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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头村苗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廖继红 周相卿 参加讨论
所谓苗族习惯法是指由历史上的苗族习惯法流传演变下来,在苗族社会中存在着的,与这里的原始宗教信仰等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多种外部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本文以田野调查的实证材料为基础,描述与分析格头村的婚姻习惯法制度。
    一、格头村的一般情况
    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前的贵州黔东南地区,有一片地方的内部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是习惯法控制的社会。这里的苗族民众被人们称为“生苗”雍正六年(1728年)至雍正十一年,清王朝的军队武力征服了这一地区。针对这一地区的实际情况,乾隆元年(1736年)7月,皇帝发布的上谕中讲到:“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1]所谓“苗例”就是指苗族习惯法的总称。一直到清朝末年,这一地区的苗族聚居区还基本上是由习惯法控制。雷公山地区处于这一地区的核心地带,雷山县方祥乡的格头村又位于雷公山腹地,很多苗族习惯法规范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
    苗语“格头”意为住在树洞里的人家。到现在格头村还没有通公路。从村寨到乡级公路约有五公里,要走一个多小时。村寨位于谷底,四周是高山。根据雷山县国土局提供的资料,格头村坐落在海拔1020米至1050米之间,河谷两边的坡度都在50度以上。晴天时可以直接看到黔东南第一高峰即雷公山的主峰。这个行政村由一个自然寨组成,有124户,548口人,全部是苗族,统一说苗族语言,寨中村民找不到熟练掌握汉语的人,如果没有苗文翻译,很难用汉语进行深度语言交流。有杨、罗、李、阚四姓,不是同宗。因周围是高山,阴雨天多,日光照射时间短,田地产量很低,粮食不能达到自给自足。
    二.游方规则
    (一)游方的一般情况
    “游方”是黔东南苗族地区青年男女们了解、追求异性或谈情说爱的一种活动。游方习惯法赋予了青年男女特定的权利。游方时,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平素并不相识的异性,也可以毫无拘束地公开或秘密地、集体地或个别地进行交谈、对唱,进而了解对方。由于异性相吸是人的一种天性,在游方的过程中,青年男女们去掉了平时的羞涩和拘束,尽情地交谈说唱,使真情得到表达,使两性互吸的心理得到一度程度的满足。因此,游方的目的不仅仅是找伴侣,在有些地方,“坐家”的新娘,有“坐家”习俗地方的已结婚青年男子也可以参加这种活动。
    格头村一直没有中断过游方的制度,即使在“文革”期间也保留有这种制度。没有季节的限制,几月份都可以。从年龄上看,由于女的如果没有读书,17岁或18岁就结婚,也有的15岁就结婚,男的都是20岁以上才结婚,所以女的15岁左右就参加游方。如果喜欢一个女孩可以直接去叫,不管认识不认识只要知道这家有女孩都可以去找。男的如要找哪一个女孩,就在晚上敲女孩住处的后窗。
    (二)游方是一种古代流传下来的婚姻习惯法制度
    在现代社会,虽然游方在方式上也还有一些专门的规矩,但人们容易将游方与现代的恋爱方式相提并论,看作是一般的习俗。其实,游方是古代遗传下来的重要婚姻习惯法制度。在清代,青年确定与谁结婚的合法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朝的法律,对于谁有权决定婚事是有明确规定的:“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3]男女自由恋爱私定终身被社会上视为伤风败俗之事,依照法律还要被强制离异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清代,婚姻非常注重其形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一直是传统的婚姻程序,虽然贫寒百姓未能有如此之繁文褥节,但定婚、结婚是任何人都不能缺少的。”