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期刊数据库,很多人都很熟悉,这是写论文查资料必不可少的一个工具。但在给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期刊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当前期刊数据库主要通过与期刊社合作的方式获得文章版权的使用权,但在这个过程中,作者本人的权利有可能会被损害。12月22日,在“期刊数据库平台获权模式与版权风险”在线沙龙上,来自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版权服务单位、律所的多位版权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盈利模式身处版权风险 当前,国内大大小小的期刊数据库平台数不胜数,其中有用户数千万的大型数据库,也有小型的内部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盈利模式,基本都是以整体数据库方式售卖给各个机构单位,每年收取相关费用,这是他们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几位专家认为,期刊数据库的盈利模式也是最容易忽略作者权益的地带。“机构用户使用起来比较隐蔽,只能在特定的局域网里浏览,比如大学校园里,这给版权人维权造成很大障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解释说。 同时,随着技术手段增加,期刊数据库的盈利模式也在不断丰富。最近,就有一家数据库平台推出了“域出版”的模式,即主题聚类出版,通过聚焦某个行业的热点问题进行选题策划,针对选题组织文章并进行集中审稿,最后将这些内容按类聚合出版。《中国版权》杂志社执行主编郑晓红认为,这样的模式不仅会涉及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可能牵扯到汇编权问题。 期刊社发布“版权声明”是否有效 当前,数据库多数是通过与期刊社合作的方式获得授权使用。权利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期刊社发版权声明的方式来获得权利。但对于这种获得权利的方式,版权界认为,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 据了解,期刊社大部分会在征稿启事和每期版权页上固定位置刊登声明:“本刊已被×××、×××数据库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这是目前通常的做法。 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巍认为,这样的版权声明,有以下几个问题:1.声明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2.即便涉及,并非专有;3.对于作者私权利的处分,该声明不能视为作者与杂志社合意的达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