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自杀的原因。 他把自杀划分为 4 种类型,即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 自杀。 认为利己型自杀产生于极度的个人主义。社会的人必须 以他为之服务的社 会作为生活前提,他需要一种高于自我的生活目标和意义。如教徒的生活目标是 宗教信仰。西方近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个人与家庭、宗教和社会相脱离,从而使 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虚并失去目标。迪尔凯姆指出,利己型自杀多发生在基督教教 徒、自由职业者、未婚者、离婚者中间。利己型自杀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 犹太教、天主教、英国公教都有更强的整合力量,而基督新教在规定教徒生活目 标上缺乏强制力;独身者、离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较少地负有义务;从这些脱离了社 会义务和束缚的人们中产生出更多的自杀者。 利他型自杀产生于过分地屈从于一种社会目标和意义,过密地结合在社会 中,以致个人失去了自主。迪尔凯姆以欧洲军队为例说明利他型自杀。在军队里, 士兵被训练得不看重自己的价值,使他们感到被一种“社会价值”所扼杀,失去 了自我,失去了生活的乐趣,因而军人的自杀率高于普通百姓。 失范型自杀由社会混乱所导致,在混乱中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了规范,增添 了痛苦。迪尔凯姆认为,欲望与满足欲望的手段之间的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 根源。动物的生理机制为其欲望划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却是无止境的。他占有 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获得的未能满足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 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和快乐,而欲望的限定只能来自社会。社会形成了一套等级秩 序。不管这个秩序是基于世袭还是个人成就,正常社会中的秩序总是被大多数成 员接受的。当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等级原则合理,自己应处在某一特定阶层中,他 就欣然地接受该阶层给予他的限定,欲望与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当社会发 生动乱、变迁时,人们失去了种种秩序和规范,欲望与手段不协调,行为混乱而 无节制,遂造成种种痛苦,导致自杀率升高。迪尔凯姆把工商业者在经济危机中的自杀现象视为此种类型的例证。 宿命型自杀是由于社会控制过度造成的,个人失去了任何希望。迪尔凯姆认 为这种类型的自杀在现代社会并不常见,他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讨论。 迪尔凯姆总结其自杀研究,提出了 3 个命题: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 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 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在自杀原因上,迪尔凯姆并不完全否定个人生理上的因 素,但认为那是次要的,社会原因才是主要的。他认为,当一个社会不能提供上 述 3 项条件时,一些心理上脆弱的个人就可能会自杀。 迪尔凯姆说:“集体的感情之所以有一种特殊的力量,是因为使每个人的意 识体验到这种感情的力量在所有的人当中互相引起反应。因此,这种感情所达到 的强度取决于共同感受到这种感情的个人意识的数量。”因此主要的方式就是增 加人际交往,积累更多的亲情友谊,使之不太感到孤独和空虚,也就可以维持生 的乐趣,如斯宾诺莎所说的使一个人“较少想到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