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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制度对文学进程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10-14 文艺报 丁帆 参加讨论


    
    毋庸置疑,任何一个时代和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文学制度,它是有效保障本国的文学运动按照自身规定的轨迹运行的基础,因此,文学与制度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互动的循环关系,当然,它可以是良性的,也可以是恶性的,这就要看这个制度对文学的制约是否有利于其发展,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文学制度者是如何操纵和驾驭这一庞大机器。
    美国批评家杰弗里·J·威廉斯在《文学制度》一书的“引言”中说:“从各种意义上说,制度产生了我们所称的文学,文学问题与我们的制度实践和制度定位是密不可分的。‘制度’(institution)一词内涵丰富,而且往往带有贬义。它与‘官僚主义’(bureaucracy)、‘规训’(discipline)和‘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同属一类词语。它指代的是当代大众社会与文化的规章与管理机构,毫无‘自由’、‘个性’或‘独立’等词语正好处于相反的方向。从一个极端来说,它意味着危险的禁锢……更普遍的说法是,它设定了一些看似难以调和的国家或公务员官僚机构……我们置身其中,我们的所作所为受其管制。”毫无疑问,这种管制是国家政权的需要,也是一种对文学意识形态的管控,我将其称之为“有形的文学制度”,它是由国家的许多法规条例构成的,经由某一官方机构制定和修改成各种各样的规章与条例,用以规范文学的范畴,以及处理各种文学事件,使文学按照预设的运行轨道前进。在一定程度上,它有着某种强制性的效应。
    还有一种是“无形的文学制度”,正如杰弗里·J·威廉斯所言:“‘制度’还有一层更为模糊、抽象的含义,指的是一种惯例或传统。根据《牛津现代英语用法词典》所载,下午茶在英国文化中属于一种制度。婚姻、板球、伊顿公学亦然。而在美国文化中,我们可以说棒球是一种制度,哈佛也是一种制度,它比位于马萨诸塞州剑桥市的校园具有更深刻的象征意义。”也就是说,一种文化形态就是一只无形之手,它所规范的“文学制度”虽然是隐形的,但是其影响是巨大的,因为它所构成的约定俗成的潜在元素也是一种更强大的“文学制度”构成要件,我们之所以将这部分由各种各样文化形态称之为“无形的文学制度”,就是因为各个时代都有其自身不同的文化形态特点,大到文化思潮、现象,小至各种时尚,都是影响“无形的文学制度”的重要因素。
    在我们百年文学制度史中,尤其是在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两岸文学制度史上往往是以文学运动、文学思潮、社团流派乃至于会议交流等形态呈现出来的,它们既与那些“无形的文学制度”有着血缘上的关联性,又与国家制定的出版、言论和组织等规章制度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它们之间有时是同步合拍的互动关系,有时却呈逆向运动的关系,梳理作用与反作用二者之间的历史关系,便是我们撰写这个制度史的初衷。因此,我们更加重视的是整理出百年来有关文学制度的史料。
    基于这样一种看法,我们以为,在中国近百年的文学制度的建构和变迁史中,“有形的文学制度”和“无形的文学制度”在不同的时空当中所呈现出的形态是各不相同的,对其进行必要的厘清,是百年文学史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时间的维度来看,百年文学制度史的变迁,随着政权的更迭,半个多世纪来,如果以1949年为切分线的话,那么以此时间为节点来解读1949年前后的文学制度史,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抑或共和国的文学制度都有着既相同的“有形”和“无形”的形态特征,也有许多相异之处。而从空间的角度来看,地域特征(不仅仅是两岸)主要是受制于那些“无形的文学制度”钳制,那些可以从发生学方法来考察的许多文学现象,却往往会改变“有形的文学制度”的走向。要厘清这些纷繁复杂、犬牙交错的文学制度的过程,除了阅读大量的史料外,更重要的就是必须建构一个纵向的史的体系和横向的空间比较体系,但是,这样的体系结构统摄起来的难度是较大的。
    在决定做这样一件工作的时候,我们就抱定了一种客观中性的历史主义的治学态度,也无须用“春秋笔法”做过度阐释,只描述历史现象,不做过多评判。后来发现这种方法也是国外一些文学制度史治学者共同使用的一种方法:“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直接的方式以一致立场来审视文学研究的制度影响力,不要将其视为短暂性的外来干扰,而要承认它对我们的工作具有本质性影响。与此相关,我们需要不偏不倚地看待人们对制度的控诉;制度并不是由任性的妖魔所创造出来的邪恶牢笼,而是人们的现代组织方式。毋庸置疑,我们当前的制度所传播开来的实践与该词的贬义用法相吻合,本书的许多章节都指出了制度的弊端,目的在于以更好的方式来重塑制度。布鲁斯·罗宾斯(Bruce Robbins)精明地建议,我们必须‘在断言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一词时抛开惯有的刻薄讽刺,要区别对待具体的制度选择,而不是一股脑儿对其谴责(或颂扬)’。”其实,我们也深知这种治史的方法很容易陷入一种观念的二律背反之中,当你在选择陈述一段史实时,选择A而忽略了B,你就将自己的观念渗透到了你的描述中,所以,我们必须采取的是尽力呈现不同的观念史料,让读者自行判断是非,让历史做出回答。
    按照《文学制度》第一章撰写者文森特·B·里奇《构建理论框架:史学的解体》的说法:“建构当代理论史有5种方式。关注的焦点既可以是领军人物,或重要文本,或重大问题,也可以是重要的流派和运动,或其他杂类问题。”
    毫无疑问,构成文学制度的前提要件肯定是重要文本,没有文本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许许多多围绕着文学制度而互动的其他要件,就此而言,我们依顺历史发展的脉络来梳理每一个时段的文学制度史的时候,都会因每个历史时期文学制度的不同侧重点来勾勒它形成的重要元素。虽然它们在时段的划分上与文学史的脉络有很多的交合重叠,但是,我们论述的重心却是在“有形文学制度”和“无形文学制度”是怎样建构起来,并支撑和支配着文学史的发展走向的。
    综上所述,我们在撰写制度史的过程中,试图将文学史的发生与制度史的建构之间的关系勾连起来分析:外部结构是法律、规章、出版、会议、文件等大量的制度“软件系统”;而内部结构则是文学思潮、现象、社团、流派、作家、作品等“硬件系统”。只有在两者互动分析模式下,才能看清楚整个制度史发展走向的内在驱力。虽然我们做出了努力,但囿于种种原因,比如我们尚不能看到更多可以解密的文件资料,就会影响我们对某一个时段的文学制度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所以我们只能做到这一步,尽管有遗珠之憾,但我们努力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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