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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场域视野下文学评奖综合考察的理论发现与问题(2)


    二、作为事实论据的发现以及初步观念(一)
    1.政府文学奖奖项考察:权力场内文学场的建构与配置
    刘晖在 《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译后记”中说:“场是位置之间的关系网,每个位置都被与其他位置的客观关系决定且与之相关,位置依靠它在场的结构中的资本分配,占位与位置是同源性的关系,占位可以是文学或艺术品,也可以是政治行为或话语,宣言或论战,它是一个对立‘系统’,是持久冲突的产物和焦点。”[8]这段话非常精炼地概括了场以及占位和位置的相对性。政府文学奖居于权力场之内文学场的圆心位置,缘于政府意志和诸般考虑。茅盾文学奖以文体为原则颁发给长篇小说作品。有作家说长篇小说是一个民族的秘史,适宜从容壮阔地描写漫长中国历史,塑造体现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精髓的人物形象和人物群;承载信息量大,具有史诗可能性。鲁迅文学奖为相对综合性的奖项,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是国家顺应人们精神生活日益纷繁丰富以及新文体文类不断涌现之趋势设定的奖项,此奖偶有同一作者以不同文体重复获奖的现象。网络文学和小小说被纳入鲁迅文学奖,体现了其开放性。虽说小小说奖项连续两届空缺,但这是该文体被认可接受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最新一届鲁奖中,冯骥才的《俗世奇人》摘走了该奖项,小小说在政府认可层面登堂入室。
    除了茅盾文学奖和鲁迅文学奖的配置特性之外,依据我国多民族一体国家性质以及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情,还设置了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该奖项评奖条例多次修改,但始终保留有“激励、引导、扶持、示范等骏马奖所要起到的显示效果”的表述,印证了配置特性。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设置的深层观念包含有诸多元素:儿童文学教育居首位性质的特殊性;文类不宜界定也难以囊括到所谓的综合性文学文类;儿童文学对于民族复兴和国家强盛有着重要功能,所以需要单独设奖。套用骏马奖就位置与配置的表述——“少数民族文学评奖‘内’ 与‘外’ 的制度属性反映的是少数民族文学在中国文学整体中的位置”[9],儿童文学奖与骏马奖属性相同。
    2.政府文学奖奖项考察:选择(选拔)标准总体稳定中的不断变化
    政府文学奖运行过程体现的选拔标准如何?一句话概括:评奖标准以保持总体稳定为前提,以阐释的方式使其处于变化状态。
    关于稳定的机制。中国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最早源于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讲话》(以下简称《讲话》)。《讲话》提出文艺是为“最广大的人民大众”服务的总目的以及“文艺批评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政治标准,一个是艺术标准”的思想。政治具有涵盖当时反帝反封建的国情性和时代性的任务特质。政治是权力的体现。“政治”与“艺术”两个概念对举的二分思维给共和国成立后的文学批评标准定下了最初框架,是当代国家奖项的最初总原则。我们发现,四个政府奖均将“政治”换成了“思想”。这既尊重初心又是重大变革。“思想”与“政治”分属不同领域,但又互相联系,“思想”主要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思想”可包括和演化为哲学思想、宗教思想、民间思想、历史思想、文学思想等各分支意识形态。“思想”与“感情”的关联和同质,较“政治”与“感情”的关联更加接近,为可以互相转化的两个范畴。
    西方文论和中国文论都有过这样的思想元素。四个奖项的评奖准则总是沿着这样模式修改性地套用。茅盾文学奖总目标表述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评奖标准的总原则为“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有机统一”。鲁迅文学奖总目标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贯彻‘二为’方针和‘双百’方针”,评奖标准则为“坚持思想性和艺术性统一的原则”。