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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

http://www.newdu.com 2017-11-09 爱思想 陈柏峰 参加讨论

    [摘 要]《秋菊打官司》是一个已有诸多阐释的经典文本,仍有进一步解读的空间。影片中,秋菊被一股“气”裹胁着到处上访打官司,要求村长道歉给“说法”;而村长则因“面子”而拒绝道歉。这反映了村庄生活的在地逻辑。村民以“面子”为纽带构成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违反这种“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规则,会导致“气”的产生;“气”平常在面子和乡情的掩盖下无所表现,但积累到一定程度,“面子”就可能被撕破,孤立、身体暴力、语言暴力、上访、诉讼等行为就可能发生。面对这种村庄生活逻辑,基层国家机关表现出理解和息事宁人的态度,而高层国家机关则更加关注法治的运作。
    [关键词]《秋菊打官司》;“气”;“面子”;村庄生活
    自从《秋菊打官司》被苏力拿来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后,(苏力,1996)这部影片逐渐成了学界的经典文本。许多学者如冯象、赵晓力、凌斌(冯象,1999;赵晓力,2005;凌斌,2004)等都就影片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了自己的解读。最近我偶尔看了这部影片,有一些体会,与之前诸位学者不尽相同。这里把这些体会记录下来,权当是对之前诸位学者的补充。
    秋菊的“气”
    看这部影片,总觉得秋菊被一股“气”裹胁着,她因这股气而不停地到处上访打官司,要求村长给个说法,道个歉。这股“气”构成了秋菊不断上访讨说法的动力。而秋菊的“气”在剧情中也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
    最初,因为秋菊家想盖楼,村长不批宅基地,在冲突中秋菊的丈夫庆来骂了村长一句“下一辈子还断子绝孙,还抱一窝母鸡”,于是村长便踢了他“要命的地方”。在送丈夫去医院看病后,秋菊来到村长家讨说法:
    秋菊:这是医院大夫开的证明,你看一下?……咋办嘛?
    村长:该咋办咋办。
    ……
    秋菊:我人是你踢的嘛,你说咋办?
    村长:要我说,问你男人去,我为啥踢他?
    秋菊:你是村长,咋说也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嘛。
    村长:踢了就踢了,你说咋办?
    秋菊:总得给个说法吧。
    村长:我给个说法,你甭嫌不好听。我叉开腿在大院里站着,叫你男人还我一脚,咋样?
    秋菊:要是这,就啥也不说了。
    村长:那就啥也甭说。
    秋菊:我就不信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
    上面这个过程,可以被称为“声讨”。声讨就是直接向纠纷对方表达不满,要求道歉,它是最直接的私力救济方式,能直接发泄纠纷当事人的不满,在情感上给冤屈的当事人以慰藉。村庄生活中,村民之间的一切纠纷中,如灌溉纠纷、小孩打架、知道主人的牲畜越界毁坏庄稼、林木所有权争议等,都广泛存在声讨这种救济方式。在对乡村干部有所不满时,村民也常常采取这种方式。由于村落中的纠纷是非一般比较清楚,所以声讨常常是一种既尊重人,又颇为有效的私力救济方式,但偶尔也会导致矛盾升级,秋菊的“声讨”就属于后者。村长的态度让秋菊“来气”,这是秋菊第一次“来气”,使得她“不信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于是,她去了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的李公安在了解情况后,来到村子里调解。调解的结果是:双方作自我批评;医药费、误工费由村长负责,赔偿200元。秋菊对此不太满意,并表示自己不是图钱,而是要个说法。李公安说:“他把钱都掏了,这就证明你对他错了,这就算个说法了嘛!”秋菊勉强接受了这个道理。要不是村长在给钱时的做法,秋菊的“气”估计也就消了。但是,村长在给钱时的做法出人意料:
    村长:这总共是二百元,归你了。(说完,把钱往地上一散。)
    秋菊:村长,你这是啥意思嘛?
    村长:啥意思?别人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
    秋菊:我今天来就不是为了图个钱的,我是要个理。
    村长:理?你以为我软了?我是看李公安大老远跑一趟不容易,给他个面子。地下的钱一共二十张,你拾一张就给我低一回头,低二十回头,这事就完了。
    秋菊:完不完,你说了也不算!