[4] 在当时,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定了婚就不能随意翻悔,更不允许定婚后再与别人立婚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5] 当然,法律也规定有毁约的条件,如一方犯罪另一方可以悔婚。苗族婚姻习惯法确认的制度就大为不同。乾隆《贵州通志》中讲到:八寨、丹江、清江及古州等地的黑苗,八寨“邻寨共建空房,名曰马郎房,未婚嫁者,遇晚聚歌,情稔即以牛只行聘,归三日即回母家,或半年而一返。……丹江俗与八寨同。但无马郎房。”[6] 这里的丹江即现在的雷山。彭嗣竟在《雷山今昔》一文中对民国时期的游方情况是这样介绍的:“雷山人民之婚姻问题,则纯任自由择配,有‘摇马郎’及‘吃牯脏’之古俗。……所谓‘摇马郎’者,即青年男女每于月夜或白昼,聚会于门首或山中,相对歌唱,浪谑欢笑,男女两情相悦着,遂定鸳盟,不受任何干涉。”[7] 这种形式就是现在的游方。在历史上,游方包含的两个内容与国家法不同,一是婚约由谁定,二是婚姻谁做主。所以在历史上游方是重要的习惯法制度。在现代社会,游方也体现了我国现代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同时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三)游方的规则
    经过世世代代的实践,逐渐形成了一些公认为在游方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尽管游方时可以任情对歌、交谈或进行其他一些活动,但要受到特定规范的约束,不能逾越社会上公认的由传统习惯法限定的界限,如果有人故意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谴责,有时还会引起纠纷甚至冲突。
    1.游方场所
    黔东南雷公山苗族地区的游方一般有固定的游方场所,如:草坪、风雨桥、树旁、村边、河岸等,要求不离道路太近,又能够被人看见,被公认为适合游方的地方。格头村所在的整个方祥乡都没有专门的游方场地。女子们不能主动去外寨的游方场,在本寨被动地等,男青年可以自由选择游方的地方,这说明是男子居游方的主动地位。姑娘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到外寨的游方场地去,就是在走亲戚时,与表姊妹一起参加游方。现在三村在游方时,可以集体活动,也可以单独活动,可以在能被人看得见的地方谈,也可以在隐蔽的地方谈。在格头村,本村不是同姓的可以游方,同姓的都是一个祖先,男女不能在一起游方,与其他村的同姓也可以游方。
    2.回避制度
    同一祖先的兄妹或姐弟不能在同一个游方场地一起游方,两亲兄弟也不在一个场地一起游方,一个先在,另一方必须回避;舅甥不在一个场中游方;游方过程不能被女方的父、母、兄、嫂和老年人看到。应回避的人一般都是主动绕开,在路上看到这些人,男的要主动走的离女方远一些或隐藏起来不让人看见。如果被不经意地看到,游方的人必须假装看不见,否则就是不敬。由于同村不同姓的人可以结婚,游方时,本村不是同姓的可以游方。兄弟与姊妹的回避制度就很重要,姊妹游方时,弟兄不在场即可。
    3.女子婚后游方
    雷公山苗族地区游方一般的一般情况是女子婚后在娘家时可以参加游方。游方本身也具有娱乐的功能,婚后游方主要是为了娱乐。同时,结婚的女子有一定的经验,可以为年轻的女孩当参谋。过去,由于实行早婚和坐家制度,坐家的新婚女子在娘家时参加游方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不受娘家或本族人的干涉,但不能在夫家游方,不能被丈夫或男家的人看见,否则要受到男方干涉。在格头村虽然也有坐家制度的残余,但是结婚以后就不游方了,只能呆在母亲家,别处有热闹的场合也不能去,害怕男方知道骂人,男的结婚后也不游方了。
    三.结婚规则
    (一)结婚限制
    1.通婚禁忌与婚姻神判
    在以前,订立婚约或结婚时,通婚禁忌和杀鸡看眼等婚姻神定因素,往往是决定婚姻是否成立的先决条件,现在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现在这些对结婚有决定作用的禁忌,已经不能决定婚姻的命运了。其作用也仅仅是,人们遇到不好的事,总会想到查一下是否违反了这些禁忌,一旦查到了以前违反过类似的禁忌,会怀疑是违反禁忌的结果。
    男女结婚时,女的被偷到男方家以后,要杀一只鸡举行仪式,在煮鸡时看鸡眼。男方的人第二天送鸡到女方家,女方家如果同意,在煮鸡时也会看一下鸡眼。现在不管是男方家还是女方家都仅仅是预测一下以后好还是不好,不会因此决定是否成立婚姻。还有,偷婚时,都是女的走路去男方家,女的在走路时如果摔倒,被认为不吉利。有时,女的就因此不去了,或者下一次再去。有时男的非要求去,女的即使去了,以后的生活中也会非常害怕。
