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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郭茂倩新乐府涵义、范围及入乐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文学遗产》 吴相洲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学人对郭茂倩新乐府定义多有误解和不解:或认为新乐府不入乐,不是乐府,或主张扩大新乐府范围,或主张缩小新乐府范围。文章重新解读了郭茂倩新乐府辞定义,指出“唐世之新歌”,意为唐代乐府新歌辞,名称来自《乐府新歌》等歌录;“辞实乐府”,是说其乐府性质确切无疑;“未常被于声”,意为不经常表演,而非从不表演;新乐府音乐形态有旧声新辞、新声新辞、无声新辞三种情况,并非都不入乐;主张取消新乐府,或扩大、缩小新乐府辞边界,皆因误解或不解郭茂倩新乐府定义。
    关 键 词:新乐府/涵义/边界/入乐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乐府诗集》整理与补编”(项目编号13&ZD110)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吴相洲,广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出版过专著《乐府学概论》等。
     
    新乐府在诗歌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新乐府涵义一直存在争议,有人甚至认为新乐府不是乐府,主张从乐府诗中剔除。其实郭茂倩《乐府诗集·新乐府辞叙论》给新乐府下了明确定义:“新乐府者,皆唐世之新歌也。以其辞实乐府,而未常被于声,故曰新乐府也。”①但学人对这一定义或是误解或是不解,造成很多纷扰。有鉴于此,笔者拟对郭茂倩新乐府定义进行重新解读,揭示其真正涵义,为深入研究新乐府打通概念上的障碍。
    一、误解和不解的两点表现
    由于误解和不解郭茂倩新乐府涵义,学界对新乐府颇多质疑。归纳起来有两方面:一是认为新乐府不是乐府,应该取消这一类别;一是认为《乐府诗集》收录新乐府范围或是过窄,或是过宽,主张扩大或缩小新乐府边界。
    (一)认为新乐府不入乐,不是乐府。如清人顾有孝编《乐府英华》就不录唐人新乐府,理由是新乐府不入乐。1926年,陆侃如《乐府古辞考》出版,书中区分“真乐府”和“假乐府”。指出,所谓“真乐府”是指“创制的”或“入乐的”乐府,而“新乐府,本是文人的玩意儿,大都是不入乐的”②,不是“真乐府”。之后梁启超在其《中国之美文及其历史》第一章《古歌谣及乐府》中指出:“所谓新乐府辞者,乃唐以后诗家自创新题号称乐府,实则并未尝入乐……不能谓为乐府。”③也把新乐府排除在乐府之外。1931年罗根泽《乐府文学史》出版,书中主张保留新乐府。理由是:“治乐府有两种立场,一曰音乐,一曰文学。以音乐为立场,则所谓《新乐府》者,自然可废。……兹编乃述乐府文学,非论乐府声调,故不能去《新乐府》。”④虽然主张保留新乐府,但也认为新乐府不入乐。
    可见不论主张取消,还是主张保留,都认为新乐府不入乐。根据就是《乐府诗集·新乐府辞叙论》说新乐府“未常被于声”。如陆侃如、冯沅君《中国诗史》第四篇《乐府》第一章《导论》云:“应该删去《新乐府》。郭茂倩说:‘《新乐府》者,皆唐世之新歌也。以其辞实乐府而未常被于声,故曰《新乐府》也。’(《乐府诗集》卷九○)这是自相矛盾的话。既然‘未常被于声’,那便与徒诗无异。诗人或者自题曰乐府,其实与乐府异。”⑤该部分由陆侃如执笔,说明其新乐府不入乐观点一直没变。在新乐府辞中,杜甫、元白等人新乐府确实不入乐,这一点前人早有论及。如明胡震亨《唐音癸签》“唐人乐府不尽谱入乐”条就说杜甫、元白等人所作新乐府“未尝谱之于乐”⑥。清冯班《钝吟杂录》“论乐府与钱颐仲”条亦云:“乐府中又有灼然不可歌者……杜甫、元、白新乐府是也。”⑦1905年,渊实在《中国诗乐之迁变与戏曲发展之关系》(《新民丛报》1906年第77号)一文中也说:“降而及唐,李白、杜甫、白居易之徒,或以古题,或以新题,频自作之,亦名‘乐府’,其实一切不可歌。”但是杜甫、元、白新乐府不入乐,不等于所有新乐府辞都不入乐。《乐府诗集》所录十一卷新乐府,元白新乐府只占三卷多一点,因元白新乐府不入乐就认定所有新乐府辞不入乐,显然是以偏概全。无奈在很多学人那里,所谓新乐府就是元白新乐府,新乐府不入乐印象根深蒂固。
    直到21世纪,才开始有学者讨论新乐府的“歌辞”特征。如尚丽新《论新乐府的界定》(《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根据《新乐府辞叙论》所述四种声辞关系,指出新乐府辞是“拟歌辞”,即“虽未与音乐相配,但却保留了音乐影响的痕迹的那部分非歌辞”。杨晓霭《郭茂倩的声诗观与〈乐府诗集〉的编纂》(《西北师大学报》2006年第1期)一文指出,新乐府诗是“具备歌谣特点的歌,只是没有像汉乐府那样被采择配乐来歌唱”。这两篇文章能看出新乐府歌辞性质,是因为注意到了《新乐府辞叙论》中有关辞乐结合方式的论述,可惜最后还是认为新乐府不入乐。
