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作为一种阐释活动,评论不能完全排除阐释者自己的思想和视野,总是以评论者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发现来为读者理解作品打开一个新的世界。这里就涉及理论(观念)在阐释活动中的指导地位和作用,表明阐释者“既定的立场和目的”不论是从认识论还是价值论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可排除而必不可少的。首先,这是由于阐释在哲学上是属于认识论的问题。而任何认识都是一个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它所反映的不仅是客体的属性,同时也是主体的观念,它不可能完全是纯客观的。这不仅由于历史上流传至今的许多作品,作家都没有表明他写作的本意是什么,甚至连作者是谁也已很难查考;而且更在于人的头脑不是一块白板、一面镜子,它储存着在以往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许多经验和认识的成果,人们总是在已有经验和认识的条件支配下来进行认识的,所以“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像,总是客观上被历史状况所限制,在主观上被得该思想映像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所限制”(25)。你看到什么很大程度上还得取决于你怎么看,以什么观点去看。人的一切认识活动都无非是把客观存在的东西整合到已有的经验和认识的框架之下所作出的判断。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先天综合判断”,也就是伽达默尔解释学所说“视界融合”。他强调理解的历史性,认为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传统都是先在于我们,是我们理解的先在的基本条件,所以尽管事物有它的事实属性,但我们在意识中所把握到的只能是经过自己选择和理解的成果。再说,文学与一般的认识对象不同,它是作家所创造的一种艺术美,是作为一种价值意识的载体而存在的。价值是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是客观事物能否满足于人的某种主观需要而生的一种对象的属性,所以它不可能完全以认识的方式,而只能以评价的方式才能把握。评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对评价对象所作的一种评估和裁决。文学评价虽然不同于一般价值判断,按康德的说法它不属于“规定的”判断而属于“反思的”判断,它不是按“僵硬的合规则性”而是以“趣味”为标准的,这就使得对于文学的评价在人们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别而难以完全一致。但不论怎样,凡是正当的评价其背后总是以某种理性的观念为支撑。以上两方面都足以表明,对于文学作品,不论把它作为事实意识还是作为价值意识的载体,不论是从认识的观点还是从评价的观点来看,就阐释主体方面而言,都离不开一定的先在观念为指导。因此,张江先生所否定的“理论先导”的问题,以及他所批评的“阐释者从既定立场和目的出发,对作品作符合主观意图及前置的结论”的问题,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作具体的分析。 要说明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明确什么才是我们所应选择、倡导和遵循的阐释模式。因为文学评论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自古至今,我认为主要有三种,即规范型的、描述型的和反思型的(26)。在方法上,除了描述型的倾向于立足经验现象,从现象出发评价作品和提炼理论之外,像规范型、反思型的思路几乎都倚重理论指导,但二者之间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其中,“规范型”的模式是一种基于古希腊哲学的普遍主义原则所生的阐释方法,它把理智看作是万物的起因和安排者,把通过理论思维所把握的事物的“本质”视为推理的出发点,把只有凭借推理才能“找到存在物的真理”(27)的思维方式带到文学评论的领域,就像有些学人所指出的它的工作的程序就是“先给某些概念规定某种定义”,然后“再用这些概念来衡量具体的文学现象”,就像“先掘了一个坑等待一棵合适的树”那样。其结果就必然会“滤掉那些没有本质意义的现象”,去寻找“一种独立的、不受任何外来影响的文学语言结构”。张江先生所批评的颠倒理论与现实的关系,以“理论为先导”,“以理论规整文学”,“强迫文本顺从概念并反证概念”,所指的实际上正是“规范型”的研究和评论方式。 不过,张江先生忽视了还有一类倚重理论的阐释方式,即“反思型”的研究和批评。反思是人的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活动及其精神现象的反观自照;它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对思想的思想”,是哲学的本性之所在。