    这让秋菊更加“来气”,正如她对丈夫庆来说的:“这事本来也是过去了,他又把钱扔到地上,还说难听的话,我不信就没有个说法。”当天,秋菊就去过乡里,但碰巧李公安开会去了。次日,秋菊带了一些辣子在乡里卖了做盘缠,就去了县里。县里的处理结果下来后,与乡里的处理意见一样。乡里的李公安来到秋菊家里,为了让秋菊“顺气”,他特地买了点心,假托是村长让捎上的:
    李公安:王善堂,那是个犟人,那在乡上都是有了名的,这回能让我把这个点心给你捎来,这就不容易了。秋菊,你不是说要个说法吗,这还不算赔礼道歉?该赔的赔,该报销的报销,经济上你们也不吃亏,再说,这个民事调解,咱又不是去法院打官司,县上裁定这算到了头了,这也是领导决定下的。
    秋菊:李公安,这点心真是村长买的呀?
    李公安:这话说的,不是他还是谁么?为这,昨天我跟他说了半天,人家是干部,总得给人家留点面子,这个点心往这儿一搁,这就等于来人,把不是给你陪了。
    庆来:要是这样,啥事都好商量。他是村长,咱又能把他咋的。再说,日后都得在一个村里过,没完没了的没啥意思。县里定下的事,我们没意见。
    秋菊公公:我也没意见,政府定下的,我也没意见。
    秋菊:要是这,那就算村长给咱赔了不是了,钱不钱么,无所谓了。
    李公安:该赔的还是要赔哩。那咱这事,就算完了,我也没白辛苦一回。
    要不是秋菊后来又去代销店问了,她的“气”还真消了,事情也就这样过去了。但秋菊偏偏就是问了,这一问,终于知道点心不过是李公安的“工作方法”。于是,她不干了,叫公公将点心退还给了李公安,自己则又卖辣子筹路费上访去了,这一次去了市里。
    在经历了几乎所有农村人进城都会经历的上当受骗以后,秋菊终于碰到了好心的旅社老板。在他的帮助下,秋菊直接找到了公安局长家里。局长是个好人,还用小车将秋菊送回旅馆——据说秋菊是这家专供农村人打官司住宿的旅店中唯一享受这种待遇的人。事情似乎该结束了,但这部影片并不是一部清官戏。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下来后,认为县里的裁决和乡里的调解基本正确,只是要求村长在赔偿额上再加五十元。用村长的话说,“闹了半天,就是让我多给五十元钱嘛。”庆来接受了,把钱拿回去了。但秋菊没有接受,又把钱拿回村长家:
    秋菊:村长,市上给我下的复议书,咋回事嘛?
    村长:一张复议书,给谁都一样。
    秋菊:庆来刚才回去没说清楚……
    村长:咋啦?
    秋菊:他从你这里拿的那钱,是啥钱嘛?
    村长:复议书断给你们的。那上面不都写着嘛,秋菊,这事就算了了。
    秋菊:这钱,我不能拿。
    村长:我不收回头钱。
    (秋菊把钱扔在地上)
    村长:你还没完啦,秋菊,跟你说,官司打到天上,也就这样了。世上啥东西咬人不撒嘴,王八、乌龟、鳖!
    秋菊明知故问,其目的还是要村长给个说法,但村长偏偏就是不给,秋菊消不了这口气,不愿意罢休,将钱扔到了村长面前,这时村长也生气了。秋菊也因此开始了新的一轮上访。这一次,公安局长建议她去法院。在经历了种种她不理解的法律程序之后,一审判决了,她并没有要到她所希望的说法。于是,她又开始上诉,二审中,律师建议庆来就肋骨的伤去拍片。庆来非常勉强地去了。
    秋菊要消的“气”历经了许多法律程序都没有消,但不想在一起意外的互助中全消了。秋菊临产,碰到大出血,接生婆无法解决。当时全村人都到邻村看戏去了,只有村长在家。庆来只好求助于村长,村长非常热情地去邻村叫回了几个青壮劳力,一起将秋菊送到了医院。秋菊生了个男孩,母子平安,全家人都非常感激村长,秋菊之前的“气”也伴随着这种感激早就无影无踪了。事情也就偏偏这么吊诡,正在秋菊孩子满月,所有的人等着村长来喝满月酒的时候,警车来将村长带走了。根据庆来肋骨的伤势鉴定,村长构成了轻伤害,因此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村长的“面子”
    同秋菊被一股“气”裹胁着不停地到处上访打官司一样,村长也被“面子”裹胁着。在外人看来,案件所争议的不过芝麻大的一个“说法”,但从始至终,村长就是不肯顺秋菊的气,给这个说法,因为他的脑子里充满着对“面子”的考量。第一次,秋菊来村长家讨说法,村长连医院开的证明都不看,坚持不给说法,在他老婆插话时,他甚至粗暴地责骂“你懂个屁”。如果只看这一段对话,很容易觉得村长是个非常霸道的人,但纵览全片可知,村长不是这样的人。那村长老婆不懂的到底是什么呢?村长害怕赔偿吗?显然不是。他怕的是丢面子!有村庄生活经验的人很容易感受到这一点。占理而打了人,“该咋办咋办”,赔偿可以,但道歉这种丢面子的事情,村长是不会做的。
    李公安第一次调解:
    李公安:秋菊你看是这,他打人不对,我也把他批评了,可你庆来说的那话也不好听,双方要各自多做自我批评,调解结果是个这:医药费、误工费由王善堂负责,一共二百元,你看咋样?
