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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俗”俱全的电视娱乐节目之精神病理学批判 Psychiatric Criticism to Overly Vulgar Pastime-show in Television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杨新磊 参加讨论

    自1990s至今,电视娱乐节目[Pastime-show in television]中的绝大部分质量弥减,品位滑坡,尤其是电视选美、电视炫秀、电视绝活、电视才艺、电视PK等,媚俗、粗俗、低俗、庸俗、恶俗(合称“五俗”),严重折磨着芸芸青少年观众,使他们不同程度地患上各种精神疾病。笔者近期对此进行了基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医学与传播学——精神病学与电视学的交叉研究。

    
    

    
    

    观众的症状
    

    饱受电视娱乐节目之害的观众,常常惊慌失措,或者气极败坏,因为他们在生病期间经常做些令人大惑不解的事,奈何好说歹说都改变不了。事实上,是因为“病”,使他们出现一些精神症状而导致行为上的失当。
    

    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来检查这些可怜的受众:(1)仪表:打扮比平时过份妖艳或怪异,或蓬头垢面,不修边幅,不处理个人卫生。(2)意识:对外界刺激没反应,经常发呆,或注意力不集中。(3)定向感:对时间、地点与人物混淆不清。(4)知觉:发病时,常出现俗称的“幻觉”症状,也就是根本没有外界刺激却感觉到刺激存在,最常见的就是“听幻觉”,病人的耳边听到说话(譬如明星)的声音,其实四周无人,而这些声音可能责骂病人或赞美他,或叫他去做某件事(如自杀、攻击他人等)。有的病人虽没有说出他有这种奇怪的经验,但周围的人可从他的自言自语、无故发笑、比手划脚、频发脾气等来判断他可能有幻听的症状。也有部分會呈现幻视或体幻觉情形。“幻视”是指没有外来的刺激,而病人却會看到如人物(还如明星)、影像而信以为真有人物影像存在。有时病人身上會感觉到有异物,仿佛与偶像疯狂做爱,偶像在深吻自己,身上感到昆虫在爬动等,这种情形称之“体幻觉”。(5)思考:最常见的是,病人有一些奇怪的脱离现实的想法,也就是妄想。他们对某些事物有错误的看法,却深信不移。譬如,认为四周发生的事都和他有关,人们都在说他的坏话,相信别人會害他,认为自己被外来的力量所控制,相信自己有超人的能力,可以做别人做不到的事(如通过为女偶像生子而一夜成名),相信自己做了对不起人的事,以为别人(还如偶像)爱上他,相信鬼神附身等。(6)情感:情绪不稳定,比平常高昂激动,或过度悲伤,或焦虑不安,担心不知道要发生何事,紧张、害怕、恐惧等。(7)动作行为:出现怪异行为,做些不可理解的动作(如跪拜、穿耳、钻鼻、纹身、理阴阳发、彻夜对着偶像画像手淫),或有破坏行为或攻击性行为。(8)生活方面:工作或家事无法持续,学业成绩一落千丈,却找不出合理的原因可以解释,不能照顾自己,显得较幼稚,人际关系退缩(认为世界上所有的男人 / 女人都弗如自己的偶像)等。
    

      有些人疾病发生的速度较缓慢,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有的人则突然而迅速的进展。
    

    深入地分析,“超女”狂迷、“超男”狂迷、“芙蓉姐姐”力挺派、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之玉米、凉粉、盒饭等粉丝,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电视明星追星族——实为一种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这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疾病,常有思维、情感、动作、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及精神活动的不协调。常见的临床表现可归纳为狂、犟、怪、疑、懒、呆、焦七个字。狂:这种人往往心境高扬,与所处的境遇不相称;易激动,说话滔滔不绝,夸大、吹牛;自我感觉良好,睡眠减少且不感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干事虎头蛇尾;性欲亢进,追逐异性等等。犟:这种人往往为了一点小事或无根据的事情纠缠不休,固执已见,不听劝说。怪:行为怪异,难于理解,或重复某一动作,或表现为幼稚、愚蠢等。疑:这种人敏感多疑,常表现出大祸临头,惶惶不可终日。在这种怀疑的支配下,可能挺而走险,伤人损物。懒:懒惰、孤僻、思维贫乏、不修边幅,是这些人的特点。室内脏物成堆,表情淡漠,对什么事都无兴趣。呆:这种人往往躲在一个僻静的地方呆坐、呆站,有时自言自语,有时无故发笑。焦:无明显原因地焦虑、恐怖、心神不宁,或情绪低落、抑郁、懒言语,有时甚至会出现自杀的想法和行为。
    

