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是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美国的法学批判运动。1973年美国法学家詹姆斯·怀特(James Boyd White)所著《法律的想象》(The Legal Imagination)一书的出版标志着这一运动的发端。之后,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出版《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Law and Literature: A Misunderstood Relation)一书,将这一运动推向高潮。 在波斯纳看来,文学作品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诠释,“法律与文学”运动是法学领域有益和积极的尝试。但他同时也表示,虽然法律与文学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和交叉的地方,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同样重要;法律与文学相互启发的程度是有限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不应被高估。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有益尝试 “法律与文学”是一场批判性的法学运动,其初衷是成为对抗法律经济学的重要堡垒,要用文学的“想象”来销蚀经济学的“分析”。“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学研究,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波斯纳并不抗拒“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他看来,法律与文学之间存在着很重要的联系。相当多的文学作品与法律程序、复仇、正义等问题相关,这些问题往往是文学作品的中心或高潮。法律与文学理论都喜欢纠缠于文本的意义,因而解释问题对双方都很重要。许多法律文本在修辞上与文学文本极为相似,在对措辞的选择以及对隐喻和明喻的偏好上,法学家与文学家往往“英雄所见略同”。 “法律与文学”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的各种方法去研究、思考、挖掘隐藏在文学作品中的能与当下现实相联系的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其中隐含的法的价值和意义等重大问题,追求“具有鲜明价值取向的话语权力的伸张和实施”。 波斯纳提出,在法学院开设法律与文学课程,可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使他们成为法律文本的更好的读者和作者;这也有助于连同其他交叉学科研究一起引导学生进入法律史、法律人类学和比较法的学习,亦可为法律学等课程的一些传统专题提供全新的思考维度。 “也许它(指‘法律与文学’)没有改变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但它还是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某些理解,它的在场本身就已经改变了法学理论的格局。”总之,波斯纳坚信,伟大的作家都是“裁判人性的伟大法官”,好的文学作品能唤起法律人的道德责任感,能提醒他们时刻移情地“想象他人别样的宇宙”。文学作品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重要媒介,法律与文学的联姻并非“不可想象”,而是一种有益和积极的尝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