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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史遗文》成书于清初辨

http://www.newdu.com 2019-01-07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 石雷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关于小说《隋史遗文》的成书年代,一般论者据作者自序署年断为明崇祯六年(1633年)。但是,根据小说突出宣扬“乱世英雄易代择主”的主张和小说评语“通夷见戮”之说,与明末崇祯年间的政治语境十分抵触,却与清初贰臣哲学恰好契合,故判断《隋史遗文》成书于清初。
    关 键 词:《隋史遗文》/袁于令/“通夷见戮”/贰臣/清初/清社士人/“屠城”
    作者简介:石雷,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审,主要研究中国古代小说。
     
    小说《隋史遗文》的成书年代,一般论者均据袁于令自序断为明代崇祯六年(1633年)。但是,此论断有诸多可疑之处。《隋史遗文》讲述秦琼等瓦岗寨英雄助李世民兴唐的故事,虽是一个传统的话题,但不是明代“说唐”故事的变述,而是注入作者袁于令的主观情志的创作。《隋史遗文》的主题意蕴与明代的政治语境颇多龃龉之处,其中,乱世英雄易代择主的迷惘与难言之隐,以及对忠臣可事二主的变通哲学,与崇祯年间名节观念亢奋的氛围格格不入,倒是与清初的贰臣心态颇为吻合。本文暂且不论小说主题的取向,只想就作品提到的“通夷见戮”和“屠城”之说,再结合袁于令的身世境遇及其他因素,可确定该小说成书不可能在明末,而应在清初。具体分析如下。
    一、为“通夷见戮”辨白的清初士人心态
    《隋史遗文》的主角秦琼在此前的“隋唐”小说中,并不是一个重要角色,袁于令将其彰显出来,又特别详写了他落寞的遭遇及乱世择主的坎坷艰难,在忠义与立身两难面前的内心隐衷,这显然不是简单的讲史,而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块垒。《隋史遗文》第三十八回写征战高丽事,宇文述诬陷秦叔宝“久屯夷地,与夷交通”,以“通夷纵贼”罪名欲将秦叔宝处斩,幸得来总管及时相救方免于难。宇文述谋害秦叔宝,其实是要报杀子之仇,当年秦叔宝曾杀掉宇文述作恶多端的儿子。此回回末总评曰:
    要报子仇,便有通夷一说。然则从来以通夷见戮者,岂尽此类耶!妄谓真通夷者,断不被祸。外交足以应手,重赂可以结援。其被祸者,大都敌国所忌,奸徒所憎耳①。
    这段评论与小说情节有明显的疏离。秦叔宝除了与高丽作战外,并没有与高丽有过其它交往,所谓“外交足以应手,重赂可以结援”,与秦叔宝其实一点也沾不上边。评论说“其被祸者,大都敌国所忌,奸徒所憎耳”,“奸徒”指宇文述等人可以说得通,但“敌国所忌”,在情节中却找不到丝毫的文字依据。特别是“以通夷见戮者,岂尽此类耶”一句,小说中秦叔宝虽然险些以“通夷”被戮,但毕竟最终没有被戮,此论从秦叔宝个案引申到一般,认为从来因“通夷”被杀都是冤案,而且反证以真通夷者断不被祸,其旨意已不在《隋史遗文》情节之中,而在小说之外。