      大量“五俗”性的电视娱乐节目对观众的摧残,导致观众心神不定,心病重重。其一,神经官能症,为最常见的一组轻性精神疾病,以焦虑、忧郁、强迫、疑病、恐惧、脑力易疲劳、失眠等为主要临床表现,病人对其所患疾病有认识,能主动求医,其社会适应能力良好,但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降低。其二,精神分裂症,为最常见的一种重性精神病,主要表现为思维缺少连贯性和逻辑性,幻觉妄想荒谬离奇、脱离现实,有的表现话少、思维贫乏;情感淡漠、协调性差;意志减退、孤僻、懒散。大多数病人因患疾病的影响而不能正常劳动和生活,对自身患病缺乏认识,不愿意接受治疗。部分病人需强制住院。其三,情感性精神病,为常见重性精神病,主要表现为三高:即情感高涨、思维奔逸、行为增多,甚至伤人毁物;或三低:即情绪低落、思维迟缓、意志减退,甚至消极自杀。前者表现为躁狂状态,后者表现为抑郁状态。其四,药物依赖:俗称为“吸毒”,如吸食白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且成瘾后为毒魔缠扰,不能自拨。患者多数为青年人,患病后精神颓废,人格变得自私、失去责任心、好说谎。吸毒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从另外一个角度,可将电视娱乐节目深度痴迷者的精神病态分为如下四类:第一,成名偏执型。这是最为常见的精神分裂症类型。起病年龄较其它各型为晚。病初表现为痴迷一夜成名,敏感多疑,逐渐发展成妄想,并有泛化趋势,妄想内容日益脱离现实。有时可伴有幻觉和感知觉综合障碍。情感和行为常受幻觉和妄想支配,表现多疑、多惧,甚至出现自伤及伤人行为。此型病程发展较其它类型缓慢,精神衰退现象较不明显,自发缓解者较少,但经治疗则收效较好。第二,青春自赏型。本型也较为多见。多发病于青春期,起病较急,病情发展较快。主要症状是整日沉浸在对自己的美貌、英俊的迷恋中,思维内容离奇,难以理解,思维破裂,情感喜怒无常,表情做作,弄鬼脸,傻笑。行为幼稚、愚蠢、零乱,精神症状丰富易变。此型病程发展较快,虽可自发缓解,但维持不久,易复发。抗精神病药物系统治疗和维持治疗可延长缓解期,减少发病。第三,单纯稚想型。本型较为少见。多数青少年时期起病,起病缓慢,持续进行,表现为只对电视娱乐、动漫卡通感兴趣,孤僻、被动、活动减少等情形日益加重,并日益脱离现实生活。临床症状主要为:逐渐发展的人格衰退。一般无幻觉和妄想,如有则多为片断或一过性。此型患者在发病早期常不被人注意,往往经过数年的病情发展到较严重时才被发现。此型自动缓解者少,治疗效果和预后较差。第四,悬殊紧张型。这种大多数起病于青壮年时期,起病较急,病程多呈发作性,主要表现为长期追星,劳命伤财,一无所获得,一事无成,蹉跎光阴,浪费生命,不知不觉,三十好几,故呈现紧张性木僵和紧张性兴奋,两者交替出现,或单独发生。最主要表现是紧张性木僵,患者不吃、不动也不说话,如泥塑木雕或如蜡像一般,可任意摆动其肢体而不作反抗,但意识仍然清醒。有时会从木僵状态突然转变为难以遏制的兴奋状态,这时行为暴烈,常有毁物伤人行为,一般数小时后可缓解,或回复进入木僵状态,但严重时可昼夜不停。此型有可能自动缓解,治疗效果较其它型好。
    

