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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言:建构中国基层文化制度体系的理性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1-10 爱思想 丁言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基层文化建设中出现的体制性障碍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迫切要求文化建设的理论突破。架构基层文化制度体系必须打破旧的文化理论和体制的路径依赖,把文化生产力理论作为建构党管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预示了文化制度体系彻底变革的本质和文化利益关系的重大结构性调整的方向。
    【关键词】文化生产力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制度
    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基层文化制度体系是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内在反映,也是一切上层建筑制度形态建构的基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引起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的变化,给传统文化带来了强大的冲击,人们的思维习惯、道德理念和行为准则也朝着理性化趋势发展。如果缺乏文化创新的前瞻性理论研究,基层文化建设就找不到着力点,基层文化秩序的构建就会因盲目盲从而就失去方向。本文试图用文化生产力的原理,从分析当前基层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着手,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勾画出基层文化建设的理论框架,并从战略的角度提出建构基层文化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基层文化建设的态势和存在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基层文化建设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各种新兴的文化服务、文化活动和文化产业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文化建设仍处于比较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在部分农村,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文化生活十分贫乏,基层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失调现象仍在继续,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文化差距仍在继续扩大,文化之间的冲撞也时有发生而且有继续升级的趋势。文化生产力概念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文化建设的重大理论突破,预示了文化制度体系彻底变革的本质和文化利益关系的重大结构性调整的方向。那么,当前基层文化建设存在那些普遍性问题呢?
    (一)基层文化低水平的供求关系与非对称结构性矛盾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结构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人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的不断确立,人民群众的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正在被迅速释放。文化需求的多层次和多样化要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进行结构性变化调整。然而,由于我们传统文化建设的思想注重的是文化的思想教育功能和国家意识形态属性,注重的是用主流意识形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抵制和消除异质文化的影响。这种单向的灌输,只看到防止消极文化的负面影响,忽视对其传播手段和表现形式的快捷性和有效性的研究。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缺乏战略考虑,表现在共公文化设施残缺不全和服务水平低下的现实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结构性矛盾;文化产业的市场结构性缺陷与文化市场低水平的供需矛盾。基层文化建设还处在一种低水平供求关系和非对称结构性矛盾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变化着的文化消费需要。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习惯于或热衷于兴建了多少个文化馆(站)、配备了多少套设备、赠送了多少册图书,表现一下对基层文化的关心,而很少思考这些设施、设备、图书的实际使用效果。对于它们在丰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社会效益如何,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等问题研究不够,用心不够。文化供需之间存在巨大的结构性缺陷,是基层文化制度体系缺陷的反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和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隐患。
    (二)僵化的文化资源配置机制与公益性文化的经营化趋势矛盾尖锐。文化设施是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文艺繁荣的载体。发展文化事业,建好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传统的基层文化建设是按地方和行业的条块分割方式设立的,文化经营管理单位众多,投资规模狭小,重复建设严重,服务功能低下,社会效益极差。由于工作任务和具体利益的不同,使有限的文化资源因管理部门的不同,所有权的分离,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又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目前,尽管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开始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和企业化经营,但是,还有一些企业利用与行政机构的传统联系,利用企业特殊的社会公益性质和意识形态功能,垄断资源,操纵市场,谋取暴利;所谓的改革不过是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推向市场,把本应该属于自身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和实现文化利益职能变为实现其内在效应的市场交易。政府投资公共文化的主体地位明确但又明显缺位和错位,要么把公益文化推向市场,使有限的公共文化资源因缺乏市场敏感性变成了空壳子和“摆设品”;要么垄断经营性文化市场,使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的活力因垄断的市场而失去活力和效力,严重的挫伤了民间资本投资文化、经营文化的热情,造成了文化资源的闲置和大量流失,加大了市场文化需求的不断扩大与单调匮乏文化产品的矛盾。