    确定袁于令《隋史遗文》成书不会早于明崇祯六年,还有许多历史事实的证明。所谓“通夷见戮者”,明代历史上只有一个崇祯三年(1623年)被杀的兵部尚书、右都御史兼辽东督师袁崇焕。袁崇焕为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进士,天启六年(1626年)出任辽东巡抚,镇守宁远,曾孤军大败努尔哈赤,是当时明朝唯一能挫伤清军锐锋的帅才。因遭魏忠贤阉党忌恨,被迫辞官。崇祯皇帝即位后加以重任,将辽东抗清事宜全部托付之。崇祯二年十月,皇太极率军绕过袁崇焕防线,从辽西经由哈喇慎部,突破喜峰口,攻占遵化,北京城已暴露在清军之前。造成这种危局,作为蓟辽督师的袁崇焕自有其责任。阉党余孽乘机生事,百般攻击和诬陷袁崇焕,加上皇太极袭用《三国志演义》“蒋干盗书”的离间计,让被俘太监带给崇祯皇帝一个信息,说袁崇焕与皇太极密约,故意引清军入于京师。崇祯皇帝愤怒地逮捕袁崇焕,崇祯三年八月以“通虏谋叛”罪磔之。这当然只是一些基本史实,具体的辨析有待专文详论。
    《隋史遗文》署时为崇祯六年(1633年)。这至少证明袁于令成书应在袁崇焕“通虏谋叛”被杀之后。袁崇焕之死,是震彻朝野的大事,张岱《袁崇焕传》记叙袁崇焕被磔时,“割肉一块,京师百姓从刽子手争取生噉之,刽子乱扑,百姓以钱争买其肉,顷刻立尽。开膛出其肠胃,百姓群起抢之,得其一节者,和烧酒生啮,血流颊间,犹唾骂不已。拾得其骨者,以刀斧碎磔之,骨肉俱尽。止剩一首,传视九边。”[1]这段描写血腥到几乎泯灭人性,北京百姓将战争失利的责任全部加到袁崇焕一人身上,盲目的“爱国”情绪被煽动到失去人性的程度,可知当时人们相信其“通虏谋叛”之深。袁于令在此事之后说“通夷见戮”,所指袁崇焕无疑。
    但是,袁于令不可能在明朝尚存的时候说这番话。他说:“从来以通夷见戮者,岂尽此类耶!妄谓真通夷者,断不被祸。外交足以应手,重赂可以结援。其被祸者,大都敌国所忌,奸徒所憎耳。”这番话不可能出在崇祯年间。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崇祯年间尽管有人怀疑袁崇焕“谋叛”的真实性,但却没有人敢于对处死袁崇焕提出异议。据史书记载,崇祯皇帝宣布对袁崇焕“依律磔之”,“依律,家属十六(岁)以上处斩,十五(岁)以下给功臣家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产兄弟于二千里外,余俱释不问”时,内阁辅臣均附和说“其罪不宥”,没有人敢说一个“不”字。著名历史学家孟森《明清史讲义》第二编第六章第四节“专辨正袁崇焕之诬枉”曰:“袁崇焕之狱,已叙于上节。然三百年来,公论不定,一繙明末人当时之记载,愈堕入五里雾中。论史者将谓:今日之人固不应妄断古人之狱,惟有求之故纸,凭耳目相及者之言以为断耳。岂知明季之事,惟耳目相及之人,恩怨是非,尤为纠葛。而崇焕之被谤,则于温、钱相倾之门户旧套以外,又多一虚憍爱国者之兴奋,为清太宗反间所中,久而不悟,虽有正人,只能保钱龙锡之无逆谋,不敢信袁崇焕之不通敌。”这段分析理据严正,值得注意。处死袁崇焕后,崇祯皇帝戒谕群臣:“袁崇焕通虏谋叛,罪不容诛。尔廷臣习为蒙蔽,未见指摘。今后有朋比行私,欺君罔上者,三尺俱在。”[2]廷臣诚惶诚恐,唯有顿首诺诺而已。崇祯皇帝死后,南明弘光朝廷即正人君子亦持“通虏谋叛”之论。时吏部尚书徐石麒上疏谈到袁崇焕云:
    迨先帝(崇祯)初立,意在灭敌,召崇焕授兵柄,崇焕阳主战而阴实主款也,甚至杀东江毛文龙以示信。嗣先帝不之许,遂嗾奴阑入胁款,仍戒以弗得过蓟门一步,崇焕先顿甲以待。是夕敌至,牛酒犒劳。夜未央,敌忽渝盟,骑突薄城下,崇焕师反殿其后。先帝于是逮崇焕诛之,而款议再败。[3]
