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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代“赋”义的演变

http://www.newdu.com 2018-02-27 光明日报 马银琴 参加讨论

    在先秦典籍中,除《左传》的“赋诗言志”以及《国语》之“瞍赋矇诵”等少数情况外,凡言“赋”,多与贡赋、赋敛义相关。如《尚书·禹贡》之“厥赋惟上上错”,孔传释云:“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之“赋车籍马”,孔颖达疏曰:“赋与籍,俱是税也,税民之财,使备车马,因车马之异,故别为其文。”经传对“赋”的解释,始终在“税民之财”“以贡天子”的框架内进行。而《尔雅·释言》有云:“赋,量也。”何谓“量”?郭璞《尔雅注》云:“赋税所以评量。”郝懿行《尔雅义疏》云:“量者,《说文》云:‘称轻重也。’……是‘赋’兼取、予,其义则皆为量也。故《鲁语》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然则赋敛、赋税即为量入,赋布、赋予即为量出。”
    古人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军戎所需物资、人力,均需依据制度性的规定或法则,从族群、诸侯或国人中征取。春秋初年,齐国就曾以楚国“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为借口征伐楚国。但与祭祀相比,供养一支军队无疑是一个国家或者部族最大也最为重要的支出。《汉书·刑法志》云:“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赋以足兵”是对“赋”之造字本义的极好诠释。立足于早期典籍言“赋”多与军赋相关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肯定地说,“赋”之造字,通过“从贝武声”的字形结构,不仅表达了“赋”之行为、结果与军事武备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行为所必须遵从的不可逾越的严肃性与制度性。也就是说,赋税之“赋”,从一开始就蕴含着制度性的严肃内涵。随着“赋”义扩展,“赋”除了与“税”连言,兼指与军需无关的量取财物之外,出纳王命、颁布政令的行为,亦可以“赋”言之,如“明命使赋”“赋政于外”。
    “明命使赋”“赋政于外”,见于《诗经·大雅·烝民》,郑玄笺云:“出王命者,王口所自言,承而施之也。纳王命者,时之所宜,复于王也。其行之也,皆奉顺其意,如王口喉舌亲所言也。”由该诗可知,“出纳王命”是“明命使赋”的重要内容。先秦与“出纳王命”相关的职官,有“纳言”。《尚书·舜典》“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孔安国注云:“纳言,喉舌之官。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这就是说,作为出纳王命的喉舌之官,“信”是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何谓“信”?“信”就是确定,无误差。就出纳王命的赋政者来说,话从口出的宣赋方式极易造成语义的变易,故而在“明命使赋”时,特别强调“王之喉舌”的特点。这要求赋政者“受上言宣于下”时,必须原原本本地陈述王命,“如王喉舌亲所言也”;同样,“听下言纳于上”时,也必须原原本本直陈其事,令王者如同亲见、亲闻。“必以信”的赋政要求,使潜含于“赋”中的作为言说方式的直陈其事、不容虚饰的意义得到了呈现和加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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