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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词辨正(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李飞跃 参加讨论

    二、律词的形成
    关于词律的生成,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词之律“乃承‘律诗’之‘律’,故又有‘诗余’之称”,甚至认为“倚声填辞”“依调填词”中的声、调是指“段、句逗、用韵、句内平仄”,“属音韵学范围,而与音乐学——现今学科意义上的音乐学无关”。(37)另一种观点认为词律是音乐的表现,甚至就是由乐曲规范发展而来,“律词的产生并非由于近体诗格律的发展,是其句式简单变化的结果,而是由于隋唐新燕乐的流行应运而生的新体音乐文学。律词是唐代新燕乐的歌辞,敦煌曲子词已是律词。每一支燕乐曲歌辞的始辞是倚声制的,经过许多文人的模拟,遂使该乐曲成为其有独特格律意义的词调”。(38)
    事实上,词律与音律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词的章句格律相同,宫调、曲式、歌法或截然不同。如《木兰花》与《玉楼春》,句式格律完全相同,但分属不同的宫调与曲调。同样,曲调、曲式相同,所填之词也可能完全不同。乐曲或歌唱对词的声字也无一定要求,相反,歌曲中所填字词,“在一段旋律中既可以唱成相对的高音,也可唱成相对的低音,而字调本身不会因此字唱成高音或低音而发生任何变化,而受任何影响”。(39)词之入乐歌唱,有抑扬、轻重、清浊等变化,单靠平仄四声是无法展现的。现代语音学理论和歌曲演唱实践也表明,歌唱的伴奏、乐曲旋律的上行与下行并不要求所有字词一律讲究四声平仄。因此,夏承焘先生说:“四声与宫调乐律本非一事,守四声不足为尽乐,此无疑也。”(40)
    词律虽然对律诗规范有所借鉴,但与诗律在本质上并不相同。诗律严格规整,讲究词句平仄的相对、相生、相黏等,具有绝对性和规律性。词律或词谱“基本上都是从许多实际作品中总结归纳出来的,所以只表示这个词牌的普通性和共性”。(41)就《念奴娇》而言,《钦定词谱》中收录的苏轼、姜夔、张炎等人的同调之词,除字数相同外,句式、平仄、四声、用韵等都不完全相同。次韵之作也只是字数、用韵相同,而句式、平仄、四声等不完全相同。同一作者的同调之词,不同作者的次韵之词,尚且不具有严格地格律对应,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以及不同作者的同调作品就更难以体现出其格律的一致性。词律只是基于部分词作而归纳建构起来的文本规范,并非所有词体的“公因素”“法则”“规律”或者必要条件。因此,江顺诒主张称“谱”而非“律”:“然‘律’之一字,究非音律之律,亦非律例之律,不过如诗之五、七律之律耳,不如仍名为谱之确也。”(42)饶是如此,词律的生成与律词的形成亦有其历史必然性。
    首先,律词的形成是词体嬗变与创作规范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艺术的层面来看,词体构成包括乐曲因素、歌唱因素和文本因素。词调作为词体的代表,在唐五代时期,以词从乐,乐曲因素对词体形态起主导作用,词调普遍是指乐曲而言;北宋时期,词体形态受歌唱因素影响较大,词调又兼指不同的歌唱类型(如《高丽史·乐志》记载的令、慢、促拍、中腔、踏歌等);南宋以后,随着词与音乐的分离,字数、句式、平仄、四声、用韵等文本因素决定了词体的形态特征,词调又代指不同的格律。
    词的传播方式有口头传播与书面传播之不同,直接影响词的创作规范。在口头传播时期,词体不仅受制于文本,更受宫调、乐曲、歌法等因素的影响。在书面传播时期,词体形态主要由文本形式决定,如抄本、刻本以及曲谱、词谱等。随着词谱的出现与词体文本的规范,从音乐文学的角度已难以对词体的文本格律及其构成做出圆满解释。从乐曲、歌唱到文本,从音乐文学的研究转向为语言文学的研究,也就成了词体研究的必由之路。南宋词体分化趋势加剧,也促进了律词的自觉。一部分词被采入转踏、赚词、诸宫调、剧曲等,成了曲词;另一部分词成了案头文学,对于字数、四声、平仄、用韵等要求日益严格,为律词嚆矢。
    其次,律词的形成是受诗、曲、赋等文体规范影响的结果。字数、句式句法、平仄用韵等是律诗的构成要素,词律的归纳建构正是以律诗观念规范词体的结果。洛地先生甚至认为词律就是直接借用的律诗之律:“律词之为律词,在于唐近体律诗的完成,以律诗之律运用、扩大其运用于‘长短句’乃为律词。”(43)后来一系列词谱、词律、格律谱的创撰,其实是参照诗律,甚至曲律而逐渐完善的。如词韵就是借鉴自诗韵和曲韵,相传最早的词韵《箓斐轩词林要韵》借用曲韵,现存最早的词韵专书《会文堂词韵》则“三声用曲韵,而入声用诗韵”,为诗韵与曲韵的拼凑。