    秋菊:我就不是图那个钱。我就是要个说法。
    李公安:那是个犟人,又是个村长,你瞎好得给一些面子。再说你庆来那伤也没啥。
    秋菊:那还是没个说法。
    李公安:他把钱都掏了,那就证明你对他错,这就算个说法了。
    在李公安的意识里,普通村民是应该给村长一些面子的。而在双方接受调解后,第二天“履行调解协议”时,村长把钱往地上一散,想让秋菊向自己“低头”,并表明自己并不是服软了,而是给李公安面子而已。在村长看来,自己虽然愿意赔偿,但赔偿属于“该咋办咋办”的范畴,是给李公安面子,如果将这理解成自己道歉了,那将很没有面子,也与自己村长的身份不符。
    县公安局的裁定下来后,李公安在市场上碰到了村长,告诉了他裁定的相关内容,想让村长说些软话,息事宁人:
    李公安:这回你听我的,回去给秋菊两口子说些面子话,这事就了了。
    村长:面子话,那面子话咋说呢?
    李公安:你看你看,大家都忙忙的么,为这事我都跑了几回了。刚才县上裁决你又不是没看么,你不丢面子么。
    村长:李公安,你说,有啥事乡里解决不了,凭啥到县里臭我的名声。
    李公安:哎呀,她也不想把你怎么样。
    村长:再说,我大小是个干部,以后我在村里没法工作么。
    李公安,她也不想把你怎么样,她就是要个说法,你回去就给她个说法。
    村长:钱我给,说法,说法,我想不通。
    可以看到,村长的生活逻辑里,面子是个核心词汇。钱是可以赔偿的,面子话不会说;秋菊到县上去讨说法也是到县里去臭他的名声。因为村长“大小是个干部”。 基于这个原因,村长一直没有拉下面子。在公安局的复议书下来以后,村长把庆来叫到家里,把钱给了他。但秋菊认为这钱“没有名分”,拿回去找村长要名分讨说法时,村长就也没有说半句嘴软的话,只说是“复议书断给你们的”。
    其实,对于村长的生活逻辑,李公安是认同的,所以他也没有多“为难”村长,而是自己做好人,买了点心伪托村长的心意去了秋菊家:
    秋菊:李公安,这点心真是村长买的呀?
    李公安:这话说的,不是他还是谁么?为这,昨天我跟他说了半天,人家是干部,总得给人家留点面子,这个点心往这儿一搁,这就等于来人,把不是给你陪了。
    庆来:要是这样,啥事都好商量。他是村长,咱又能把他咋的。再说,日后都得在一个村里过,没完没了的没啥意思。县里定下的事,我们没意见。
    秋菊公公:我也没意见,政府定下的,我也没意见。
    秋菊:要是这,那就算村长给咱赔了不是了,钱不钱么,无所谓了。
    在李公安看来,村长是干部,应该给他面子;他的礼品来了,就相当于人来道歉了。实际上,几乎所有人都认同应该给村长一些面子。随着秋菊上访的升级,村民们也越来越觉得难以接受,在他们眼里,秋菊的做法已经有些过分,甚至是在无事生非了。舆论由此开始转向:
    村民:庆来,你做啥去啊?