    (三)文化产业的市场能力低下弱化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地位。基层文化建设应围绕建立基层文化的基础网络、逐步完善文化服务功能,用科学的思想提高人们的思想水平,用先进的价值理念引导人们养成健康的文化心理,用有效的管理培育活力无限的文化市场。然而, 由于传统文化产业的内容和形式传统单一、传播手段和方式的科技含量不高、产品营销网络的覆盖面和布局的不合理,对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潜力不足,对文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文化产业对传统文化资源和文化市场利用的被动和迟钝,不仅制约了基层文化的发展,而且延缓了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产业和财富时间和过程。文化产业所承载的、传播先进文化的功能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反过来严重制约了基层文化的发展。国际文化产业的进入,加剧了基层文化市场的竞争,主流文化的传播受文化产业和基层文化日益弱化的影响,在和其他文化进行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基层文化建设的政策支持系统难以弥补文化法律体系的缺陷。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由一系列由党的政策、行政法规和规章构筑起来的文化建设的政策系统和文化管理机制。然而,现有的文化政策系统,基本上都是在两种体制转型过程中制定和形成的,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体制的痕迹。由于我国不同领域里的现行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政策是由政府的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比较浓重。因此,整个文化建设的政策体系就缺乏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公共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文化政策明显的不一致和内在的规则冲突,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文化建设体制和制度上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行政垄断、市场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文化企业产权关系改革等,还进一步激起了新的冲突。由于原有的文化政策系统并未因机构的改革而失去政策效能,还出现了新机构执行旧政策,致使一些地方和领域,文化行政权力在资源重组和优化配置的名义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市场的扭曲。中国文化市场的法律和法规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趋势,要求将不同文化领域彼此独立和不相衔接的法律法规转化为所有领域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迅速推动各类文化产品的自由流通和各种文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为建立统一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资本市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理论缺陷和实践误区探源
    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人们普遍的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孤立地看待基层文化,割断了基层文化建设与国家文化体系的联系,把基层文化建设当作包袱,把公共文化或推向市场或当成政府的盈利工具,把文化或当作花瓶点缀,等诸多问题。基层文化建设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已经暴露出国家文化建设的重大理论缺陷和政府文化管理职能的盲区,它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研究基层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查找形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
    (一)对文化生产力理论的实践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基层文化建设着力点和布局模糊。文化生产力是指人们围绕满足人类心理需求,运用文化资源,把人类自身的思想、意志和情感作为文化资源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在文化生产力中,人自始自终处于主体地位。人的主体地位表现为人是文化的创造者、使用者和消费者。文化生产力同时具有物的属性和意识形态性。只有当文化作为服务人类精神消费时,文化生产力的实现才有可能。文化生产力特殊的二重性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产业性与精神性。一方面是指它所具有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产业管理规范及追求经济效益等一系列特征。另一方面是指把人类的思想、观念和认识等作为产品内容。文化生产力特殊的二重性决定了它既有巨大的经济能量,又有影响民族文化心理和整合社会关系的力量。文化的产业性是意识形态性的载体和最有力的传播工具。任何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的形成,都是通过文化产品和有效的传播途径,被广大民众潜移默化地接受的。文化产业的规模、速度和效率以及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意识形态传播力度、幅度和效率。在现代社会里,文化只有创造了大众的精神需求,被大众主动接受、认同,文化的意识形态性才能表现出来。
    市场成为文化竞争的天平以后,各种文化以及所承载的道德理念和价值取向只有彻底摆脱政治的庇护,主动在市场中寻求自身定位、价值体现和发展空间。文化生产力首先揭示了人是文化主体,它要求基层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应以维护人的文化主体地位,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为基础,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为重点,通过对文化主体地位塑造,激发人们的文化创造热情。我们只有把文化生产力物的属性和意识形态性融合于基层文化建设之中,基层文化建设才能真正成为实现文化生产力的源泉、壮大文化产业的基地,激活文化资源的市场,提高文化竞争力的根基。由于我们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缺乏对文化生产力的深刻理解,对人的文化主体地位和文化生产力二重性相互关系的认识不清,把基层文化建设与人的主体地位分割开来,把产业性和意识形态性对立起来,致使基层文化建设长期脱离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滞后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曲解和惧怕,导致基层文化市场混乱和自身造血功能丧失。我国文化产业的起步与欧洲、日本、韩国相比并不晚,但在文化是否具有经济性以及文化产业化是否对主流文化造成冲击的问题上,观念上徘徊多年,实践上犹豫不决。在现代社会里,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是无限的,这种精神需求,为文化的发展提供超越国界的市场空间和市场活力。一切关于思想文化的有效传播、意识形态建设和文化经济的实现,都只有通过和借助于文化产业的规模和手段才能实现。文化产品席卷整个世界速度和经济扩张能力是任何产品所不能比拟的,这就是文化作为产业的秘密,这就是文化作为经济的现实。大众文化强大的、快捷的、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弱小的个人面对强大的、铺垫盖地的、持续不断的大众文化只能从形式上的主动选择到被动无奈的接受,正是在广大消费者感到热闹、好看、刺激、过瘾的文化享受过程中实现了。大众文化还使封闭的,落后的,狭隘的文化和缺乏竞争力的文化,都将在文化市场中被文化消费者遗忘。一些曾经居于主导地位深受群众欢迎的 、十分红火的文化艺术形式将逐步失去主导地位被边缘化。
    当我们刚刚看到文化的经济价值,谨慎地在一些消费文化领域尝试放开搞活时,却失去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期,当我们在尽情地享受西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时,却悄然的接受了某种文化观念,深感国家文化安全的思想防线的脆弱。我们一直担心文化产业的大众化趋势会对主流文化造成冲击,消极地利用国家权力封闭大众文化的传播通道,压制大众文化的创作,抑制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基层文化市场中,主流文化产品由于主流文化内容创新滞后、传播手段落后、表现形式的单一,面孔陈旧呆板,影响力大大减退,而其他文化形态却以丰富多彩的产品形式、耐人寻味的内容、便捷的方式走进了百姓的家庭,大有与主流文化一争高低之势。大众文化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和运营机制是没有意识形态性的,它既能传播健康文化,又能传播腐朽文化,我们不能因为其传播与主流文化相左思想观念而关闭其传播通道,更不能因对主流文化形成冲击遏制其发展,
    关键在于我们要善于把世界先进的文化理念和民族文化的精华作为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善于通过壮大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品辐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扩大主流文化的传播的能力。