    通婚禁忌和神判因素对婚姻的决定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始宗教信仰的气氛。在格头村,虽然在表面上看或从程序上而言这些因素已经不是必备条件,但实际上还是能够在人们的心理形成一定的压力。
    2.不与被认为有蛊的家庭结婚
    “放蛊”是指传说有一些妇女暗中饲养毒虫,吸取毒汁,乘人不备下毒害别人。传说“蛊”是传女不传男,有蛊的人不害别人自己就难受。虽然人们普遍相信有蛊,但是关于蛊的具体制作方法,人们并不知道。依据古老的传统习惯,人们有意疏远被认为有蛊的人家,其成员被人鄙视甚至仇恨,受到歧视。平时别人不愿意与之交往,惟恐避之不及。被传为有蛊的人家终身甚至后代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精神上遭受痛苦。虽然传说蛊是传女不传男,但是往往是一家人都受到牵连,甚至与之联姻的人家或者与之有亲戚关系的人家都受到牵连。
    是否被认为有蛊是决定婚姻成立的条件,姑娘出嫁或儿子娶妻前都要进行调查。被认为有蛊的人家,姑娘找不到好的对象,男的很难娶妻子,只能降低标准。谁与被认为有蛊的人结婚,就会受到牵连,就会被人们认为也有蛊了。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断送了很多本该成立的婚姻。如果父母认为对方家有蛊而不同意子女的婚姻,女方强去,就会断绝父女关系,女的走后不能回家。男的如果非要娶被认为有蛊人家的女子,等女的一娶回来,男方的父母马上与其子分家。其子送的东西都会被扔掉或烧掉。在格头村,有个女子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强行嫁到外村,到现在都30多岁了,还没有回过娘家。现在很多习俗都发生了变迁,可是人们对所谓蛊的传说却一直深信不疑,从调查的情况看,这种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改变。
    3.“还娘头”
    “还娘头”是指如果年龄相当,母舅家有娶外甥长女为儿媳的优先权利。姑姑家长女要出嫁,必须事先去征求舅家意见。如果舅父家有年龄适当的男孩要娶这个女孩,就不能外嫁,而要嫁给舅家的儿子。如果舅家表示不娶,可以自由别嫁。这是只束缚女子自由选择配偶,而对男的不限制的一种制度,使年长女子不能自主婚配。这种惯例把一个女子束缚在一定的亲戚关系上,剥夺了她从别处选择婚配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如果舅家坚持要娶,而女子坚决不嫁或其家庭不让女子嫁到舅家,就要通过协商或调解赔偿舅家金钱,称为“外甥钱”,否则要引起纠纷。如舅舅家无子或无相当之子,也必须给舅舅相当数量的钱物进行补偿,这笔钱一般是由娶这个女子的男方给付。舅家如果要娶这个女子,一般提出无法接受的苛刻条件,使该女子与他人的婚姻无法缔结。在此制度下,一些男青年往往是找到了愿意与之结婚的女子,因无法满足条件而使婚姻成泡影。
    格头村以前有还娘头的姑舅表婚,三十多岁的人中有强迫女子结婚的,二十多岁的,虽然有姑舅表婚,但都是女方自愿,不是强迫嫁给舅舅的儿子。按还娘头习俗,舅家认为,嫁去你家一个,应还一个回来。以前有因为女方不愿意而不嫁给舅家的儿子,导致姑舅两家断绝关系的。现在人们也有了近亲不能结婚的意识。女子结婚时有舅公钱,但这里的舅公钱少,给舅舅一百元或几十元钱,舅不争多少。财礼钱先给舅舅,然后转给女方的父母。
    现在,这种制度基本上被废除了,主要是这一习俗与现行婚姻法相矛盾,人们也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害处。但这种制度的残余还在某些方面有影响,如“舅公钱”还象征性地普遍存在,即结婚时把财礼钱先给女方的舅舅。
    (二)偷婚与反抢婚
    偷婚是指通过游方,双方互相了解,准备结婚以前,双方都严守秘密,决定结婚时,如果女方估计自己的父母不同意,就不泄露风声,在夜晚跟随男方悄悄地一起到男方家里去,举行结婚仪式。有的明知父母同意也采用这种方式,此方式演变到现在实际上变成了雷山地区苗族民众普遍的结婚方式。
    格头村在历史上就一直采取这种方式,现在还是普遍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方式是相似的,男女通过“游方”的方式自由恋爱决定结婚,女的与男方约好,偷偷的选定一个晚上与男方一起到男方家,杀一只鸡举行结婚仪式,就算是结婚了。然后男方家的人带鸡、糯米饭、鱼等到女方家认亲,女方家不管是否同意,都在表面上装出不友好、不欢迎的样子,不让进家门,男方慢慢磨,某些情况下,女方家心理满意,最后留下来客吃饭,说明认可了这门亲事。有的女方家心理不同意,将东西扔出门外,或者组织人把姑娘抢回。