    以上这些类型,并非更为普遍的症状。笔者研究发现,电视娱乐节目“粉丝”们最常见的征候就是严重的各种心理障碍。
    

     心理障碍是指不良刺激引起的心理异常现象,是心理活动中的轻度创伤。例如,遇到挫折后或愤怒攻击,或消沉自悲;遇到两难其全难以抉择时的心理冲突;考试前的过份紧张焦虑等等。心理障碍时多伴有情绪的焦虑或抑郁,紧张或恐惧以及生理功能的改变。心理障碍往往只是暂时的,在一定情景下偶然发生的,是正常心理活动中的局部异常状态。每一个正常人在特定情景下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但其社会功能完好无损,往往不需经过治疗,只要不良生活事件消除,适当应用心理防御措施就会自然消失。但是严重而持久的心理障碍不仅会对人格发展产生影响,也会诱发一些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是由生物、遗传、心理、社会、文化、环境因素引起的心理或行为障碍。它主要包括神经症和精神病以及人格障碍、精神发育障碍、器质性、中毒性精神病等。神经症又包括强迫症、恐怖症、焦虑症、神经衰弱、癔症、疑病症等。神经症可由长期的心理冲突,过度的心理防御转化而来,也多伴有焦虑,抑郁等不愉快体验和身体不适,但与现实仍有较好接触。神经症只是一组较轻的精神疾病,但患者自己感到很严重,过份耽心,十分痛苦,故迫切要求治疗。其治疗应以心理治疗为主,可配合药物治疗,预后是良好的。精神病则是一组严重的精神疾病,狭意上就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等。其病因不明,表现为认知,情感,思维,行为的紊乱,不能适应社会环境,脱离现实,否认有病,多拒绝治疗。其治疗则应以药物治疗为主,在其恢复期也可采用一些心理治疗和康复措施。精神病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决不会由心理障碍或神经症发展而来。但在精神病的早期,往往以性格改变或神经症的形式为表现,容易被误认为是神经症,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令人欣慰的是,因迷恋电视娱乐节目而疯狂追星导致的精神疾病,是有阶段性、过程性的。并非都是严重的,患者应在早期向专家咨询,寻求最合理的治疗,以免延误病情,毁了自己。
    

    
    

    
    

    青少年性意识的畸变
    

    五俗俱全的电视娱乐节目,直接导致青少年受众的性心理与性行为发生畸变。笔者研究发现,深陷电视娱乐节目之中的青少年尤其女孩,常常卖弄风骚,故意裸露身体或裸露身体的某一部分来挑逗、刺激,唤起人们性的欲望。男生则喜调戏,指的是对身体某些敏感部位以及生殖器部位的性挑逗。另外,他们喜好偷窥,指的是大胆张扬地或者隐秘地,并怀有性企图的去看人私密部位的行为。这些受众,还常常打淫秽电话、发色情短信,以达到动摇、挑逗及激起人们性欲的行为。他们也进行性骚扰,利用地位、权力等来胁迫或诱导某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不是以暴力的形式,而是通过挑逗、打情骂俏来实现。接着,他们会性袭击,即以暴力或强迫的形式对身体的某些部位实施性的袭击。性袭击包括好多种类型,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女性对男孩或男人的袭击。男性常常强奸陌生人,把暴力、愤怒以及压抑的力量通过以对一个陌生人实施性的虐待来发泄出来,包括插入身体的一些器官如口中、肛门、阴道等,即使强奸未遂也视为强奸。或者,强奸熟人。那些彼此关系非常信任的“粉丝”,常常放松了警惕,而使得蓄谋已久的好色之徒得逞。更有甚者,则为性虐待狂。这是一类非常变态的性虐待行为,实施者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往往通过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来危害被虐待者。其手法及其变态和残忍,包括用绳索将人捆绑以限制自由、轮流奸污、用动物奸污、插入棒状物体、烧毁阴毛等变态行为。“粉丝”们长期关注明星,非常容易产生性曝光倾向。他们怀有目的性地扬言将某人的裸照、做爱录像带等传播出去,以索取金钱或性交易。当然,也有些追星族们发生性虐待,其同性恋、异性恋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语言和身体上的袭击。
    

    事实上,电视娱乐节目受众存在性变态的比例非常高。但是,很多性行为变态者在做出无法控制行为并享受其快感的同时,内心是很空虚的,很痛苦的。
    

    性变态,是一种性行为和性心理的变态。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性爱对象的变异,即我们说的同性恋;二是性欲满足方式的变异,正常的性行为是在发育成熟的异性之间通过两性器官为主体的性交行为方式,比较而言,凡是不用正常的性器官进行性欲活动以得到性满足的行为都属于性变态之列。所以,采用除自愿的两性间性交行为之外的任何直接引起生殖器兴奋、以满足性欲的习惯性和癖好性性行为,在心理学上都称之为“性变态”。性变态行为不以生殖为目的,也不在两性之间通过生殖器进行,而是违反社会习俗的。变态行为是习惯性、长久性的,仅仅几次的行为并不能判断他为性变态者。变态行为是癖好性行为,即个人对这种行为有特别的癖好,因此乐此不疲,刻意追求。
    

    那么,浸淫于电视娱乐节目,怎样会造成一个人有这种非正常的变态心理和行为呢?
    