    (三)对传统文化阵地建设机械教条的理解,导致基层文化建设内涵的扭曲变形。面对文化传播渠道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文化消费趋势,主流意识形态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应付,大有阵地丧失之感。 “守土有责”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中所特别强调的,它也是近年来思想文化建设所面临问题的表现。传统意识形态建设思想观念陈旧,内容虚化,表现形式居高临下,手段和方法粗暴单一,巩固阵地建设的办法不外乎用固“守”来抵制和排斥异质文化。由于对于具体的“阵地”的概念缺乏足够科学的界定和把握,忽视了思想文化领域里“阵地”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在形态上和本质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面对文化市场化趋势,主流文化必须迫切要解决守什么,怎样守的问题。一是保持主流文化的先进性和普适性。先进文化的大众化和大众文化的先进化的统一,是主流文化阵地得以巩固的根本保证。主流文化只有主流文化只有在深入到大众的心理层面,先进文化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环境才能反映出社会文化的主流和基本特点,其价值导向才能被广大群众接受、认同,才能正确引导大众文化发展方向。二是增强主流文化的产业性和扩张性。文化的竞争是没有国界的,主流文化必须超越时空界限,立足国家民族文化根基,瞄准国际市场空间,作大作强文化产业,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文化传播力量的大小与文化产业规模是正相关关系,倘若我们不能在文化产业领域里积极参与全球化文化市场竞争,那么,我们的主流文化的阵地就从有“土”难守变为无“土”可守。主流文化就会渐渐地在人民群众视线中淡出,其主流地位也自然而然地在一片“加强”的空谈声中丧失。三是提高主流文化的亲合力和整合力。长期以来主流文化都是以严肃的面孔、 居高临下的气势和强制性的口吻教育人民群众,禁锢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仅抹杀了文化的主体个性,也抑制了多种文化繁荣。主流文化所提供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是温和的、兼容并包的、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对国家和民族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前进动力,对其它文化具有亲和力、融合力和整合力。
    (四)对国家文化管理职能定位的缺失,导致政府管理文化的越权、缺位和失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利益是国家文化管理职能的本源和文化政策制定的基点。公民的文化主体地位是自主的、具体的、现实的而不是赐予的、虚拟的、理想的。政府确立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实现公民的文化利益,就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公益性文化和经营性文化的关系,准确定位是政府行使管理文化职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本质决定了它公共性、服务性和不可排他性,它强调政府和公共部门主动无偿的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的本质。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市场特征决定了它的消遣性和盈利性,它强调的是市场主体为民众提供文化消费服务的自主趋利性。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属性不同决定其运作主体、实现方式和发展规律的差异,两者又相互促进,统一于服务于人的精神需求上。
    能否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也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政府能否有效履行自己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所能提供的和公民所能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对等的、具体的和现实的。基层文化设施的缺失和基层文化服务弱化恰恰反映了政府还没有把为民众提供最基础的文化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而政府无视文化产业给基层文化带来的发展机遇,疏于基层文化市场的引导和管理,对民间资本投资文化的热情和动机麻木不仁,漠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渴求和文化权益,又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政府还缺乏把握文化发展规律、驾驭文化市场和提高文化服务水平的能力。
    三、建构基层文化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一起构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布局。基层文化建设的程度、范围和质量是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享有文化权利,享受改革带来的发展成果的标准。我们只有从根本上建构基层文化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基层文化建设的体制性障碍,才能促使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转变党管理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管理机制。转变党管理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文化执政能力是建立国家文化管理体制的核心。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里,文化在我国的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关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理论,是我国文化管理的基本理论。用意识形态理论规定国家文化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我国文化管理的重要特征。按照文化生产力的理论,文化的物的特性与意识形态性是两种不同的属性,文化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存在着对应关系,这种划分明显的表现出国家文化管理意志和管理政策的制度性重大转型,表明文化生产力理论将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理论创新和文化转型的基础。如果不能在关于党管理意识形态与国家文化管理目的、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和大众文化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就不能为我国全面的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转型提供法理上的依据。中国文化变革与转型的任务就难以实现。
