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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语的“隐性述结式”(2)


    2 从隐含谓词到“隐性述结式”
    2.1 “后果宾语”结构与述结式的平行性
    “后果宾语”结构的实现模式与述结式存在着非常整齐的平行性。上文中各种非常规的论元实现情况都可在两种结构中找到平行的表现,比如谓词的主体论元在这两类结构中都可以实现为(间接)宾语。
    (4)a.跑了我一身汗。 b.跑断了我一条腿。
    单看例(4)a不好解释,因为从表面上看,处于间接宾语位置的“我”是谓词“跑”的主体论元。但联系例(4)b来看,在述结式“跑断”中,处于间接宾语位置的“我”其实是补语谓词“断”的论元(我断了一条腿),只不过恰好与述语谓词的主体论元同指而已(我跑,我断了一条腿)。而这种实现情况正符合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按此类推,如果我们把例(4)a中的“我”分析为隐性的产生义补语的论元(如“我出一身汗”),“后果宾语”结构的论元实现模式就可以直接由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推出。另一方面,客体论元的非常规实现情况在两种结构中也完全平行。如例(5)带上“后果宾语”后,动词“踢”固有的客体论元反而无法实现为宾语。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例(6)为代表的述结式中。
    (5)a.踢了我一身汗。(踢球) b.踢了(*这场球)一身汗。
    (6)a.踢断我一条腿。(踢球) b.踢断了(*这场球)一条腿。
    单看例(5)b不好解释,但结合例(6)中述结式的情况问题就有了答案。因为在述结式“踢断”中,间接宾语只能从补语谓词“断”中提升(我断了一条腿),而不能从述语谓词中提升(踢这场球),这正符合述结式宾语的提升规则(详见下文)。那么,如果我们把例(5)中的“后果宾语”结构分析为带有隐性补语的述结式,例(5)b类不合法的表达就可以直接由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排除。
    另外,如果需要强调造成某结果的原因,述语谓词的客体论元可以实现为整个结构的主语。这种模式仍然同时存在于“后果宾语”结构和述结式中,如例(7),也同样符合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
    (7)a.这场球踢了他一身汗。 b.这场球踢断他一条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后果宾语”结构的实现模式与相应的述结式非常平行,它们的论元实现应该受同一套规则支配。因此可以根据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来解释和预测“后果宾语”的实现情况。
    2.2 述结式论元结构的衍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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