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语的“隐性述结式”(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4:11:04 《语言科学》 孙天琦 郭锐 参加讨论
与本文相关的还有一条“同指隐含规则”。这个规律是说在“老王累死了”一类结构中,同指的两个论元(老王累,老王死)并未合并为一个论元。因为其中一个还能够以反身代词的形式显现,如“老王把自己累死了”/“老王累死了自己”。 规则3(同指隐含规则):被提升为述结式论元的名词短语如果有同指关系,其中一个隐含为空代词。 “后果宾语”结构中诸如“我跑了一身汗”和“跑了我一身汗”的论元交替模式与上述述结式的规律完全一致,可以直接由“同指隐含规则”推出(详见下文)。 2.3 “隐性述结式”的提出 掌握了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就能解释“后果宾语”的论元实现规律,即都是述结式论元衍生规则作用的结果。 首先,所谓的“增元”其实都是隐性补语的论元。如“跑了一身汗”中的“一身汗”由“产生”义的隐性补语允准,只能实现为述结式的宾语,规律与“跑断了一条腿”一样。其次,语义角色与句法的非常规对应也是述结式论元整合的结果。对述结式来说,最重要的区分是述语谓词和补语谓词,它们分别为整个结构提供主语和宾语。按照这个思路,“后果宾语”的论元实现问题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引入“后果宾语”后谓词固有的客体论元有时反而无法实现为宾语(*我踢了这场球一身汗)。这是因为述结式的宾语只能从补语谓词中提升。“这场球”作为述语谓词的论元,自然不能提升为述结式的宾语。它可以实现为主语(这场球踢了我一身汗)是因为述结式的主语表示事件的原因。而原因不一定都是主观因素,有时也可以是客观因素,此时恰好需要提升述语谓词的非主体论元(规则1-③)。 “后果宾语”主体论元实现为宾语(跑了我一身汗)更需要从述结的角度来解释。述结式的间接宾语作为事件的被使者,只能从表结果的补语谓词中提升(“某行为”致使“我产生一身汗”)。此时充当间接宾语的成分看似是述语谓词“跑”的论元,其实是隐性补语的论元(我出一身汗),只不过两者同指。“跑了我一身汗”(我跑,我出一身汗)与“跑断我一条腿”(我跑,我断了一条腿)的论元实现规律完全相同。而无论是否有这种同指关系,结构的间接宾语都从补语谓词的论元中提升。只有这样才能统一解释各种实现模式,详见下文3.1。 综上,“后果宾语”结构可分析为一种述结式带宾语的格式,其特点是其中的补语谓词在表层结构中没有语音实现形式,但仍然起语法作用。所以其论元实现情况仍然符合述结式的规律。本文把这种补语不在表层结构出现的述结式定义为“隐性述结式”,从这个角度统一解决“后果宾语”结构的各类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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