    根据调查,大多数变态者都是后天的和心理的交互影响的结果。造成性变态的心理主要是一种攻击心理,而这种心理又来自惧怕或焦虑心情,所以,在性变态中,我们常常可以见到一种针对一定对象的敌意表现。有性变态行为人在性功能上不太正常,多数性功能低下或处于性未成熟期,甚至不能完成正常的性生活,并非总是道德败坏、流氓成性。青少年经常观看此类节目,常常幻想与自己的偶像做爱,但那只是虚幻的,现实是他们从来也没见过明星,内心十分苦闷。不过,这些观众一般社会生活适应良好,工作尽责,个性内向,害羞文雅,具有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点,每次变态行为发生之后,会对自己的行为有自责之心。他们没有突出的人格障碍,除单一性变态所表现的变态行为屡教不改外,其它作风都比较正派。医学认为,这类患者对寻求性欲满足的异常行为方式是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
    

    此类患者常见的性变态形式有:同性恋、摩擦癖(公车色狼、明星演唱会万人拥挤的现场最容易发生)、窥阴癖(偷窥狂)、露阴癖(典型短期行为主义者)、异装癖(模仿心中的偶像、性别角色转换)、异性癖(变性手术追求者)、恋物癖(收藏偶像的饰物用于手淫)、恋童癖、自恋癖(很多人都有点)、恋兽癖(动物爱好者)、群淫癖(如艳照门事件)、恋尸癖(怀旧复古型)、乱伦(家庭内性行为)等。按照社会危害性从大到小排序,最危险的是A级:恋尸癖。恋尸癖分为假恋尸癖(只要异性装成死人,性交前让性伙伴用冷水洗澡然后全身涂上一层白色爽身粉)、幻想奸尸狂(不真与尸体进行性交甚至不发生任何真实的性行为,而只是在自己的想象中完成奸尸行为)、迷恋型奸尸狂(多数迷恋尸体的某些器官,比如乳房和生殖器,他们会割下来并妥善保存,在观看和触摸中获得性快感或性满足)。其中杀人奸尸狂——是所有性变态行为中最危险的也是最具有连锁性的,他杀人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要与尸体性交,包括正常的阴道性交和肛门性交,所以这种行为的被害人既可能是女性,也有可能是男性,其中以女性居多。一个杀人奸尸狂可以使多人甚至数十人先后遇害,这种行为就是犯罪,社会影响恶劣。B级:恋童癖。这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犯罪主体以男性居多,受害者为女孩或男孩,年龄多在8岁至17岁之间,也有小至3岁以下的。这种行为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巨大且长期的影响,幼小的心灵可以说得到一生的阴影。最夸张的事实就是,几年前发生的某公安局长猥亵6岁女童案、最近发生的深圳市某局长猥亵14岁少女案,调查发现,这些政府败类长期收看国外卫星电视上的选美甚至成人娱乐节目。C级:乱伦。家庭成员之间的为习俗所不容的性关系,其中,养父与养女之间比例最高,其次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妹、姐弟,最后是姑表、姨表亲之间。
    

     笔者并不认为,由浸染电视娱乐节目而导致的性变态都会诱发犯罪,但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却是,此类受众的性心理与行为明显大胆、强烈、疯狂、放纵,缺乏道德约束和伦理自醒。
    

    
    

    
    

    愚蒙、蹂蹈、阉骟、奸蠹、嘲谑——内容制作者的受众观
    

      当前,中国电视娱乐节目运作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状:说话者以强势话语权,在貌似平等沟通的形式下,强行安排和制造接受者的需求。这实际上是对观众主动性的忽视,甚至是粗暴干涉。
    

      巴赫金的“狂欢理论”曾部分地点出了“娱乐”的品格——“是全民性的,无所不包的,所有的人都需加入的亲昵的交际”,是精神自由自主的、无等级的、全民共享的。这种狂欢品格使人从压抑中解放出来,对僵化的秩序有着解构的作用,体现了人们对自由自主的追求。但是,有着“狂欢”外在形态的当代中国电视娱乐注定与巴赫金的“狂欢”存在着错位,这要从中国的世俗化背景说起。中国的世俗化进程伴随的是对准宗教化政治权力的部分解构,而西方的世俗化过程是在对神权的根本解构中进行的,这就导致娱乐精神在中西方有着相反的语境:西方的世俗化是针对神权社会而提出的,人的欲望是最核心的诉求;中国的世俗化所消解是准宗教性专制集权,而且只是部分的消解,国家所处的政治文化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西方的神权社会在世俗化进程中可以说根本消失了,而中国的世俗化仍然没有摆脱与主流话语的纠葛。笔者认为,当前强化了娱乐功能的文化活动在中国虽然有着存在和发展的趋势,但是并没有获得真正独立发展的空间。加之,在文化传播领域,我国媒介向来就有作为宣传工具的传统,吃着财政“大锅饭”的传媒不需要考虑受众的实际需求,长期决定中国传媒生存与发展的是整个社会的政治环境,而不是受众的选择。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传播领域都过分看重电视的宣传功能。
    

