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其一,对于经典文本的阐释来说,它提供了文本意义的普遍生成路径,为经典文本在新的时代具有真理性与意义丰富性作了辩护,守护了精神领域人的自由与可能。 “公共阐释”绝不是要通过理解与解释达成一种科学主义的真理诉求,恰恰相反,它要在自然世界的科学真理观之外,发现存在于人的精神世界的真理性经验。文学与艺术作为人类理解、解释并表现人的精神世界的一种恒久方式,一直是探讨人的精神世界真理性经验的绝佳入口。以文学与艺术为对象的公共阐释,因而也就首先要重述表现在文学与艺术作品中的这种真理性经验。但这种“重述”,不是回到原点的照述,而是理解、解释与表现主体基于新的阐释语境而作的全新真理性经验建构。正是后者,完成了文学与艺术文本意义的延续与扩充,创造了溢出文本原始涵义的全新意义,表明文学与艺术文本的意义,既不是在作者那里,也不是在文本那里,更不是在理解与解释的主体那里,而是在理解与解释的真理性经验中。 正是这种人与阐释文本的互文性共在与真理性经验,构成了科学主义的“后人类”时代,人在精神领域的创造与自由的可能。从公共阐释的视野看,通过保持人与文学艺术作品的共在经验,是保持人在精神领域具有无限创造性与自由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因为既然文学艺术作品的丰富性与可能性,也就是人的存在的丰富性与可能性;那么,经由公共阐释所获致的对文学艺术作品多样性真理经验,也就是人在精神领域的无限自由与可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愿意把“公共阐释”概念视为哲学解释学与人对自我存在的内在理解,其仍然遵循解释学的一般原则,但在原则的“应用”方面,会根据新的现实与文本经验而作出拓展。这个新的现实与文本经验就是:现实的分裂更加加剧,多元文化、异质文化、混杂文化分裂并存;生存的经验更加丰富,真实的、虚拟的、人机共在的经验成为常态;文本的形态更加多样,纸质媒介、数字媒介、混合媒介合力塑造巨量的文本与超文本……所有这些新的现实与新的文本,都需要我们站在哲学解释学的立场上加以“应用”,发展新的哲学解释学;而“公共阐释”,无疑就是这种新的哲学解释学的尝试“应用”。 也正是有了这种尝试“应用”,解释文本与解释者才在新的语境以新的方式证成了自身。法律文本在对新的现实案件的判决中实现“应用”,宗教文本在不同的福音布道与神圣祈祷中实现“应用”,文学艺术文本在下一次的读者阅读体验中实现了“应用”。“应用”从而不单是文本实现自己,它同时也是阐释者实现自己,因为:“应用绝不是把我们自身首先理解的某种所与的普遍东西事后应用于某个具体情况,而是那种对我们来说就是所与本文的普遍东西自身的实际理解。”“所有的读都包含一个应用,以至谁读某个本文,谁就自身处于他所理解的意义之中。他属于他所理解的本文。”[2](P438,P437) 其二,对于数字文本的阐释而言,它提供了文本创作、接受与批评的一体性阐释思路,为数字人文(DH)语境下数字文本的人文价值与意义生成,提供了可行途径。 数字文本“人机”一体的创作者、阐释者与批评者意义生成结构,既佐证了创作者、阐释者、批评者与阐释对象共在的意义生成特征;同时,也使数字文本在互文性的创作与阐释批评共在的本体视阈中,获得全新的理解,那就是:文本等同自身为创作者、阐释者、批评者,自己生成自己,自己阐释自己。但这种解释原则,并不同于16世纪路德教派为反对教会对《圣经》的独断论解释而提出的《圣经》“自解原则”,亦即“《圣经》自己解释自己”的解释学原则——后者限制了解释者灵感、想象、无意识等非理性活动在解释学中的应用,仍然是一种独断论解释;而前者则在人机交互的多元阐释主体与阐释对象共在的本体论视阈中,使阐释主体与阐释文本一起成为一种开放性的意义结构。 数字文本意义上的“公共阐释”,因而不在于要成为一种关于理解与解释的修辞学技艺,不在于要制定一套如何“正确”理解与解释的规则程序,而是要探究混杂语境下多元阐释主体与人机阐释主体的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条件,通过分析一切理解活动的基本条件而发现不同主体的共有阐释经验,并根据这种共有阐释经验而建立全新的主体与世界的交往、理解与实践关系。 为了实现这种全新的交往、理解与实践关系,数字文本的公共阐释必须剥离文本中一切存在物的僵硬性,切断其与历史或现实的直接关联,返回到它作为共在物的意义整体,从而使参与阐释活动的不同阐释主体,与文本一起,成为生命的完满存在。必须使每一次数字文本的阐释,都是一次阐释者对人机构筑世界的生命完满性经验。因为既然数字文本不是某种抽象或虚拟观念的体现,而是心灵的自由创造;那么,对数字文本的公共阐释,便不是按照某种给定文本阐释规则而作的形象化读解,相反,它必须回返人类自由心灵,揭示人机共在的文本世界中人类自由心灵的富有生气与伟大创造。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阐释通过沟通数字文本中“涵义”(meaning)与“意义”(significance)的固有关联,来解决数字文本中数字符号信息的刻板涵义与数字文本中人文意义的模糊内涵之分裂困境。当阐释者与数字文本形成人机共在的互文性文本结构时,阐释的客观性与创造性,文本的“涵义”与“意义”,就只剩逻辑区分的意义,而没有事实区分的意义。它们都依赖于阐释者与文本对象所共有的哲学根基:自然原初生命存在的共有基质,相配于这种基质的后天历史性生成,亦即人与自然协同共在所积淀生成的公共性工艺社会结构与文化心理结构,后者超越公共阐释的先验设定而凝结为具体阐释对象的现实根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