    人们之所以选择偷婚的方式,是因为偷婚的方式既简便又省钱,如果不采用这种方式,女方家族的人都去男方家吃饭,光用的猪肉就需要杀两头猪,还需要酒、米等,而采用偷的办法,就可以节省下来。如果苗家的姑娘嫁到汉族地区或嫁给汉族,一般是按照汉族习惯,也可以按苗俗。
    在雷山的一些苗族聚居地方,结婚是不按着国家法定的程序打结婚证的,有的地方乡政府统计结婚的方法不是以是否打结婚证为依据,而是以是否有小孩为结婚的依据。由于依照习惯法而早婚的比较多,以国家法规定的条件也无法统计。在格头村,结婚普遍不打结婚证,认为打结婚证是“客家人”(汉族)的事。在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问题上,离开村寨,习惯法就无法发挥作用,因在外打工不方便,2002年有5、6个夫妻补办了结婚证。
    反抢婚是指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后,如果女方父母不同意,就组织人到男方家将自己的姑娘抢回,如果姑娘不回来或者躲藏起来,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得到其父母允许,否则姑娘就不能回娘家,有的因此而断绝关系,即使和好也往往要到新娘生小孩后,女方家才会改变态度。在格头村,偷婚后第二天报信,如果女方家不同意,就多次去认亲,这样就算结婚了,没有发现反抢婚的案例。村里的一个姑娘和一个小伙子在外面打工时谈恋爱,回到家准备结婚,女方的母亲不同意,男女都不回来,后来结婚了,感情也很好,有了孩子,其母亲也无办法。女方家知道姑娘被“偷”走,一般情况下都知道姑娘跑到哪里去了,如果不知道,在报信时也知道。
    (三)不落夫家
    “不落夫家”也称为“坐家”,在以前,雷山的长裙苗族姑娘出嫁后,并不立即和丈夫同房。除个别地区外,一般并不在丈夫家常住。有的地区,在结婚那天到夫家走一趟后,当日就回娘家;有的地方姑娘婚后在夫家住上几天后就回娘家住,夫家只能在农忙时或逢节才派人去接,接来夫家后,住不上几天就又回到娘家。以前这种两头居住状态常常要维持二、三年甚至更长一点。如果夫妇间感情不好的话,在婚后很长一个时期内,女方经常拒绝到夫家去。在格头村,以前是结婚后,女子回家两年左右。男方有时叫女方去男方家住几天,女方在家做鞋,给男方家的成员每人作一双布鞋,做好后才回来。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还有,现在基本上没有坐家的了。
    “坐家”制度保留下来的原因。有这样的解释,由于在“游方”的时期内,她可以比较自由地进行交际活动,因此她就可以想尽方法使这一生最可留念的时期尽量延长。婚后如住在夫家,在丈夫监督之下,她就不会再有机会,只有退居娘家,在旧人旧地,丈夫不便前来干涉的情况下,才有重温旧梦的可能。同时一个少妇,一经有孕,在“游方坡”上就不再有吸引异性的魔力,子女的生育就是自己在“游方场”上的活泼青春的结束。过早生育儿女,变成苗族青年妇女的绊脚石,为了避免过早生育,更引起她对夫妇同居的厌恶。[8][8] 我们认为这不是最重要的原因,从历史上看,“坐家”制度是不生育不算结婚的残余。也就是有了小孩才去娘家,算是正式结婚了。
    参考文献:
    [1] 简言之,这里的“生苗”是与 “熟苗”相对而言的,“生苗”是指没有受到汉文化影响的苗族,“熟苗”是指被汉文化同化的苗族。
    [2] 清实录·高宗实录.[M] .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 卷二十二.
    [3] 大清律例.[Z] .卷十,户律·婚姻.[4] 张晋藩.清朝法制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P372.
    [5] 大清律例.[Z] .卷十,户律·婚姻.
    [6] 贵州通志.[M] .卷七,苗蛮.
    [7] 彭嗣竟.雷山今昔.[Z] .雷山县志.[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附录.
    [8] 参见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M]. 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 1987. P127.
    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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