和发展的重要出发点。”有了批评者的宽容、被批评者的宽容和法律制度的宽容,学术批评才能更加活跃和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