    庆来:啊,村长叫我嗫。
    村民:你把腿夹紧哦。村长再踢你一脚的话,秋菊就把官司告到北京去啦!
    这种压力,庆来不可能没有深刻的感受,因此他才会在秋菊再次出去上访时摔门,才会在秋菊上访归来时劝告她:
    秋菊:咋?还生气呢?
    庆来:这回不管告成告不成,算最后一回了吧。
    秋菊:咋啦。我出去这几天,你在村里又听见啥啦?
    庆来:他是村长么,就算是上面逼他认个错,反过来他不定怎么整治咱。好坏咱经济上不吃亏,争那闲气,有啥意思?
    秋菊:我看你现在是不疼啦。他村长咋啦?村长就随便往人家下身踢。
    庆来:再这么闹,旁人都觉得咱不好处人了。
    秋菊:旁人不旁人,我不管,我就是要个说法。
    显然,对于村庄生活,庆来的感受要比秋菊深刻得多!相比而言,秋菊则现出一副不管不顾的架势,
    为了在她看来非要不可的“说法”,为了一口“闲气”,连以后在村里“不好处人”都豁出去了,也就是说,她连基本的面子都不顾了,这是乡亲们所难以接受的。
    为什么大家都认为必须给村长面子呢?一是长期的村庄生活要求大家这么做,“没完没了的没啥意思”,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彼此不应该斤斤计较,不应该得理不饶人;二是对村长自然应该这样的,“人家是干部”。前一个理由大家很容易理解,这是由中国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后一个理由则习以为常而缺乏论证。其中固然存在权力支配关系,但这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为什么村民必须特别给村长面子呢?而村长也觉得这是理所当然,自己不应该拉下面子去道歉呢?村长的担忧是“以后在村里没法工作”,这是事实吗?还是个借口?让我们到影片中来看这个问题。当秋菊临产,碰到大出血,接生婆无法解决。当时全村人都到邻村看戏去了,只有村长在家。庆来去求助于村长:
    庆来:村长开门!村长!
    村长:谁啊?
    庆来:我是庆来。
    村长:有啥事啊?
    庆来:秋菊生不下来,你帮帮忙。
    村长:秋菊生不下来,找我干啥?她本事大,让她找法院去!
    ……
    村长(开门):你咋不送医院去嘛?
    庆来:村上没人了,都到王庄看戏去了,我叫不来嘛。
    村长:这时候,想起我这当村长的了。
    ……
    村长:你准备好抬的东西,我到王庄去一趟。
    当村民都到王庄去看电影了,庆来叫不回来,而只有求助于村长,村长去了王庄一趟就叫了几个壮劳力回来了。为什么庆来不行,而村长可以做到呢?因为村长有面子。村长的面子能够形成一种权威结构,这种权威结构在村长-村民的关系中既是权威-服从的,也是权威-互惠的。没有面子所带来的这种权威,村长也许就无法将村民组织起来,对秋菊进行及时的救助,也无法应对村庄生活中遇到的其它风险,为村庄提供必要的公共品。正是如此,村长就必须特别保护自己的面子,不做丢失面子的事情。因为一旦丢了面子,丧失了权威,“以后在村里就没法工作”。因此,可以说面子和权威在村庄生活中具有功能性的作用。
    村庄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承载着一些基本的功能,是个解决公共服务的基本单位。无论是传统国家,还是今天的国家政权,都不可能将触角伸入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所有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尤其不能解决诸如农田灌溉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甚至无法应对自然风险。因此,农民客观上需要在村庄内部通过合作进行互助,解决公共事务,应对生活风险。因此村庄即便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生活互助性。但是生活互助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两方面的地方性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族规家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二是伦理观念、村庄舆论等软规范。(贺雪峰,2007a)即生活互助性需要通过村庄伦理来给予保障。而面子就构成了村庄伦理生活的一部分,它一方面约束村民的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面子的权威构造造成一种权威-服从关系,从而使得村庄互助和公共品供给成为可能。这个道理,在秋菊生孩子的困难和村长、村民的互助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气”和“面子”纠缠的村庄生活
    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
    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对他而言,所要求的并非单单是返还标的物——此时常常为确认诉讼动机而把标的物事先捐给济贫院——为的是主张自己正当的权利。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即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耶林,2004:20)