      直至1990s中国社会渐入市场化进程后,中国的传播机制才由单一国有的一元媒介制度走向了产业化。特别是电视传播,体制背景的转变促进了其对市场效益的依赖性,而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一定消费自主空间的观众从此在电视传播领域的地位大幅度提高,部分地获得了话语主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电视娱乐功能的强化,并同时推进了电视娱乐节目的发展。可以说,中国的电视娱乐节目是在体制转变的背景下,在作为“消费者”身份的电视观众的消费自主性渐趋提高的前提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这里不难看出,作为节目“接受者”身份的电视观众的主体地位并未真正被强化。因此,强势话语对观众主动性的忽视仍然存在,对电视节目的控制和垄断作用仍在发挥。制作者在已经成为习惯的“寓教于乐”的思想指导下总想在节目中带入更多的说教使命,“娱乐节目不娱乐”的情况并不少见。随着国家经济重心的确立,政治教化倾向的弱化,这种明显的政治教化话语导向有逐渐减弱的趋势,但是以传者思想为主导的节目制作思路仍然根深蒂固。节目制作者忽视观众的主动娱乐需求,主观操控节目内容,指导节目发展方向,预定节目结果的情况在当前的电视娱乐节目中仍是普遍现象。即使有观众现场参与的节目,现场观众作为广大电视观众的代表,不过是充当被动拉拉队的角色,电视机前的观众获得的仅仅是一种咀嚼、消化过的“反刍食品”。这种大大异于观众真实需求、藐视其主体地位的结果只能是给广大电视观众带来被欺骗的愤怒和不满。
    

      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市场化促使媒体发展的产业化,其中,电视首当其冲。随着市场经济规律的渗透,中国电视文艺作为意识形态宣教者的时代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电视文化领域的商品化和消费化。相应的,取得消费主动地位的电视观众获得了追寻自主文化消费空间的可能,他们对违背自身实际需求的宣教式文化灌输不屑一顾,导致电视界风行多年的传者单极主导的模式全面解体,代之以众多强化娱乐功能的电视节目,以求满足观众的收视需求。1990s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众多电视娱乐节目火爆荧屏正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这类相对满足电视观众主动性接受需求的电视娱乐节目自出现以后便面临着“媚俗”、“低俗”的批评性字眼。电视娱乐节目自身“娱乐”观众的宗旨并没有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娱乐节目的“低俗”责任不在“娱乐”,我们或许可以从节目制作思路上找找原因。
    

      市场化竞争带来的是电视业对作为文化“消费者”的电视观众的重视,这虽然部分地恢复了观众的主体地位,但同时也使电视业受着市场规律的制约。或者说,电视业是为了谋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而重视电视观众的需求的。这样的运作出发点产生的结果,便是失却了对观众真正意义上的重视与关怀。
    

      美国大众文化理论家J. 费斯克曾提出电视的“金融经济”和“文化经济”理论,其中“金融经济”体现的是电视节目的交换价值,“文化经济”则体现电视节目的使用价值。对此他进行了解释:电视节目制作者把节目当成商品卖给电视经销商,这是一种简单的金融交换。但是电视节目的经济功能并没有在它销售给经销商以后就完成了,电视节目在被消费的时候又转变成了生产者,它生产出来的是观众。然后,这批观众又由电视台作为“商品”被卖给了广告商。所以,费斯克认为,文化工业最重要的产品就是“商品化的观众”,电视产业的当务之急就是“生产”出商品化的观众和“生产”出观众的利润。事实上,观众在这里成了利润追求的被利用者,这也正是电视产业重视观众的深层原因。这种生产理念产生的结果便是用“观众数量”本位替代“观众本位”,这是一种对观众接受主体性的误读。
    