    当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已经客观地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存在形态和传播路径的时候,当文化市场已经客观地成为没有区域限制的价值观念竞争的阵地时,当公众从被动的文化受体变为文化自觉主体时,执政党必须认真研究执政的规律和文化发展的规律,自觉转变执政理念、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完善和创新党管意识形态的制度形态和制度系统,实现党管文化向党重在抓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战略性转变,依法区分党管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事业管理,把政府管理文化的职能性工作权利还给政府。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切文化事业;把文化产业的主体地位还给企业,确立起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把应该属于市场调节的那一部分权力还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建立和健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建立一个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公平的、有效率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必须重新界定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角色。政府对文化事业的管理方式由过去的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从以管理直属单位为主向管理全社会文化转变,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为主转变。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其任务不仅仅是提供直接的文化服务, 而是保证公共文化服务得到提供,保证公民的文化权利得到实现。为此,政府必须尽快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公共服务支出的总量与比例,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保证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还应尽快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和文化产品交易网络,促进文化资源信息交流和文化合作,实现城乡文化资源共享,实现信息、技术、人才的有效交流,实现文化产品交易与合作,促进文化产品和文化项目的交易、开发。培育和培养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经纪人健全和规范文化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统计、指导和管理。还要制定公共文化支持和扶持政策,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激活文化主体和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公共文化,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还要根据不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供给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共文化部门的竞争,提高公公文化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还要鼓励国内外社会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形成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
    (三)完善文化市场配置机制,对文化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在文化生产力中,文化产业的生存方式和价值体现是通过市场获得的。政府实现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建立公平的、开放的、有序的文化市场,必然刺激多种所有制办文化的社会需求的出现和增长。中国文化产业结构是政府从意识形态管理需要出发,用行政的手段对文化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和安排,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进行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就意味着对原有的文化权利结构在文化资源权威性分配的调整与重组,就要求克服和解决由行政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而导致的行业壁垒和部门利益。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克服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国有文化机构的合并的层面上,而是要从有利于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出发,重构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制度体系,实行全面的制度创新。
    国际文化产业集团进入中国,不仅打破了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原始生态,而且也使得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的性质。因此,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路经选择与目标定位,要考虑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这两个向度,否则,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就失去它的战略性内涵和要求。基层文化建设中国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载体,它不再是指单纯的文化设施建设和一般性的文化服务,它更多地包含了满足和引导文化需求、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开发和利用文化资源、培育和谐社会氛围。因此,满足基层文化需求,才是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
    (三)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文化法制的不健全和文化政策制定的随意性,是造成我国文化制度性缺陷的重要因素。一个法治国家制度建立的合法性标志,就在于它是否有健全的国家法治程序。任何法治程序的缺席,都将威胁到所有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宪法是文化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宪法关于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在现有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
    管理、规范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无疑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而我们过去的文化规章过多地关注文化的社会效益,没有更多地把文化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也没有更多地注意立法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由于文化立法更多地与公民的宪法权利有关,因而文化立法应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合理界定文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明确其相关职责,这也是法律与法规政策的重要不同之处。我们应积极调整立法的思路,完善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把文化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的文化法规体系,以立法的方式确认文化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立文化产业主体灵活多样的所有制形式,使国家发展和管理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产业,保护和开发文化资源的行为制度化、法律化。
    基层文化建设的本身也是一个制度体系重新建构过程,作为制度体系的建构应有理论创新,管理理念,体制框架,服务目的和手段等软件建设,也应包含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文化市场等硬件建设,还应涵盖与基层文化建设相关的行业建设。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对基层文化制度体系建设只是进行了宏观层面上的问题分析和探讨,希望能给基层文化建设提供有限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4-9-26
    [2] 《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蓝皮书》[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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