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相似性被高估 然而,令波斯纳担忧的是,一些人夸大了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相似性,对两者的深刻差异关注不够。他们为使文学看上去与法律相关而曲解了文学理论或某个文学作品,也为使法律看上去与文学相关而曲解了法律。 波斯纳直言,“法律与文学”始终没有一个中心的、突出的纲领,无论是实证性的还是规范性的,都没有。“法律与文学之间被臆造出来的所谓确定且丰富的潜在关联,也许只是表面的或误人子弟的。”尽管“法律与文学”在其最佳状态下可以吸引严肃的法律研究者或从业者以及严肃的文学研究者的兴趣,但这个领域也充斥着错误的论题、带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和表面化的理解。“对于‘法律与文学’应该在赞同之余还有批判。” 一些雄心勃勃的“法律与文学”“狂热信仰者”,一直在倡导将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分析转为叙事和隐喻,试图把法律从那些视法律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家和具有经济学思考方式的法学家手中“夺”回来,将其变为人文学科。对此,波斯纳深表怀疑,他认为法律除了是一组文本以外,也是一种社会控制体系,而且法律的运作有社会科学阐明,并根据伦理标准进行判断;而文学是一门艺术,对之进行解释和评价的最佳方法是美学的方法。“文学以及文学故事所依托的历史事实有其自身的独特语境。文学文本不能简单视为社会科学分析的材料,并非所有的文学文本都与社会科学分析对材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要求兼容。” 对于“法律与文学”可能的贡献,波斯纳的评价相当谨慎。在他看来,相对于理解或者改善实际运作层面的法律,该运动对于阐释法理问题的贡献会更大,而这也意味着它对制定法或宪法的解释不会有什么贡献,它不会给法律学者、法官和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人员指引道路,解决他们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我希望它繁荣,但不想被高估。”“法律与文学”的现实发展和境遇似乎也印证了波斯纳的谨慎表态。40余年过去了,尽管“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领域已有一些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in)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等多个分支,但就总体而言,“它仍然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就影响而言,它根本无法同法律经济学相抗衡”。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