      通过吸引观众注意力以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电视娱乐节目制作的直接结果,便是节目运作要尽量满足最多观众的需求,但是电视节目的观众是异质的、多层、多元价值指向的群体。那么,把握观众文化趣味的“最小公约数”便成了最方便的做法,而观众文化趣味的“最小公约数”往往指向人的浅层次感官刺激和生理满足。所以,在最大限度地吸引观众群的目的下,有相当一部分电视节目存在着追逐绯闻、隐私、欲望、丑行、逸事,盲目追求低级趣味的“庸俗”、“低俗”的状况和趋势在所难免。正如布热津斯基在分析西方电视时指出的:电视及其娱乐节目的低劣化,并非出自电视人的本性,而是出自电视节目的商品性和电视观众“人性的弱点”之合力。虽然这种分析是针对西方电视而言的,对处在市场化转型期的中国电视不一定完全适用,但其借鉴意义是重大的。因为,事实上,中国电视文化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深,强烈的商业利益的驱动使相当数量的电视娱乐节目将电视观众尊为“上宾”,将对这位“上宾”的拉拢当成了电视节目制胜的法宝。然而,我们要认真思考的是电视娱乐节目的制作者是否真正了解和尊重了这位“上宾”。
    

      可见,在从传统的“传者中心”向“受者中心”的转变过程中,因商业利润的驱使导致的矫枉过正,使电视娱乐节目的制作缺失了对人的真正尊重,压制了个体的精神上的文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将“以观众为本”误读为“以观众数量为本”抑或“以经济利润为本”。
    

    
    

    
    

    司法鉴定与法学警诫
    

    对某一个受到电视娱乐节目精神伤害的具体受害人的医学诊断,应从精神障碍与精神伤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精神伤害的轻重程度。
    

    首先,必须要对受害人的精神状态予以准确的定性。鉴定人根据受害人在受到他人精神伤害行为的侵害后,其精神活动的表现特征及既往病史、家族神经精神疾患遗传史、和案前人格特征等各种背景材料,运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理论和方法,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其精神活动的改变是仅表现为内心痛苦、愤怒和不满等一般程度的情感反应,还是已明确地干扰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社会适应能力的精神障碍;是轻度的功能性的心理反应状态,还是严重的病理性的精神障碍;是短暂的精神活动障碍,还是持久的精神疾病过程。具体诊断标准,须符合CCMD-2-R所列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对受害人精神状态的确诊,是判定其与伤害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轻重程度的前提。
    

     在对受害人的精神障碍确诊之后,根据需要,分析受害人精神障碍与伤害行为之因果关系。在临床精神科医疗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实践中,伤害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向经治医生或鉴定人提出出具受害人的精神障碍是或不是伤害行为所致的证明书或鉴定书的要求屡见不鲜。这主要是因为,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普遍认为,人患精神病就是由于受了“精神刺激”所致,家长总是认为孩子患病是过度看电视娱乐节目尤其疯狂追星而致。而事实上,精神病的病因十分复杂,尚有相当多类型的精神病的病因至今不明。在司法实践、司法精神医学有关法律关系鉴定(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临床精神科医疗活动中,对精神伤害客体的精神活动障碍与精神伤害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除病因明确、精神症状与精神伤害行为对直接关系的精神障碍能给予肯定的结论外,其余各种类型的精神障碍均不能给予肯定的结论,只能提示有相关性。具体地,目前的医学界尚不能断定这些长期追星的青少年患上精神病的根本原因就是长期收看电视娱乐节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二者之间必定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
    

    评定精神伤害轻重程度与评定躯体伤害轻重程度一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根据精神伤害“当时的伤情”及其伤害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精神伤害之重伤害,有颅脑损伤所致严重精神障碍,包括颅脑损伤所致严重的智能障碍,颅脑损伤所致外伤性癫痫,颅脑损伤所致类精神病样表现;精神活性物质所致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活性物质所致急性精神障碍和所致慢性精神障碍;反应性精神;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这是狂热追星族们最典型的归宿。精神伤害之轻伤害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包括颅脑损伤所致轻度智能障碍,颅脑损伤所致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颅脑损伤所致人格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轻度精神障碍:包括轻度急性精神障碍,智能以及人格障碍;心因性精神障碍;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
    

    研究发现,除以上类型外,还有对如颅脑损伤所致神经症样表现或智商在70~90分之间的弱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短暂轻度急性精神障碍,反应性兴奋,或神经症性反应,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及儿童少年期情绪障碍和其他行为障碍等精神症状轻微、或病因不明的精神障碍等,相当一部分电视娱乐“中毒者”也可归属这些余类。
    

    
    