    我们在影片中可以看到,秋菊不停地上访、诉讼,其实也并不是为了金钱利益,不是为了标的物本身,但她也不是在法治秩序下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村庄生活并不是法治秩序下的生活,而是礼治下具有伦理性、互助性和互惠性的生活;秋菊也不是为了权利而斗争,因为她并没有现代的权利观念。尽管可以说,秋菊也是在为了人格和名誉而战,但这种人格和名誉并不是如耶林所讲的那样,与法感情相关联;在中国村庄的语境下,这种人格和名誉是与“气”和“面子”相关联的。
    按照滋贺秀三的说法,传统中国人的诉讼所要维持的是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同西方人和现代人相比,古代中国人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甚至周围的人的社会关系加以总体全面的考察。(滋贺秀三,1998,页13)显然,中国偏远村庄中的村民在这方面更加接近传统中国人。很多学者看到了西方社会强调个人权利与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伦理教化的不同,看到中国乡村社会的“不争”,并从中得出中国人“厌讼”甚至“无讼”的结论,显然,这对中国农民的生活作了过于理想化的处理。实际上,中国乡村社会确实很少诉讼,但这种少讼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村庄生活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其中包括了村民日常生活中“气”、“面子”的纠缠和较量。
    村庄生活并不是按照现代人的逻辑,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组织起来的,而是具有伦理性、互助性和互惠性,村民之间是以“面子”为核心的互惠互助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的。村庄日常生活中,大家要互相照顾“面子”,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面子规则,对男人和女人给面子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对村庄中有权威的人(如村长)和一般村民给面子的程度也可能不同。每个人心里有一个关于面子规则的地方性共识。村民之间围绕着“面子”的“给予”和“亏欠”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这种“给予”和“亏欠”,“权利”和“义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本明白帐,平时在“面子”和“乡情”的掩盖下不易察觉。但“给予”和“亏欠”,“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这是一切社会和文化的共同规则,“面子”裹胁下的中国村庄生活也不例外。
    违反“给予”和“亏欠”相平衡的面子规则,或者关于面子的其它规则,会导致“气”的产生。尽管多数村民确实“厌讼”,碍于面子也不会诉讼,但每一次面子规则被破坏所产生的细小的“气”都会在面子和乡情的掩盖下进入大家的“账本”中,一点一点地积累着。一旦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到了忍无可忍或走投无路的地步时,当事人认为保全自己或对方的面子已经没有意义,面子可以被撕破时,那就不是就事论事了,而是要算互相之间长久以来积累的总帐了。有时,当某人的行为太过分,对方认为没有必要再讲究面子的规则时,那产生的也可能不是细小的“气”,而是不出就无法获得“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大“气”了,这时在村庄内外必有一番大的“事件”。在影片《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所感受到的“气”就属于后一种情况。在秋菊看来,村长的行为太过分,“再怎么也不能往那要命的地方踢”,因此得有一个“说法”。而秋菊所负之“气”直到村长救了她们母子的命,才获得了平衡。
    在村庄生活中,“面子”和“气”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有特定的规则,未经阐明而村民都清楚,是一种地方性共识,构成了哈耶克所说的“未经阐明的规则”。不给人面子,为了一点小事都要去争“气”,会被村民看不起,这就是秋菊去上访,庆来为什么担心“大家都觉得咱不好处人”的原因。而如果一味给人“面子”,任何时候受了气也不声张,同样没有“面子”,会被村民看不起,最终往往在村庄中就会落得牛马不如的下场。因此,村庄生活中,既不能睚眦必报,也不能总是忍气吞声。
    在决定撕破面子,放弃忍气吞声后,一般说来村民会采取下述五种方式,这五种方式往往又纠缠交织在一起。一是切断联系,孤立不遵守面子规则的人。不发生社会联系,也就不需要再去找回“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而孤立本身也可以构成一种惩罚,这样孤立本身可能帮助村民找回“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大概说来,这是“讲道理”的村民对“不讲道理”的村民采取的方法。二是用身体暴力解决。《秋菊打官司》中,当庆来骂村长“断子绝孙”时,村长踢了他“要命的地方”,就是气急时的一个反应。这种反应虽然构成了“侵权”,但在村庄环境下是可以理解的。这一般是村庄中的“强者”对“弱者”采取的方法,当然,弱者也可以借助其他人的力量来对付强者。三是借助语言暴力来解决,俗称“耍泼”。如果秋菊决定采取这种方式,她可以到村长家门口,破口大骂,或者在地上打滚,强行耍赖,使得村长家不敢开门。“耍泼”实际上是以一种“作贱”自己的方式侮辱对方,让纠纷双方都没有面子,会成为村庄里的闹剧和笑料。
