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作为研究推理有效性或论证有效性的工具性的思维科学,除具有最本质的求真功能外,还具有提高人文精神的求善功能。解决问题的任何论证,都在求真的过程中有一个如何保持“逻辑真”和“伦理真”的问题。 所谓逻辑的真,是指符合客观实际并能将其正确反映的事实的真;所谓伦理的真,是指任何论证过程中符合人文伦理的“真”,它以对“害”与“恶”的恒常否定,对欲规范事物作出兼顾社会心理的理性定位,并论证为什么这样规定“人伦的世界”。从对“德”“善”的解字中,“逻辑真”和“伦理真”的有机联系可以得到进一步印证。(参见《说文解字》)因此,任何解决问题的逻辑论证,都要求在求真的过程中既保有逻辑的求真态度与精神,又保有逻辑的求善的振世精神和人文关怀。 在现实的逻辑论证中,无论哪种“真”,都是相对于“假”而言的。“假”是指与客观世界不符或与价值世界相悖的认识。它既有可能是由论证者本身认识不足或无意违反逻辑规则而造成的谬误,也可能是故意违反逻辑规则的诡辩。 相对于前者:第一,逻辑的求真功能在于培养平等交流的精神。因为批判的功能是科学讨论,科学的讨论需要平等的交流。而逻辑规则向来是平等的基本条件;反过来,平等则成为逻辑规则的必然目标。在此基础上,有效论证的逻辑精神可以与普遍良知的和谐达致统一。第二,逻辑的求真功能在于培养理性分析、探索的精神。因为,理性意欲的首要目标就是刻画并指向真。第三,逻辑的求真功能在于培养宽容的精神。因为没有宽容就没有真正的批判,而理性意欲的最终目标则是指向真、善的统一,一种符合理性秩序的善。 相对于后者,逻辑在探询认识、破斥诡辩的思维方法的过程中,以认识并消除诡辩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任务。它的科学精神要求它必须认识并破斥诡辩,以保证任何逻辑论证的有效性,这是逻辑的求真任务;而它的人文精神要求它必须认识并破斥诡辩,以保证任何逻辑论证的真诚性,这是逻辑的求善任务。 我们之所以提出“逻辑的求善功能”是因为: 第一,有助于提高逻辑论证及沟通交际中的人文精神 首先,可以通过识别、分析、评价错误的论证来提高沟通交际中的人文精神。因为,在逻辑思维活动中,任何一个人都要受到人文环境的影响。如果说,人的内在生命力提供了逻辑思维的能量,人文环境则提供了逻辑思维的方向,即思维什么、怎样思维和为什么思维的问题。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展现逻辑思维所具有的扩散价值的同时,不但真正认识我们面前的这个现实世界,同时还要“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从而以逻辑的科学精神准确定义任何一种突破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以逻辑的人文精神要求它必须以公共的道德评价为观念基础,使任一思维的判定与群体的道德信念之间维持均衡。从而以理性意欲的最终目标迫使我们找到一条在逻辑论证与实践的过程中,由真趋向于善的思维途径。其次,可以通过破斥诡辩以提高沟通交际中的人文精神。因为,在任何逻辑论证过程中,其论证意图实际上是论证者的思考结果,有其主观的一面,“主观的理念,作为独立自决的东西和简单的自身一致的内容,就是善”(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18页),其“‘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和外部现实性”(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0页)。因此,任何逻辑论证既是社会理性的需要,也是社会理性的结果,它所表明的是,逻辑既是求真的工具,同时也是求善的工具。 第二,有助于提高思维创新能力与创新精神 逻辑的评价并非批判的最终目的,评价的最终目的是要求思维主体在对客体(认识对象)的本质、属性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再分析,进而发现问题,并通过理性的批判性思考,通过缜密的思维、严谨的分析、深刻的判断、丰富的想象,以科学的态度以及广博的知识,深入到事物内部去寻求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机理,并力图找到改进的可能性和可行的方法。在为自己找到令人信服的根据和理念的同时,就意味着这一切都是在批判旧模式、旧理论、旧方法,以提供新模式、新理论、新方法,并最终创造性地解决问题,使人的世界更美好、更和谐的过程中,推进人类文明的前进。因此,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上讲,逻辑思维及其引申的批判性思考,仍然是以问题意识开始,以创新结束;仍然展现着逻辑思维乃至批判性思考的整个思维流程、逻辑机理、逻辑顺序与精神。 第三,有助于不同文化之间思想方式的沟通 文化人类学研究认为,民族社会差异的实质是文化的差异,文化应当包括人们的行为与思维方式两个方面。即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的差异正是构成不同文化类型、不同民族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张岱年等《中国思维偏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版,第1—6页)。这就表明,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逻辑思想传统。了解这种不同,可以促进不同文化之间思想方式的沟通。 如是,通过逻辑的求真、求善功能及作用,我们才能在正确的世界认知中,有效论证并建设我们现实的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 原载:《光明日报》(2011年08月03日14版) (责任编辑:admin) |