    从分析哲学溯源
    

      康德认为,世界是全体,是理念。人的全体,才是哲学的对象。传播学关于人的知识总是有限的,并不存在系统的传播学知识或包罗万象的传播学理论。世界上的一切知识都涉及特定的对象,都要求具有正确观点的正确方法。所以把任何真理绝对化都是错误的,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把特殊事物的客观存在等同于绝对存在,把对象等同于存在自身。因此,传播学家必须获取可靠的科学态度,必须用科学概念把握现实,以科学范畴概括现实。只有对特定知识采用特定标准,人们才能获得关于心灵现象的有效知识。这种方法论上的自觉意识防止学者把特殊的对象知识转普为教条主义的绝对知识,使他们意识到理论自身的意义而从特定理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对于电视娱乐节目来说,传播学、电视学理论仅仅是人们为了推断心灵基原而构想的可能的“想象”和“图画”,理论的合理性仅仅在于这种设想的可使用性,而不在于它们所设想的东西的可能的实在性。因此,他全面彻底地抛弃了那些把某个有限的实在直接当作基原的那些理论,例如那些“明星神话学”。事实上,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关键是在这些理论的可用性的范围内正确地使用它们。如果把一种本来在有限范围内有意义的理论加以绝对化,这种理论就会变成一种“全体知识”,一种“信仰”,一种“知识乌托邦”。
    

    在电视娱乐受众那里,认识心灵生活的科学方法是理解[Verstehen]和说明。理解与说明并重,且仅仅适用于有限的心灵领域。根据狄尔泰、M.韦伯和早期胡塞尔的方法论学说,当代传播学者把现象学方法引进研究,使之与自然科学的说明方法并行不悖,促成了电视艺术研究中理解与说明的方法二元论。“说明”领悟心灵事件的基原,追索客观化的、因果规律性的心理关系。如果在心灵中心理学地、或在大脑中生物学地发现了一个心理状态或心理障碍的原因,那么便可以说,这个心理状态或心理障碍得到了说明。例如,某些心理障碍的原因可以是化学的——大脑中缺乏某种材料,也可以是物理的——大脑受到损伤。因此,人们循着因果链去探索外在于意识的原因,往往把某一化学原素或物理事件视为某一心灵事件的原因。电视娱乐观众把脑颅、特别是大脑皮层中高度复杂的生物学作用设想为心灵事件的前提,可以把握过程,即不可治愈的“追星精神病事件”。过程意味着迄今为止的心灵发展中,突然出现了逐步改变心灵活动的全新的东西,某些异物“嫁接”到人格上。一个过程是不能理解的,必须去说明。
    

    这可细分为两种过程:心灵过程与器质性脑疾病过程。前者,如精神分裂症改变心灵生活而不破坏心灵生活;后者,如痴呆过程则破坏心灵生活。总之,过程是一种心灵关系,对此须从脑事件或外在于意识的事件加以因果性说明。无论何处,凡是认识最终以“外在的因果性”即以原因为根据的地方,认识都是一种说明,反之,只要认识的基础是一种“内在困果性”,是一种动机,那么认识就成了理解。理解是对心灵现象和关系的同感再现。理解即“同感理解”,它建立在一种直接的“明证性”[Evidenz]基础上。现象学艺术地理解旨在直观地再现病人意识中的直接所与物,为此它必须对一定的心灵现象进行“挑选、限制和区别”。在此,必须中止所有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假设,甚至也不追究心灵关系。在静力学理解中再现心灵的横断面即“心灵的质”。现象学构成理解心理学的方法论、概念论基础。这种现象学实际上是“主观心理学”,它与“客观心理学”对立。与主观心理学不同,客观心理学是从感官可觉察的客观事件出发,接近其他个体的心灵生活。
    

    如果说现象学的静力学理解仅仅致力于零星的心灵的质,那么发生学理解则致力于观众 - 偶像 - 心灵的关系。发生学理解旨在再现心灵的纵剖面,以期把握“心灵的东西如何以明证性从心灵的东西中产生”。通过“设身处地”、“同感”,发生学理解把心灵关系证明为“可理解关系”、“可同感关系”或“心理学的关系”。在此,可理解关系通常是能够测定个别关系的“理想型”[Idealtypus]关系。笔者区别了两种理解:理性理解与同感理解。如果思维的内容按照逻辑规则产生,理解到动机逻辑上是手段——目的的关系,那么这种理解就是理性的理解;如果只是通过理解者对对象的移情,动机才清楚,那么这种理解就是同感理解。
    

    理解的主要依据在于理解者自身的主观体验。他要理解如何从印象(如各种电视明星)中产生出感受、从感受中形成希望、狂想、恐惧等心理状况。通过认识可理解关系,发生学理解领悟到“人格的发展”[Entwiklung]。人格的发展,其特征是它本身就是可理解地发展的。因此,如果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没有不可理解的、产生新东西的“大波折”,便可以按照他的秉性来理解他的一生。青少年阅世浅薄,正是这样。
    