    徐石麒在天启年间因抗魏忠贤而著清望,崇祯时因救熊开元、姜埰而落职,南明弘光朝任吏部尚书,为权奸马士英所不容。此疏对袁崇焕的认识,可以代表当时朝野的一般见解。
    明朝(包括南明王朝)覆亡之初,对袁崇焕的看法还没有多大改变。崇祯时官锦衣卫的王世德,在明亡后所作《崇祯遗录》记此事,只认为“谋叛”罪名不实。其文曰:
    督师袁崇焕,初授大学士钱龙锡意旨,绐杀总兵官毛文龙。中军何可刚曰,是谓三不幸。崇焕问之,曰:“生文龙天不幸,用文龙朝廷不幸,杀文龙公不幸。”未几,京师警,崇焕入援,召对平台,赐貂裘、彩币、银牌。兵屯畿南,一战败绩,复召讦曰:“尔擅杀大帅,已今日又不能扞御,恢复之言何在?”着锦衣卫拏问。总兵祖大寿、何可刚闻之,引兵去。先是,巡捕营获一木工,云崇焕谋反,以为谍事下镇抚司。掌刑指挥李若琏鞫得其枉,奏之,复下锦衣卫以为实。于是喧传崇焕谋反,人人切齿。及行刑,百姓脔食其肉。崇焕误国之罪无所逃,以为谋反,冤矣。
    如果《隋史遗文》成书于崇祯六年,亦即袁崇焕被处死的三年之后,崇祯皇帝还在位,在人人喊诛之的民情民意面前,袁于令纵然洞悉袁崇焕为冤杀,也不敢说“从来以通夷见戮者,岂尽此类耶”的话。这个话在崇祯年间很可能被指为与袁崇焕一党,带来杀身之祸。跻身清流而又善于见风使舵的袁于令,决不是此等见义勇为的刚烈之士。
    第二,关于皇太极使用离间计,让袁崇焕蒙上“通夷”罪名,借崇祯皇帝的手除掉自己的心腹大患,这个秘密是在清朝鼎立之后才大白于天下的。崇祯年间,世人尽可以质疑袁崇焕谋反,却不可能猜知是“敌国所忌”而施之计。这件事在清顺治初年才从宫廷中透露出来的。当时新朝宣扬皇太极(太宗)善于用兵,才将皇太极的反间计公诸于众。
    《明史·袁崇焕传》亦据此撰写,并评论曰:“初,崇焕妄杀文龙;至是,帝误杀崇焕。自崇焕死,边事益无人,明亡征决矣。”历史没有办法真的回溯,所以,袁崇焕就在这种双方战略的争斗中成了无谓的牺牲品。
    袁于令说“通夷见戮者”,“大都敌国所忌,奸徒所憎耳”,完全符合事实。“敌国所忌”指后金皇太极视袁崇焕为劲敌,“奸徒”指在诬陷袁崇焕事件中煽风点火、兴风作浪的阉党余孽。袁于令对于袁崇焕“通虏谋叛”一案作如此言简意赅的概括,只能是在了解全部内情之后,也就是说只能在清朝定鼎之后。
    也许有论者会质疑曰:既然写于清初,文中为何会称清朝前身为“夷”,此难道不是明朝人对后金的称谓吗?其实,这并不奇怪。只要看一看清顺治年间的小说,比如《无声戏》第十一回《儿孙弃骸骨僮仆奔丧》回末总评有云:“然而作小说者,非有意重奴仆,轻子孙,盖亦犹春秋之法。夷狄进入中国则中国之,中国入于夷狄则夷狄之。知《春秋》褒夷狄之心,则知稗官重奴仆之意矣。”作者李渔,此论系指满清入主中原的现实,他并不忌称“夷狄”,即为佐证。顺治年间,清朝虽已在立国,东南和西南相当一部分地域尚未实施有效统辖,用军事统一中国是朝廷首要的任务,文化方面的问题还来不及顾及,客观上便形成一种思想言论相对自由的局面。那个时期的小说,如《清夜钟》《照世杯》《闪电商》《觉世棒》《无声戏》等等,都有令清朝忌讳的文字,因此后来都遭到禁毁,即使留存下来也都是肢体不全的残本。这些作品的作者,包括袁于令在内,即便归附新朝,但他们毕竟都是旧朝的汉族人,反映思想意识的用词不会顷刻间荡涤一新,某些地方流露出夷狄之别,是很自然的事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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