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⑴托多罗夫:《批评的批评》,王东亮、王晨阳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第79、78页。 ⑵《巴赫金全集》第5卷,白春仁、顾亚铃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页。 ⑶《巴赫金全集》第1卷,晓河等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39、190、185—186、288、92、90页。 ⑷《巴赫金全集》第5卷,第22、3页。 ⑸《巴赫金全集》第4卷,白春仁等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24页。 ⑹《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78、83页。 ⑺为了下文论述方便,我们把以上两种审美观照方式简称为“外视角”和“内视角”。叙事学谈到叙事视角时,也会经常使用这对术语,但是二者只是貌合神异,巴赫金的视角论明显超出了叙事学,其中注入了巴赫金式的深刻内涵。 ⑻《巴赫金全集》第7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17页。 ⑼《巴赫金全集》第1卷,第108—109页。 ⑽《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346页。 ⑾《巴赫金全集》第1卷,第108页。 ⑿《巴赫金全集》第1卷,第119、120页。这里我们还要格外强调的一点是:上述这两重都具有“超视”意味的外位性,一个赋予了作家创造主人公的可能性,另一个则赋予了作家描绘主人公形象的可视性,虽然我们在理论上理应对之作出原则性的区分,但是这二者经常也会以一身二任的方式,存在于作家的审美活动中,这是因为外位于主人公从事创造的作家,往往也属于侧重从外部视点描绘主人公的作家。当这两重明显具有“超出”主人公视野的外位性审美特征,紧密交织在作家的审美活动中,我们也就很难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重外位性之间,人为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固定界线来。 ⒀《巴赫金全集》第1卷,第135页。 ⒁《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84页。 ⒂《巴赫金全集》第1卷,第117页。 ⒃作者原意是这些恰恰没有得到有力表现。 ⒄《巴赫金全集》第1卷,第116页。 ⒅《巴赫金全集》第7卷,第87、88页。 ⒆《巴赫金全集》第3卷,白春仁、晓河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页。 ⒇《巴赫金全集》第5卷,第76—77页。 (21)董小英:《再登巴比伦塔——巴赫金与对话理论》,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第35页。 (22)《巴赫金全集》第5卷,第85、14页。 (23)《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354、346页。 (24)其实巴赫金以上所谓的“艺术构思”或“立意”这类用语,就已经触及到笔者所谓“内视角”的实际含义。 (25)托多罗夫:《批评的批评》,第77页。 (26)这后一个“人”是巴赫金针对人身上的自我意识,特别采用的一种拟人化说法。 (27)《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345页。 (28)托多罗夫:《巴赫金、对话理论及其他》,蒋子华等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6页。 (29)《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81、347页。 (30)《巴赫金全集》第1卷,第7页注释。 (31)《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345页。 (32)《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347、345页。 (33)托多罗夫:《巴赫金、对话理论及其他》,第190页。 (34)这是巴赫金谈到外位性第二重含义时,对“极端外位性”这一术语的另一种变通说法。 (35)《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83、81、83、79、83、79页。 (36)《巴赫金全集》第5卷,第107页。 (37)《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374页。 (38)即布思在文学理论界最先提出、且影响深远的有关“隐含作者”的理论观点。 (39)巴赫金:《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刘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第15、14页。 (40)《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1页。 (41)《巴赫金全集》第5卷,第361页。 (42)《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78、346页。 (43)《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370—371页。 (44)《巴赫金全集》第4卷,第93、82、8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