    从理解与说明这一方法论分立中产生出心灵现象的原则性区分:发展与过程。把发展与过程区分开,并不容易。但是,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区分,我们可得出了一条对电视娱乐精神病人具有深远意义的假定:理解的局限性与说明的无限性。由于主观移情能力以及客观可移情性这两个方面的限制,理解到处受到局限。反之,说明没有确定“原则性界限”,它由于对象的缘故而成了包罗万象的东西。这样,无法再理解的时候,却可以说明。
    

    “可理解性”与“不可理解性”的标准是“明证性”,即一种主观标准。因为一方面,作为观众全体,可理解关系也会经历某种因果说明。另一方面,在“心理过程”范围内,也存在可理解关系。因此,在同一心灵关系之内,说明与理解可交错把握。但原则上,理解的界限就在心灵关系在人格发展中得不到整合的地方,即过程刚刚开始的地方,例如,“粉丝”们先天性经验性格的现实,器质性疾病、精神病、生存现实等。简言之,心理学理解的界限就在生物学的因果机制起作用的地方。
    

    对传播学者而言,关于可理解性(心灵发展)与不可理解性(心灵过程)的区分,至多是描述性电视娱乐精神病人症状学的划分,而不是传播分类学的划分。但是,根据关于“可理解性”与“不可理解性”之基本区分,也可用作一种鉴别诊断的标准:可理解性 - 发展 - 神经症(或非精神病的心灵生活);不可理解性 - 过程 - 精神病。精神病学的诊断依据是精神疾病的症状,因此疾病单元及其诊断图式必须建立在单个症状和综合症状基础上。
    

    单个症状[Einzelsyptom]是静力学意义上可确定、可观察的基本现象。例如,“木僵”:意识清醒、无反应;“躁狂症”:运动性激动、狂欢;“精神错乱”:语言无连贯性、行为不可理解;“偏执狂”:妄想、幻觉。判定综合症状[Symptomkomplex]的主要标准是“共发频繁性”和“异质性内容的蔓延”。我们可把综合症状归纳为三类:(1)器质性综合症状。例如,“柯萨可夫综合症状”、脑震荡后虚弱症状、各种器质性痴呆等;(2)意识改变综合症状。例如,谵妄、各种精神错乱、朦胧状态等;(3)反常心境综合症状。例如,躁狂症、抑郁症。此外,雅斯贝尔斯还注意到了一系列“过渡症状”和“附加症状”。
    

    根据单个症状和综合症状,现代精神病学构想了关于电视娱乐精神病人的“诊断图式”[Diagnoseschema]。这一诊断图式经某些修正后,几乎可被当代艺术治疗学普遍采用。
    

    
    

    
    

    通过对电视娱乐精神病人的哲学剖析,笔者感到,“五俗”俱全的电视娱乐节目,确实是一颗剧腐奇臭的痈疽,炮制这种节目确实是电视人的意识痼疴。不过,它也提醒学界,建立传播学与精神病学之间的交叉研究,不仅是各自的需要,也是艺术治疗学的渴盼。尤其,对如何挽拯那些仍然饱受这类节目之苦的侕侕少年之精神与思想,不失为一条建设性的学理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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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Sartorius N, Ustun TB, Korten A, et al, Progress Toward Achieving a Common Language in Psychiatry,Ⅱ:Resul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Field Trials of the ICD-10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esearch for Mental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AM J Psychiatry 152: 14271437.
    

    4、陈彦方等:《抗精神病电疗》,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81145页。
    

    5、肖春玲、陈彦方、韦君美等:《精神分裂症382例七轴诊断分析》,《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427982页。
    

    6、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CCMD-2R有关精神症障碍的前瞻性现场测试》,中华精神科学会CCMD-3工作组、山东精神医学会编。
    

    7、吴文源、耿林、陆峥等:《旅途性精神病的综合因素分析》,《中华精神科》杂志,200629599
    

    8、陆峥、吴文源、李春波:《旅途性精神病临床症状的聚类及其相关分析》,《中华精神科》杂志,2005118
    

    9、刘华清、张培琰、邹义状:《同性恋病人的心理状况及其形成的影响因素》,《中华精神科》杂志,20064242244
    

    10、陈忠、肖春玲、陈彦方:《酒精所致精神障碍80例七轴诊断分析》,《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4215217
    

    11、《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2R)的现场测试》,中华精神科学会、南京脑科医院:《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修订版,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南京。
    

    12、吴彩云:《气功所致精神障碍的病因探讨》,《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132133
    
○○八年十月十一日于京东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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