    四是上访、诉讼等。秋菊打官司就属于这种类型。“气”在中国村民的上访、诉讼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导致了许多人们无法理解的离奇个案。(应星,2001:364)这种“离奇”主要体现在上访成本之高,上访标的之小,两者对比之鲜明。五是自杀,这是一种典型的“弱者”对付“强者”的方法,影片《被告山杠爷》中,强英的自杀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被告山杠爷》中,强英不孝敬婆婆,还动手打了婆婆,山杠爷当着全村人的面斥责她,这导致她又把怒气撒在婆婆身上,激起公愤,山杠爷命人将她绑走游街,当天晚上,强英负气吊死在山杠爷的门前。在村庄生活中,自杀能扭转力量对比关系,在弱者的死与强者的撕破面子建立一种道德上的因果关系。弱者因纠纷自杀甚至意外死亡,常常使得他与纠纷对方之间建立一种道义上的联系,使得他的死在舆论上可以归责于强者,给人以被对方“逼死”的感觉,仿佛对方就是谋杀者一样。这样便为弱者闹葬提供了合法性借口。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社会基础,一些弱者会以自杀这种极端行为来惩罚他所面临的强者,从而达到操控人际关系或他人的生活的目的。正如王又槐所说:
    轻生自尽命案,尸亲藉为居奇。其家稍有赀财,百般窘辱,挟制讹诈,乡民虑其控官拖累,势不得已,曲从济欲。既埋之后,内有尸亲一、二族人素行无赖,未遂欲壑,赴官首告者,每每有之。(王又槐,1987:6)
    而之所以可以这样做,其基础在于传统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大明律》“威逼人致死”条款规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兩。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遞减一等。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大清律》同样条款几乎原样照搬了《大明律》。即便这些法律制度今天已不再有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其保护的价值、珍视的观念实际上已经内化到了人们生活和行为之中,从而不但影响到今天的法律运作,而且仍然构成基层政府和农民行动的社会基础。
    国家的态度
    对于秋菊负气三番五次地上访,村长为了面子而坚决拒绝道歉,国家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一点,之前的学者基本上都关注到了秋菊的世界与法律的世界之不同,关注了两者之间的背离和张力。但他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基本上把法律的表达等同为国家的态度,或者说,把两个问题当作一个问题处理的。这种处理方式在中国外发型法治建设的现代性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带有一些缺陷。因为表达与实践可能会有背离,法律与国家并不是一回事,而国家的态度也不是铁板一块的。
    影片中的主角秋菊对国家表现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认知。一方面,她对国家体系是非常信赖的,“我就不信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不断上访本身表明了她对国家权力体系的信赖,相信国家能给她村长所不愿意给的说法;另一方面,她又对国家体系有所怀疑,她对市公安局长说:“我是老百姓,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这表达了她的这种怀疑。但从根本上讲,她是信任国家的,或者是宁愿相信国家的,否则就不会有三番五次的上访了。其实,秋菊的上访与对法律的认知并没有多大关系,与对法律的期待也无关,因为在她的视野里,压根就没有法律,她自始想到的只是更高一级的说理的国家机关。
    同样,影片中的另一个主角——村长也表现出两种互相矛盾的想法。一方面,他对国家体系非常信赖,相信国家体系会好好保护他的,所以他说:“跟你说,我不怕你们告。我是公家人,一年到头辛辛苦苦,上哪都去,他不给我撑腰给谁撑腰。”尽管这有威胁的成分,但也表达了一种对国家的信任,当然也是自己的期待。另一方面,
    村长对此也是有担心和怀疑的,他对李公安说:“秋菊跑了趟县城就弄了个这,我以为县里要把我枪毙了呢。”这虽然有开玩笑的成分,但其实表达了一种担忧。当秋菊上县里上访去了,村里传得沸沸扬扬时,村长心里是没有底的,不知道县里会如何处置他,所以在李公安向他念县上的裁定书时,他才表现得急切而不安。他只是在秋菊屡次讨不到说法才越来越表现出“公家人”的自信。