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的总目标是:遵循“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体现少数民族文学始终是社会主义文学的一部分。评奖标准则为: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艺术性与思想性统一,民族性与当代性兼顾。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总体上坚持了“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相统一的原则”。须注意的是,这一思想也是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指导思想,可谓社会主义文学总纲。场域理论认为,在权力场内的文学场,处于被权力统治的地位,那么,文学批评也处于同样地位。
    关于变化状态及其实现。各奖项的考察都有诸如作家所用文体、获奖者性别、民族属性、获奖数量等数据收集和分析,颁奖词词频以及颁奖词关键概念的分析,颁奖词部分是各奖项考察的重中之重。对这些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根据总原则,随着该奖项最初设置目的和配置,评奖标准的侧重点变化在不断调整。
    调整维度可大致描述为:其一,国家意志及其主流意识形态导向与艺术水准之间倾斜程度的适度调整,即思想性和艺术性之间倾斜的变化。以骏马奖为例,设置之初明确强调鼓励、扶持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繁荣的意义。少数民族文学逐步发展兴盛起来之后,第八届评奖条例中首次在指导思想里提出“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从侧重“奖”与“扶”一极向文学品质提高和要求“选拔”一极倾斜。运行过程曾出现“人口较少民族特别奖”设置与随后取消的事件,增加设置是向扶持和鼓励方面倾斜,取消是因为发现此设置影响了“选拔”的文学特质。翟洋洋将此概括为:“骏马奖’评奖标准的发展趋势是:初期评奖标准以思想性作为评奖决定要素,以民族性作为政策倾斜要素,目的在于鼓励多发展;近年来评奖标准转变为在坚守思想性和民族性这两个要素之外,强化’少而精’原则,提高艺术性门槛,力求少数民族文学精品。这一变化是文学发展进步的必经阶段,反映出少数民族文学这一文学谱系自诞生以来取得的进步。”[10]其二,根据社会热点和时代性任务,向题材选取和作品类型丰富性上适度倾斜,但终究不离总原则。如鲁迅文学奖对精准扶贫战略历史性成就以及生态文明理念方面题材优秀作品的侧重。作品类型扩展也是调整的一个方面。其三,以总原则为前提,不断向接受者实际状况和理解方向调整。如儿童文学奖的运行体现了对儿童文学性质体认的逐步深化,由此而有文类调整,如“科幻文学奖”就是2013 年修订评奖条例时将原来的“科学文艺奖”调整后的新表述。比如寓言奖,除第一届和第五届有获奖之外,其他八届均为空缺,缘于此文体有悖于新时期以来儿童本位的儿童观念。其四,通过价值内核细化而实现意涵和价值的增多与丰富。如茅盾文学奖在主旋律前提下,扩展到以个体性的人作为落脚点的一些精神现象,诸如德性、友善、美好、正义、幸福、尊严等,还包括自由、发展、创造等价值。葛瑞应在《价值哲学视野下茅盾文学奖的导向功能和可能未来》中认为:作为党的政策的主旋律具有很强包容性,且不断从动态的文艺政策中吸附理论资源用以扩充自己的辐射范围。事实上,主旋律提出之初就具备这样的特质。
    3.选择(选拔)标准总体稳定中的不断变化
    总体稳定中不断变化的结果大致概括如下:其一,客观上实现了国家主流价值观为导向并渗透于文学活动的功能,体现了国家奖项的设置初心。其二,引导和推进了我国文学追求艺术本性和提高审美价值。最有力证据是各个国家奖项获奖的数量总体趋向于减少。骏马奖“获奖总数的减少和奖项设置的压缩是近年来‘骏马奖’评奖活动的一个显著特征,……逐步提高评奖门槛,从优选拔,更加注重作品的艺术特质。换言之,‘骏马奖’评奖活动的政治干预色彩淡化了,而文学性和艺术性作为评奖标准的地位逐步提高了”[11]。儿童文学奖数据显示:综合历届评奖情况,除了第一届和第二届的获奖数量分别为41 部和29 部,数量较多,第七届为13 部,数量较少之外,从第三届开始,获奖作品数量大都介于16 部到20 部之间,比较稳定。鲁迅文学奖总体趋势是近年来参评总数持续上升,其中由作协推荐的作品数量接近一半,可见作协推荐是作品参评的重要渠道。而初评和终评环节中,提名作品数量持续减少,逐步稳定在70 部,入围比例下降至5%,获奖作品数量则逐步稳定在30要35 部(篇),获奖比例为2%。[12]此即,参与数增多和获奖数减少乃至稳定,由此而形成的反差越大,选拔性质越凸显。客观上促进了文学回归文学艺术本质特性,审美价值得到支撑。如上事实印证了笔者一贯认为的作品的“内在价值”是文学价值发生最初基础的观点,理当成为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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