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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语的“隐性述结式”(10)


    5 “隐性述结式”的扩展应用
    以上提出“隐性述结式”的理论模型统一解释了“后果宾语”结构的各种主要问题。根据本文的考察,“隐性述结式”在汉语中的应用范围不限于此,还可以用来分析更多的特殊现象。例如:
    (31)他吃了我三个苹果。
    (32)a.这顿饭吃了我二百块钱。 b.一面墙就刷了我两桶油漆。
    (33)a这篇论文写了他三个月。 b.这个案子不知道跑了他多少趟。
    以上结构的论元实现模式都比较特殊,也一直是汉语论元结构研究的热点问题。例(31)是汉语“取得”类双宾结构的代表,以往的研究提出了不少有力的证据证明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是领属性的定中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宾语(陆俭明2002;张国宪2001;徐杰2004等)。形式句法对这类结构的句法推导多采用与轻动词相关的理论(参见张宁2000;邓思颖2003;黄正德2007等)。例(32)和例(33)类结构与“致使”密切相关,这一点不少研究都有所提及。如顾阳(2001)提出这些结构中包含隐性使役轻动词;郭锐和姚静仪(2004)认为其中隐含致使动词;应晨锦(2006)用轻动词CAUSE来推导。为了讨论方便,也考虑到这类结构中没有显性致使成分,本文把例(32)和例(33)称为“隐性致使结构”。
    这里要论证的是,无论是“双宾”的角度还是“致使”的角度都无法对上述结构的论元实现情况作出统一解释和准确预测。如为何例(31)—(33)中谓词的主体论元可实现为宾语,例(32)和例(33)中客体及旁体论元可实现为主语?结构中与动词没有论旨关系的非核心成分,如例(31)中的间接宾语、例(32)和例(33)中的直接宾语是如何被允准的?这两类结构有着怎样的关联,如何解释人们语感中两者存在的相关性?以上问题轻动词分析无法解决,但本文提出的“隐性述结式”可以统一解决这些问题。
    上述结构虽然只出现了一个谓词,却很明确地表示了“失去”、“消耗”的结果含义。事件中的“间接宾语”都失去了“直接宾语”。间接宾语代表失去某物的主体,直接宾语则代表事件中失掉的客体,如金钱、材料、时间等。而且,上述论元实现模式完全符合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因此这些结构也可以分析为“隐性述结式”。隐性补语可以根据结构宾语的情况来确定。
    上述宾语信息显示这类结构中存在一个表示“失去”义的隐性补语:有主体和客体两个论元。“失去”义的隐性补语有时可有语音实现形式,如“人们每年一共吃掉台湾两条高速公路”、[11]“我一口气吃掉他三个苹果”。但由于宾语部分已经明确地表示了结果含义,为避免成为冗余信息,“失去”义补语更倾向于只起语法作用,而不在表层结构中显现。经过分析得到了汉语“隐性述结式”的一种新类型——“失去义”隐性述结式。上述结构的宾语部分都表达“失去”事件。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分别由补语谓词的主体和客体论元充当。这是“失去义”隐性述结式的共同特点。这些结构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主语的选择上。而主语的选择其实体现了对事件原因的认定。下面分别分析。
    首先看“他吃了我三个苹果”类“取得义”双宾结构的情况。这类结构中述语谓词与补语谓词的主体论元一般不同指,此时只能提升述语动词的主论元作为整个述结式的主语,也就是把主观因素认定为“失去”事件的致使者。下文用{掉}代表“失去”义的隐性补语。[12]
    
    引入“隐性述结式”后,这类结构的论元实现情况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比如结构的间接宾语与谓词没有论旨选择关系,为何可以占据论元位置。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