    在秋菊和村长的信赖、怀疑与担忧面前,国家的实际态度到底是怎样的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确一个问题,国家指的是谁?在秋菊和村长的眼里,李公安、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市法院等都代表着国家,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在不同的场合中代表着国家。但是,他们对待秋菊上访的举动时态度却大不相同,这种不同让我们看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国家”:一个是了解村庄生活逻辑,息事宁人的国家,它以乡派出所的李公安为典型代表;另一个是疏离于村庄生活,关注法治运作的国家,它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典型代表。影片中的其它国家机关则处在这两者之间,其中县公安局的态度更接近李公安,市公安局的态度则更接近市中级法院。
    实际上,上述两种态度和两个“国家”不仅仅反映了司法和行政的差别,其实更反映了国家机关的基层和高层之间的区别。大体上来说,司法更加关注法律的运作,而行政更加关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高层国家机关更加关注按照法律和制度的逻辑处理事务,而基层国家机关则更加关注基层的具体状况。这两种差别常常杂糅在一起,尤其在基层,具体状况常常迫使国家机关不得不忽略行政与司法逻辑的差别;而在高层,尽管法律常常也会以治理化的外貌呈现出来,但其逻辑毕竟与行政还是有所不同,尤其与基层的逻辑有所不同。基层国家机关更加在意村庄的生活逻辑和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而高层似乎更加关注法律和制度条文的实现。我在一起个案研究中,甚至发现这种不同导致了高层司法对基层司法的“压迫”。(陈柏峰,2006)在秋菊打官司的过程中,高层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的介入,总显得那么突兀、生硬,让秋菊难以接受、无法理解,如把秋菊心目中的好人——公安局长当作被告,突然用警车把村长带走。很多学者都关注了这一点。而我更加愿意关注的问题是:基层和高层国家机关为何会表现出这种不同?
    在影片中,面对秋菊的上访,基层国家机关表现出对村长的“偏袒”,而高层似乎表现得更加“公正”。为什么基层会更加偏袒村长呢?有三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是道德论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基层政府普遍缺乏信任,而对高层政府抱有很大的信心。很多上访的农民都是这样来看待和解释他们所遇到的问题的,他们常说“中央是好的,下面的把经念歪了”。应星在调查中将下层民众心中的国家形象归纳为:“闪着神奇光辉的党中央+损公肥私的多数地方贪官+为民做主的少数清官”。(应星,2001:405)普通民众用这种“清官/贪官”划分方法去看待国家权力时,高层国家机关就被光环所笼罩,而基层则贪官遍地、恶吏横生,这就是民谣所流传的“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地区有好人,县里多坏人,乡里尽敌人”。也许是为了回避九十年代初已经开始凸现的基层政府与农民的矛盾,影片特意对此作了一些处理。尽管如此,影片中还是隐约显现了秋菊的这种认知,如秋菊第二次去找李公安时,李公安不巧开会去了,于是她就直接去了县里:
    县公安:乡上公安员已经处理过了,你咋还找我们呢?
    秋菊:我怕李公安偏向村长,我要求县上处理。
    第二种可能的解释是利益论的解释。即认为县、乡、村三级形成了一个坚固的利益共同体,这导致了基层国家机关对村干部的“保护”。有农村经验的学者清楚,取消农业税之前,乡村之间形成了一个坚固的利益共同体。(贺雪峰,2006;2007b)这个利益共同体就像一个黑洞,吞噬了所有的村干部。乡镇要求村干部为了乡镇的行政目的而工作时,村干部面对着力量完全不对称的乡镇和村民,很快便会倒向乡镇一边,而无论其是否是民主选举获任的。这种倒向是在利益结盟的条件下实现的,乡镇对村干部许以各种利益。乡镇即使知道村干部的劣迹,也不会查处他们,甚至会保护他们,因为查处一个村干部,其他村干部就不再有协助乡镇的积极性。应该说,这种解释模式在许多场合是可以言之成理的,但在《秋菊打官司》中,不管影片是否特意处理过了,我们看不到这种利益共同体的痕迹。
    第三种是我在本文试图给出的解释。我认为,基层国家机关“偏袒”村长,保护他的面子,是因为他们离乡村生活最近,他们了解村庄生活的逻辑,知道农民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甚至他们自己的生活也遵循着乡土社会的逻辑。我常常听乡镇干部讲,“如果你把法律和上头的政策完全当真,你就什么事情都做不成”,因为农村的情况千头万绪、非常复杂,法律和政策不可能提供准确的答案,因而他们往往也对法律和制度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他们了解法律和制度,但并不去真心执行它们,法律和制度在他们眼里常常不过是达到实用主义目的的工具,有时候用它们,有时候弃之不用。当然,如果我们不道德化地将基层干部“污名化”,也不情绪化地拿个别非常糟糕的基层干部的情形当作基层干部的一般形象,我们就会发现他们工作的实用主义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可取的。