反映在文学研究中,它不同于规范型的研究就在于:它认为真理是具体的,所以既反对把理论视作为万古不变的教条,从抽象的普遍出发凭纯思辨的演绎来解释文学现象,而强调必须立足于作品实际;但又不同于描述型的研究,以停留在现象的描述为满足,而认为“经验本是需要理智的知识,而理智的规则是必须假定在对象向我们呈现以前就先天地在我心中的,它先天地表现在概念里,所以经验的一切现象都必须是依照概念的必定与概念符合一致”(28)。它表明经验的现象只有经过一定的观念的整合与同化,才能构成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但是,这先天观念只是逻辑在先而非时间在先,它归根到底是从经验中概括、提升而来的。因此,伽达默尔既认为理解不离“前见”,一切理解都不能完全超出传统之外,因此理解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同时又认为这种“前见”是发展的,通过实践会使“人不断地形成一种新的前理解”。所以“前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是“经验的不知疲倦的力量”的产物(29)。这都表明理论不像在规范型研究中那样作为抽象的法规,而是一种实践的智慧,是作为我们研究问题的思想原则而不是凝固不变的教条而参与评论的。它不是用来“规整对象”,以求演绎、扩张和反证自身,而是作为我们看待问题的立场、观点和视域而发生作用。它的性质不仅是认识性的而且是实践性的。因为实践是面向个别事物的活动,所以在实践中,包括我们在文学研究和评论活动中,我们所要掌握的“不只是对于普遍的知识,而且还应该通晓个别事物”。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普遍的知识加以自由灵活的创造性运用,按亚里士多德说法是一种“明智”,一种实践的智慧,而非“理智”——仅从书本中所能获得的知识,“它须通过经验才能熟悉”(30),在实际的训练活动中为我们所掌握。因而舍勒认为这种作为反思的思想前提不是什么“‘不变的’理性组织”,而是“服从历史变化的”,“只有理性自身作为禀赋和能力,通过把这些本质观点变为功能,不断创造和塑造新的思维与观照形式,以及美与价值判断的形式”而把观念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才有意义(31)。“所以判断力一般来说是不能学到的”,艺术感觉的迟钝不可能仅靠学习理论去改变,而“只能从具体事情上去训练,而且在这一点上,它更是类似一种感觉的能力……因为没有一种概念的说明能指导规则的应用”(32),而只有通过理解力与想象力的协同作用才能生效。这样,就突破了理性主义哲学的纯思辨的倾向而使理论与批评趋向与实际经验结合。这表明理论作为以原则的形式所承载的真理,它的内涵需要联系具体的客观实际并借助一定的方法才能在实际运用中得到激活和展开;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才能使普遍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真理。这就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所以按唯物辩证的观点来看,在一切理论包括文艺理论中,观点与方法总是统一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主义时特别强调:“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33)。全部马克思主义著作,就是运用唯物辩证的思维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具体演示。所以不懂得唯物辩证法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按希腊文的本意,“方法”一词是指沿着道路,后来引申为认识和把握事物的途径和手段,“主观方面就是通过这个手段与客体发生联系的”,从根本上说,就是对象“内容自身辩证法”的具体体现(34)。因此,要使理论在阐释中生效,就需要找到与之相应的方法,像我国古代文论所提倡的“直觉”与“感悟”,狄尔泰所提出的“理解”与“解释”,我觉得都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它们把文学阐释视为一个主体生命置入的过程,就是因为文学是以作家的审美情感为中介反映生活的,“情感只是向情感说话,情感只有为情感所理解”(35)所以唯有凭借自身的感觉和体验,自身的情感的移入,我们才有可能把握文学的精妙;同时,唯有当观念对于阐释者来说不再是一种外在于他的东西,而已转化为自己的审美“趣味”,一种与阐释者自身艺术经验和艺术修养融为一体的评判标准而非抽象的思想规定时,文学阐释才能生效。 所以,对于理论的价值以及怎样才能在阐释中发挥自己应有作用的问题,我认为是很值得我们再作细致、深入分析与研究的。我认为张江先生把“强制阐释”视为颠倒理论与现实的关系时,若能进一步正面阐明理论与评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仅不会因丧失思想原则指导使评论流于肤浅乃至迷失方向,而且对于当今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双重夹攻下的我国文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将会有更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