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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古代公主的非正常死亡

http://www.newdu.com 2020-10-21 南方都市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在学术著作越来越厚重、学术语言越来越晦涩的今天,能够用简约而清晰的文笔,把一个严肃复杂的学术问题阐述清楚,本身就是一种讲究学术公德乃至社会公德的表现。倘若能在简约而清晰的前提下,向读者提交一份不至于亵渎“精品”二字的学术作业,那么这位作者简直就是积德了。
    台湾学者李贞德所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便是这么一本“积德”之作。全书九万字,即便加上四十余幅图片,整本书也不过才百来页。如此篇幅,带给读者的更多是字字珠玑的美感,而丝毫没有言不尽意的缺憾。这是一本值得尊敬的书。
    这是一本说历史的书。《公主之死》取材于《魏书》,大致情形是:北魏驸马刘辉“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醋意大发的兰陵公主不光处死与刘辉通奸的婢女,而且将婢女开膛破肚,取出初具人形的胎儿送给老公刘辉。刘辉震怒之下,与兰陵公主水火不容,最后闹至摄政的灵太后处。灵太后见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遂削除刘辉爵位,判决两人离婚。这对结婚十年的夫妻至此暂时分手。然而公主毕竟不可长期独守空房,一年后又托宦官和朝臣,数次三番在太后面前建议她和刘辉复婚。复婚后两口子感情并没有好到哪儿去,刘辉在让兰陵公主怀孕的同时,也与民女张容妃、陈慧猛有染。兰陵公主拖着身孕与刘辉争执,刘辉忿怒中将兰陵公主推倒床下,不依不饶再往肚子上蹬了两脚,结果胎儿流产,兰陵公主最终也因失血过多而死去。
    这件事情本身是小事,这样的事情倘若发生在民间,尚不至于名垂青史。但因为兰陵公主的身份问题,尤其是皇族身份与出嫁妇人的身份重叠,竟然导致了北魏法律的冲突:如果依照皇族身份处理,刘辉犯了谋反大罪,大逆不道,罪该万死;但按照当时的婚姻礼节,兰陵公主出嫁后,为人之妇的身份已然成为主流,而且刘辉导致自己儿子的死亡,这在当时并不是很重的罪名,活罪难免,死罪可逃,无论如何不至于死刑。李贞德的分析便由此引发的法律事件展开,通过《魏书》中留下来的辩论材料以及其他史料,按照当时的家族伦理观念,对此事件进行条分缕析:包括刘辉究竟该当何罪、刘辉的姘头张容妃、陈慧猛应不应该判处死刑、张容妃与陈慧猛的兄长对此究竟应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等等,问题的提出与解答,如此“小题大做”,不能不让人留下深刻印象。
    就学术史而言,《公主之死》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个案观察的形式,对汉唐之间法律儒家化的法史做了详尽的梳理。作者在余论中提及,目前保存得比较完好的中国法典,最早也只能到唐朝,包括法史学大家瞿同祖所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也都是依据唐宋之后的文献尤其是唐律,来推断唐代之前婚姻伦理法制化的情形。即便史学大家陈寅恪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追溯了唐律在汉魏南北朝时期的渊源,但也未能够深入法律条文、案例或者判决。所有这些,势必导致“汉唐之间的数百年,也就是儒家伦理法制化的关键年代,以及女性法律地位变化的重要时期,都因为资料不足又零散,而显得相当模糊”。
    从这一点上说,《公主之死》纵然不能说是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但就作者写作初衷来看,“不仅是要检视汉唐之间法律儒家化(也可以说是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也尝试通过零星残存的条文、案例和判决,来呈现汉唐之间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纵览全书及其结论,这基本上是实现了。
    可能是由于作者本身的性别意识以及研究取向,这本书不光说历史,也说现实,甚至一定程度上说,说历史的目的本身,就是关照现实。作者开篇即提及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的1985年修正案,指出按照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光“宪法”的“平等权”条款无法落实,甚至在自由权、财产权诸多方面婚后都会受到极大程度的制约,往往成为婚姻制度的牺牲品。自1985年修正后,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持续努力于修改各种不平等条款,通过女性法学专家研拟出新的法条,透过政府法务部门讨论,然后由女性民意代表协助将该条文排入立法机关议程,最终在努力十多年后促动了“亲属编”的再次更订,妇女的自由权、财产权得以更大的保障。作者写《公主之死》时的困惑在于,今天有“女性法律专家”、有“女性民意代表”、有“妇女团体”,那么在中国古代呢,谁是女性法律专家?谁是女性民意代表?谁来组织妇女团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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