    虽然词体中的格律因素早已存在,但格律的归纳与建构则是在明清时期完成的。律词的最早形态可追溯到以诗句入词、诗律入词的唐代文人词。北宋中后期兴起的以诗为词、推尊词体运动,进一步促进了词体的案头化、格律化。以周邦彦、姜夔、方千里、杨泽民等为代表的格律词派,借鉴诗赋律法,字句精工,声韵严整,四声、平仄、用韵等格律因素逐步加强,深刻影响了南宋词人的创作。南宋以后,随着词韵、词谱、词律等工具书的大量出现,“详注每调的字数、分段、句式、字声平仄和用韵规定”(44)的词律发展成为词体创作的形式规范。
    第三,律词的形成是明清以来词谱、词律、词韵等著作的归纳与建构的结果。随着词与音乐的分离,人们由对词的乐曲、歌唱特征的关注,转向了对词的文本特征的关注。一些文人学者对具有代表性的词体文本进行比勘、归纳、删并,示之以谱,订之以律。词谱类著作出现于明代,最早是明弘治七年(1494)周瑛所撰的《词学筌蹄》,以图形标识词之平仄。稍后,又有张J2Y613.JPG《诗馀图谱》、程明善《啸馀谱》等,尤以清人赖以邠《填词图谱》、万树《词律》、王奕清《钦定词谱》、舒梦兰《白香词谱》、戈载《词林正韵》等影响较大。它们对同一词调的字数多少、平仄差异、用韵规律等进行归纳总结,建构了一套以文本为基础的格律规范,为后来填词者所遵循。
    随着众多文字谱的撰制与流布,格律成了填词创作的普遍依据和通行标准。只有严格按照词谱、词律、格律谱等填写之词,才被认为是规范的词体,而不论这种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有据。一些学者也不断对这种规则的乐律与声律功能进行阐发,以偏概全,甚至穿凿附会,造成了词律是词体与生俱来的本质特征的谬论。对此,《四库全书总目》中《〈钦定词谱〉提要》已明确指出:
    今之词谱,皆取唐宋旧词,以调名相同者互校,以求其句法字数;以句法字数相同者互校,以求其平仄;其句法字数有异同者,则据而注为又一体;其平仄有异同者,则据而注为可平可仄。自《啸馀谱》以下,皆以此法,推究得其崖略,定为科律而已。(45)
    《钦定词谱》收词调820个,其中一调一体者仅有385个,占46.9%,其余多半为一调多体。如83字的《洞仙歌》一调多达40体,可平可仄的用字多达36个,占总字数的43%,字声平仄的分布也毫无规律可言。《啸馀谱》与《诗馀图谱》两书中的《洞仙歌》一调的情形也大体相同。一调多体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唐宋词在文本格律上并无严格地规律或规定。
    第四,“格律词派”是“律词”的直接来源。在“律词”概念提出之前,曾有关于格律词的讨论。20世纪40年代,刘大杰先生《中国文学发展简史》最早提出了“格律词派”的概念,用以指周邦彦、姜夔等人为代表的注重音律、结构严整、雅正工丽的作品,引起了广泛讨论。(46)由于“律词”说更为简洁,又与“律诗”相对应,因而“律词”说提出之后,“格律词”的概念也就较少使用了。“律词”概念是词体研究在由音乐文学向语言文学转变的学术背景下提出来的,顺着这样的思路,不但律诗、律词成立,甚至还可能推导出“律曲”的概念。如明沈宠绥《度曲须知》及洛地《词乐曲唱》都曾使用了“律曲”一词,因难以概括众体,故影响不大。
    从某一历史阶段来看,词之为词在其律,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词律只是词体发展与演变的长链中的一个环节。词律是南宋之后人们根据唐宋词的文本特征归纳总结出来的形式规范,但这种归纳只是基于部分词作,不是也不可能是完全归纳,所以存在诸多例外。唐宋词的合律是基于曲度填词的自发行为,是一种大体规范,因而从格律角度无法解释“和声”“衬字”“迭唱”所造成的“别体”“别调”现象。随着明清时期词律的归纳与建构,按谱填词才是自觉地合律。唐宋时期的词是词律归纳与建构的文本基础,而明清时期的律词又是按谱填词的结果,所以才表现为普遍地合律,造成了词律是所有词体形态的本质特征的假象。
    因此,我们应从整个词体构成与历史演变中来把握律词的本质特征,对词体进行重新界定。历史上任何一种文体,都是不断接受重新界定的,词体也不例外。依调填词兴起之后,同一类型的作品从传统诗体中脱离,获得了文体上的独立地位,不仅实现了词体的新生,也是对原有诗体概念的一次重新界定。同样,曲体的出现不仅是新的文体类型的独立,也是对诗、词的一次重新界定。文体是不断发展演变的,但这种演变不是突然断裂,而是从量变到质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出现了新的文体自觉。词体的不同形态也是如此,从以乐曲规范为主的曲子词,到以演唱规范为主的歌词,再到以文本规范为主的律词,它们都赋予词体以新的特质与属性,从不同方面丰富和发展了词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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