    在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李公安就是乡土社会一个非常优秀的、尽心尽职的基层干部,他深谙乡土社会生活的逻辑。在秋菊第一次去告状时,他就知道“一个巴掌拍不响”,第一次询问就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了。他多次用“面子”劝解双方,不但在调解中非常真诚地做劝解工作,甚至冒充村长买礼物向秋菊赔礼道歉。他想出了这个让双方都能下的台阶,因为即便以后双方知道了礼物不是村长送的,这事在面上也早过去了。李公安实际上也是按照乡土社会逻辑生活的,在秋菊上访到市里后,李公安在一次偶遇中说:“我这个公安,连你的事也没有办好,也只配牵牛了。”他自己也觉得面子上有点挂不住了。当然,这些都只是细节,关键的地方在于,李公安保护了村长的面子。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非常清楚面子对于村长的重要性,对于有效组织村庄生活的重要性,对于村庄互助和公共品供给等多方面的重要性,概言之,就是对于“在村庄中开展工作”的重要性。
    村庄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它必须自己承载起一些基本的功能,必须依靠自身内部完成一些公共服务,应对某些自然和社会风险,这就需要将村民组织起来。组织形式可以是宗族组织,也可以是党的基层机构,组织的核心人物可以是士绅,也可以是党员,或者其他积极分子,但无论如何组织,核心分子必须能够有一种权威性的力量去支配普通村民。这种权威性力量的来源可以是宗族权威,也可以是党团组织权威,还可以是其它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而面子在村庄中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本,尤其是对于村干部而言,在当前的行政环境下,要有效组织村民,开展工作,这种社会资本就不可或缺。基层干部对这个道理深有洞察,因此会尽量“保护”村干部,常常在可大可小的事务上“偏袒”他们,这类似于海瑞所讲“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的道理。而高层国家机关对基层事务不直接负有责任,对乡土社会也并不熟悉,自然就更加愿意按照法律和制度文本办事,而不愿意、也难以作具体的衡量。
    乡村干部常常讲:“农村的事情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确实!不说前些年的“中心工作”收粮派款,就是当前仍然面临的计划生育、殡葬改革、修桥架路、抗洪抗旱等乡村治理事务,以及泼妇骂街、社会风尚、赡养老人、纠纷处理等村庄日常事务,几乎每一项事务的解决都需要高超的实践智慧。然而,难道城市的事情头绪就不多,关系就不复杂吗?其实,农村的事情之所以棘手,之所以难以解决,并不仅仅在于事情本身的复杂,而在于解决方式本身的受限制性。农村事务处在现代法治的“神经末梢”,现代法律和治理体系鞭长莫及。这种“莫及”并不是现代法律和治理体系不愿意触及,也不是在具体个案事务中不可以触及,而是从总体上触及的成本太高,国家政权无法承担。这一点,直接面对乡村的基层干部是非常清楚的。自己兜里有多少钱,能办多大事,他们能不知道吗?经济基础支撑不起现代化的法律和治理体系,基层干部们也就只有游走在国家正式的制度文本和乡村的本土经验之间了。国家制度文本不能不顾及,但也不能完全遵照执行;乡间能借以完成治理任务的传统格局、“土办法”等当然也可以拿来使用。而在《秋菊打官司》中,基层国家机关对于村长“面子”等的考量,显然应该放在这个环节中去理解。
    参考文献:
    [1]苏力,1996,“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冯象,1999,“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3]赵晓力,2005,“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凌斌,2004,“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5]贺雪峰,2006,“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和进路”,《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
    [6]贺雪峰,2007a,“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第2期;
    [7]贺雪峰,2007b,“试论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中国乡村研究》第5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8][德]耶林,2004,《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9][日]滋贺秀三,1998,“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北京:法律出版社;
    [10][清]王又槐,1987,《办案要略》“论命案”,北京:群众出版社;
    [11]陈柏峰,2006,“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12]应星,2001,《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三联书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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