    (二)认为郭茂倩定义过窄或过宽。如胡适《白话文学史》把新乐府涵义放大,认为新乐府就是“新作的”乐府。例如把《临高台》称作新乐府⑧。《临高台》是汉乐府旧题,曹丕拟作了歌辞,胡适把它当成了新乐府。在谈到唐代新乐府时,他也不顾《乐府诗集》是否收录,把元结《闵荒诗》,杜甫“三吏”“三别”都说成新乐府。类似做法并非胡适一家,如陆侃如、冯沅君《中国诗史》把南朝乐府称作新乐府⑨。郑振铎《插图本中国文学史》第十六章《新乐府辞》将吴声、西曲和梁鼓角横吹曲称作新乐府⑩。其实都是在借用“新乐府”这一名词,与郭茂倩所说新乐府涵义无关。虽然《新乐府辞叙论》论及声辞结合四种方式时提到过“三调歌诗”“吴声诸曲”,但郭茂倩所谓新乐府仅指“唐世之新歌”,从未泛指一切“新作”乐府。
    与上述各家无视郭茂倩新乐府定义不同,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有一批学人在郭茂倩新乐府定义基础上探讨新乐府涵义。他们认为《乐府诗集》收录或失之于窄,或失之于宽,认为应该重新定义新乐府,并制定出一系列认定新乐府的具体标准。如2000年朱炯远在《论新乐府运动争议中的几个问题》(《文艺理论研究》2000年第2期)一文中就提出了六条依据:一来自作者自己的声明,二来自诗论家的文章,三来自郭茂倩《乐府诗集》,四来自历代编撰的诗人别集,五来自某些诗歌总集,六来自某些诗话、笔记。2004年陈才智《新乐府名义辨析》(《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7期)一文中根据音乐、精神、体制、题目四项标准,将新乐府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最广义,只要一方面具备新因子即可称为新乐府。……第二层次,张籍、王建和刘猛、李馀、元白等人的某些古题乐府。……第三层次,新题乐府。……第四层次,最狭义,新乐府就是指白居易《新乐府》五十首。”这些学者承认郭茂倩新乐府辞定义,但认为《乐府诗集》收录不广,于是制定收录标准,以便将更多疑似新乐府纳入到新乐府辞当中。但这些标准有的成立,有的不成立。如朱炯远所列六条标准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接受,其他四条都有问题:认定乐府需要专门知识,如果某位诗评家不具备这些知识,在论诗时觉着哪些作品是新乐府,就不能拿来作为依据。如清宋荦《漫堂说诗》云:“少陵乐府以时事创新题,如《无家别》《新婚别》《留花门》诸作,便成千古绝调。后来张(籍)、王(建)乐府,乐天之《秦中吟》,皆有可采。”(11)李重华《贞一斋诗说》亦云:“乐府体裁,历代不同。唐以前每借旧题发挥己意,太白亦复如是,其短长篇什,各自成调,原非一定音节。杜老知其然,乃竟自创名目,更不借径前人。如《洗兵马》《新婚别》等皆是也。”(12)很显然,不能据这两条诗话就认定杜甫“三吏”“三别”、白居易《秦中吟》是新乐府。同理,后人整理唐人别集、编辑诗歌总集认定的新乐府也不尽可靠。至于笔记,除非唐人所作,其他未必可靠。在唐代有些人乐府学知识就已经不够了,否则吴兢不会作《乐府古题要解》,李白也不会向韦渠牟专门传授古乐府学。陈才智说音乐、精神、体制、题目四个方面只要一条是新的就可以认定为新乐府更是大可商量。例如《长恨歌》是入乐歌诗、有讽谕精神、全篇七言、以“歌”为题,《乐府诗集》照样没有收录,说明郭茂倩认定乐府是有标准的,不能把看似新乐府的诗作都当作新乐府。
    也有人认为郭茂倩定义过宽。2002年台湾学者朱我芯《郭茂倩〈乐府诗集〉关于唐乐府分类之商榷》(《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论文专刊)指出:“(《乐府诗集》)唐代乐府的分类存在若干问题,主要是其中‘新乐府辞’的界定远较新乐府定义宽泛,模糊了新乐府讽谕性与时事性的特质,以致无法突显新乐府在乐府诗史中的新变意义,也未能呈现唐乐府以声诗表现音乐性,以新乐府表现社会性的功能分立特色。”2003年她在《〈乐府诗集〉“新乐府辞”义界与分类意义之商榷》(《兴大中文学报》2003年总第15期)一文中又指出:郭茂倩概念“既不符合李绅原创‘新题’乐府的‘病时’概念,亦不考量新乐府诗人早已并作标举的时事性与讽谕性诗旨。当代学者普遍无疑地认同郭氏的广义界定,却忽略考察历代诗论中有关新乐府的所指,其实绝少与郭氏同调者,显示郭氏的界定在新乐府定义的接受史中并非主流,而是出于诗歌总集编类考量下的一种类别概念”。以诗歌史上影响大小作为乐府诗分类依据,显然不合适。
    要澄清上述误解需做到两点:一是要弄清新乐府音乐形态,二是要弄清郭茂倩新乐府立类依据,而这两点都有赖于真正理解郭茂倩的新乐府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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